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養老保險 > 德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18 17:17:39

『壹』 求現在最新的德國養老保險制度,請詳細一點,謝謝

目前德國出生率較低,人口自然增長率是負數。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發達、醫療條件的改善,人的預期壽命在不斷增長,社會人口趨向老齡化。據估計,到2030年大約2個勞動者供養1個退休人員。同時在歐洲統一進程中,由於德國生活水平較高,赴德定居者增加,這必然也會增加一部分新的社會保障支出。因此,德國面臨著繼續維持原來社會保障水平的要求,同時條件又不允許對日漸減少的勞動力提高稅收、多交社會保障費用的困難,對現有社會保障體系進行適當改革勢在必行。
德國養老保險體系由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自願保險等多種形式組成。德國的養老保險較全面地規定了養老保險的適用范圍、資金來源、繳費標准和籌集方法等。
根據法律,德國所有的工人和職員都參加法定養老保險。2004年,雇員交納的養老保險費為其月收入限額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員自己和僱主各負擔一半(原西德地區雇員的月工資收入限額上限為5150歐元,原東德地區的上限為4350歐元)。超過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交納養老保險費。法定養老保險起源於俾斯麥時期的「自助資助」模式。規定養老保險費由僱主、雇員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擔,並主要由僱主和雇員承擔,國家只作一定的補貼。這一模式是典型的收入關聯年金計劃。在這種年金計劃下,繳費和津貼的多少與個人的工資水平直接相關,通常是根據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就業年限、交費期限、收入替代率及調節系數等基本要素確定,並側重體現收入關聯和收入再分配的特徵。目前,法定養老保險覆蓋了從業人員的90%,是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幹。
法定養老保險為強制性保險,所有的投保人都有義務依法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資金的來源有兩個渠道,一個是僱主和雇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這是養老保險資金來源的主要渠道。另一個是國家財政補貼。每年獲得國家財政補貼的數額占養老保險費的五分之一。養老金根據退休者退休時的工資和工齡長短計算,但最高不超過退休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的75%。德國政府計劃,到2030年法定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將由目前的19.5%提高至22%,到2020年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占工資的比例由現在的平均53%降為46%,到2030年進一步降至43%。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法定養老保險的補充,已成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一大重要支柱。與法定養老保險不同的是,企業補充養老不是政府行為,而是企業行為。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日趨嚴重以及減輕國家養老負擔壓力的需要,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越來越受政府的關注。在德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對勞動力的覆蓋率高達65%,它是養老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並得到法律的支持。籌資方式、組織形式、款額及受保人均可自由選擇。盡管德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屬於自願性養老保險,並由私人公司經營,但政府並非完全放手不管,而是對其進行宏觀調控。為了防止僱主因宣布破產而無法支付養老金的風險,德國設立了僱主組織的養老保險基金會作為擔保機構,規定開辦企業養老保險的僱主有義務向擔保機構投保,如果企業破產導致無法支付本企業的補充養老金,則由該基金會支付。
自願保險的對象主要是醫生、牙醫、葯劑師、律師等。公務員和法官是國家終身雇傭人員,不參加法定養老保險,有獨立的養老保險制度。自謀職業的農業人員有獨立的「農民養老保險」。上世紀70年代,隨著德國加入歐盟及受歐盟的相關政策規定的影響,農民的退休年齡從65歲降低到了55歲,等於農民提前放棄了土地生產,同時失去了生活收入來源,因此,政府會額外付給農民一筆養老金。該模式的實施仍然依賴於政府大量的財力投入。政府對於退休農民養老金的支付,是根據農民的收入決定的。由於收入是絕對數,所以需要支付的養老保險金也有固定的上限。德國現行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是「付多少,用多少」的模式,即由年輕人出錢,老年人享用的一種方式。但是隨著人口出生率的不斷降低和老齡化趨勢的增強,由年輕人提供的這筆資金已經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需求,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錢來彌補其差額。因此,這種模式已經成為一種不斷消耗公共資源的模式,並且由於中央政府對這個模式的投入嚴重不足,致使大部分退休農民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目前,德國仍在尋求一種最合理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
2002年,德國頒布新法律,規定企業職工有權利要求僱主將一部分工資或者節假日獎金變成企業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組織形式及受保人等均可自由選擇。目前,德國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所支付養老金的比例大約分別為70%、20%和10%。德國政府希望,私人養老保險支付的養老金近期能提高到整個養老金的15%,中遠期達到25%至30%。這樣,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將有望從現在的補充地位逐步提升到與法定養老保險相近的支柱地位。
德國的養老保險不實行個人賬戶積累制度,而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收統支,現收現支。領取的養老金數額按照一個特定的、公開的公式計算,每個人都可能不同,主要由投保時的工作收入決定。德國以特定的公式計算出每個人不同的分值和折扣系數;國家則主要根據居民的消費水平和物價上漲率,每年確定一次各個分值對應的養老金金額。

『貳』 誰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鐵血宰相俾斯麥,軍國主義的產物。

保險制度是俾斯麥時期雛形,希特勒時期完善,艾德禮時期正式確立。
但是保險制度跟軍國主義關系不大

『叄』 德國人口老齡化社會的優缺點

人口老齡化社會沒有優點。
德國是歐洲人口老齡化程度最高的國家,超過五分之一的人口在65歲以上。在世界范圍內,其人口老齡化程度僅次於日本。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德國人口約為8180萬,其中只有不到七分之一的人口年齡小於15歲,該比例為歐洲最低,全球也只有日本的這一比例低於德國。按照目前的人口出生率,德國未來的人口問題將會越來越嚴重:40年之後人口數量將減少1200萬,低至7010萬人。

