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2年社保減免政策是從幾月份開始的
杭州關於社保新政的規定是,對中小微型企業可以免徵5個月的社保費用,受疫情影響,生產困難的這些企業,可以申請延遲繳納社保,最長可延期繳費6個月。而且在社保費用減免期間,並不影響到參保人的各項社保待遇。在申請方式方面,參保單位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保費時,可自動計算並直接扣減應繳費額,無需額外申請。針對不同類型企業,各險種社保費減免標准和執行期限不同。對於大型企業,減半徵收2月份至4月份(所屬期,下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單位當月繳費,減半徵收2月份至6月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下同)的單位當月繳費。對於中小微企業,免徵2月份至6月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單位當月繳費,減半徵收2月份至6月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當月繳費。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減免標准參照大型企業執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減免標准參照中小微企業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2. 2022年社保減免優惠政策
國家最新的社保減免政策在2022年出台,在2022年實施。主要是針對企業在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工傷保險3個項目方面的減免政策。而醫療保險是減半徵收,生育保險不在減免之列。所以現在是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仍需要申報繳納費用。同時,社保減免政策也規定了公積金最長可申請延繳到6月底,但是不能減免。降低企業社保負擔,2022年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針對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出台新政:
1、服務業:2022年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對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在2022年度將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從60%最高提至90%。符合條件的服務業市場主體可以享受。
2、餐飲業、零售業、旅遊業:允許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省份對餐飲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符合條件的餐飲企業提出申請,經參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緩繳,期限不超過一年,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此前,為了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就業發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稅務總局辦公廳印發《關於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2021年4月底到期後,延續實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3、該項政策因為疫情原因經過兩次延期,此次政策明確表示該政策2022年會再次延長。雖然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繳費比例不高,但費率的降低對於企業來說,在一定程度上還是降負了!政策可能有地區政策差異,但目前幾個重點城市北上廣,基本都是在2022年4月30日截止。
法律依據:《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第一條 自2020年2月起,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為5個月;對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徵收,減征期限為3個月。個體工商戶按單位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已繳納減免期間應減免費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主管稅務部門辦理抵退。
3. 明確了!重磅消息:2022年社保繼續減免
根據人社部發布的消息:由於疫情的原因,考慮到很多企業經營壓力比較大,國家針對的推出了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政策,並且這項政策延長到2022年4月30日。那麼社保費率降低到底是怎麼回事呢?今天就來聊聊關於社保減免政策的那些事,其內容如下:
1、社保減免政策,這是怎麼回事呢?
2、用人單位社保費減免了,跟我們個人職工有什麼關系呢?
3、除了社保,我們還能買什麼保險給自己和家人保障?
4. 疫情期間養老保險減免政策
法律分析: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的范圍,包括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具體減免的社保費范圍是:中小微企業和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2020年2-6月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免收(個人繳費部分不免),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2020年2-4月上述三個險種的單位繳費減半徵收。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無需申請即可享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5. 養老保險減免政策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規定,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中小微企業免徵5個月,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參保單位減半徵收3個月,按單位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6. 企業養老保險減免政策
法律分析: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年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各省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下限可繼續執行前一年個人繳費基數下限標准,個人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單位方式參加三項社會保險的,繼續參照企業辦法享受單位繳費減免和緩繳政策。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上一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當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上一年年未繳費月度,可於當年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當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各省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減免范圍、減免時限和 劃型標准 執行,確保各項措施准確落實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減收增支政策。要統籌考慮今年減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調整社保基金收支預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7. 養老保險滯納金可以減免嗎
法律分析:養老保險滯納金是否可以減免,必須根據本地社保政策制定。如果可以減免,社保機構會下發通知。
此外,還有一種法律規定的可以不用繳納滯納金的方式,那就是向社保部門提出暫緩繳納企業負擔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批准同意的話可以不繳納滯納金。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並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所以,養老保險繳納應當按時繳納,如果沒有按時繳納,又沒有向社保部門申請延緩繳納並提供擔保,一律是要徵收滯納金的。
8. 養老保險減免政策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容,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實施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政策,各項社會保險繳費按相關規定正常徵收。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後,延續實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靈活就業人員按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檔次繳費。也就是說,今年起不再實行養老保險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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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養老保險滯納金可以減免嗎
養老保險滯納金不可以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徵收的條件是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按時和足額是並列關系,只要符合一條就可以。滯納金的標準是每千分之五。另外一項條件是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繳納或者補足。如果用人單位置之不理,有關行政部門可以進行罰款,罰款金額是欠繳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即使被罰款了,一樣還要補足社保費,不可能將罰款當補繳的社保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