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麼才能知道自己的養老保險是否轉移進來了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辭職後五險一金的處理:
1、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採用「雙轉移」模式<個人部分全額轉移,統籌部分(即公司部分)轉移繳費基數的12%,相當於統籌部分的60%>,轉移手續如下:
第一步是攜帶包括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第二步是帶齊這些手續,填寫《轉移接續申請表》,向轉移地的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此後,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舊參保地兩地社會部門將處理轉移事項。只要審核通過,參保者將在45個工作日後接收到社保部門完成轉移的通知。
2、醫保賬戶可隨人劃轉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台的《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流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可以轉移自己的醫保關系,個人賬戶可以跟隨轉移劃轉。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當勞動者離職之後到新城市就業,即可加入當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將通知原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勞動者不再享受原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原就業地在中止參保手續的同時出具參保憑證備查。同時,個人賬戶余額通過保險經辦機構轉移。這意味著,只要你在新就業地參保醫療保險時提供足夠真實的參保信息,那麼所有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費心了。
3、工傷及生育保險
這兩種保險屬於「當期交納當期享受」的險種,並不存在轉移的問題。
4、失業保險轉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如需辦理手續,在職職工在本省內或向外省遷移,應到受理其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經辦機構出具職工參保及繳費情況證明,職工憑此證明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不需轉移資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並按遷入地標准領取失業保險金,不需劃轉資金。失業人員跨省遷移的,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並劃轉所需資金,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資金劃轉手續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4、公積金異地購房只能一次性提取
按規定,個人到外地工作,如果他在外地的工作單位已為其建立了住房公積金賬戶,那麼他就可以將在原來住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金額,轉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辦理時,該員工需要提供調入單位接收證明、在調入地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證明、轉入銀行賬號、開戶行名稱、職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給在原居住地的原單位,通過原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到開戶管理部申請辦理。
因地區差異,各個省市會有所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社保局和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官方回答為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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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人繳費的社會養老保險該如何轉移轉移的金額如何計算
其實很多人他們在購買這樣的一些社會養老保險的時候,也是希望能夠對自己起到一個推進的作用。這個時候能夠保證自己在晚年的生活能夠得到一系列好的保護,對於這樣的一些老年人來說,他們在購買這樣一些養老基金的時候,通常也會覺得這樣對於自身來說也是一個比較好的打算。但是我們都知道個人繳費的社會養老保險也是可以進行轉移的,那麼這個時候我們就需要去對於這樣的一些養老保險來了解更深。
我們也能通過個人繳費的養老保險來進行轉移,那麼這樣的一個轉移也是能夠去轉移到我們自己的另一張社保卡的,或者是轉移到我們自己其他的一些途徑,這都是非常的正常的。但是我們卻感覺到轉移了之後,這樣的一些金額肯定不是我們自己繳納的金額,對於這樣的一個問題來說,也是應該引起我們自己的重視的,畢竟我們自己不能夠輕易的去轉移這樣的一些養老保險。
3.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怎麼算
一、適用范圍。凡已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跨省流動就業時,按本辦法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並備案施行。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跨省異地定居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二、基本原則。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就業所在地。參保人員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其流動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參保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除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外,不得提前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
三、資金轉移。跨省流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具體計算為,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同時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養老保險資金。實際就業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資金。
四、關系接續。對跨省流動就業以及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的參保人員,應當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轉移接續手續。對其中已滿50周歲的男性和已滿40周歲的女性,且就業參保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原則上應在流動就業之前的參保地繼續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就業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按新就業地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後再流動就業或在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將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轉移歸集到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或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地。
五、退休地的確定。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實際繳費滿10年(含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含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年限,下同)的,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當地養老保險待遇;實際繳費不滿10年的,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參保繳費滿10年以上的原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沒有滿10年以上原參保地的,轉回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六、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在核定養老保險待遇時,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和最後辦理退休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
七、轉移接續關系的經辦。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原就業地社保機構應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養老保險關系並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本人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提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由兩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的轉移接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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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會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政策解讀
社會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政策解讀
1、參保人員省內跨市流動就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轉接條件是什麼?