人口老齡化對德國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影響不斷加深,社會結構也在發生變化。德國經濟增長的潛力削弱;公共財政負擔加重;社會保障資金將面臨空前危機;並由此導致城鄉差距拉大、失業率上升、社會心理問題等不良後果。2009年,230萬德國人需要護理,而這一數字在2030年將增至330萬人左右。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始系統應對老齡化的國家之一,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成為名副其實的福利國家典範;2012年生效的法律規定,退休者的年齡將由過去的65周歲逐步過渡到67歲;總理默克爾領導的德國執政黨還起草了一份議案,擬向25歲以上有收入的人群徵收一份額外的「年齡稅」,讓這些年輕的工作者幫助國家應對迫在眉睫的養老壓力。

德國重度老齡化

德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步入老齡化社會。統計數據表明,1980年德國人平均年齡為37.1歲,比1970年增加了2.2歲(增6.3%)。而1970年的平均年齡34.9歲與1960年的平均年齡34.8歲相比之下幾乎沒有變化。1990年比1980年增加了1.7歲(增4.6%),2000年又比1990年增加了1.4歲。1980年至2000年平均年齡相對緩慢的增長原因,來源於外來人口和東西德統一。在這兩個因素消化之後,2010年比2000年再猛增了2.6歲。

德國是世界上老齡化最嚴重的國家之一。2010年德國人平均壽命達79.80歲,其中男性達77.70歲,女性達82.74歲。據聯邦統計局2010年數字,60歲以上人口達2.17千萬,占總人口的26.6%,其中65歲以上人口為1.60千萬,占總人口的19.6%。2030年德國60歲以上的人口預測將達36.2%,2050年甚至將超過40.9%。現在德國人口中65歲以上的老年人佔21%,預計到2030年,65歲以上的老年人將由目前約1600萬人增加到2400萬人;到2060年,這一比例將達到約34%。當前德國每5個人中有1個是超過65歲退休年齡的老年人,到2030年每4個人中就有1個65歲以上的老人,到2060年上升到每3個人中有1個。

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在德國采訪期間,曾在法蘭克福街頭看見一對中年夫婦帶著5個孩子過馬路的溫馨場景,大的有10多歲,最小的還躺在手推車里。但德國同行苦笑搖了搖頭,他告訴筆者一句格言——「You can imagine the opposite 」,用來說明眼前的情景只是特例。事實上,在德國,看到的也確實是「相反的情形」:漢莎航空的空姐是「大嫂」;酒店裡的服務生是耄耋長者;租來車輛的駕駛員也多數是老年人。

德國人口自2003年以來就不斷減少,人口結構變遷的主要原因是出生率低下。據統計,現在德國婦女平均只生育1.4個孩子,2006年死亡人數比出生人數多14.4萬人,預計到2030年,德國總人口將由目前的8250萬人下降到7800萬人。伴隨著人口數量的下降,德國老齡化問題也越來越突出,聯邦統計局負責人索美指出,197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德國婦女不再做母親。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是:德西的托兒所數量不足,很多小學午後就關門。2008年,60歲以上婦女中11%沒有孩子,而這個比例在40到44歲年齡層的女性中是21%。據聯邦統計局稱,從現在起到2060年,德國人口將減少到6500萬—7000萬。老年社會越來越嚴重的同時,出生率又不斷下降,德國社會將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由於自然余額(出生人數與死亡人數的差額)呈負值,德國經濟面臨來自勞動力市場的巨大挑戰,未來十年增幅可能出現明顯回落。經合組織發布的《2012年德國經濟報告》指出,長期來看,德國經濟平均增長率將保持在1.5%的較低水平,10年後甚至可能降到1%,主要原因是人口迅速老齡化,以及隨之而來的潛在勞動力數量下降。

經合組織秘書長古里亞在報告發布會上說,德國未來要保持富足,需要在勞動力市場、稅制系統和能源政策上進行結構改革。

研究人員預計,2016年至2025年期間,經合組織每年就業人口平均增加0.5%,而德國同期就業人口將明顯減少。到本世紀30年代中期,德國15歲以下和64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例將從目前的51%上升到74%。

經合組織經濟學家要求德國政府進行改革,提高就業人員數量,通過讓更多婦女從事全職工作和延長退休年齡等方式獲得專業人才。為此,德國需要在稅收和社會保障體繫上進行改革。例如,減少對單職工家庭的稅收優惠,同時投資建立服務好而價格低廉的幼兒園。

古里亞說,2012年德國經濟增長率預計僅為0.4%。未來德國經濟增長的支柱是加強內需和提高勞動力潛力。經合組織建議德國放鬆建築師和律師等一些服務行業的苛刻規定,不僅直接資助而且通過減免稅等方式推動科研開發。

勞動力也將形成缺口。盡管目前人口老化的有害效應因越來越多的婦女和老齡勞工參加工作而得到抵消,但德國六大經濟研究所之一的基爾研究所(IFW)研究員科思預言:「就業人數的減少從長期看將削弱德國經濟增長的潛力。增長率今後每年應在1.2%上下,而2000年是1.5%。」聯邦勞工局預計,德國到2025年的勞動力缺口將達到700萬,必須大規模引入外來人才。

退休的老人日益增多,將對公共財政產生影響。據德國聯邦統計局數據顯示,過去10年,德國大多數時候都處於人口負增長狀態。照此發展,越來越少的年輕人需要負擔更多的老人。目前德國需護理的老人約230萬人,其中150萬人以居家養老為主,另80萬人選擇機構養老。針對德國老齡化迅速的發展,世界著名的審計師機構Enrst&Young2011年9月的調查結論是,至2020年德國將有90萬人選擇機構養老。換句話說十年後需增加10萬個機構養老的床位,單獨此項投資就需177億歐元。

人口老齡化造成社保支出增加,社會保險體系的資金保障將面臨重大挑戰。位於柏林的人口與發展研究所所長科林霍爾茨表示:「隨著德國嬰兒潮一代步入退休年齡,德國的社會保障資金將面臨空前危機,如今的社會保障體系將因為缺少資金而無以為繼。即使出生率能有所提高,但新生兒的絕對數量還是會持續下降,因為育齡婦女的人數正變得越來越少。」

