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員工到了退休年齡,但社保還未繳滿15年,該怎麼辦
眾所周知,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必須要繳納滿15年才能夠領取養老金,但是很多員工到了退休年齡,社保還未繳滿15年,這個時候是需要採取一定方法的,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三、結語
最後小編想說,很多老年人都不會玩電腦,這個時候就應當拿上自己的身份證,社保卡以及相關的證件,到銀行找工作人員來給自己辦理養老金的程序,這樣才能夠保證老人拿到屬於自己合法的養老金養老金,對於這些職工來說不僅是一種保障,同時也能夠讓他們的生活得到一定的便利。
Ⅱ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開始享受養老金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算沒有享受每月領取養老金,也不能申領失業金了。
Ⅲ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能不能成立勞動關系
是不可以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勞動合同就會終止,雙方以後再無法成立勞動關系,應當認定為勞務關系。
Ⅳ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社保未交夠年限,企業應繼續為其繳納嗎
很多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社保沒有交夠,這種情況非常多!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改為勞務合同。企業就沒有義務在為員工繼續繳納社保。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
總結:社保關系著晚年生活,非常重要,繳費年限不夠,一定要想辦法補齊。方法很多,選擇適合自己的,就可以了!
Ⅳ 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仍在上班,有什麼用工風險呢比如工傷,合同等等,求指教.
你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就應該及時辦理退休,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超出的工齡是不計算的,再有,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工傷保險部門受理很困難,一般是不受理的,簽訂勞動合同也是不允許簽訂的,
Ⅵ 到達退休年齡,但社保未繳滿15年能申領失業金嗎
到達退休年齡,但是社保未繳納15年的。這種情況下應該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的到達退休年齡,但是社保未繳納15年的,這種情況下應該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的,領取失業金必須帶退休年齡以內的時到達退休年齡,但是社保未繳納15年的,這種情況下應該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的,領取失業金必須帶退休年齡以內的時間才可以領取如果你已到達退休年齡,但是社保未繳納15年的,這種情況下應該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的,領取失業金必須帶退休年齡以內的時間才可以領取,如果你已經到達了退休年齡應到達退休年齡,但是社保未繳納15年的,這種情況下應該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的,領取失業金必須帶退休年齡以內的時間才可以領取,如果你已經到達了退休年齡。應該是不可以到達退休年齡,但是社保未繳納15年的,這種情況下應該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的,領取失業金必須帶退休年齡以內的時間才可以領取,如果你已經到達了退休年齡,應該是不可以引起領取的,這個你可以到當地的社保部門再去好好的咨詢一下,這個也許各地的政到達退休年齡,但是社保未繳納15年的,這種情況下應該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的,領取失業金必須帶退休年齡以內的時間才可以領取,如果你已經到達了退休年齡,應該是不可以引起領取的,這個你可以到當地的社保部門再去好好的咨詢一下,這個也許各地的政策有所不一樣,在我們當地是不可以領取的
Ⅶ 已到退休年齡但社保未交滿15年企業能辭退嗎
不能,具體如下:
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視責任來定單位能否辭退。
在2021年第7期的《人民司法》期刊中,最高人民法院鄭學林(民一庭庭長)撰寫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幾個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一文,對這類問題有比較清晰的回復。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我們可以將該條規定視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必然自動終止。人民法院應當對該條規定適用情形作實質審查,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非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因為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
Ⅷ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社保還未交滿15年,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了,這種情況可以申請領取失業金嗎
此種情況,建議與公司協商解決,盡量通過公司補繳社保費用,而且提前說明補繳社保費用由員工自己承擔,不然,但法定退休年紀,公司只能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卻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關於領取失業金的規定。
Ⅸ 已達退休年齡,但未繳滿十五年社保,可否一次性繳清
出現這種情況,一般需要連續繳費滿十五才能辦理退休手續,不可以一次性交清,因為社保基數每年都有遞增,建議你具體情況到當地的社保局咨詢。
Ⅹ 我己達到退休年齡但社保沒買夠15年,公司可不可以繼續買
己達到退休年齡但社保沒買夠15年,公司不可以繼續買,但是個人可以繼續繳納。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是一種再分配製度,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