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半程還沒過完,你就2017年退休人員了?耐心再等六個月以上吧。
② 青海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青海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調整辦法兼顧公平與激勵,加大了定額調整的權重,降低了掛鉤調整的權重。凡是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均可享受政策待遇。青海省各級人社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把這次調整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點工作,全力以赴組織實施,以確保7月底前將1-7月新增的基本養老金補發到位。
法律依據:《青海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一、(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調整范圍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調整時間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二)調整辦法和標准。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的「三結合」調整辦法。1.定額調整。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9元。2.掛鉤調整。一是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的基礎上,繳費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二是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退休人員按本人2019年12月基本養老金總額(含冬季取暖費補助,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職業年金待遇)的0.8%調整增加,低於15元的按15元增加。3.傾斜調整。一是艱邊傾斜,考慮我省自然條件艱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員退休所在地的艱苦邊遠地區二、三、四、五、六類的類別,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二是高齡傾斜,對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以上的高齡退休人員給予適當傾斜,按70-74、75-79、80周歲以上3個年齡段,每人每月再分別增加20元、40元、60元。4.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的調整。繼續按我省規定同比例、同時間調整解困補助。
③ 青海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
《青海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調整辦法兼顧公平與激勵,加大了定額調整的權重,降低了掛鉤調整的權重。凡是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人員均可享受政策待遇。青海省各級人社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把這次調整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點工作,全力以赴組織實施,以確保7月底前將1-7月新增的基本養老金補發到位。
④ 青海省養老金調整
法律分析:九月份調整。近期,陝西、雲南、遼寧、廣西、浙江、江蘇、安徽、福建、四川、新疆、內蒙古等多地對外公布了養老金具體調整方案,對於養老金發放的具體時間,廣西、雲南、遼寧、浙江均在調整方案中明確要求在9月底前將養老金將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各地養老金已進入密集調整發放期。今年調整養老金的比例是在去年退休人員平均工資的基礎上平均調增6.5%,涉及850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和17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這項惠及1億退休人員的政策,地方必須按照人社部、財政部的通知精神盡快落實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⑤ 青海養老金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一)定額調整:凡符合2021年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二)掛鉤調整:1.按繳費年限調整。繳費年限15年以內,每年按1元增加;繳費年限16年至30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按2元增加;繳費年限超過30年的,從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繳費年限是指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增加15元。2.按基本養老金基數進行調整。按本人2020年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月增加1.5%(四捨五入到元)。(三)傾斜調整:高齡退休人員和考慮艱苦邊遠地區因素予以傾斜。1.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至74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10元;年滿75周歲至79周歲的,每人每月增發2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發40元。2021年1月1日後,年滿70周歲,從到齡之月起,企業退休人員按2017年企業累加的高齡傾斜標准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機關事業累計的高齡傾斜標准執行。2.考慮艱苦邊遠地區因素適當提高調整水平。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增發10元;三、四類地區每人每月增發20元;五、六類地區每人每月增發40元。3.企業退休人員中原軍隊轉業幹部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月水平達不到2021年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計發。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1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之三規定:調整辦法。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並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統一。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進一步強化激勵,適當加大掛鉤調整所佔比重。
⑥ 2021年青海省企業退休金調整
法律分析:1.調整總體水平繼續在全國處於前列
人社部、財政部在審核我省實施方案時,對我省給予了極大的照顧,無論是批復的水平,還是幅度在全國各省中位列前茅,西北第一。
2.調整辦法完全並軌,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都實行了定額、掛鉤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定額的標准,掛鉤的因素,傾斜的對象都完全統一,高齡人員傾斜年齡的分段及水平完全一致。實現了人社部、財政部"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基本統- -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掛鉤調整因素、調整標准雙統一」的要求。
3.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考慮艱苦地區因素再傾斜增加,並按地區類別適當拉開檔次。
往年國家只要求企業退休人員考慮艱苦地區因素傾斜增加,今年國家文件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1廣退休人員一並傾斜增加。此次調整,基本按照現行各類區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的比例關系,根據退休所在地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適當拉開檔次以區別對待,分別增加10元、15元、30元、 55元、90元,體現了對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的政策傾斜。
4.調整辦法更多體現公平與激勵
定額調整體現公平,掛鉤調整體現"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與去年調整比較,加大了定額調整的權重,降低了掛鉤調整的權重,兼顧了公平與激勵。
5.對70周歲以上高齡人員給予傾斜照顧
今年國家明文規定,在傾斜調整中對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給予傾斜增加,各地不得突破政策。因此,對高齡人員的傾斜,我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各省份也是按照70周歲以上的年齡段劃分。
法律依據:《關於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從2018年1月1日起,對參加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 133號、青人社廳發[2010] 191號文件規定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為退休人員),統一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調整辦法和標准
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⑦ 青海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7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1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標準的基礎上,每增加1年繳費年限,每月再增加3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