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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發布時間:2021-10-23 04:31:45

①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的。

根據《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二條 加強組織領導。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准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此項改革順利進行。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製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本決定的實施意見,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本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三條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② 為什麼要改革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就國務院國《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的出台背景和貫徹實施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企業職工早在上世紀末就實行了養老保險制度,而機關事業單位一直實行原來的退休制度,被稱為「雙軌制」。近年來,這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近日國務院作出了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使這一改革終於開始「破冰」。為什麼現在推出這項改革?
答:國務院決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改革條件逐漸成熟、社會共識逐漸凝聚的結果。可以從三個方面觀察分析這一改革的背景:
第一,「雙軌制」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歷史成因。
上世紀80年代以前,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的退休制度雖然也是分別按照不同政策法規執行的,但都是單位自己負擔退休費用,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也大體一致,都是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也就是說,那時,雖然也是「雙軌」,但矛盾不突出。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後,經濟體制改革轉向以城市為中心、以國有企業改革為重點。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有企業由原來的統收統支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被賦予用人和工資分配的充分自主權;在這一背景下,再延續企業自管職工退休的制度,難以適應市場平等競爭的需要,也無法為廣大職工提供穩定、可靠的養老保障,由「企業保險」轉向「社會保險」迫在眉睫,勢在必行。因此,從80年代開始就進行了地方性改革探索。90年代以後,逐步在全國范圍建立了統籌互濟的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均衡了企業之間的退休費用負擔,最終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後來,這一制度又擴大到各類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到去年底,已覆蓋城鎮3.38億職工和退休人員。而機關事業單位,由於不像企業那樣處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點是建立規范的公務員制度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而養老保障改革的進程相對滯緩,總體仍維持單位退休制度。這是形成「雙軌制」的歷史原因。
第二,「雙軌制」引發的矛盾愈益凸顯。
機關事業單位現行退休制度實行近60年,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幹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從制度內部看,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費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和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退休費不堪重負,甚至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二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是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算的,難以充分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從全社會的角度看,也有兩個突出問題:一是由於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相互轉移接續困難,制約了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二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退休費(養老金)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同類人員之間的待遇差距拉大,產生不平衡。
第三,在實踐探索中逐步積累改革經驗。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地區和行業對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探索,先後有28個省市開展了局部試點,全國約2100萬人參加。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部分科研院所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相繼啟動「事業轉企業」改革。2008年,國務院決定在5個省市先行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這些改革,由於沒有更高層次的整體設計,政策的統一性、規范性不足,因而並未從總體上、根本上改變現行退休制度;但把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梳理得越來越清晰,也取得了一些局部經驗,應該說,為全面實施改革奠定了實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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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怎麼交納

退休人員工齡超過35年,按基本工資90%發放養老金

市直某事業單位職工張女士今年年底就要退休,但退休後自己究竟能領多少養老金張女士不是很清楚。記者通過走訪得知,像張女士這樣對養老保險「一抹黑」的市民不在少數。為此,記者采訪了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處的有關人士,請他們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相關問題詳加解讀。

養老保險實施范圍及對象

「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范圍還是挺廣的,凡是市直黨政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駐宛的部署、省屬機關、事業單位以及部隊所屬駐宛的事業單位(國家明文規定不參加地方養老保險的除外)的全體人員,均應參加養老保險。」據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處有關人士介紹,上述單位的全體人員包括:國家幹部、聘用制幹部、全民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集體固定工、退(離)休人員。目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作仍處於試點階段,在國家沒有出台統一規范的政策規定之前,省勞動保障部門要求:各地在鞏固原有工作成果、做好已參保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同時,原則上不再擴大覆蓋范圍。

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分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兩部分。

在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包括:機關在職工作人員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崗位工資)、級別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及國家和省規定的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薪級工資、津貼(活工資部分)及國家和省規定的津貼、補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工資變動情況,定期調整繳費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標准,按上年度12月份在職人員工資總額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總額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行政機關和財政全額供給單位的費率為20%;財政差額、定額事業單位的費率為23%;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費率為22%;在職工作人員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3%繳費;退(離)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養老保險金領取

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市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並經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處核准,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退(離)休人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本退(離)休費;國家、省、市統一規定發放的各項生活補貼,不包括喪葬費、撫恤金、醫療費等。職工辦理離退休手續後,由單位填寫領取養老金申請,並攜帶有關手續和本人檔案,報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處審核養老待遇,並於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基本養老金。按照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的原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與單位繳費情況相結合,離休人員和按時足額繳費單位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得到按時足額發放。

據介紹,基本養老金的計算是按照退休時的檔案工資為基數,以工齡的長短確定養老金的多少。具體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按基本工資的50%發放;工齡滿10年不足2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70%發放;工齡滿20年不足3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80%發放;工齡滿30年不足35年的,按基本工資的85%發放;工齡超過35年的,按基本工資的90%發放養老金。

④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

國務院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規定,內
實行社會統容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因此,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從制度上根本解決了差別,沒有任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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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
「一個統一」,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五個同步」,即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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