答:參保人員省內跨市流動就業,申請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
①參保人員在我市辦理參保時,非本市戶籍且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
②參保人員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戶籍為我市轉回我市參保的;
③參保人員系經各區市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④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非本市戶籍,但在我市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且我市為該參保人員最後一個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⑤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非本市戶籍,但在我省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且我省為該參保人員最後一個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參保人員在省內各市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且在我市的繳費年限為最長的;參保人員在省內各市繳費年限相同,我市為最後一個參保繳費市的;
⑥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本市戶籍,且參保人員每個參保繳費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
⑦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本市戶籍,我省為最後一個繳費滿10年的參保地,可根據本人申請,在我市或省內最後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參保地。
2、參保人員省內跨市流動就業,養老保險按什麼標准轉移資金?
答:個人賬戶儲存額:即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
統籌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比例計算所得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臨時繳費賬戶轉移金額的計算方法為:全部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之和。
3、參保人在多地區流動就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如何確認?
答: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參保人達到養老待遇領取條件,且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定為我省的,如何確認待遇領取地?
答:省外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且確定待遇領取地為我省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轉回我省,在我省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我省戶籍的,待遇領取地可根據本人申請,按戶籍所在地或省內最後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參保地確定;非我省戶籍的,待遇領取地根據原在省內有關市的繳費年限,按最後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市確定,繳費年限都不滿10年的,按「從長」的原則確定,繳費年限相同的,按最後一個市確定。
5、參保人員省內跨市流動就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流程是什麼?
答:1、轉入
(1)攜帶資料
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跨市轉入我市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①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②經申請人簽字或參保單位加蓋公章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2)辦理流程及時限
對申請轉移接續的,即時受理,45個工作日辦結。
①各經辦機構受理企業或參保人員的'接續申請: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②各經辦機構業務人員審核企業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並出具《社會保險業務辦理一次性告知書》,告知應提供的資料;資料齊全的辦理相關手續。
對符合辦理接續條件的參保人員,系統生成並列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通過信函郵寄方式發送至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③原參保所在地收到《聯系函》後,將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發回我市並將轉移基金額轉入我市社會保險基金專用帳戶: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
④各經辦機構接收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返回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保險資金後,將信息錄入業務系統辦理接續: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內。另外,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2、轉出
(1)辦理條件
我市參保人員省內跨市流動就業,申請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賬戶轉出我市的,可申請列印我市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攜帶資料
①參保人員本人填寫的《申領<參保繳費憑證>申請書》;
②居民身份證等能反映職工戶籍性質的相關證明材料。
(3)辦理流程
區(市)經辦機構即時辦理。
①企業或個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參保所在區(市)經辦機構申請;
②區(市)經辦機構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資料不齊的不予受理並出具《社會保險業務辦理一次性告知書》,告知應提供的資料;資料齊全的辦理相關手續;
③參保人員向新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④各區(市)社保經辦機構接收新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⑤各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工作專管員將《聯系函》中新參保地經辦機構相關信息錄入業務系統;
⑥各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生成並列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加蓋社保經辦機構業務印章。業務系統在生成《信息表》後,將自動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⑦專管員持參保人員的《聯系函》、《信息表》(其中兩聯)、《跨省轉出人員情況明細表》一式兩聯到財務部門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⑧通過信函郵寄方式將《信息表》發送至新參保地經辦機構。
6、農民工中斷繳費的,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答: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賬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規定,根據農民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7、跨省參保人員在我市辦理參保手續後,參保人員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將外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至我市?
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1)男性年齡不滿50周歲、女不滿40周歲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我市就業並按我市有關規定參保繳費的;
(2)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本市戶籍人員返回本市就業並按我市有關規定參保繳費的;
(3)經我市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按我市有關規定參保繳費的;
(4)非本市戶籍參保人員在我市參保並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經確認我市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
(5)本市戶籍人員在外省就業並參保繳費,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經確認我市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
8、哪些人應建立臨時賬戶?
答:男性滿50周歲、女性滿40周歲的參保人員不是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不能辦理轉移接續。當他們跨省流動就業,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若他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9、我市參保人員到外省就業參保後,如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答: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後,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辦理轉移時,出示其由我市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給予辦理,並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10、外國人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答:外國人流動就業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終止就業關系後離境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到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可由參保單位申報辦理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業務。
5. 養老保險轉移個人部分與單位繳的部分是怎麼轉的
1、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2、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社保轉移需要走三個流程,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怎麼算轉移了養老金賬戶擴展閱讀
1、關於繳費信息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
由於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客觀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2、關於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管理。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
3、關於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移。
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對於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
4、關於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
《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5、關於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級政府主導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建制轉移,可根據兩省協商,妥善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