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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退休年齡能否要求傷殘津貼

發布時間:2022-07-14 02:26:09

㈠ 工傷員工已超過退休年齡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超過退休年齡仍然在用人單位就業的,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勞務關系,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或者侵權責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㈡ 老工傷職工退休後還享受工傷傷殘津貼嗎

法律分析:不再享受了,退休後開始領養老金,沒有工傷傷殘津貼了。如果養老金比原來傷殘津貼低,差額則由工傷保險補齊。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㈢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受工傷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法律分析:1、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目前無法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待遇2、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3、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㈣ 超過退休年齡能否認定工傷

超過退休年齡的不能認定工傷。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發生的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系終止屬於法定終止情形。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無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客觀上也無法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㈤ 年齡超過60歲,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如何要求工傷賠償

年齡已經超過60歲,不能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部門也不會受理,工傷保險是調整在職職工的,年齡超過60歲的,已經是退休的年齡,所以,你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進行索賠。超過60歲已經屬於法定退休年齡了,是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
法律分析
在用人單位工作而受到身體傷害是可以作為工傷索取賠償的,法律規定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以後就不受到勞動關系保護,也就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的,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在司法實踐中,超出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雙方只能是勞務關系,由於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和保護,也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受害人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用人單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形成了僱傭關系,所以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如果達到退休年齡是無法所以工傷的,但是可以通過起訴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㈥ 退休後傷殘有補貼嗎

法律分析:需要根據情況而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並且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部分享受補貼。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㈦ 工傷職工到退休年齡因為沒有繳納養老保險沒有養老金是否可以繼續領取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到退休年齡,因為沒有繳納養老保險,沒有養老金,是可以繼續領取傷殘津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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