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戶口不在老家可以繼承父母的房子嗎
戶口不在老家可以繼承父母的房子。
戶口不在一起將來可以繼承父母的房產,戶口和繼承房產沒有直接關系,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或者所立遺囑無效等情形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對遺產進行分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父母的房子的條件具體如下: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發生;
2、子女必須是合法的繼承人,即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
3、遺產必需為個人財產,即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
4、繼承房產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
綜上所述,戶口不在一起將來可以繼承父母的房產,戶口和繼承房產沒有直接關系,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或者所立遺囑無效等情形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對遺產進行分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B. 繼承父母房產,但無法開具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的死亡證明,甚至連姓名都不知道,該怎麼辦
房產繼承爺爺奶奶死亡證明沒有的話那麼是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派出所開具死亡的證明書,如果確實開不到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利用認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確權,從而再辦理過戶的手續。
法律分析
爺爺奶奶去世較早、當時沒有死亡證明,可以從村委會、派出所開出證明,派出所應當有戶籍注銷的記錄。這里現在這樣開就可以辦理繼承公證,或者找當地公證處問到底要什麼證明才可以。如果不辦繼承公證: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不過,起訴後,還要向法院提供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只是法院也可以調查。關於房產繼承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C. 父母房產過世繼承怎樣最合算
父母房產過世繼承怎樣最合算具體如下:
1、繼承過戶:房產所有人去世後才能辦理繼承過戶,繼承過戶不需要繳納稅費,所以如果符合條件,繼承過戶是最省錢的一種過戶方式;
2、贈與過戶:如果父母健在的時候,父母的房子持有不滿五年的房子可以通過贈與過戶的方式,可以省個稅和增值稅,是直系親屬之間常見的過戶方式;
3、買賣過戶:如果父母的房子持有超過了五年,可以通過直系親屬買賣過戶的方式,父母將房子通過買賣的方式過戶給子女,直系親屬買賣過戶是直系親屬間常用的過戶方式,只需要交契稅,還可以按照房產證原房本價格繳納稅費。
適用遺囑繼承的條件,具體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
辦理遺囑公證須需要的材料:
1、立遺囑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
2、處分的財產為夫妻共有的,應提交結婚證;
3、遺囑內容所涉及的不動產、動產、知識產權、存款、股權,或者其他財產的產權憑證或證明;
4、立遺囑人已經擬定自書遺囑的應一並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房屋過戶繼承以及贈與買賣究竟哪種合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