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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機關事業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2-12-27 00:21:12

Ⅰ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比例社保繳費比例如下:養老保險:用人單位20%,員工個人8%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6%,員工個人2%。失業保險:用人單位2%,員工個人1%。工傷保險:用人單位0.4%-2.4%(共六檔),員工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用人單位0.8%,員工個人不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Ⅱ 安徽社保繳費基數

法律分析:安徽省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有關經辦業務參數為上年度(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2388元,據此計算,月最低繳費基數為2620元,最高為13096元,並從今年7月1日起調整、執行。以個體參保人員為例:職工養老保險按100%繳費基數(4366元)的,月繳費標准為873.2元,年繳費標准為10478.4元;按60%繳費基數的(2620元),月繳費標准為524元,年繳費標准為6288元。職工醫療保險選擇單建統籌方式(不設個人賬戶)的,按4.5%的比例繳費,月繳費標准為117.9元,年繳費標准為1414.8元。選擇統賬結合方式(設立個人賬戶)的,按8.5%的比例繳費,月繳費標准為222.7元,年繳費標准為2672.4元。大病醫療救助金月繳費標准仍為8元,年繳費為96元。

法律依據:《安徽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

第一條 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降至16%。

第二條 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業保險總費率仍按1%(單位0.5%、個人0.5%)執行;工傷保險費率仍以現行基準費率為基礎下調50%,但應上浮費率的用人單位,按上浮後的實際費率執行。

第三條 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政策。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以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別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後,省將根據國家指導意見,研究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措施,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Ⅲ 安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安徽省人力資源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關於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皖人社發〔2017〕3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中央駐皖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
調整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定額部分、掛鉤部分和傾斜部分。
1.定額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掛鉤部分。
按本人繳費年限和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水平增加: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工齡;繳費年限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5%(見角進元)。
3.傾斜部分。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高齡退休人員,在定額增加和掛鉤增加的基礎上再另行增加:
年滿70—74周歲、75—79周歲、80—84周歲、85周歲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以前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已經享受過高齡傾斜的人員,達不到上述標準的補齊到上述標准。
年滿70—74周歲、75—79周歲、80—84周歲、85周歲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60元、90元、140元、180元。2016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已經享受過高齡傾斜的人員,達不到上述標準的補齊到上述標准。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的由原渠道解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的由原渠道解決,所需資金仍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中央駐皖機關事業單位由各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繫到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地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准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平穩進行;要嚴格按照省統一規定,把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調度落實資金,暢通發放渠道,確保7月底前企業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全部發放到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基本發放到位。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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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工齡39年,副高職稱,養老金有多少

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中人,對比退休老人,養老保險計算方法比較特別,對40年工作年限、副高級職稱、並且在2024年之前退休人士來講,僅僅只是發放的計發養老保險金,那就涉及到養老金補領,那樣補足後養老保險金會有多少呢?

他因為屬於10年緩沖期里的第7年退休,養老保險金退還比例是70%,那樣新方法計算出來的養老保險金會比老辦法計算出來的高於7000-5430=1570元,那樣事實上每一個月必須退還1570*70%=1099元。

換句話說假如養老保險金理清後,這名退休中人的養老保險金該是5430+1099=6529元。自然,之上只能作為演試,僅作大夥兒參照,實際還得看這名副高級職稱工作的人員,具體工資情況、社保繳費情況等等。

