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在單位交了養老保險又在農村交了養老保險應該怎麼辦
有三種辦法,分別如下:
1、有單位交養老保險,可以先把農村的養老保險停掉。
2、如果有重復繳費部分,去社保局把單位的養老保險繳費明細列印一份,拿到農村養老保險參保的社保局辦重復繳費的退費手續。
3、如果不是同時復繳費的,將來辭職,可以把單位的養老保險到社保局開轉移證明,把證明交農村養老保險參保社保局,把兩地社保累計在一起。
(1)山西農村養老新模式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的作用: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❷ 河北農村失地養老保障有什麼新政策呢
在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的今天,農村社會保險越來越受到政府、理論界和廣大學術界的關注。鄭功成(2002)認為,農村養老保險的停滯潛伏著巨大風險,主張分類分層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問題。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宜「進」不宜「退」,宜早不宜遲。「進」應該是正視現實,在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基礎上循序漸「進」,而不是不顧客觀情況一哄而上(王芳、王天意,2005)。鑒於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加速和計劃生育對家庭養老功能的削弱,以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故在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過程中,在重視社會救助的同時,要把社會養老保險作為重心來抓(劉書鶴,2001)。東部地區基本上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中西部地區個別省份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合理的方案是在中西部選擇部分發達地區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待條件成熟後再全面推行(王國軍,2002)。本文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做一綜述,去粗取精,以利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
在這一問題上,理論界多數學者均認為中國目前還不具備全面推行這一制度的條件,但也有少數學者持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尚不具備。有代表性的觀點出自何文炯等(2001)。他們認為,一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於農民,都是處在該國工業化、市場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工業化由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即工業化靠自身積累且其剩餘能反哺農業時期。這時,國家綜合實力增強,農民收入大大提高,農民人口相對一國人口總數已不佔絕對多數。而目前,中國農村多數地區仍處於相對封閉的小農經濟階段,且地區之間發展水平差距過大,因而,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他們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全國而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然後逐步擴大其實施范圍。不管是發達的農村地區還是欠發達的農村地區都應建立綜合性、多渠道的養老保障體系,以對付農民的老齡化風險。梁鴻(1999)在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因素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中國政府財力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根據「發展優先和效率優先」的發展戰略,必定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福利病」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再加上中國農村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又已達到相當程度,因此,現階段中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
第二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已經具備。盧海元(2003;2004)認為:①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條件基本成熟。2001年,以美元計價,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10185元)已經超過歐洲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的最高水平(愛爾蘭,1998年為9580元)。即使按照購買力平價計算,2001年,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也已經達到5774美元,也超過了發達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時。2002年,中國農業GDP比重已經下降到15%。可以說,中國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條件目前已經基本具備。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戰略條件基本具備。首先,中國GDP將突破10萬億元,財政收入也突破1.7萬億元,經濟發展已經上了一個大台階,進行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備。其次,由於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加快,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中西部一些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農村,已經具備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再次,計劃生育國策的實施,一方面打破了農村「養兒防老」的傳統方式,另一方面加速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這些都要求中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最後,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嚴格限制使用農產品價格保護等與之相抵觸的農業政策。為避免農業受到重大打擊,為避免農民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中國應該充分利用「綠箱」政策,對農民實施更有效的保護。不失時機地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郭秀亮、范作雄(1997)認為,農村能否順利推行社會保障,歸根到底取決於兩個方面:其一,有可靠而穩定的資金來源作保障;其二,農民有較為強烈和廣泛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前者是推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硬體」,是物質基礎,後者則是一種軟體,是順利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必須具備的一種社會氛圍。基於此,他們指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使得中國農業產生了巨大的質的飛躍,已初步具備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首先,鄉鎮企業的迅速崛起為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提供了可能;其次,農業勞動者收入的提高使得農民具有了較為強烈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再次,存在通過國家政策性調節措施(向高收入階層征稅和在國家財政中設立社會保障支出項目直接撥款)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可能。
二、政府責任
不能以政府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鄭功成,2002)。陸解芬(2004)認為,政府必須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運營中起主導作用。具體而言,政府的責任主要可分為:第一,政策責任。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政府應起主導作用,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財政責任。一項社會政策的執行,需要人力、物力、財力等的支持,其中,財力支持是最重要的。第三,法律責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這種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來保證。李迎生(2005)認為,政府擔負著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兌現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責任並推動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確保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監管機制,推動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建設,以及創造適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外部環境等重要職責。當前,為保證政府切實地履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職責,需要糾正認識上的偏差——對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趨勢應有正確的認識和合理的估計,以及實踐上的偏差——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上長期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做法。
三、模式選擇
建立和完善以農民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為重點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適應各地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堅持發展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是中國改革開放條件下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的新創造(趙瑞政、王愛玲、任伶,2002)。
第一個觀點:分類分層。鄭功成等(2002)認為,一個較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對農村居民的社會養老問題進行分類處置,優先考慮已經非農化、城市化的農村戶口勞動者,優先考慮響應國家號召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優先在發達地區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東部沿海地區及其他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先行一步。鄭秉文等(2001)認為,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模式,要做到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序發展。還有人認為,中國應該改變目前農村既定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實施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在農村中等收入地區,農民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可通過購買商業保險養老金產品來實現。總而言之,在一種漸進的動態整合中,逐步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統一(陳志國,2005)。
