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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要求

發布時間:2023-03-16 14:09:23

1. 哪些省份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湖南省、貴州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蘇、陝西、廣東、江西等多地也有相關部署。

2018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的基礎上,推進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工作,並建立地方各級政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

湖南、貴州等多地密集出台方案,明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時間表和路線圖。湖南省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改革,統一養老保險政策、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統管。

自2019年7月起,當期征繳收入按月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結余基金限期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2019年6月30日前的結余基金,除保留本級存放2個月的支付備用金外,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上繳。

歷史沿革:

在中央調劑金制度實施後,全面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已經是明確的改革方向。但各地基本政策不統一,制度結構『碎片化』,基金管理分散化,都成為統籌層次進一步提升的梗阻。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省級統籌,為深化改革進一步打開空間。

在加快推進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做好制度宏觀框架改革的同時,同步完善關鍵機制設計,加快構建適應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激勵要求的待遇確定機制,完善指數化待遇調整機制,合理確定最低繳費年限、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等關鍵變數,推動制度權責關系更加清晰,保障水平更加適度,待遇支付更可持續。

2. 崑山社保最低繳費基數2022

繳費基數: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靈活就業檔虛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下限按3368元/月執行,上限按19335元/月執行。

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財政補貼提高到2496元/年。

政策原文:

一、調整原因:

根據江蘇省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要求神蠢姿,2021年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基數上下限按照全省統一規定執行,靈活就業人員可自主選擇適當檔次的繳費工資基數,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調整依據

《省政府關於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意見》(蘇政發〔游絕2020〕45號)

《關於發布2021年上半年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蘇人社發〔2020〕151號)

《關於發布2021年上半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蘇人社發〔2020〕149號)

三、主要調整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下限按3368元/月執行,上限按19335元/月執行。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財政補貼提高到2496元/年。

