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孫和外婆的關系證明怎麼寫
【法律分析】
茲有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村民(外公)某某,男,漢族,身份證號碼為多少,其配偶為某某(外婆),女,漢族,身份證號碼是多少,某某(外公姓名)夫婦於某年某月生育一女,名為某某(媽媽姓名),女,漢族,身份證號碼。
某某(媽媽)於某年某月與某某(爸爸姓名、身份證號碼)結婚並於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孩子姓名),身份證號碼為多少,某某(孩子姓名)與某某(外公)、某某(外婆)為外孫女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❷ 送養孩子申請書怎麼寫
第一章 收養登記機關和登記員
第一條 收養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收養登記行政職能的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收養登記工作。
第二條 收養登記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收養登記;
(二)辦理解除收養登記;
(三)撤銷收養登記;
(四)補發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五)出具收養關系證明;
(六)辦理尋找棄嬰(棄兒)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收養登記檔案;
(八)宣傳收養法律法規。
第三條 收養登記的管轄按照《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 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應當使用民政廳或者民政局公章。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刻制收養登記專用章。
第五條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設置有專門的辦公場所,並在醒目位置懸掛收養登記處(科)標識牌。
收養登記場所應當庄嚴、整潔,設有收養登記公告欄。
第六條 收養登記實行政務公開,應當在收養登記場所公開展示下列內容:
(一)本收養登記機關的管轄權及依據;
(二)收養法的基本原則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權利、義務;
(三)辦理收養登記、解除收養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四)補領收養登記證的條件與程序;
(五)無效收養及可撤銷收養的規定;
(六)收費項目與收費標准、依據;
(七)收養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八)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電話號碼在當地114查詢台登記);
(九)監督電話。
收養登記場所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文件供收養當事人免費查閱。
收養登記機關對外辦公時間應當為國家法定辦公時間。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實行計算機管理。各級民政部門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收養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創造條件。
第八條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配備收養登記員。收養登記員由本級民政部門考核、任免。
第九條 收養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一)解答咨詢;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收養登記、解除收養登記、補發收養登記證、撤銷收養登記的條件;
(三)頒發收養登記證;
(四)出具收養登記證明;
(五)及時將辦理完畢的收養登記材料收集、整理、歸檔。
第十條 收養登記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計算機操作,依法行政,熱情服務,講求效率。
收養登記員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保守收養秘密。
第十一條 收養登記員辦理收養登記及相關業務應當按照申請—受理—審查—報批—登記—頒證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收養登記員在完成表格和證書、證明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並復印存檔。對列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作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二章 收養登記
第十三條 受理收養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收養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二)收養登記當事人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持有的證件、證明材料符合規定。
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應當提交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養人應當提交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單人照片,社會福利機構送養的除外。
第十四條 收養登記員受理收養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區分收養登記類型,查驗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類型的要求;
(二)詢問或者調查當事人的收養意願、目的和條件,告知收養登記的條件和弄虛作假的後果;
(三)見證當事人在《收養登記申請書》(附件1)上簽名;
(四)將當事人的信息輸入計算機應當用程序,並進行核查;
(五)復印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單身收養的應當復印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證或者配偶死亡證明;夫妻雙方共同收養的應當復印結婚證。
第十五條《收養登記申請書》的填寫:
(一)當事人「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當事人護照上的姓名填寫;
(二)「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為「××××年××月××日」;
(三)「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當事人是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填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號,並在號碼後加註「(香港)」、「(澳門)」或者「(台灣)」;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號;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護照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元的,應當一並填寫;
(四)「國籍」:當事人是內地居民、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的,填寫「中國」;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上的國籍填寫;
(五)「民族」、「職業」和「文化程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填寫;
(七)「健康狀況」填寫「健康」、「良好」、「殘疾」或者其他疾病;
(八)「婚姻狀況」填寫「未婚」、「已婚」、「離婚」、「喪偶」;
(九)「家庭收入」填寫家庭年收入總和;
(十)「住址」填寫戶口簿上的家庭住址;
(十一)送養人是社會福利機構的,填寫「送養人情況(1)」,經辦人應當是社會福利機構工作人員。送養人是非社會福利機構的,填寫「送養人情況(2)」,「送養人和被收養人關系」是親屬關系的,應當寫明具體親屬關系;不是親屬關系的,應當寫明「非親屬」。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的,送養人有關內容不填;
(十二)「被收養後改名為」填寫被收養人被收養後更改的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欄不填;
(十三)被收養人「身份類別」分別填寫「孤兒」、「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繼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應當寫明具體親屬關系;
(十四)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要同時填寫收養人和送養人有關內容。單身收養後,收養人結婚,其配偶要求收養繼子女的;送養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送養人有關內容不填;
(十五)《收養登記申請書》中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送養人是社會福利機構的經辦人)的簽名必須由當事人在收養登記員當面完成;
當事人沒有書寫能力的,由當事人口述,收養登記員代為填寫。收養登記員代當事人填寫完畢後,應當宣讀,當事人認為填寫內容無誤,在當事人簽名處按指紋。當事人簽名一欄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第十六條 收養登記員要分別詢問或者調查收養人、送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被收養人和其他應當詢問或者調查的人。
❸ 孩子的贈與領養證明怎麼寫
抱養證明怎麼寫
抱養證明怎麼寫