第二個觀點:「三結合保障」。楊翠迎(2005)認為,面對龐大的農村人口群,單純地靠哪一種養老方式都難以擔此重任。在中國社會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區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於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於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從長遠來看,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必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袁春瑛等(2002)認為,在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多管齊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得以發揮,並在此基礎上立足各地實際,分類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與社會養老三者結合起來,是今後相當長的時間內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一種理性選擇。有學者認為,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然要採取以家庭養老為主、社會供養為輔的模式(閻昆,2000)。
第三個觀點:創新制度。盧海元(2003)在《實物換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之路》中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年輕農民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實行「土地換保障」;進城農民工實行「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的「雙軌制」;鄉鎮企業職工實行「股權換保障」+「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閆艾茹(2003)和孫潔(2004)認為,根據中國國情,政府目前不可能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提供巨額的財政補貼。建立個人賬戶儲備積累、繳費確定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根據中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做出的現實選擇,也符合國際養老保險的發展方向。
四、籌資模式
目前,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集模式的探討較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採取怎樣的基金籌集模式?多數學者(例如鄭秉文等,2001;楊東樂,2005;劉翔,2006;等等)贊成《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提出的「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資金籌集模式,認為它比較符合中國農村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有利於中國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國家養老保障的弊端。相反的觀點(例如高和榮,2003;趙建國,2004;等等)則認為,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會造成資金來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而且會影響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難度。
五、基金管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託保險公司管理是一趨勢。劉貴平(1999)認為:①由於政府壟斷經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容易出現官僚作風、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的後果,所以,不應放棄和排斥依託於保險公司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②實行按季節或按年度繳費符合農村實際,而按年度繳費更符合農村實際情況,但養老金按月領取比較好。所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該是「按年繳費,按月領取」;另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實行封閉運行,將其歸集在財政專戶。即一方面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集中在省級管理;另一方面委託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多元化組合投資運營。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模式從國家經營向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的轉變過程中,政府承諾的最終擔保所起到的穩定作用是無法替代的。實際上,專家理財也有風險,為此,政府應承擔最終擔保(牟放,2005)。目前,以縣為中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中,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際上擔當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人的角色,卻不具備資本市場的投資主體資格。對此,可行的辦法是在中長期內,一是建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集中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省一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集中管理一個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二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的省份,應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開展、基金積累規模較大,同時具備相應的基金管理人才和技術的省份。三是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歸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趙殿國,2004)。
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商業保險公司有助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羅世瑞(2004)指出,農民的養老問題關鍵在於經濟保障,農民的養老問題可以採取讓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的辦法來解決,不依賴於國家財政支持。商業人壽保險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適應性。農民可根據繳費能力、保障需要和其他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險種。但是,中國農村壽險市場存在有效供給不足、經營主體單一、費率不合理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引入相互保險形式,增加保險市場供給主體,降低費率,激活農村保險市場,推動中國農民養老問題的妥善解決。鄭功成等(2002)對此持否定意見,認為不能對商業保險公司寄予過高的期望,更不能指望依靠商業保險來替代政府承擔的責任。
六、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對於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問題,國內專家學者基本達成一致,認為現階段應該採取「以土地換保障」的方法,建立以就業為支撐的政府主導型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塗文明,2004)。但是,至於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專家學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見。
第一個觀點:土地使用權置換保險金。張時飛、唐鈞(2004)和樓喻剛、金皓(2002)提出了「以土地換保障」的政策建議,即從土地徵用款中確定一定數額建立失地農民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認為,土地徵用款是農民失去土地後維持生計的唯一資本,政府利用這一「歷史性時刻」積極弓[導失地農民投資於養老保障,是維護他們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只有切實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才能降低企業吸納失地農民的成本,增強失地農民的就業競爭力,從而為他們的長遠發展拓寬空間,進而形成「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促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良性循環。閆艾茹(2003)認為,國家在徵用土地時,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可讓其直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個人賬戶,增加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積累;同時,還可以借鑒這種方法促進農村土地的規模經營,加快農民城市化進程。常進雄(2004)認可「土地換保障」的理論,認為上海市「小城鎮保險模式」具有積極意義,值得推廣。
第二個觀點: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黨國英(2004)提出,現階段應該建立「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讓農民能夠陸續使用出售土地所獲得的資金和這部分資金所產生的利息;將這兩部分資金與地方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統一起來,使農民獲得與城市居民一致的社會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社會保障水平。
此外,設計一種替代耕地佔用補償金的新稅種(例如叫「農地交易特別稅」),實行累進制,將高出一定水平的貨幣化的級差收益集中到國家手裡,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就是說,對於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區和一些發達的對外開放地區,在土地交易總收入中扣除了必要的部分(主要是農民的安置費和「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這兩個部分)以後,對其餘部分實行累進稅,將相當一部分資金集中到國家手裡,形成全國統籌使用的「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