Ⅳ 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逐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促進社會安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三縣)各級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含執行事業單位工資標準的人員)及人事檔案掛靠在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的流動人員 (以下簡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按本規定實行養老保險。第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 合肥市人事局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處(以下簡稱市社保處)具體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的綜合管理工作。第二章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遵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和留有部分積累 」的原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
(一)單位按本單位上月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和退(離)休人員退(離)休費之和的25%繳納;根據各單位的不同情況,實際籌集比例在上下各5%的范圍內浮動;
(二)職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3%的比例繳納,以後將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例, 最高不超過8%;已經按法定年齡辦理了退(離) 休手續的人員不繳納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流動人員保險費繳納方法另行制定。
職工繳費基數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計算。第七條 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國家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
(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承擔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單位繳納部分,由單位在稅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單位在稅前列支。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以下辦法繳納:
(一)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中代扣;
(二)由財政全額、差額撥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財政按月劃撥到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單位繳納的部分,由市社保處委託其開戶銀行代為扣繳。第九條 補充養老保險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情況辦理;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自願參加。第三章 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給付第十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定年齡辦理退(離)休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金的給付與原退(離)休費計發相銜接。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金可用於支付以下費用:
(一)基本退(離)休費,退職生活費;
(二)退(離)休人員保留的津補貼和職務補貼;
(三)退(離)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撫恤費;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退(離)休人員的優惠待遇。第十二條 在繳納養老保險金期間,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相互流動,其養老保險金接轉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後,原單位與退(離)休人員的管理關系不變。第四章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按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挪用。
存入專戶的養老保險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每年一次計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手冊,個人繳納的部分可以繼承,工作調動時隨本人轉移。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機構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同級事業單位經費供給標准,結合其業務需要列入財政預算供給。
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社會化服務所需經費,由人事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編制預算,報同級財政審核後在基金中列支。第十七條 市社保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增值運營以及管理經費收支,應每年編制預算決算,執行全市統一的預決算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辦法,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和金融主管部門的監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十八條 單位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費,由市社保處責令其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應繳金額2‰的滯納金。

Ⅵ 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離)休後的基本生活,推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下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
(一)事業單位在職在編的工作人員;
(二)經市、區、縣人事部門批准實行全員聘用制並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中經市、區、縣人事部門批准聘用並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
(三)符合上述條件的退(離)休、退職人員。
原在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現人事檔案委託在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或市、縣人事部門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含教育人才市場)(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代理的人員(以下簡稱實行人事代理人員,因觸犯刑法被開除的人員除外),可以按照本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其他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按照本規定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縣統籌。第六條 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縣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服務工作。
市屬四區和三個開發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承辦本區(開發區)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中介服務機構受市、縣經辦機構委託代理實行人事代理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工作。
市財政、人事、稅務、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以本單位上月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33%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31%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以本人上月工資為基數,按3%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實行人事代理人員以職工上月工資為基數,按34%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工資是指按國家和省、市統一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
達到法定退(離)休年齡的退(離)休人員和退職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八條 單位退(離)休人員佔在職職工的比例超過30%的,單位應為其超出部分的退(離)休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調劑金。調劑金的繳費基數為超出部分的退(離)休人數與本單位人均月繳費基數之積,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33%的費率繳納,差額財政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31%的費率繳納。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的調整,由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第十條 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由財政列入預算;
(二)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財政承擔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單位承擔部分,由單位在稅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單位在稅前列支。第十一條 地稅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第十二條 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應在地稅部門辦理繳費登記,按月申報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按月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結算實行全額徵收、全額撥付。第十四條 市、縣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人事代理人員為其繳費基數的3%),按規定據實計入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帳戶,並按銀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第十五條 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起,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調入單位應當補齊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至職工調入期間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繳費的差額部分,其中調入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必須由調入單位補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實行人事代理人員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必須補足15年;不能補繳的,一次性返還個人帳戶部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

Ⅶ 安徽養老金上調細則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經批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決定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以我省退休人員2021年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確定。

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中央駐皖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7號)要求,經批准,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

調整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定額部分、掛鉤部分和傾斜部分。1.定額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9元。2.掛鉤部分。一是與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掛鉤。繳費年限在15年以內的(含15年),每月增加32元;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自第16年起,每滿1年每月再增加2.1元。二是與本人養老金水平掛鉤。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0.5%增加。掛鉤調整部分見分進元。3.傾斜部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滿70-79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滿80-89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對2021年到達70周歲、75周歲、80周歲、85周歲的退休人員,按照上述辦法傾斜調整後,累計享受高齡傾斜部分低於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補齊。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各級財政對本地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資金給予一定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加強宣傳,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各地要提前做好資金安排,確保7月31日前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到位,不得發生拖欠。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將納入對各地政府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考核;地方自行出台政策導致基金減少增支問題,核實後按有關規定處理。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Ⅷ 安徽省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交

有得。1987年的

Ⅸ 安徽亳州蒙城機關事業單位哪一年開始繳納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 人員從2014年10月 開始 個人交保險的。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 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內工作人員養老保容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准。養老金並軌正式啟動,這意味著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將告別「免繳費」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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