3. 養老保險 省級統籌

一、是否已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尚存爭議
養老保險制度省級統籌是提高統籌層面、增強制度的互濟共助作用,提高財政兜底能力和基金支付力,最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終實現制度統一的重要途徑。1987年我國首次提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概念,國務院曾要求1998年底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但最終目標落空。2007年,國務院要求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期限在2009年年底完成。2009年7月,入保部透露,全國已經有25個省份建立了省級統籌制度。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記者會宣布:「十一五」期間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並宣稱現在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還比較低,我們在「十二五」期間要實現基礎養老金的全國統籌,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資金調劑,化解風險。
統一計發辦法和統籌項目、統一業務經辦機構和規程、統一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等「五個統一」的標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工作啟動了20多年的時間,並做了多次部署,但最終未見成效,詳見表1。
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制度障礙與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發展難點
政府一次次提出省級統籌的時間表,目標一次次的設定,但執行效果總未達到預期。2012年入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公報稱,全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建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但事實上,我國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省份實現了基礎養老金在省級的統收統支,絕大多數省份養老保險統籌層級仍然停留在縣市一級,全國統籌單位多達2000個。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為什麼如此困難,主要原因在於:
1.地方利益作祟,統籌層次無法提高的阻力在於政府本身
養老保險統籌最主要的問題是直接的利益關系,無論省內各地市之間還是各省之間,只要養老保險基金的利益問題無法平衡,實行省級統籌或是全國統籌的任務就難以推行。實現省級統籌是提升養老保險保障能力的有效辦法,但省級政府存在一定的顧慮,按照慣例,哪一級統籌就由哪一級財政負責。財政責任的上移,無疑給省級政府增加了財務負擔和更多的行政管理責任。已經實現省級統籌的地方,除了4個直轄市之外,大多屬於欠發達地區,比如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沒有完全實行省級統籌的地方,大多屬於發達地區。出現這種現象,主要因為中央財政對欠發達地區實行省級統籌給予一定的補助,再加上省級財政補助,省級就有足夠的資金開展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且省內地市由於結余少也願意將責任上移。而發達省份無法得到養老保險基金的中央財政補貼,省內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又滯留地市級。若省內經濟差異大,則各地市不願將養老保險金上繳省級補差調劑,就產生了越發達地區省級統籌越困難的現象。
對於省內各地市而言,由於養老保險的屬地管理規則,基金限制在各個行政片區內,基金的上解就可能導致利益受損,涉及當地財政收入和政績。經濟好的地市擔心省級統籌降低本地居民養老待遇水平,損害本地利益;而經濟差的地市希望得到外援降低自身支出壓力。當出現局部利益與全省利益沖突的時候,各個市、縣往往選擇保護局部利益。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困難,不是理論或技術上的困難,而是利益平衡問題。在當前以及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各省級行政區間的巨大經濟差距將繼續存在,各地對自身利益的爭奪與地方保護主義將繼續存在,中央政府也很難在短期內完全協調好各省級行政區的利益訴求。
2.碎片化管理導致無法統一養老保險制度
按照我國公共政策制度設計規則,中央往往僅負責養老保險制度宏觀政策的制定和指導,具體細則由各地政府依據自身特點、經濟狀況以及地區居民的收入水平自行設定,出現繳費基數、繳費模式、費率水平等不同,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不僅省際之間制度不一,甚至省內各地市也差異很大,不易進行統一管理。以廣東省為例,珠三角地區外來人口多,參保覆蓋率高,基金結余較大,單位繳費普遍在9%~12%左右的低繳費區,深圳、珠海、佛山為10%,東莞只有9%,繳費工資較低,普遍低於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輕;而欠發達地區則相反,覆蓋率低,參保繳費人數少,基金結余較少,有的地市出現當期赤字,單位繳費比例普遍高於15%,韶關、河源、汕尾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率達到18%,最高的達到22%,繳費工資普遍已達到或接近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重。
5.統籌調劑基金部分用於做實個人賬戶,地市參與省級統籌積極.陸降低
全國各省級養老保險統籌要求從各地市上調養老保險調劑金,如廣東省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將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上繳比例由3%統一調整為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的g%,養老保險基金調劑金上移至省級主要用於補差欠發達的地市統籌資金的支付缺口。由於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轉制到部分積累制時,統籌賬戶對個人賬戶的侵佔,導致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地市的統籌賬戶基金,除了向省人保上繳調劑金之外,一部分還要用來做實個人賬戶。2006年之後實施養老保險新政,中央政府要求積極做實個人賬戶,除財政補貼和轉移支付等方法,也在利用提高統籌層次的方式來籌集資金以彌補個人賬戶無法支付的部分。這進一步影響較發達地市政府進行省級統籌的積極性,傾向於將基金截留本地。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4. 四川省職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後,哪些要點需要重點把握呢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歷過縣市級綜合、地市級統籌的一個過程,社會養老保險完成省級統籌是一個新的里程碑,針對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章制度,保證養老保險政策的統一,保證養老基金安全性,按時發放派發退休職工的養老退休金、便捷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遷移和申請辦理,維護繳納社保人的合法權益具備十分重要意義。

六是在全省的范圍內流動性不再期待本人辦理養老保險聯系的遷移。很多小夥伴頻繁更換工作中,在省內不同類型的城市工作中,交養老保險。以前在本省因為歸屬於不同類型的統籌區,養老保險關系的遷移歸屬於外地遷移,完成省級統籌之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遷移需要由每個地方的社保機構中間直接從網上申請。

總的來說,四川省養老保險完成省級統籌之後,因為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政策我省統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省統一,社會養老保險的服務模式和養老基金的全省統一,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我省統一,巨大地區便了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的繳納社保和退休政策的享有,優化了做事程序流程,提高了服務水平,保證了權益保障。