「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第一,對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後所獲得的補償收入不能滿足生活保障需要的農民進行援助。特別在一些落後地區,由於公用事業發展需要而導致的土地徵用中,農民有可能不能獲得足夠的補償(因為土地的市場價格很低),需要「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進行轉移支付,以幫助這里的農民。第二,開墾或復墾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業征地而喪失土地的農民。第三,補充「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的不足。
第三個觀點:實行「三方」付費制。宋斌文、荊瑋(2004)傾向於給失地農民建立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模式應是個人賬戶式的完全積累制,採取「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其中,政府出資部分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中支出,直接進入社會統籌賬戶以備調劑使用;集體承擔部分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支出;個人負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償費中抵交,集體和個人所繳資金進入個人賬戶。他們認為,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險的支出標准要低於城鎮職工,並且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准備金,以應對將來養老保險的支付風險。鑒於政府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難以一次性拿出全部資金,可借鑒台灣地區的做法,以向失地農民發放債券的形式支付,等以後土地有收益再分階段向農民個人賬戶注入資金。同時,鼓勵失地農民積極參加商業保險。
第四個觀點:「農轉工」。成得禮、董克用(2004)提出,吸收失地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對於「農轉工」人員,要按照將其農齡按一定的比例折算為工齡的辦法,使農齡與工齡接軌,從而將這部分人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對於自謀職業人員,要為其開辟參加養老保險的渠道,對達不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補繳,使他們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失地農民由於失去了土地,在無業或失業期間不再有任何收入來源,也不再有退回農村的可能,因此,政府應該盡快拓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圍,將失地農民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內,以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
七、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
鑒於農民工數目龐大和短期內其轉移潮流不可能停下來的事實,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也成為學者們關心的焦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對他們在農村的父母的養老保障造成了極大影響,但同時,經濟因素、文化認同、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對他們自身未來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又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因而,政府應該因勢利導,在政策、立法和管理上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而不應該重城鎮、輕農村(戴衛東,2005)。
(一)第一個視角,總體原則
第一個觀點:分類參加。鄭功成(2002)認為,對於農民工養老保險,有必要設計兩個以上的方案供有穩定職業的農民工(有較長時期的勞動關系和穩定的工作崗位)和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經常處於流動狀態)自主選擇,並作為全國性的政策出台;否則,養老保險可能演變成一種不確定的強制儲蓄,從而失去這項政策的本源意義。政府在實施此類政策之前,還可以先對農民工進行適當分類,對達到規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對固定住所和單位的農民工,給予享受本市居民權益的資格條件,並正式納入當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而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則另提方案加以解決,並視情形逐步納入。
第二個觀點:城鄉逐步統一。李迎生(2001)主張將進城農民逐步納入城市職工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原因在於改革以來,相當一部分農民實際已在城市和小城鎮居住多年,職業、生活都已有了相當的基礎,和城鎮企業職工已無二致。他們實際已和農村脫離了聯系,再讓他們向家鄉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繳納社會保險金,已不現實,只會給當事雙方造成困難和不便。從農民工收入來源、農民工養老保險具體操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角度來考慮,也有學者認為,在現階段把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宜(曹信邦,2005)。
第三個觀點:回鄉參保。楊立雄(2004)認為,中國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二元體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打破,目前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來既不現實也不可行。可行的方案是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並在適當時機,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接軌。在資金籌集和繳納方式上應實行差別對待:東部地區,採取強制保險,以農民個人交納保險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的方式;中部地區,採取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納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西部地區,採取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納為輔,實行中央、省(區)、市(地區)三級政府補貼的方式。
(二)第二個視角,賬戶設計
第一個觀點:個人賬戶比例化。由於農民工流動性大,工資水平低,多數農民工是「離土不離鄉」,簡單地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既無條件也無必要。有土地的農民工,可按「土地換保障」的方法換算出積累額,計入個人賬戶。當前主要的工作是為農民工建立與城鎮企業職工規模相同的個人賬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其中,僱主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0%繳納,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對僱用農民工的企事業單位,除繳納保險費享受稅前列支政策外,還可按其繳納的保險費額度,確定給企業減免一定期限(例如5— 8年)和比例(例如繳費額的5%)的稅收,這實際上是對農民工的個人賬戶進行間接補貼,可使企業和農民工直接感受到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業和農民工繳費的積極性。同時,通過間接的財政支持,政府作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責任主體的作用也得以體現了。農民工在轉換工作時,養老金個人賬戶可隨同轉移,退休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閆艾茹,2003)。
第二個觀點:「混合型」養老保險制度。徐賽嫦(2003)認為,應該建立「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一,企業按大、中、小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並採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國家養老保險機構將所有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匯合統籌,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平均注入當前本地區的每一按時繳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妨稱個人賬戶中的這部分基金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另一部分基金採用現收現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入當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的統籌賬戶。兩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生活保障需求而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少時,企業繳費標准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漸實現全國統一,並最終達到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其二,以自願原則為前提吸引農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賬戶,採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農民工可以憑借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城市建立個人永久性帳戶(帳號與身份證一致),並可隨時查詢。其三,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一。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確定後,其實施才有合法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規則才能全國統一。只有規則統一了,才能符合農民工的需求實現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域轉移。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級為基礎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范圍內地方之間的信息互聯互換,才能及時無誤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
第三個觀點: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盧海元(2005)提出了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繳費門檻較低、繳費方式靈活、可隨人轉移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彈性」主要涉及個人賬戶的繳費、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待遇調整、覆蓋對象。改變現行制度設計中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只有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才能動用基金的傳統規定,允許農民工通過保險證質押借款的方式,解決其生產、生活面臨的資金困難。
八、簡要評論
由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新課題,整個制度還未定型,因此,學術界的研究呈現出這樣一些特點:
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仍處在爭論之中。在認可中國農村有條件建立社會養老保險以及政府應該承擔該責任的基礎上,學者提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地對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同的對象和不同的地區應該有不同的政策。例如,有學者(盧海元,2003)在借鑒歐洲及東南亞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物換保障」的理論;還有學者提出「土地換保障」(陳頤,2000;常進雄,2004;於淼,2006)、「住房換保障」(潘岳,2006;袁友文,2006)等理論。究竟孰優孰劣,莫衷一是。
第二,對整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相對較少。鑒於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特殊性,學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體設計顯得冷落,更多關注的是對失地農民、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筆者認為,從長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角度看,如果對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先制定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在制度設計上考慮到這一點,不能抱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態度。
第三,沒有從動態的角度來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很多學者在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時候,仍然靜止地以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為藍本去分析。除了該方案是一個草案外,十幾年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因素也發生了諸多變化。因此,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除了要考慮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外,還要考慮農村社會分層、文化、倫理、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因素。
第四,缺乏對非經濟影響因素的理性分析。在分析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因素時,大多數學者偏愛從經濟因素去看問題。事實上,在農村,尤其是在中國農村,筆者認為,傳統文化、道德倫理以及價值觀等非經濟因素在更大程度上阻礙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戴衛東)
❸ 如何辦理新型農村社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理流程
1、參保范圍
具有本地農村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
2、所需證件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二份。
2)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二份。
3)4張1寸免冠照(60周歲以上人員6張)。
3、辦理方法
到所在村街填寫《登記表》4份,《戶籍表》2份,貼相片,並由本人簽字按手印確認。16—59周歲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100—1000)繳費,由村街經辦人員開具收據並填寫《繳費明細表》。60周歲以上人員不需繳費,填寫《待遇申領表》2份,提交存摺復印件兩份。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保基本」就是要從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出發,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廣覆蓋」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盡可能多的農村居民納入到新農保制度之中。「有彈性」就是要適合農村、農民的特點和地區發展差異性,政策和標准具有適當靈活性。「可持續」就是各級財政有能力支付,廣大農民能夠承受,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實現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
與老農保相比,新農保最大的特點就在於其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新農保基金從以下途徑籌集:
(1)個人繳費。當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暫時設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但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要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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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當你老了,你選擇如何養老
老人進入養老院或者是養老社區,這樣的養老方式好處在於老人可以跟很多同齡的老人一起聊天,一起散步等等,同齡人之間更有溝通話題,更容易交流,對於老人的心理健康是很有好處的。再者就是這些養老社區里都有專業的營養師和醫生團隊為老人們服務,老人們在身體方面的問題也可以得到及時的解決,不用擔心。
但是你以為這樣就一點弊端也沒有了嗎?當然不是,因為老人們往往更加喜歡自由自在一些,不喜歡被拘束在養老院里,每天的日常生活都被別人安排。另外,大家也都知道老人們也都更喜歡熱鬧,更多的父母在年紀大了之後,更加渴望與兒女能夠常常見面,可以跟兒女一起生活,偶爾還可以給孩子們搭把手。這樣看來,養老院這種模式並不適合所有的老人。所以現在一種新型的養老模式正在興起——「抱團養老」,就是說老人既不和子女一起生活,也不住養老院,而是老人們自由的結合在一起。
養老這個大的區域,事實上相關的產業不計其數,比如日常消費、健康會所、老人院校等。當抱團養老這種新型的養老方式逐漸熱門之後,相關的健康消費產業都會隨之被帶動,煥發出更多的活力。但是這種新型的養老方式還不是足夠的成熟,以及其相關的產業,都會多少出現一些紕漏。老人們來自不同的家庭背景,有不同的生活經歷,可能所處的階層也都差異很大,生活在一起是否合適,是否會觸發一些矛盾,是否能夠最大化老人的利益,都是未知數。
事實上,這樣的抱團養老方式更加凸顯出一個日漸嚴重的社會現狀,即老人是想要溫暖和陪伴的,因此這種老人們抱團養老的模式更加適合現在的社會現狀。因為這樣的養老方式,可以使老人與老人之間相互幫助與陪伴,讓自己的老年生活更有意義,也更加的舒適。目前這樣的模式還不夠成熟,發展的過程也需要更多這種相互幫助和相互陪伴的思維方式。
❺ 到達退休年齡但養老保險還沒交夠15年,怎麼辦
1、勞動者復社保交滿十五年制還沒到退休的,勞動者可以不繳納社保,也可以繼續繳納社保,等到了退休的年齡,勞動者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能領取多少,主要看個人繳費年限長短、個人繳費基數高低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累計繳納滿15年,可以不用繼續繳納,但是斷繳的話,你在斷繳之後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無法享受醫療保險。
❻ 農村65歲以上的老人日趨增多,他們的養老問題應該怎麼解決
每次開車路過農村,總能看到一些村口坐著幾個老人,眼神中可以看出些許空虛落寞,有的手裡緊緊握著手機,突然兒女來個電話,說會話能激動半天,每每看到這種情況,總能想起父母。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全國60歲以上老人的比例明顯升高,據可靠數據統計分析我國是全球唯一一個老年人口過兩億的國家,預計2050年我國老年人口將達到4.8億,將會佔全亞洲老年人總數的40%。
農村老人養老問題又是我國養老問題的重中之重,隨著全國城市化發展,很多年輕人離開農村進城創業,留下一些高齡老人在村裡,農村老人養老問題越來越突出,不僅僅是金錢上的問題,還有精神上的落寞。
總結一下,除了上面的一些養老措施,另外還有互助養老、旅遊養老、工資卡養老、旅居養老等新型養老模式,至於選擇哪一種,適合自己才是最好的。對於農村老人,個人建議年輕的時候多攢點錢,不要太無私都給了兒女,手裡有錢,兒女到位,養老才是硬道理。
❼ 新農村養老保險一定要交滿15年才能領取養老保險嗎
一般情況下是必須交滿15年的,還有當地根據啟動時間有其他規定的話,以當地規定為准。
1、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保。
2、繳費方式: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分5檔:年交 100、200、300、400、500)、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年最低30元)構成。
3、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4、每月領取金額:基礎養老金=繳費總額1 /139,基礎養老金55元,繳費總額=個人所交全部+集體補貼全部+政府補貼全部+利息等。
5、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6、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7)山西農村養老新模式擴展閱讀:
城鄉居民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 年至今)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 年,全國11 個省市3 547 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
1987 年3 月,民政部下發《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1991 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
(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
(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
(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1994—1997 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後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准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
2008 年10 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 年9 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 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
在籌資模式上,採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
(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
(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
(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
❽ 終於知道,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怎麼交了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理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理流程
1、參保范圍
具有本地農村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