一、 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這個你朋友滿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這個應該沒問題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這個也應該沒問題
(4)年滿30周歲。 (這個你朋友滿足)
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二、 收養人擬收養本中心兒童須提供的材料
(1)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復印戶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須復印子女的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收養人常住地的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5)本中心康復醫院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復印件一律採用 A4紙。
三、 收養程序
(1)夫妻雙方年齡均滿30周歲,身體健康、有良好經濟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願收養本中心棄嬰(童)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深圳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申請收養。
(2)經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審核後符合收養條件的,在福利處領榷收養登記申請書》。
(3)擬收養人向本中心保育一科遞交有關收養材料,填寫「收養深圳市社會福利中心棄嬰(童)申請表」,經保育一科審核後由分管領導和中心領導審批。
(4)保育一科按申請的先後順序、無生育子女優先的原則通知申請人來我中心與孩子見面。由保育二科提供2—3個孩子供其選擇,任何人不得直接到保育二科挑選小孩。
(5)如初步同意收養該孩子,由擬收養人填寫「深圳市社會福利中心棄嬰(棄童)收養觀察審批表」,簽定「家庭收養觀察協議書」,經領導審批同意後,由保育一科填寫「棄嬰(童)離院通知書」,可將孩子帶回家觀察3-6個月,觀察期內可帶孩子到醫院體檢,體檢費用由申請人負責,檢查發現有器質性病的可考慮退換。
(6)經過3-6個月的觀察,同意收養該孩子的,認真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帶齊有關收養材料,提供被收養人正面免冠大1寸彩色相片4張,來本中心保育一科辦理相關手續。
(7)《收養登記申請書》由中心領導簽名、蓋章後,保育一科通知擬收養人將其遞交深圳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並申請刊登擬被收養棄嬰(童)的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天如無親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認領的,民政局再通知收養人到民政局社會福利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8)收養人辦妥收養登記手續、領榷收養證》後,收養人將《收養證》正本及復印件遞交保育一科,由保育一科填寫「深圳市社會福利中心棄嬰(童)送養登記表」,並備案歸檔,同時填寫「居民變更姓名申請表」。
(9)「居民變更姓名申請表」 由中心領導簽名、蓋章後,保育一科通知收養人將其遞交市公安局戶籍科辦理孩子更名手續,同時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10)保育一科每月統計收養觀察人數和領養人數,每年裝訂成冊交檔案室統一保管。( 勵志天下 www.li123.net )
❹ 收養個人申請書怎麼寫
姐說你去那種負極辦辦戶籍,那個地方寫個申請。你要肯定跑好多個部門的。
辦理條件:
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30周歲。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辦理登記所需材料:
1.家庭戶口簿;
2.身份證;
3.婚姻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證明;
5.撿拾經過證明;
6.棄嬰發現地派出所出具的棄嬰證明;
7.市計生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根據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領養孩子需辦理以下手續: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 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❺ 收養手續怎麼辦,收養人申請書怎麼寫
以廈門市為例,根據廈門市民政局網站資料,http://www.xmmzj.gov.cn/wsbs/cjwt/201208/t20120828_523850.htm
如何辦理收養登記:
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棄嬰、兒童: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說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⑤ 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街道或鎮計劃生育部門)。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②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該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③ 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
④ 組織作為監護人的,提交其身份證件(福利機構負責人)。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養的書面的意見書;
②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兒童: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⑤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街道或鎮計劃生育部門);
⑥ 對於雙方年滿三十周歲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須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不違反我市現行計生規定的協議;
⑦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⑧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⑨ 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養的書面的意見書;
3、收養孤兒: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組織作為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② 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應提交實際承擔責任的證明;
③ 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④ 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還應當提交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生父母死亡證明、戶口簿注銷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3)被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同意被收養書面意見書(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
4、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子女: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⑤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街道、鎮計生辦)(夫妻年滿三十周歲,無子女者方可收養,無生育能力者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有生育能力者必須與常住地計生部門簽訂不違反現行計生規定協議書)。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② 提供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生規定協議書(鎮、街道計生部門);
③ 提供其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證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
④ 其中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公安部門、法院);
⑤ 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證明(法院和單位出具);
⑥ 送養方與收養方必須訂出協議。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同意被收養書面意見(滿十周歲以上的)。
5、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婚姻狀況證明,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⑤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鎮、街道計生部門)。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②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③ 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書面意見書)。