德國聯邦議會工作組最近提出一項「年齡稅」建議,即每個年滿25周歲的德國人按照收入比例繳納一定金額以建立儲備金,保障未來不斷上升的養老金支出。工作組的理由是,出生於20世紀五六十年代嬰兒潮時期的一代人將在2030年左右退休,屆時所需醫療和護理支出將大幅增加。

「年齡稅」的誕生來自於對老齡化社會社保支出不堪重負的擔憂,由於涉及復雜而敏感的政治和經濟公平問題,其可行性還有待論證。該提議還受到了來自執政黨和反對派的多重批評。

德國政府已經意識到,人口的老齡化不僅會導致國民經濟生產力下降,稅收負擔加重,帶來年輕人負擔加重、勞動力短缺等一系列問題,而且會加深社會代溝,出現更多生活困難的老年人,影響社會和諧。德國專業人才緊缺、養老院護理人員不足等現實問題表明,以老齡化為主要特徵的人口結構變遷已經開始對德國的社會經濟產生影響。有分析認為,德國今後幾年面臨的最大挑戰不是歐債危機和能源短缺,而是如何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問題。德國各部委正聯手制定一項「人口政策」方案,對德國如何應對人口老齡化進行長遠規劃。默克爾為此主持召開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專家會議,邀請各界代表共同商討對策。

德國前總理施羅德接受《商報》采訪時提出「2030議程」,指出要及時應對社會老齡化帶來的挑戰。他堅持將退休年齡延至67歲,提高女性在領導層的比例,並支持外來移民政策。提出「年齡稅」的工作組不僅強調社保基金的穩定,還提出了創造家庭友好型社會氛圍、倡導外來移民、僱傭更多女性和老齡職工等多方面措施。同時,提高出生率及女性在家庭和職業之間的平衡等根本問題,需要政府制定家庭友好和鼓勵生育的政策。據認為,法國的生育率好於德國的原因就在於其家庭政策的鼓勵與配合。

有人口專家認為,人口發展從多子的農業社會到老齡的工業社會一般經歷五個階段,在最後階段應該重新達到平衡。從當前的情況看,全球的工業國家仍在朝著老齡化社會發展,是否能夠達到理論中的新平衡,還有待事實檢驗。

在新加坡的一個會議上德國綠色環保城市弗萊堡市市長迪爾特·薩羅門(Dieter Salomon)談起了城市的未來。當被問及未來30年德國城市將會如何之時,他微笑著說:「不會有未來」。

市長先生並沒有誇張。幾十年以來,歐洲的人口增長是全球最緩慢的,生育率遠遠低於人口替換率,且比美國低了50%左右。假以時日,這種人口趨勢將造成災難性的經濟後果。到2050年,歐洲現擁有的7.3億人口將減少7500萬至1億人,其勞動力人口也將比2000年時減少25%。

德國是歐洲大陸的超級經濟體,逃脫人口「寒冬」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到2030年,德國每100個人中就有53個退休者,相比之下美國為30人。如此,德國將面臨巨大的債務危機——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成本將蠶食其現行節約/產出型經濟的成果。據美國企業研究所的尼克·愛波施塔特(Nick Eberstadt)稱,到2020年,德國債務本息佔GDP比重將會是目前希臘的兩倍。

政府的對策

德國是世界上最先建立公共養老體系的國家。早在19世紀末,當時的宰相畢斯麥就設立了養老保險,在整個20世紀的過程中先後誕生了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1995年的護理保險。總的來說,養老主要是由社會來承擔,公共養老金待遇也十分豐厚。自從護理保險問世以來,養老產業給社會提供了幾十萬的就業機會。

為了應對老齡化,德國在單一公共養老體系基礎上增加了積累性養老計劃。德國公共養老體系(GRV)採用現收現付制,所需資金來源於工薪稅和財政補貼,工薪稅稅率為19.5%,負擔約70%的公共養老支出。上世紀80年代後期,政府認識到老齡化將嚴重影響公共養老計劃的可持續性。德國於1992年啟動養老改革,主要政策包括修改養老待遇調整機制,避免養老待遇過快增長,控制提前退休,這些方法在減少養老支出的同時也降低了養老待遇。為了彌補養老待遇下降,德國建立了自願性質的完全積累養老計劃,個人繳費率為4%,政府給予稅收優惠。積累計劃的覆蓋面目前還有限。2004年,德國進一步修改確定公共養老金待遇的公式,新公式根據退休人口與繳費人口比例的變化自動調整公共養老金的待遇,在老齡人口比例上升時,公共養老金待遇會自動減少。

德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三部分,後兩者又被稱為「補充養老保險」。隨著德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政府的養老負擔也在逐步增加。為此,德國政府在維持法定養老保險主導地位的同時,也採取措施鼓勵人們更多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

在德國,法定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較廣,既包括一般的養老金,也包括職業康復待遇、職業能力或就業能力喪失後的養老金等。原則上,所有雇員都是法定養老保險的義務參保人,自由職業者如醫生、律師、藝術工作者等一般參加私人養老保險。

法定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於僱主和雇員繳費,費率根據實際需要隨時調整,目前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的19.5%,由僱主和雇員各負擔一半,當雇員月收入低於某一限額時,則由僱主單獨支付。此外,法定養老保險每年還獲得國家補貼,總額約占當年養老保險總支出的五分之一。養老金根據退休者退休時的工資和工齡長短計算,但最高不超過退休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的75%。

此外,德國還大力鼓勵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與法定養老保險不同的是,企業養老保險採取「直接支付原則」,即職工在工作期間積攢了多少企業養老保險,退休後他就能得到相應數額的養老金。職工繳納的企業養老保險占工資的比例每年由行業勞資部門和政府協商決定,且這部分養老保險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企業養老保險最初是作為福利向職工發放的。

從2002年起,德國頒布新法律,規定企業職工有權利要求僱主將一部分工資或者節假日獎金變成企業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組織形式及受保人等均可自由選擇。目前,德國的企業養老保險對勞動力的覆蓋率已經高達65%,成為養老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補充部分。