2、所需證件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二份。
2)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二份。
3)4張1寸免冠照(60周歲以上人員6張)。
3、辦理方法
到所在村街填寫《登記表》4份,《戶籍表》2份,貼相片,並由本人簽字按手印確認。16—59周歲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100—1000)繳費,由村街經辦人員開具收據並填寫《繳費明細表》。60周歲以上人員不需繳費,填寫《待遇申領表》2份,提交存摺復印件兩份。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保基本」就是要從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出發,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廣覆蓋」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盡可能多的農村居民納入到新農保制度之中。「有彈性」就是要適合農村、農民的特點和地區發展差異性,政策和標准具有適當靈活性。「可持續」就是各級財政有能力支付,廣大農民能夠承受,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實現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
與老農保相比,新農保最大的特點就在於其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新農保基金從以下途徑籌集:
(1)個人繳費。當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暫時設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但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要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❾ 國家對雙女戶有什麼樣的政策,不是說雙女戶每月都有月保么辦雙女證和新農村養老保險有什麼關系
在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的今天,農村社會保險越來越受到政府、理論界和廣大學術界的關注。鄭功成(2002)認為,農村養老保險的停滯潛伏著巨大風險,主張分類分層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問題。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宜「進」不宜「退」,宜早不宜遲。「進」應該是正視現實,在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基礎上循序漸「進」,而不是不顧客觀情況一哄而上(王芳、王天意,2005)。鑒於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加速和計劃生育對家庭養老功能的削弱,以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故在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過程中,在重視社會救助的同時,要把社會養老保險作為重心來抓(劉書鶴,2001)。東部地區基本上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中西部地區個別省份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合理的方案是在中西部選擇部分發達地區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待條件成熟後再全面推行(王國軍,2002)。本文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做一綜述,去粗取精,以利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
在這一問題上,理論界多數學者均認為中國目前還不具備全面推行這一制度的條件,但也有少數學者持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尚不具備。有代表性的觀點出自何文炯等(2001)。他們認為,一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於農民,都是處在該國工業化、市場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工業化由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即工業化靠自身積累且其剩餘能反哺農業時期。這時,國家綜合實力增強,農民收入大大提高,農民人口相對一國人口總數已不佔絕對多數。而目前,中國農村多數地區仍處於相對封閉的小農經濟階段,且地區之間發展水平差距過大,因而,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他們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全國而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然後逐步擴大其實施范圍。不管是發達的農村地區還是欠發達的農村地區都應建立綜合性、多渠道的養老保障體系,以對付農民的老齡化風險。梁鴻(1999)在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因素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中國政府財力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根據「發展優先和效率優先」的發展戰略,必定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福利病」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再加上中國農村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又已達到相當程度,因此,現階段中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
第二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已經具備。盧海元(2003;2004)認為:①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條件基本成熟。2001年,以美元計價,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10185元)已經超過歐洲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的最高水平(愛爾蘭,1998年為9580元)。即使按照購買力平價計算,2001年,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也已經達到5774美元,也超過了發達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時。2002年,中國農業GDP比重已經下降到15%。可以說,中國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條件目前已經基本具備。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戰略條件基本具備。首先,中國GDP將突破10萬億元,財政收入也突破1.7萬億元,經濟發展已經上了一個大台階,進行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備。其次,由於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加快,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中西部一些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農村,已經具備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再次,計劃生育國策的實施,一方面打破了農村「養兒防老」的傳統方式,另一方面加速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這些都要求中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最後,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嚴格限制使用農產品價格保護等與之相抵觸的農業政策。為避免農業受到重大打擊,為避免農民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中國應該充分利用「綠箱」政策,對農民實施更有效的保護。不失時機地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郭秀亮、范作雄(1997)認為,農村能否順利推行社會保障,歸根到底取決於兩個方面:其一,有可靠而穩定的資金來源作保障;其二,農民有較為強烈和廣泛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前者是推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硬體」,是物質基礎,後者則是一種軟體,是順利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必須具備的一種社會氛圍。基於此,他們指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使得中國農業產生了巨大的質的飛躍,已初步具備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首先,鄉鎮企業的迅速崛起為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提供了可能;其次,農業勞動者收入的提高使得農民具有了較為強烈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再次,存在通過國家政策性調節措施(向高收入階層征稅和在國家財政中設立社會保障支出項目直接撥款)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可能。
二、政府責任
不能以政府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鄭功成,2002)。陸解芬(2004)認為,政府必須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運營中起主導作用。具體而言,政府的責任主要可分為:第一,政策責任。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政府應起主導作用,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財政責任。一項社會政策的執行,需要人力、物力、財力等的支持,其中,財力支持是最重要的。第三,法律責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這種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來保證。李迎生(2005)認為,政府擔負著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兌現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責任並推動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確保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監管機制,推動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建設,以及創造適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外部環境等重要職責。當前,為保證政府切實地履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職責,需要糾正認識上的偏差——對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趨勢應有正確的認識和合理的估計,以及實踐上的偏差——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上長期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做法。
三、模式選擇