5.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國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省級統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現國有企業職工離退休費用省級統籌,進一步提高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保障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省級統籌要處理好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職工離退休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方合理負擔。第三條省級統籌實行全省統一統籌項目、統一統籌比例、統一財會制度、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政策。第四條省級統籌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在省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的指導下,由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經辦具體業務。第五條在蘭的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局直接統籌。第二章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范圍、對象和項目第六條統籌的范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國有企業、中央在甘企業(不含經國務院批准按系統統籌的鐵路、郵電、電力三系統的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第七條統籌的人員對象是,參加統籌單位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混崗的集體職工、1971年11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以及按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辦理了離退休(職)手續的人員。第八條統籌的項目主要有:按國家和省上統一規定應支付的離休賽、退休費、按月支付退職生活費以及各種生活補貼、價格補貼等。離退休人員安家補助費、車船費、醫療費、喪葬補助費、一次性的撫恤費和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不實行省級統籌,仍由原單位支付。第三章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支付第九條固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徵集。積累率為企業固定職工工資總額的3%。
省級統籌的徵集比例,按各地(市、州)離退休(職)人員費用總額占固定職工工資總額(按統計口徑)比例,加積累金、管理費和離退休(職)人員服務費確定,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局一年核定一次,經省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同意後執行。各地從省級統籌之月起至1994年6月底,暫按以前的徵集比例執行。從1994年7且開始,按上年度全省平均徵集比例進行調整,高於全省上年度平均徵集比例的,適當下調;低於全省上年度平均徵集比例的,適當上調。第十條勞動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在未與固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徵集比例之前,仍按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77號)、省政府《關於發布貫徹國務院改革勞動制度四個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發〔1986〕206號)以及《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單位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步伐的意見的八個配套政策的通知》(省委辦發〔1992〕39號)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職工個人按月工資總額2%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統籌基金,統一使用。企業應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卡片,在實行新的退休辦法時,作為計發退休養老金的依據。第十二條職工在廠內退養期間,企業和個人都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從1994年開始,各地(州、市)社會勞動保險局將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包括積累金)的60%和固定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包括積累金)的40%,在每季最後15日內足額上解省社會勞動保險局。同時,各地對歷年累計結余的養老保險基金(包括積累金),也應按上述比例於1994年底前上解。各有關銀行對各地上解的基金要及時匯入省社會勞動保險局「基金專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結余基金剩餘部分留存各地(州、市)代管,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局統一調劑使用。第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委託銀行視同職工工資按月代為扣繳,各單位必須按時繳納,不得拒付。逾期欠繳的,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基金。滯鈉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企業弄虛作假,少繳、不繳、拒繳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機構應以書面形式責令其補繳。對逾期不繳的,社會保險機構可上訴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五條離退休(職)人員的離退休(職)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統籌的項目和標准,逐月核定,採取全額收繳全額撥付的辦法結算,按月直接發放或委託銀行發放,有困難的暫由企業發放。

6. 社會保險省級統籌與全國統籌有何區別

1、本質不同

省級統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到一定階消敗段後的一種較高層次的管理方式,是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必然結果。

全國統籌,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以全國范圍內統一制度規定、統一調度使用基金、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為主線,實現全國基本養老保險亮餘事業的統籌協調發展。

2、內容不同

全國統籌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全國統籌、基本養老保險技術全國統籌等層面。其核心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規范統一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全國范圍內統籌使用。

省級統籌項目包括離退休(退職)費和按國家及省有關政策規定的生活補貼等。



3、目的不同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既是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必然階段,也是深化企業改革、轉換拿鍵顫企業經營機制的當務之急。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 金省級統籌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由市、縣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

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具有必要性、必然性、邏輯性、緊迫性與可行性。之所以要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改革,就是要解決因統籌層次低帶來的制度不夠規范統一、各地的養老負擔畸輕畸重、基金規模效應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夠順暢等突出問題。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具有內在必然性。養老保險制度作為分配製度的重要內容,應當是生產關系的組成部分。

7. 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指養老保險由省一級有關政府部門統一管理的制度,在省一級范圍內統一徵集、統一調劑費用,並統一計算基數與繳費比例。早在1998年,國務院就做出決策,要求各省區逐步推行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但此後這項工作進展速度一直不均衡,只有少數省市如北京、上海等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大部分省份仍是市、縣一級統籌。養老保險停留在市縣級統籌層面,統籌層次低,基金管理分散,調劑力度小,抗風險能力弱,不僅不能很好地發揮社會保險「社會共濟」的功能,也帶來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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