6、繼父母收養繼子女: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② 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③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被收養人一方配偶死亡、離異、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證明(由公安、法院出具);
④ 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子女被繼父或繼母收養意見書。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書面意見書(滿十周歲以上者);
② 戶口簿、身份證。
7、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棄嬰、兒童,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或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子女的,到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1)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護照;
② 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護照;
② 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經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
② 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
② 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5)台灣居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③ 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8、核准范圍:
收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計劃生育的法規、規章。
(1)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① 喪失父母的孤兒;
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③ 生父母由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① 孤兒的監護人;
② 社會福利機構;
③ 由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 無子女;
②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③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④ 年滿30周歲。
(4)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5)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的限制。
9、核准程序:
收養社會棄嬰、孤兒和兒童,經區民政局審核,具備條件,手續齊全的,到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登記,發給收養證書;收養福利機構的棄嬰、孤兒和兒童的,當事人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請,具備條件,手續齊全的,給予登記發給收養證書。以上所有收養需要黑白照片:
①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照2寸三張;
② 收養人1寸各一張;
③ 被收養人1寸二張。
10、核准時限:
申請收養登記,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發給收養證書;受理之時才登報的待登報期滿後發給收養證書。
11、收費標准:
收費標准為國家物價局、財政界[1992]價費字349號文:
① 申請收養手續費(件)20元;
② 收養登記工本費(件)10元;
③ 收養登記調查費(件)220元;
④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費(件)100元。
12、接待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為窗口受理時間,下午為整理內業資料時間。
可根據以上規定,出具相關材料辦理收養手續。
❻ 證明生父母單方送養的收養公正書是不是就能給子女上戶口了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18
❼ 怎樣䃼辦收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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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補辦收養證明
如何補辦領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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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戶
推薦於 2017-10-08
1 辦理手續是在收養方還是送養方所在地的民政局?
是在送養方所在地的民政局。《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 收養方除了計生辦出具無子女及放棄生育證明、單位出具婚姻子女情況撫養能力等證明、醫院出具無精神病、傳染病證明,此外還要什麼證明?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3 送養方必須向民政局出具什麼證明?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六條規定:「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 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4 送養方和收養方之間是否必須寫個協議?
是可以訂立收養協議,但不是必須的。友情提示一點,這樣做確實是必要的,可以明確雙方間的權利義務,省得以後出現不必要的爭議。對此,我國《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
❽ 過繼證明怎麼寫需要什麼樣的材料
依據我國《收養法》的一些規定,具體如下:
1. 孩子過繼,被收養人條件。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 孩子過繼,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收養人只能收養1 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重點:
3. 孩子過繼,收養人擬收養孩子須提供的材料。
(1 )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復印戶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須復印子女的戶口簿);
(2 )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 )收養人常住地的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5 )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一律採用 A4 紙。)
4.孩子過繼,一般社會機構孩子收養的程序。
(1 )夫妻雙方年齡均滿30周歲,身體健康、有良好經濟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願收養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當地民政局申請收養。
(2 )經市民政局審核後符合收養條件的,領取《收養登記申請書》。
(3)如初步同意收養該孩子,由擬收養人填寫相關表格,等待審批和現孩子撫養一方同意。
(4 )經過3-6 個月的觀察,同意收養該孩子的,認真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帶齊有關收養材料,提供被收養人正相片若干張,到民政局登記確認。
另外,《收養法》相關法條規定: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對於從其他親朋等個人家庭之間過繼孩子的,需要有口頭或書面過繼協議,並需要到民政機構登記或公證,如若不登記或公證,則不構成合法的事實收養或成立繼父母子女關系,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財產繼承等可能不受法律保護。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在過繼認定有效的情況下,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也如收養關系一樣因過繼事實而消滅呢?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關系應依據過繼協議來確定。協議約定過繼之後,不再與生父母發生關系的,可以按照收養事實處理;協議約定過繼之後,仍應對親生父母承擔贍養義務,仍有權繼承親生父母之財產的,應當認定過繼之後,過繼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變;如果過繼協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要結合過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是否存在扶養事實來認定。
總之,孩子過繼一般是親朋之間自願發生的,現實中很難說遵從了什麼有效的法律協議,更談不上登記確認了。所以,如果發生撫養、繼承等糾紛,還是需要根據情況,咨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讓他們幫助你排憂解難,要比自己實際操作強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