建立和完善以農民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為重點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適應各地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堅持發展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是中國改革開放條件下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的新創造(趙瑞政、王愛玲、任伶,2002)。
第一個觀點:分類分層。鄭功成等(2002)認為,一個較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對農村居民的社會養老問題進行分類處置,優先考慮已經非農化、城市化的農村戶口勞動者,優先考慮響應國家號召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優先在發達地區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東部沿海地區及其他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先行一步。鄭秉文等(2001)認為,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模式,要做到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序發展。還有人認為,中國應該改變目前農村既定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實施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在農村中等收入地區,農民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可通過購買商業保險養老金產品來實現。總而言之,在一種漸進的動態整合中,逐步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統一(陳志國,2005)。
第二個觀點:「三結合保障」。楊翠迎(2005)認為,面對龐大的農村人口群,單純地靠哪一種養老方式都難以擔此重任。在中國社會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區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於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於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從長遠來看,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必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袁春瑛等(2002)認為,在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多管齊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得以發揮,並在此基礎上立足各地實際,分類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與社會養老三者結合起來,是今後相當長的時間內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一種理性選擇。有學者認為,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然要採取以家庭養老為主、社會供養為輔的模式(閻昆,2000)。
第三個觀點:創新制度。盧海元(2003)在《實物換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之路》中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年輕農民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實行「土地換保障」;進城農民工實行「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的「雙軌制」;鄉鎮企業職工實行「股權換保障」+「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閆艾茹(2003)和孫潔(2004)認為,根據中國國情,政府目前不可能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提供巨額的財政補貼。建立個人賬戶儲備積累、繳費確定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根據中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做出的現實選擇,也符合國際養老保險的發展方向。
四、籌資模式
目前,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集模式的探討較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採取怎樣的基金籌集模式?多數學者(例如鄭秉文等,2001;楊東樂,2005;劉翔,2006;等等)贊成《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提出的「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資金籌集模式,認為它比較符合中國農村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有利於中國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國家養老保障的弊端。相反的觀點(例如高和榮,2003;趙建國,2004;等等)則認為,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會造成資金來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而且會影響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難度。
五、基金管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託保險公司管理是一趨勢。劉貴平(1999)認為:①由於政府壟斷經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容易出現官僚作風、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的後果,所以,不應放棄和排斥依託於保險公司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②實行按季節或按年度繳費符合農村實際,而按年度繳費更符合農村實際情況,但養老金按月領取比較好。所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該是「按年繳費,按月領取」;另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實行封閉運行,將其歸集在財政專戶。即一方面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集中在省級管理;另一方面委託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多元化組合投資運營。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模式從國家經營向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的轉變過程中,政府承諾的最終擔保所起到的穩定作用是無法替代的。實際上,專家理財也有風險,為此,政府應承擔最終擔保(牟放,2005)。目前,以縣為中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中,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際上擔當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人的角色,卻不具備資本市場的投資主體資格。對此,可行的辦法是在中長期內,一是建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集中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省一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集中管理一個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二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的省份,應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開展、基金積累規模較大,同時具備相應的基金管理人才和技術的省份。三是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歸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趙殿國,2004)。
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商業保險公司有助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羅世瑞(2004)指出,農民的養老問題關鍵在於經濟保障,農民的養老問題可以採取讓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的辦法來解決,不依賴於國家財政支持。商業人壽保險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適應性。農民可根據繳費能力、保障需要和其他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險種。但是,中國農村壽險市場存在有效供給不足、經營主體單一、費率不合理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引入相互保險形式,增加保險市場供給主體,降低費率,激活農村保險市場,推動中國農民養老問題的妥善解決。鄭功成等(2002)對此持否定意見,認為不能對商業保險公司寄予過高的期望,更不能指望依靠商業保險來替代政府承擔的責任。
六、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對於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問題,國內專家學者基本達成一致,認為現階段應該採取「以土地換保障」的方法,建立以就業為支撐的政府主導型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塗文明,2004)。但是,至於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專家學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見。
第一個觀點:土地使用權置換保險金。張時飛、唐鈞(2004)和樓喻剛、金皓(2002)提出了「以土地換保障」的政策建議,即從土地徵用款中確定一定數額建立失地農民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認為,土地徵用款是農民失去土地後維持生計的唯一資本,政府利用這一「歷史性時刻」積極弓[導失地農民投資於養老保障,是維護他們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只有切實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才能降低企業吸納失地農民的成本,增強失地農民的就業競爭力,從而為他們的長遠發展拓寬空間,進而形成「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促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良性循環。閆艾茹(2003)認為,國家在徵用土地時,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可讓其直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個人賬戶,增加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積累;同時,還可以借鑒這種方法促進農村土地的規模經營,加快農民城市化進程。常進雄(2004)認可「土地換保障」的理論,認為上海市「小城鎮保險模式」具有積極意義,值得推廣。