盡管德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屬於自願性養老保險,並由私人公司經營,但政府並非完全放手不管,而是對其進行宏觀調控。為了防止僱主因宣布破產而無法支付養老金的風險,德國設立了僱主組織的養老保險基金會作為擔保機構,規定開辦企業養老保險的僱主有義務向擔保機構投保,如果企業破產導致無法支付本企業的補充養老金,則由該基金會支付。

私人養老保險也是自願的,並且也能得到國家補貼。目前,德國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所支付養老金的比例大約分別為70%、20%和10%。德國政府希望,私人養老保險支付的養老金近期能提高到整個養老金的15%,中遠期達到25%至30%。這樣,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將有望從現在的補充地位逐步提升到與法定養老保險相近的支柱地位。

生育率降低和人口老齡化,給德國19世紀創建的養老保險體制帶來極大沖擊。德國的退休保險體制實行的是「轉攤方法」,也稱「代際合同」。具體說,就是由當前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用其所繳納的退休保險金來支付退休人員的退休金

按照一般規律,最合理和有效的比例應該是每三個在職員工養活一個退休人員。而德國目前是每100個在職人員為44個退休者提供退休金。按照現在人口生育率和人口老齡化的發展進程,再過20年,每100名在職員工要養活78個退休者。到那時,想靠在職員工交納保險金來保障退休者的生活已不可能。

當德國19世紀初推行養老保險體制時,法定的退休年齡是70歲,而那時的平均壽命只有45歲。1956年德國政府進行養老金改革時,把退休年齡定為65歲。這幾年,德國人的平均退休年齡是65歲,但平均壽命已達到80歲。因此德國政府決定從2012年開始將退休年齡提高到67歲。

歐洲社會已對享受安逸的退休生活習以為常,一些福利國家更被視為歐洲大陸退休人士的樂園。盡管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現行制度即將破產,但老百姓關心的往往是眼前利益,反對延長退休時間。記者的一位德國朋友就認為,這個決定不符合實際因為在德國企業里,有三分之二的人在65歲之前就已經因身體等原因被迫離開了工作崗位。

另有一些學者認為,推遲退休年齡會擠壓年輕人的就業和晉升空間,延遲退休就是延長國家的新陳代謝周期。德國工會也批評說,該項改革措施無益於德國的老年保障體系,是變相的「縮減養老金計劃」。不管老百姓如何反對這一措施,但人們必須認識到,對現有福利體制進行改革是德國必須面臨的「痛苦現實」。

為了解決老齡化的問題,德國聯邦教育和科研部制訂了一項專門資助有關人口老齡化各領域研究的綜合科研計劃。德國教育和科研部部長安妮特·沙范在介紹這項名為「德國政府人口變遷研究日程」的計劃時說,這是德國首次專門就人口老齡化制訂跨學科研究計劃。德國政府計劃到2016年總共為該計劃投入4億多歐元。這項計劃涉及的課題既有社會科學領域的原則性問題,也包括旨在改善老年人生活的通訊、交通、建築新概念以及培訓、衛生保健等方面的具體技術問題。

沙范說:「我們要通過科研,推動有利於改善老年人生活質量和社會參與的新解決方案、產品和服務項目的開發。我們要為全社會的福祉去發掘至今仍潛藏的長壽社會的寶藏。」

德國教育和科研部在一份聲明中強調,德國未來不僅要妥善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挑戰,還應善於充分利用老齡化的機遇。比如面對未來年輕就業者逐步減少的現實,如何更好地發揮年長就業者的作用。研究計劃的一個資助方向就是促進企業界和教育界為類似問題找到更好的解決方案。

福利國家的養老楷模

德國實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和其它經濟領域一樣,德國聯邦政府原則上不直接介入「銀發經濟」的市場開發,但政策上給予充分支持:財政上支持需要護理的老人,稅務上支持護理企業。德國社會福利法共有十二卷,是名副其實的福利國家。

護理費用首先來源於護理保險,牽頭單位是衛生部。標准分別是:

居家養老:護理級別1,每月450歐元;護理級別2,每月1100歐元;護理級別3,每月1550歐元;

日間或夜間照料中心:護理級別1,每月450歐元;護理級別2,每月1100歐元;護理級別3,每月1550歐元;

短期托老所:護理級別1至3,每月1550歐元;

機構養老養老院:護理級別1,每月1023歐元;護理級別2,每月1279歐元;護理級別3,每月1550歐元;

老年痴呆症:每月2400歐元;

需要說明的是,護理保險的金額是建立在非全保基礎上。比如柏林的養老院對於護理級別2需每月3000千歐元費用,除去護理保險每月所付的1279歐元,自己必需交付剩餘的1721歐元。

如果個人無法交付如上所述的1721歐元,則國家根據個人收入的底線而作出相應的財政補貼。德國社會福利法第十二卷作出了財政補貼的規定,牽頭單位是民政福利部。

對於護理企業給予稅務優惠政策。德國目前企業征稅主要有兩項:銷售稅目前19%和贏利稅。企業贏利稅又分企業所得稅15%和企業營業稅約13%。對於護理企業則免銷售稅和營業稅,只交企業所得稅。

地方政府對於老年住區也會給予支持。由於德國聯邦制的特點,地方政府可根據自己的情況作出政策上或財政上的支持。如慕尼黑地方政府針對地價極高的現狀,對建立小型老年住區給於政策上有力的支持,即所謂的慕尼黑模式——以建築指標換取相對便宜的地價用於公共事業。「慕尼黑圖得林老年住區」包含居家服務監護式公寓49套及108個床位的護理式托老公寓養老院,地方政府另給予每個床位16000歐元的一次性財政補貼。

居家養老和機構養老在德國是一個互補的關系。「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支撐……」這一原則在德國基本上已實現。目前德國需護理的老人約230萬人,其中150萬人以居家養老為主,得到親戚朋友鄰居的幫助,他們的年齡平均在80歲以下。另80萬人選擇機構養老,通常在養老院生活的老人年齡一般在80歲以上。需護理老人的第一階段以居家養老結合社區服務為主,第二階段進入機構養老。

