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一、提高立法層次,盡快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做好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銜接工作。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內容要與其他法律部門的立法內容相銜接,以保證社會保障法律規范的有效實施。健全社會保障的司法機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健全的司法機制。在條件成熟後,可借鑒國外普遍實行的專門法院審判方式,建立我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院,在審判中充分體現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對社會保障領域里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理。重視社會保障專業人才的培養工作目前,社會保障法學專業以及涉外社會保障法學專業的研究人員奇缺,學科建設落後、應引起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重視。通過多渠道加強這一領域的研究和學科建設,為完善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設提供理論依據已是當務之急。
二、努力擴大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盡量減小城鄉差距。對公民實行普遍的社會保障,是各國社會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條基本原則。所謂普遍性,是指社會保障的對象應包括全體社會成員,凡是國家的公民都應平等地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這一原則不僅要在社會保障項目中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法律、法規中體現,也要在社會保障的其他項目中,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保障項目中體現。當前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進程,落實立法規劃,擴大實施范圍,力求使每個保障項目覆蓋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而且只有體現了普遍性原則,才能依照「大數法則」籌集和積累雄厚的社會保障基金,更好地發揮出社會保障互助互濟的功能和特點。確保社會保險金的無風險支付和保值增值。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途徑必須有嚴格的法律限制。
三、逐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鑒於我國農村地域的廣闊性及地區差異,我國可逐步地、有選擇地、低起點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要加強對現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傳,這一點在廣大農村地區尤其重要.許多農民想參加社會保障,但由於不知道相關法律與政策或對當前的政策持懷疑態度而望而卻步。同時改變農村現行的以土地保障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代之以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合作醫療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保障項目、保障辦法、保障水平等要切實可行,既與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又能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水平。構建農村非農產業群體的社會保障體系,使進入城鎮的農民能夠真正走上城鎮規范的生活軌道,使中國城市化能夠穩步地推進,應當逐步將農村非農產業群體特別是進城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對象,以此構建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之間的銜接通道。
四、分清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關系,明確各自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中應負的責任。另外,社會保障制度的運作必須有資金的支持,必須在政府主導下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政府要將社會保障作為一項長久的制度安排,國家財政就要由現在的半到位發展為真正全面到位,包括中央財政要將社會保障投入增長機制固定比例化,地方財政要由不承擔或少承擔社會保障責任發展到財權與事權及社會保障責任的統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例如,通過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做實個人賬戶,也就是說將部分國有資產從國家財政轉為社會保障基金,以償還老職工的歷史欠債。此外,還可以考慮其他的方式來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如開征新的稅種,除已經開征的利息稅之外,可以考慮開征財產稅、遺產稅等;發行用於社會保障的專項國債等。通過多種開源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才能使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在農村養老保障問題上,必須強調國家的責任,對實行強制養老金計劃的,國家應當通過財政補貼的辦法對農民發放養老補貼,以推動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實施;對於不具備實行養老金計劃條件的,國家應加大社會救濟的力度,以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