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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數

發布時間:2022-07-17 06:28:51

❶ 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再就業後的補償及賠償問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養老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並未提及退休年齡.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社會保險法>>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出現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仍然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情形,個人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1條已經不再適用.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迴避了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問題.
另外,廣東省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

❷ 公司准備辦理社會保險,但是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怎麼辦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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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
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2010年3月17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
(魯高法函[2009]31號)
最高人民法院: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墾利縣人民法院報送請示的原告李克英訴被告墾利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中,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
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形成不同意見,就有關問題向我院請示。我院研究後認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涉及面廣,各地規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請示。
一、案件的由來
原告李克英之夫許長峰系利津縣明集鄉玉皇廟村農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許長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東營市龍翔石業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門衛工作。2008年9
月29日19時左右,許長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輪車過公路時,與一機動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許長峰死亡。原告李克英於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墾利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許長
峰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墾利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許長峰於1942年9月出生,至受傷之日時年齡已經超過60周歲為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山東省工
傷認定工作規程》之規定作出[2008]NO.6-02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人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東營中院對案件處理的不同意見
多數人意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應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對其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可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理由是:
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又受聘到新工作單位工作,在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爭議焦點在於,該類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法》所規
定的勞動關系。如構成勞動關系,則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反之,則不應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
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當事人許長峰發生事故時年齡已達到66周歲,不管其身份是農民抑或離退休人員,均屬於達到法定
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現工作單位之間已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同樣也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調整。
少數人意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現用人單位間可以形成勞動關系,因工受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理由是:
我國《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由
此可見,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看勞動者是否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隨著我國人口的老齡化趨勢,離退休人員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
二次就業的情形會越來越普遍,認定他們與現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有利於對這一人群的勞動保護。
三、東營中院請示的問題及我院意見
東營中院向我院請示的法律問題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法律並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作為農民也無所謂何時退休。超過六十周歲繼續在城市務工的農民比較多,有些與用工單位
形成勞動關系,依法應當保護這些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平等對待。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看,也沒有將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實際用工,職工在工作
時間受傷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精神,應可以適用《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鑒於本案法律適用問題影響面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對於今後的案件審理具有指導意義,為保證法律適用的統一,現提出對以上問題的請示,請予答復。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錄:相關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一、目前針對超齡職工在工作中受傷是否為工傷的認定在全國各個省市規定並不相同,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明確規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
不予受理,其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二)明確規定可以享受勞動保險。如《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
鑒定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三)沒有明確規定,如東營市對此未規定,但實踐中的做法就是對此類申請不予受
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
[2007]行他字第6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
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❹ 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該如何處理

職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合同自然終止,不能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屬於法定的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企業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並且從達到退休年齡之日起,企業不再給予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社保部門也因為你的年齡到了退休年齡,也不會再受理職工社會保險,不足15年的部分,只能自己繳納。

並且因為是你的年齡到了法定年齡,不是公司的責任,沒有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後,為員工辦理退休手續,原有的合同就會隨著退休而終止,如果企業需要這些員工繼續留在公司工作,就要按照退休返聘的方式進行,簽訂聘用協議即可。

按《勞動合同法》第44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辦理終止合同的手續。

若企業想繼續聘用的,另行簽訂勞務合同(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4)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數擴展閱讀: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現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❺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如何辦理退休手續

勞動者退休手續辦理流程:
1、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金繳納至退休當月,由企業勞資工作人員到社會保險中心退休管理科(或養老待遇福利科)申報退休停繳,列印養老保險清單。

2、企業勞資人員呈報所需材料,進行退休審批。

需呈報材料:1、職工檔案;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3、二代身份證原件;4、企業職工退休核准表;5、社會保險繳費發票。

3、退休金計算方法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基本養老金每年七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4、法定退休年齡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❻ 公司准備辦理社會保險,但是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怎麼辦

1。對已超過退休年來齡的員工源可以簽定勞務合同
而不是勞動合同
因為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
已喪失了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
其與公司的用工關系已不是勞動關系
而是一種受民法調整的僱傭關系
2。如果是辭退員工
只要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
女工人年滿50周歲
女幹部年滿55周歲)
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並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而不論勞動者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❼ 企業可以僱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嗎

企業可以僱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應按僱傭關系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到期與否,均強制終止,簡而言之就是勞動者的資格喪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出台,更是對此做了進一步明確,該解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7)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數擴展閱讀

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是否終止,並不是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必要條件,而是以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必要條件。

這就說明,法律對於勞動者並無最高年齡的限制。從立法本意來看,法律並不強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退出勞動崗位,而是允許他們選擇繼續就業,同時也允許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但是,由於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後,即意味著其已經得到了相應的保障,無需再將其與用人單位之間認定為勞動關系進行傾斜性的保護。

❽ <<關於倒閉關閉集體企業中已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城鎮人口>>

可以,當然,只要你有以前,交保險的檔案就可以,要補齊以前欠下的保險,就可以辦退休了。不要,超了退休的年齡。

❾ 關於配偶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相關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您要領取撫恤金必須到當地勞動局做勞動能力鑒定才可以。

❿ 關於用人單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通知 嵊州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9日發布了《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通知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養老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並未提及退休年齡.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社會保險法>>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出現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仍然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情形,個人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1條已經不再適用.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迴避了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問題.
另外,廣東省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可按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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