居家養老主要是以傳統居家上門護理為主,日間照料中心和短期托老所為輔所組成;居家上門護理,護理保險則按護理級別以固定的金額支持上門護理的服務。例如蕾娜范集團在德國許多地點提供上門護理服務,目前共服務顧客1600人。

通過上門護理服務的幫助,在洗漱早點完畢後,老人可去日間照料中心。在那兒通常有針對老年人的不同活動,如朗誦、剪紙、記憶訓練、下棋打牌和製作蛋糕等。回到家後的晚飯洗漱及上床,又由上門護理服務來完成。

在親戚朋友鄰居不在的情況下或自己剛從醫院回家需康復階段,老人可進入短期托老所。根據護理保險規定每年最多兩個月。

德國2010年有80萬人選擇機構養老,即進入養老院,十年後的2020年,預計有更多人進入養老院。老人普遍和子女分居,子女工作的壓力和對個人生活的追求以及出生率下降等,是機構養老在德國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據統計5年前平均每人在養老院的時間約2年,目前的停留期大大縮短了,估計在1年左右。換句話說,老齡化的發展對床位的需求應比預測的更大,只是周期性的縮短及上門護理服務業的發展才緩解了這一問題。

目前在德國共約12000養老機構,80萬個床位,也就是說每個養老機構不到70個床位。這與德國的人口密度和他們的生活品味有關。但出於競爭和成本壓力,現在新建的養老機構通常都在120床位以上,並且大多都建在城市。

養老院與居家養老的不同,在於24小時可以享受全包位服務:護理,日間生活和起居。例如蕾娜范集團把專業護理和酒店服務結合起來,在許多城市設立了以機構養老為主的「生活服務中心」。

近幾年來在德國又興起一種新型的居家養老模式——監護式公寓。因老人行動不便,新建的公寓無障礙,另附加一些服務老人的硬體設施,如電子信號器或電視監控器等,如需要護理則可預訂上門護理服務。

經驗表明,監護式公寓和養老院結合後,它受歡迎的程度更高,推廣也更快。老人們不僅所得到的服務項目大量增多,而且一旦卧床不起可直接進入鄰近的養老院。最具有代表性的是2008年開業的蕾娜范生活服務中心「柏林布赫」。其服務內容有護理式托老公寓養老院,日間照料中心,短期托老所,老年痴呆症護理中心及醫務精心護理中心。

由於人口老化和出生率降低的原因,據預測從2012年至2020年德國共需外加22萬護理人員。目前在護理行業工作人員約97萬人,專業人才極為缺乏的情形已有多年。針對廣泛的服務項目如老年護理、痴呆症護理、醫務精心護理等,通過舉辦專業講座,和保險公司或醫院進行交流,對護理人員不斷培訓和再培訓非常必要。

『肆』 德國實行的幾種農民養老保險模式

二戰後 , 德國對農業的發展不太重視 , 但出於民眾對食品安全廣泛關注的考慮 , 確保社會穩定 , 保障農產品能自給自足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 德國政府從上世紀 50 年代加大了對農業的保護與發展的支持力度 , 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吸引優秀人才從事農業生產。建立完善的農民養老保險體制是其中的優惠政策之一。 當時, 德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比較嚴重 , 迫切需要實施農民養老金政策。而傳統的農民養老模式是由農民子女來負擔他們退休後的生活 , 政府不提供任何養老保險。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人們觀念的轉變 , 當孩子長大之後 , 子女更願去城裡謀生 , 不願意接替父親的衣缽 —— 在農村務農 , 或者有的年輕人根本不願意承擔起贍養父母的責任。所以 , 政府急需出台一系列的相關政策 , 來解決農民養老問題。 經過探索 , 德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三種模式 : 一是平等模式。這一模式是在上世紀 50 年代發展起來的。即農民在退休之前 , 每個農民繳納一筆費用 , 待其退休之後 , 政府支付他們同等的一筆退休金。但在這種模式下 , 政府存在過度支付的風險。 二是額外獎勵模式。上世紀 70 年代 , 農民的退休年齡從 65 歲降低到了 55 歲 , 等於農民提前放棄了土地生產 , 同時失去了生活收入來源 , 因此 , 政府會額外付給農民一筆養老金。這種模式仍然依賴於政府大量的財力投入 , 相對於第一種模式而言 , 政府的負擔並未減輕。 三是收入支付模式。進入上世紀 90 年代 , 政府對於退休農民養老金的支付 , 是根據農民和他妻子的收入決定的。由於收入是絕對數 , 所以需要支付的養老保險金也有固定的上限。但是 , 此種模式仍有弊端 : 第一 , 農民的家庭收入不好確定。第二 , 農民死亡 , 其妻子仍然享受政府原本給她丈夫的福利待遇 , 造成政府的養老金支付成本並沒有降低下來。 德國現行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是 「 付多少 , 用多少 」 的模式。即由年輕人出錢 , 老年人享用的一種方式。但是隨著人口出生率的不斷降低和老齡化趨勢的增強 , 由年輕人提供的這筆資金已經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需求 , 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錢來彌補其差額。因此 , 這種模式已經成為一種不斷消耗公共資源的模式 , 並且由於中央政府對這個模式的投入嚴重不足 , 大部分退休農民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目前 , 德國仍在尋求一種更為合理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

『伍』 德國人幾歲開始領退休金

2012年1月1日,德國開始實施將法定退休年齡提高到67歲的法規。

新法規針對的是1947年以後出生的人。對於1947年出生的人,2012年的退休年齡提高到65歲零1個月。1948年出生的人,退休年齡將再增加1個月。

1958年出生的人,退休年齡提高到66歲。1958年以後,每晚出生一年,退休時間延長兩個月。這樣,到1964年及以後出生的人,法定退休年齡將提高到67歲。

(5)德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德國退休年齡規定的演變

德國規定退休年齡的那部法規制定於1957年,當時的出發點是預計德國人口出生率將不斷提高,而現實則走向了預測的反方向。近年來,德國雖是歐盟人口最多的國家,但出生率很低。據德國聯邦統計局數據顯示,過去10年,德國大多數年份都處於人口負增長狀態。

