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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4退休金调整方案

发布时间:2023-08-19 10:07:08

1. 2014年权全国城镇职工退休金有多少

2014年各省(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序号 省(市) 行文日期 人均增加 增加幅度 平均养老金 调整文号

(元/月) (%) (元/月) (点击查看文件)

01、上海市 (2013.12.27) 300 11 2936 沪人社养发[2013]58,60号

02、天津市(2014.02. ) 210 10 2295 不详

03、北京市(2014.03.07) 277 10 3050 京人社养发[2014]48号

04、陕西省(2014.03.05) 197 10 2126 陕人社厅发[2014]17号

05、广东省(2014.03.06) 206 10 2300 粤人社厅发[2014]51号

06、浙江省(2014.03.06) 240 2561 浙人社发[2014]45,46号

07、河北省(2014.03.10) 190 10 2106 冀人社发[2014]5号

08、贵州省(2014.03.10) 185 10 2954 黔人社厅发[2014]2号

09、青海省(2014.03.12) 236 10 2593 青人社发[2014]24

10、西藏区(2014.03.12) 302 3262 藏人社厅发[2014]31号(暂缺)

11、新疆区(2014.03.17) 215 2298 新人社发[2014]13号

12、山西省(2014.03.17) 195 2255 晋人社厅发[2014]21号

13、江苏省(2014.03.18) 2027 苏人社发[2014]61号(暂缺)

14、重庆市(2014.03.18) 渝府发[2014]7号

15、辽宁省(2014.03.18) 辽人社发[2014]8号

16、四川省(2014.03.18) 川人社发

2. 天津市退休人员什么时间能涨工资

今年3月份,国务院印发出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为2014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措施,同步完善工资制度,对基层工作人员给予政策倾斜。
据了解,自2005年起,我国每年都要调整一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今年已经是连续第11年调整,被称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11连涨”。预计将有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到2014年底,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由2004年的月均647元提高到目前的2000多元,增长了2倍多。
月人均养老金各省份均超2000元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有14个省份公布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分别为北京、天津、山西、辽宁、陕西、甘肃、青海、山东、福建、河南、江苏、云南、新疆、西藏等。
在已公布数据的14个省份中,西藏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3670元,位列第一。紧随其后的为北京,人均每月3355元。在目前公布的数据中,仅有北京与西藏超过3000元。目前,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最低的省份为河南,为2145元。
此前,人社部数据称,我国连续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月人均水平已超过2000元。广东省五一前夕,就已公布今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作出普遍提高幅度为113元加基本养老金的5%,同时对年满75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加发100元等要求。
增幅年均10%左右达到调整要求
31个省份公布的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显示,上调幅度均为10%左右,达到国务院“总体调整水平为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的要求。
记者梳理数据发现,在已公布数据的14个省份中,有11省份公布上调幅度,分别为北京、天津、辽宁、陕西、甘肃、青海、山东、福建、河南、新疆、西藏等省份。
在公布上调幅度的省份中,调整幅度均在10%左右,最高为山东省,达到11.6%,最低为福建省不超过9.8%。在上调金额方面,北京市位列第一,上调305元;最低的省份为河南省,人均上调195元。
据人社部称,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预计将有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
专家建议未来居民养老应形成互补体系
国务院要求,2015年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总水平为10%,且包括适当倾斜等因素在内,由于内涵要求不同,各地方在一些细节上有所不同。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普遍分为三部分:固定额、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组成。
各地自政策发布后即可着手准备制定上调的具体文件,先由省一级劳动保障厅来制定政策,再依据自身的情况来制定相应的细则。

3. 天津退休金上调新政策

法律分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完全统一的挂钩调整办法,与退休、退职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本人养老金水平双挂钩。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自7月份起发放,2018年1至6月份调整增加的养老金随7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具体调整办法为:

定额调整,对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挂钩调整,一是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二是按照退休、退职人员本人上年年末月养老金的2%增加养老金,不足1分的部分按1分计算(向上取整)。挂钩调整既激励长缴长得,又激励多缴多得。

适当倾斜,一是对女65~70周岁人员,每月增加20元,对70~75周岁、75~80周岁、80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30元、50元、70元。二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倾斜后不足3073元的,补齐到3073元。三是对低收入人员适当照顾,对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倾斜后,养老金仍低于3073元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超过一年,再增加1.2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最高增加到3073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4. 天津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调整方案如下:

