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辦理退休手續,算不算是退休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二十一條,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所以你是否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與單位無關,單位不必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而且不必支付你補償金。如果單位繼續聘用你,也是和你建立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沒有為你繳納社保的義務了。當然,如果你們單位人性化操作,繼續幫你繳納社保,直到你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繳費滿15年)也是可以的。
Ⅱ 到了退休年齡,辦理退休需要什麼手續
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分兩種情況,一是有用人單位的職工由單位在達到退休條件當月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二是社會失業人員在達到退休條件前三個月由本人到戶口所在區的退管機構申請、辦理。
辦理退休手續流程:
1、到社保服務中心辦事大廳預約,按預約時間和窗口排隊辦理退休審核手續;
2、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的窗口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3、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符合退休條件的,請帶退休審批表、本人身份證到個人繳費窗口修改基礎信息,確認繳費情況。
4、到指定銀行辦理養老金代發借記卡。
5、辦理完退休手續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審核科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算表》。
Ⅲ 職工已達到退休年齡卻不願辦理退休手續怎麼辦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卻不願意退休,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管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都終止了。
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不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的情形,但是沒有包含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且根據法理,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理應退休,且開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沒有理由支付賠償金。
(3)到了退休年齡不去辦理退休手續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勞動部門辦理企業職工退休的相關規定:
1、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即男(包括幹部)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時間。
2、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退休後的賠償問題,應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
3、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同於勞動者的工資,它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出工作崗位後,所享受的一種社會保障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發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企業必須及時、足額發到退休人員手中,企業主管部門不得擠占、挪用或延緩發放。
Ⅳ 單位員工到了退休年齡辦理手續是必須單位給辦還是自己也可以辦理我的問題是單位不去辦理叫自己去辦怎麼
單位員工到了退休導齡,讓自己去辦不合理,他們不給辦是失聯,你右有權利拒絕。
Ⅳ 我到退休年齡我不辦退休可以繼續上班嗎
可以。
依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關系自動解除。所以,不論是否辦理退休手續,均不再是該單位職工,單位不再支付工資。
若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意繼續上班,則職工與單位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而勞務關系時,用工單位不需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5)到了退休年齡不去辦理退休手續擴展閱讀:
達到退休年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若發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
勞務關系的特點主要有:
1、 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系。
2、 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僱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基於民事法律規范成立,並受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和保護。
4、 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
5、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由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得到的是根據權利義務平等、公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報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務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Ⅵ 公務員到了退休年齡但本人一直不肯辦理退休手續怎麼辦
辦理條件:
(一)正常退休: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且繳費年限達到15年。
(二)病退或非因工傷退休: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繳費年限達到15年,同時具備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書。
(三)特殊工種退休: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工人(包括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礎幹部),同時經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養老處鑒定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
退休審批和辦理流程:
1、單位參保的人員先提出書面申請,單位自審,符合退休條件的,先在本單位公示(告)7日。單位內部無異議,由單位行政部門和工會或職代會同時鑒章。
2、正確填寫《成都市企業職工領取養老金申請表》。
3、職工年滿退休年齡當月,帶齊所有資料到退管科辦理退休審批。
資料為:職工個人退休的書面申請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檔案、公示、《成都市企業職工領取養老金申請表》一式二份、提高退休待遇的有關原始證明等、在職職工減少表、《職工退休(職)審批表》(提前退休人員才須攜帶)。
4、退休審批完畢,符合辦理退休條件的,經辦人員持職工減少表到收費大廳辦理在職...辦理條件:
(一)正常退休: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且繳費年限達到15年。
(二)病退或非因工傷退休: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繳費年限達到15年,同時具備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書。
(三)特殊工種退休:男職工年滿55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工人(包括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礎幹部),同時經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養老處鑒定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
退休審批和辦理流程:
1、單位參保的人員先提出書面申請,單位自審,符合退休條件的,先在本單位公示(告)7日。單位內部無異議,由單位行政部門和工會或職代會同時鑒章。
2、正確填寫《成都市企業職工領取養老金申請表》。
3、職工年滿退休年齡當月,帶齊所有資料到退管科辦理退休審批。
資料為:職工個人退休的書面申請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檔案、公示、《成都市企業職工領取養老金申請表》一式二份、提高退休待遇的有關原始證明等、在職職工減少表、《職工退休(職)審批表》(提前退休人員才須攜帶)。
4、退休審批完畢,符合辦理退休條件的,經辦人員持職工減少表到收費大廳辦理在職人員減少,然後到退管科領取《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通知書》一式二份。
5、單位及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本人對《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通知書》核實無誤鑒章簽字後返回退管科。
6、次月20日之後到退管科領取存摺(單位經辦的由單位經辦人員領取,個人辦理憑本人身份證領取)。
Ⅶ 職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如不去辦理退休手續過幾年再辦退休手續可以嗎
可以。
但是晚辦理退休會晚領養老金,而且不會補發辦理退休前的養老金。
如果到退休年齡,養老保險也累計滿年限。
最好到年齡就辦理退休,免得晚領養老金影響自己權益。
(7)到了退休年齡不去辦理退休手續擴展閱讀:
退休年齡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Ⅷ 如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辦理退休手續怎麼辦
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返聘合同。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8)到了退休年齡不去辦理退休手續擴展閱讀: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堅決按照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職工退休、退職,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勞動權利的根本保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文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