第二個觀點: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黨國英(2004)提出,現階段應該建立「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讓農民能夠陸續使用出售土地所獲得的資金和這部分資金所產生的利息;將這兩部分資金與地方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統一起來,使農民獲得與城市居民一致的社會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社會保障水平。
此外,設計一種替代耕地佔用補償金的新稅種(例如叫「農地交易特別稅」),實行累進制,將高出一定水平的貨幣化的級差收益集中到國家手裡,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就是說,對於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區和一些發達的對外開放地區,在土地交易總收入中扣除了必要的部分(主要是農民的安置費和「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這兩個部分)以後,對其餘部分實行累進稅,將相當一部分資金集中到國家手裡,形成全國統籌使用的「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
「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第一,對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後所獲得的補償收入不能滿足生活保障需要的農民進行援助。特別在一些落後地區,由於公用事業發展需要而導致的土地徵用中,農民有可能不能獲得足夠的補償(因為土地的市場價格很低),需要「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進行轉移支付,以幫助這里的農民。第二,開墾或復墾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業征地而喪失土地的農民。第三,補充「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的不足。
第三個觀點:實行「三方」付費制。宋斌文、荊瑋(2004)傾向於給失地農民建立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模式應是個人賬戶式的完全積累制,採取「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其中,政府出資部分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中支出,直接進入社會統籌賬戶以備調劑使用;集體承擔部分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支出;個人負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償費中抵交,集體和個人所繳資金進入個人賬戶。他們認為,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險的支出標准要低於城鎮職工,並且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准備金,以應對將來養老保險的支付風險。鑒於政府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難以一次性拿出全部資金,可借鑒台灣地區的做法,以向失地農民發放債券的形式支付,等以後土地有收益再分階段向農民個人賬戶注入資金。同時,鼓勵失地農民積極參加商業保險。
第四個觀點:「農轉工」。成得禮、董克用(2004)提出,吸收失地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對於「農轉工」人員,要按照將其農齡按一定的比例折算為工齡的辦法,使農齡與工齡接軌,從而將這部分人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對於自謀職業人員,要為其開辟參加養老保險的渠道,對達不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補繳,使他們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失地農民由於失去了土地,在無業或失業期間不再有任何收入來源,也不再有退回農村的可能,因此,政府應該盡快拓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圍,將失地農民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內,以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
七、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
鑒於農民工數目龐大和短期內其轉移潮流不可能停下來的事實,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也成為學者們關心的焦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對他們在農村的父母的養老保障造成了極大影響,但同時,經濟因素、文化認同、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對他們自身未來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又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因而,政府應該因勢利導,在政策、立法和管理上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而不應該重城鎮、輕農村(戴衛東,2005)。
(一)第一個視角,總體原則
第一個觀點:分類參加。鄭功成(2002)認為,對於農民工養老保險,有必要設計兩個以上的方案供有穩定職業的農民工(有較長時期的勞動關系和穩定的工作崗位)和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經常處於流動狀態)自主選擇,並作為全國性的政策出台;否則,養老保險可能演變成一種不確定的強制儲蓄,從而失去這項政策的本源意義。政府在實施此類政策之前,還可以先對農民工進行適當分類,對達到規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對固定住所和單位的農民工,給予享受本市居民權益的資格條件,並正式納入當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而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則另提方案加以解決,並視情形逐步納入。
第二個觀點:城鄉逐步統一。李迎生(2001)主張將進城農民逐步納入城市職工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原因在於改革以來,相當一部分農民實際已在城市和小城鎮居住多年,職業、生活都已有了相當的基礎,和城鎮企業職工已無二致。他們實際已和農村脫離了聯系,再讓他們向家鄉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繳納社會保險金,已不現實,只會給當事雙方造成困難和不便。從農民工收入來源、農民工養老保險具體操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角度來考慮,也有學者認為,在現階段把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宜(曹信邦,2005)。
第三個觀點:回鄉參保。楊立雄(2004)認為,中國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二元體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打破,目前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來既不現實也不可行。可行的方案是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並在適當時機,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接軌。在資金籌集和繳納方式上應實行差別對待:東部地區,採取強制保險,以農民個人交納保險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的方式;中部地區,採取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納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西部地區,採取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納為輔,實行中央、省(區)、市(地區)三級政府補貼的方式。
(二)第二個視角,賬戶設計
第一個觀點:個人賬戶比例化。由於農民工流動性大,工資水平低,多數農民工是「離土不離鄉」,簡單地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既無條件也無必要。有土地的農民工,可按「土地換保障」的方法換算出積累額,計入個人賬戶。當前主要的工作是為農民工建立與城鎮企業職工規模相同的個人賬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其中,僱主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0%繳納,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對僱用農民工的企事業單位,除繳納保險費享受稅前列支政策外,還可按其繳納的保險費額度,確定給企業減免一定期限(例如5— 8年)和比例(例如繳費額的5%)的稅收,這實際上是對農民工的個人賬戶進行間接補貼,可使企業和農民工直接感受到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業和農民工繳費的積極性。同時,通過間接的財政支持,政府作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責任主體的作用也得以體現了。農民工在轉換工作時,養老金個人賬戶可隨同轉移,退休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閆艾茹,2003)。
第二個觀點:「混合型」養老保險制度。徐賽嫦(2003)認為,應該建立「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一,企業按大、中、小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並採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國家養老保險機構將所有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匯合統籌,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平均注入當前本地區的每一按時繳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妨稱個人賬戶中的這部分基金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另一部分基金採用現收現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入當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的統籌賬戶。兩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生活保障需求而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少時,企業繳費標准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漸實現全國統一,並最終達到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其二,以自願原則為前提吸引農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賬戶,採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農民工可以憑借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城市建立個人永久性帳戶(帳號與身份證一致),並可隨時查詢。其三,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一。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確定後,其實施才有合法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規則才能全國統一。只有規則統一了,才能符合農民工的需求實現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域轉移。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級為基礎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范圍內地方之間的信息互聯互換,才能及時無誤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