1、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挂钩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6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1%增加。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单独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单独调整: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法律依据:《天津市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6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1%增加。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单独调整: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5. 天津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1.定额调整:对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3元。

2.挂钩调整:一是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二是按照退休、退职人员本人2019年末月基本养老金的1.6%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1分的部分按1分计算(向上取整)。挂钩调整既激励长缴长得,又激励多缴多得。

3.高龄调整:对女65~70周岁人员,每月增加5元,对70~75周岁、75~80周岁、80周岁以上三个年龄段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30元、50元、70元。

4.适当倾斜:一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倾斜后不足3376元的,补齐到3376元。二是对低收入人员适当照顾,对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高龄倾斜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376元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超过一年,再增加1.2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最高增加到3376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6. 2014年天津退休工人涨工资吗

2014天津退休涨工资最新方案

7. 天津企业退休养老金改革方案

天津市将改革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变过去的传统模式,形成“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新模式。今后,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将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直接挂钩。

天津市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内容包括: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每月计发标准为: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计发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为计发标准。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设立2006年至2010年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低于原办法的,减少部分给予全部补齐;高于原办法的,增加部分给予封顶限制,封顶比例按10%、30%、50%、70%、90%逐年放开。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

天津市养老保险制度做出重大改革

●到“十一五”末全市参保人数270万人

●建立参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将新增就业人员实时纳入扩面范围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

●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保障城镇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日前市政府出台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对本市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问题作出规定。《实施意见》的出台是继1998年后,本市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养老保险机制,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充分认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实施意见》指出,全面贯彻《决定》精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对于加快我市实施“三步走”战略、全面推进滨海新区建设,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照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平稳过渡的总要求,加快完善我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要紧紧围绕建立长效机制,以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改革计发办法、建立企业年金为重点,密切配合,抓住滨海新区加快开发开放的历史性机遇,乘势而上,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我市养老保险工作。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到“十一五”末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70万人

《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委局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市政府将继续实行社会保险考核制度,对各区县政府、各委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作为扩面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府下达的扩面考核指标完成。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覆盖。到“十一五”末,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70万人。

建立参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做好参保服务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按照市政府社会保险登记和征缴的有关规定,加强参保登记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充分利用“五局联网”信息平台,实现新注册单位与工商、税务登记对接。原以“打捆”方式办理登记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解捆分户”,各法人单位应分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加养老保险。

建立参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职介机构的工作协调。建立用工及劳动合同鉴证信息通道,实时掌握新增就业人员的动态,将新增就业人员实时纳入扩面范围。

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依托,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延伸到社区。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设立基本养老保险服务点,负责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等工作。

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认真贯彻《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为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摸清参保资源。各区县、各委局要按属地化原则,根据我市经济普查基础数据信息,逐户、逐项排查,摸清参保情况,将应保未保人员纳入参保资源库,使扩面工作有的放矢。

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开展全市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门稽查,确保基金应收尽收。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对拒绝参保缴费、隐报参保人数,瞒报缴费基数的单位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并在媒体曝光。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计发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为计发标准。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设立2006年至2010年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低于原办法的,减少部分给予全部补齐;高于原办法的,增加部分给予封顶限制,封顶比例按10%、30%、50%、70%、90%逐年放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调整。

2006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对于2006年1月1日前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至2010年各年的最低缴费基数分别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可以在最高、最低缴费基数间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建立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金运行模式

从2006年开始启动做实个人账户工作。做实账户规模从3%起步,每年递增1%,2008年达到5%,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做实到8%。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按照国家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从2006年开始启动做实个人账户工作。做实账户规模从3%起步,每年递增1%,2008年达到5%,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做实到8%。实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运行,确保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建立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金运行模式。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规范个人账户基本信息,根据缴费到账情况,及时记录个人账户,做到账账相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和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和基金运作的监督工作,广泛宣传企业年金政策,提高各方面的认识,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推动。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基金实行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创造条件。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具备条件的区县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整合应用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服务环境,建设人性化、规范化的业务经办大厅,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参保人员办理业务。要严格岗位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围绕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内容,做到宣传内容规范化、手段多样化、方式亲情化、范围最大化和效果最优化,使职工群众全面准确了解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及时消除误解和疑虑,自觉地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保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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