聯邦統計局預測,到2060年,德國人口將從現在的8500萬下降到6500萬。人口出生率持續降低,老齡化趨勢便愈發嚴重。1991年,平均4個德國就業者養活一個退休人員,而預計到2030年,就得每兩個就業者養活一個退休人員了。

德國養老保障制度已有120多年的歷史。自有這一保障以來,實行的就是即收即付的政策,即由當前的工作者繳納養老保險金以支付已經退休人員的養老金。

但隨著老齡化程度的加重,上班族的負擔也日益沉重。這樣在兩代人之間就產生了一個是否公平的問題。為了維持代際之間的相對公平,現實的解決途徑就是延長退休者的年齡。

另外,由於德國人均壽命逐步提高,退休者領取退休金的年限也越來越長。統計顯示,在過去的40年裡,德國人平均領退休金的時間增加了7年,達到約17年,給保險公司造成的壓力越來越大。

在這樣的情況下,提高退休年齡成為德國政府不得已的選擇。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 延遲退休,德國人不搞「一刀切」

『陸』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特點及評價

和德國社會保證制度以及本問題相關的論文如下:
一、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層次清晰,日趨完善,形成了以社會保險為基乾的、十分完整的四個組成部分。
(一)社會保險
1、醫療保險。德國醫療保險的任務是保持、恢復或改善受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受保險人應該通過有意識的健康生活方式、通過疾病預防和治療以及康復,避免和戰勝疾病以及殘疾。醫療保險機構通過解釋、指導和提供待遇來支持受保險人,使受保險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狀況。幾乎所有的德國國民都參加了醫療保險,未參保率僅為0.3%左右。醫療保險可以分為兩個構成部分,約90%的國民參加的是法定醫療保險,不足10%的國民參加的是私人醫療保險。其中法定醫療保險是基礎,多種私人商業醫療保險為有機補充。義務保險的成員是:所有年工作酬在規定界限以下的工人和職員;失業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生活費津貼領取者;養老金領取者;在殘疾人工場、慈善機構工作的殘疾人和參加康復措施者;沒有參加家庭保險的大學生;農民醫療保險法中規定的農業企業主和他們共同勞動的家庭成員;獨立經營的藝術工作者、新聞工作者。醫療保險在各州的比率是不同的,大體在11.5%-15.5%之間。雇員承擔50%的保險費,由僱主直接在其工資中扣除代為繳交,剩下的一半由僱主補齊。醫療保險具備社會再分配的功能,月收入低於620馬克的國民可以免交,未工作的婦女、失業的男子和子女也可以免於參加保險,他們作為家庭成員受到保護,即「一人參保保全家」。
2、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的覆蓋面非常廣而且是強制的,所有參加有償工作的人和正在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人都有參保的義務。勞動促進和失業保險的待遇,在雇員方面主要有:就業指導、介紹培訓和介紹工作、職業培訓補助金、殘疾人參與職業待遇、失業保險全和失業救濟金等等;在僱主方面有:勞動市場指導、介紹培訓和介紹工作、勞動能力降低雇員參加工作時的工資補貼、培訓補貼等。如果願意服從聯邦勞工局安排工作仍未找到工作的參保者,可以按過去一個自然年收入的60%領取,如果有一個以上的子女,保險金比率可以上升至67%。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期限一般為12個月,年老難以再就業者可以延長到32個月。如果繼續失業,失業者可以申請失業救濟。此後,其需要工作並重新繳納失業保險半年以上者,才可以恢復享受以上待遇。
3、工傷事故保險。其任務首先是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通過治療和職業促進使受保險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復,此外,通過提供現金待遇使受損害者和他們的遺屬獲得賠償。受保險人是所有雇員、中小學生、大學生、幼兒園的兒童和從事公益事業者。工傷事故保險的所有費用均由僱主承擔,保險為受害者必要的救治、醫療、康復等資金花費提供補償,也在受保險人在受傷散後不能工作停發工資時提供受害者津貼、養老全。如果受保險人不幸因工傷或者職業病身故的,保險金會向遺屬提供喪葬費、遺屬養老金和孤兒撫恤金。
4、護理保險。德國的人口的老齡化的情況造成了家庭結構改變,對老年人口的照顧和看護已經由家庭層面上升到社會層面。於是在1994年德國頒布了《護理保險法》,該法規定參保人收入在6525馬克以下的,需繳交雇員月收入1.7%的護理保險費,由雇王與雇員各半分擔。參保人年滿65周歲需要護理人員照顧或者進入養老機構的,經相關程序可以由保險支付大部分費用。
5、養老保險。德國的養老保險以法定養老保險為主,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為補充。法定養老保險覆蓋德國全體勞動者,包括自由職業者、藝術家在內的勞動者都必須要參加。月收入8700馬克以下的按照收入的19.5%繳交法定養老金稅,僱主與雇員各承擔50%。德國的法定養老金運作採用現收現付的模式養老金的領取年齡為65周歲,可領取相當於退休前工資70%的退休金。如果投保人身故,其配偶又沒有固定收入,可以領取一定的遺屬養老金。
(二)社會贍養和賠償
1、戰爭受損者供養。由於歷史原因,在一戰和二戰中德國方面的受損者眾多。為幫助受害者,德國政府對一戰二戰中的身體受害者提供贍養,供養資金由稅收支出。供養待遇有醫療康復、疾病治療、改行津貼、勞動能力降低至少25%時的健康受損害養老金、護理補貼、特殊情況下的困難補貼、喪葬費和遺屬養老金等。