第三個觀點: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盧海元(2005)提出了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繳費門檻較低、繳費方式靈活、可隨人轉移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彈性」主要涉及個人賬戶的繳費、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待遇調整、覆蓋對象。改變現行制度設計中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只有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才能動用基金的傳統規定,允許農民工通過保險證質押借款的方式,解決其生產、生活面臨的資金困難。
八、簡要評論
由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新課題,整個制度還未定型,因此,學術界的研究呈現出這樣一些特點:
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仍處在爭論之中。在認可中國農村有條件建立社會養老保險以及政府應該承擔該責任的基礎上,學者提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地對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同的對象和不同的地區應該有不同的政策。例如,有學者(盧海元,2003)在借鑒歐洲及東南亞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物換保障」的理論;還有學者提出「土地換保障」(陳頤,2000;常進雄,2004;於淼,2006)、「住房換保障」(潘岳,2006;袁友文,2006)等理論。究竟孰優孰劣,莫衷一是。
第二,對整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相對較少。鑒於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特殊性,學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體設計顯得冷落,更多關注的是對失地農民、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筆者認為,從長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角度看,如果對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先制定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在制度設計上考慮到這一點,不能抱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態度。
第三,沒有從動態的角度來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很多學者在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時候,仍然靜止地以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為藍本去分析。除了該方案是一個草案外,十幾年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因素也發生了諸多變化。因此,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除了要考慮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外,還要考慮農村社會分層、文化、倫理、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因素。
第四,缺乏對非經濟影響因素的理性分析。在分析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因素時,大多數學者偏愛從經濟因素去看問題。事實上,在農村,尤其是在中國農村,筆者認為,傳統文化、道德倫理以及價值觀等非經濟因素在更大程度上阻礙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戴衛東)
❿ 關於社會養老保險和新農村養老保險對接
[摘要]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已引起政府和學術界的關注,各地紛紛出台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政策。本文分析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主要模式及其制度缺陷,並提出了對策建議
一、 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國農民工已達2.5億人。然而,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覆蓋面很低,很多農民工並不能像市民那樣享受養老保險。近年來,這個問題已經引起政府和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各地在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最具代表性的是深圳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山西模式,這四種模式都各有優點,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 深圳特區模式
深圳市規定,「非本市戶籍的員工」與深圳市戶籍的員工一樣,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3%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員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計入個人賬戶的比例與本市戶籍的員工相同,為個人繳費工資的11%。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才能在退休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不滿15年,或在退休前調出、辭工離開深圳特區,個人賬戶積累額將轉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或全部退還本人。深圳模式優點是農民工在參加和享受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獲得了「市民待遇」,使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群大大增加,有利於減緩未來城鎮戶籍人口「老齡化」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動態平衡帶來的負面影響。缺點是,低收人農民工繳費壓力較大。
(二)北京模式
北京市規定,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上一年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9%,其3%進個人賬戶。農民工以此為基數每月繳納8%,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可以繼承、轉移,並在達到退休年齡時支取本息;而統籌部分的發放原則是按累加原則,繳費滿1年的發1個月相應繳費年度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平均數,以後累計繳費年限每滿1年以此為基數,增發0.1個相應繳費年度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平均數。農民工更換工作後,到新工作地可以接續其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若是回農村可以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將其個人賬戶封存,待在本市重新就業後其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即使沒達到法定養老年齡,經本人同意,也能一次性領取養老金,並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今後再次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時,按新參加人員辦理。北京模式使農民工在參加和享受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獲得了「准市民待遇」,繳費基數較低,減輕了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的繳費負擔,體現了「低門檻准入,低標准享受」的原則。不足之處是,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與為本市戶籍城鎮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之間缺乏有機聯系,而農民工與本市戶籍城鎮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辦法又不同,從而不利於將來條件成熟時兩者的「對接」。
(四)山西模式
山西省對鄉鎮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實行享受稅前列支、保費免營業稅、利息稅和個人所得稅等優惠政策,首創「一廠兩制」,城市戶口的鄉鎮企業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農業戶口的職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這有利於職工在城鄉各種所有制企業之間合理流動。農業戶口職工參保具有更多的靈活性,養老金領取年齡不分男女,可以提前或推遲1~5年領取,允許在55~65周歲之間自願選擇。在農業戶口職工的賬戶設計上,實行「大賬戶、小調劑」(個人賬戶11%、調劑基金4%)的制度,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總額的5%,企業繳費比例為企業農業戶口職工工資總額的10%。這種模式不足之處是依然把農民工納入農村養老保險,難以滿足在城市養老的農民工的生活需求。
二、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陷
以上幾種模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導致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低和退保率高。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調查顯示,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者養老保險的平均退保率已達到40%。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各區域不統一,關系轉接困難
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尖銳矛盾,很難轉移或保持養老保險關系。許多地方只有市、縣一級社保機構,鎮一級的社保機構尚未健全。農民工回到戶籍地既無法續保也不能享受相應待遇。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各區域不統一,關系轉接困難是導致許多農民工流動後會選擇退保的主要原因。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過長
農民工在同一個地區很難累計打工 15 年之久。有調查顯示,農民工在餐飲、工廠等企業的平均工作周期是 4~6年,從事建築等純體力工作的農民工,在一個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為 2~3 年。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目前僅有 20%~30%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同一個單位工作滿3年以上,因此,對絕大多數農民工來說,15 年繳費年限成為難以逾越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