2、暴力行為受損者賠償。自1976年5月15日起,戰爭致損償法對因暴力行為受損害者和他們的家庭給予救濟。受損害者的待遇與戰爭致損害供養范圍一樣,但是財產損失不予賠償。對於從1949年5月23日至1976年5月14日這段時間的因暴力行為受損害者,在生活困難的情下也給予救濟。
(三)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它被當做是保障國民正常生活的最後一道防線。社會救濟為那些不能從社會保險獲得待遇者獲得的待遇不足以維持生活的人,通過提供社會救濟待遇使他們能夠過上與人的尊嚴相符合的生活。德國社會救濟發放的群體是收入或養老金不足以維持最低生活的人,或者是有特殊困難的人,如重殘疾人或者孤寡老年人。社會救濟的標準是按照「照常需求」發放,即維持當事人最較低的生活標准為基線。相對應,社會救濟金也分為兩種:日常生活補貼和特別狀況照顧。社會救濟所需資金來源於國家的財政稅收。福利局負責該項工作,同時教會機構、民間慈善團體和紅十字會等提供輔助配合。具體救濟金的日常管理和發放由德國最低級別的行政機構:城鎮政府管理發放。
(四)社會促進
社會促進分為家庭促進、教育促進和住房津貼。家庭促進目的是幫助家庭減輕由於孩子出世後養育子女的負擔,其面向現居住在德國境內、有一個以上(含一個)子女的家庭支付。德國各級學校一般來說大部分費用不需要學生本人支付,但如果在此背景下學生仍然有生活費或者其他費用支付的困難時,他們可以申請教育促進,政府向中小學生提供補貼,大學生可以獲得一半的補貼和無息貸款。住房津貼是為了緩解低收入家庭的租房或者購房經濟負擔的一種補貼。獲得住房津貼需要向市、縣行政機構提出特別申請,一般期限為一年。
二、德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問題
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一直為人稱道,但近年來其受到的詬病越來越多,理由大致如下:(1)個人惰性產生。長時間高福利導致了收入倒掛,有時失業者得收入受益於各式各樣的補貼和福利反而比就業者中的低收入者還多。造成了人們不勞而獲思想的滋生,也推高了失業率水平。(2)不利於企業良性發展。德國工資在全世界范圍內都處於較高的水平,再加上企業必須為雇員承擔多種保險,造成用工成本高企,企業無力雇傭工人。同時,由於嚴格的勞動者保護措施,企業不得隨意裁員,裁員需要給予員工高額補償,導致企業雇員轉趨謹慎,勞動力市場僵化,不利於企業根據市場調整人力資源的配置。(3)造成國家的負擔。社會福利開支大增,政府不堪重負,赤字擴大,需要通過發行債券、提高稅率等方式緩解,大量的社保資金也擠佔了社會生產力發展所需的資本。
三、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德國的社保制度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實例,我們可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早日建成有中國特色的社保體系。
第一社保制度的建設要與生產力發展和經濟水平相一致。從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德國的社會福利費用大約相當於同年國內生產總值的30%-40%,給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比較沉重的負擔。德國經濟不堪重負的教訓表明,社會保障支出不可避免地會侵佔國家的積累資金,如果在社會保障上投資增長過快,可能會造成通貨膨脹、經濟增長乏力的弊端。因此社保制度建設的規模和水平要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相適應,處理好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的關系,也要處理好各地區之間的統籌平衡,循序漸進,穩步發展,不可急於求成,盲目冒進。

第二,要花大氣力建立健全維護社保制度良性運行的法律法規體系。德國社保工作之所以能較好的進行,離不開德國完善的社保法律體系。我國要建立法治國家,實行依法治國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而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相對不完善,立法的層次、水平還有改進的空間。從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我國相繼建立了職工失業保險、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工傷保險等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實施都沒有正式的法律予以規范,僅僅是依靠國務院下發的規章或者文件。因此,理所應當的把社會保障立法作為今後建設社會主義經濟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下一個階段的立法重點,抓緊制定實施。
第三,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多方參與。政府是社保的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同時也應該將民間慈善機構,非官方的紅十宇會、商業保險公司等納入到社會保障制度中。當前我國的老齡人口比重不斷上升,出現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如果仍然實行我國現行的現收現付方式分配社會保險基金,資金將出現缺口,因此就需要全社會形成合力來解決包括資金籌集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柒』 德國的養老體系是什麼樣子的

德國老年人的生活主要靠法定養老、企業養老和私人人壽來保障。這些號稱為老年人生活保障的三大支柱,其實,三者中以法定養老為重要,其他兩種對老年人的經濟收入只起補充作用。
德國的法定養老創始於19世紀末。職工必須按月交納費,退休後每月領取養老金。起初養老金是固定不變的,若遇到通貨膨脹,退休職工的生活水平就會下降。1957年對養老金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以便讓老年人也能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從此,退休職工的養老金隨著全國工資水平的提而增加。根據現行法律,每個職工參加法定養老。費占工資的19%,按月交納,職工和僱主各付一半。這些費用支付退休者的養老金,不足部分由聯邦zf從財政開支中補助。
德國人退休後,每月可領到養老金。養老金的多少主要取決於職工投保時間的長短和原先工資的低。一個有40年投保時間的退休職工,平均每月可領到相當於凈工資的約63%的養老金;有45年投保時間的,平均每月可領到相當於凈工資的約70%的養老金。退休職工去世後。其配偶一般可繼續領取60%的養老金。
企業養老是由各企業舉辦的一種福利。大約三分之二的職工享有這項福利。這項福利的費用完全由企業負擔,企業一般把這筆費用存入機構。職工退休後每月可領到企業養老金。其數量各企業不同,一般來說,企業養老金相當於凈工資的4%左右。這對於退休職工來說,是一筆補充的經濟收入。
私人人壽由職工自願在商業性的公司投保。他們每月交納一定的費。人壽是一種既具有保障,又具有儲蓄性質的,對老年人來說也是一筆補充的經濟收入,所以參加人壽的職工相當踴躍。
想移民德國,享受德國養老福利的朋友,請聯系僑外移民。

『捌』 德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農民繳費實行什麼費制

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定養老保險法律的國家,早在 19 世紀晚期就頒布了《養老和傷殘保險法》,給工人和企業雇員提供養老保險的法律保障。「二戰」後德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到農民。在1957 年頒布的《農民老年救濟法》中規定,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是獨立於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等的強制保險,該法還對繳納主體和比例作了規定,一部分由國家補貼,國家建立專門機構對保險金進行監督管理。進入 21 世紀後,德國經濟面臨增長乏力、失業率居高不下的壓力,政府成立了「德國社會保險系統可持續發展委員會」[1],繼續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但基本法律原則沒有變化。德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較為完善。德國的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延續了投保資助模式的特點,即不同社會成員不同標准,待遇水平與繳費多少相關聯,現收現付等。農民有一套獨立於法定養老保險之外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德國農業社會保險基金中,設立了 20 多個農業社會保險,對不同類型的與農業相關的人員給予全面系統的保障。在德國,每一個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過立法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運行,將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作為一種義務,從更高的層次上提倡團結互助,保證了制度的推進與發展。
二是獨立於政府的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德國的養老保險機構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高度自治的管理權,其組織獨立於政府機構,其預算也與政府財政預算相脫離,國家僅對其進行外部監督。德國農民養老保險由聯邦和各州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這些經辦機構具有法律擬制人格,屬於法人組織,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同公司法人類似,這類機構的組織體系主要包括代表大會和董事會,其成員主要由區域內的農場主和參加保險的農業僱工組成。代表大會主要負責制定組織章程、機構管理運作的原則規則、實施農民老年保障制度的方針以及確定農民養老保險的最低標准。董事會作為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主要管理養老基金的運作事宜並擬定相應的財政計劃。除上述農村社會經辦機構外,德國還設置了農業同業工傷事故保險聯合會,專門負責涉及農業事故的保險業務。同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同,該保險聯合會也屬於法人組織,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德國模式的優點在於,獨立於政府的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有利於管理的規范化和專業化,有利於避免政府的過度干預,其社會民間法人團體的地位也使其能夠更加註重被保障者的利益,有利於協調政府利益與國民利益之間的沖突。 三是合理分配國家、社會、農民三者之間的責任。在宏觀層面上,由國家主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和運行。在微觀層面上,農民個人作為承擔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的主體,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支出的 1/3,之後方可享受農村養老保險的各種權利和各項利益。同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為農民提供必要的財政資金支持,最後剩餘部分由社會保障資金進行填充。將保險責任在國家、社會與農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不僅減少了農民的經濟壓力,也避免了政府的沉重財政負擔。
四是支付方式多樣化。在德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支付方式主要以現金形式實現,還採用新穎特別的實物支付方式。此外,在出現特定風險的情況下也可以採用實物支付的形式來實現養老保險金的給付。例如,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以康復性治療的形式代替現金的支付。這種特殊的給付方式,不僅滿足了社會保障的需求,還促進了社會就業,對社會的發展具有雙重的積極效應。
五是充分考慮農業的特殊性和農業發展的需要。在德國,根據其普通法定社會保險的規定,投保人所應繳納的保險費與其收入水平相適應。但涉及農業領域情況就有所不同。由於農業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農民收入難以預計,因此農民投保社會保險所應支付的保險費與其收入水平一般不相關。德國農村養老保險實行「統一保險費」原則,即所有投保人的保險費繳納標準是一樣的。[2]同時,隨著德國產業結構的變革以及農業現代化程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農民選擇轉向其他職業。為了配合農業發展並兼顧農民的利益,德國農民養老保險允許農民靈活轉保。如一個農場主轉變為一個公司的職員,原先在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繳費可以折算進普通養老保險。這種靈活的轉保方式使得德國農民養老保險最大程度地保障著農民群體的利益。

『玖』 那個國家是世界上第一個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

德國

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廣泛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已經形成體系完備、運行良好的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的社會保障的核心為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性保險,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事故保險四個項目。
丹麥和德國同一年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所不同的是德國針對職工,丹麥針對全部人口,丹麥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

德國擁有世界歷史最悠久的全民醫療保險體系,始於1883年俾斯麥的社會保障法。德國政府依法提供廣泛的健康保險計劃,特定民眾如終身職員、自營業者、高收入雇員可選擇退出該計劃,並另投保私人保險,而在2009年以前,此類特定民眾得選擇不加入任何保險。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2005年,德國醫療衛生體系支出中,政府及個人分別負擔77%及23%,醫療支出約占國民生產總額11%;德國男性及女性預期壽命分別為77歲及82歲,居世界第20位;德國嬰兒死亡率較低,約千分之四。

2010年,主要死因為心血管疾病,佔41%,其次為惡性腫瘤,佔26%。2008年時,約有82,000人感染艾滋病,自1982年起已經有26,000人因艾滋病而死亡。

(9)德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拾』 世界上第一個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是哪一個

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廣泛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已經形成體系完備、運版行良好的養老權保險制度。

丹麥和德國同一年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所不同的是德國針對職工,丹麥針對全部人口,丹麥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

閱讀全文

與德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我老人家不懂得配合怎麼辦 瀏覽:17
吃面養生總是反胃怎麼回事 瀏覽:16
2019社保養老金漲多少 瀏覽:4
福州退休金補貼 瀏覽:158
貴州最長壽老兵去哪裡了 瀏覽:620
長壽路到康王南路 瀏覽:46
廣州社保個人退休年審 瀏覽:184
將養老保險轉回戶口所在地需要什麼手續 瀏覽:849
2017感動中國人物孝敬父母的 瀏覽:948
石家莊養老院有哪些服務 瀏覽:112
父母干預了我的生活是什麼意思 瀏覽:68
誠鄉養老保險怎麼交 瀏覽:387
富士康體檢為什麼要看手 瀏覽:919
農村老人結婚隨禮多少錢 瀏覽:300
農村低保和養老保險能一起辦嗎 瀏覽:306
碧海老年公寓 瀏覽:557
50歲夜間尿頻勃起 瀏覽:465
寧波市老年體育活動中心 瀏覽:29
老人家突然進醫院怎麼安慰 瀏覽:976
長壽花落花後怎麼養護 瀏覽: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