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欠債子女正確的處理方法
法律分析:
1、被執行人有合法可居住房屋,雖然被執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但是如果其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房產的話,被執行的人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執行的。比如說父母欠債不還且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但只要其成年子女名下有房產,那麼父母的唯一住房就可以被強制執行
2、有轉移產權行為的,當法院判決還款後,有的債務人依然不願意還錢,想鑽「唯一住房不可執行」的空子,將名下多餘的房產轉移到他人名下,導致當強制執行財產時只有唯一住房。這種情況一經查實,具有財產轉移性質的房產贈與協議無效,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無論是否唯一)都還是會飢慎被強制執行用於還債。
3、不符合最低生活標準的住宅。法院不強制執行唯一住房是為了給債務人最低生活保障,但不是為了讓債務人逃債避債的。有的債務人認為,反正唯一住房不可執行,自己就往好了買、往大了買,這樣又不用還錢,又有好房子住。這是不可能的,如果債務人的住宅超過了當地最低生活標准(可參照當地公租房面積及裝修配置),法院就可以執行該唯一住宅,在執行後債權人為其提供符合標準的住宅或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的平均租金支付一定的金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但該條規定實在過於簡單,覆蓋面太窄,導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同法院以及不同的執行人員對此條款存在不同的理解,採用不同的處理方式,造成法律適用的困惑甚至紊亂。共有財產執行的核心問題是共有財產的分禪高割,法院對共有財產的執行就是公權力強行爛襲敬介入共有財產分割的過程,不同的分割方式決定法院需採取不同的執行程序和執行方法,而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又與共有財產的類型及共有物本身的特性密切相關。
❷ 父母債務子女名下房產能查封嗎
父母欠債,房子是兒子的名字法院無權查封。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如果該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的,其物權就歸兒子所有,不屬於父母的財產,
而且,父母的欠債,也應該由父母來承擔,兒子沒有幫其償還債務的法律義務,所以法院是不可以進行查封的。
但是,如果存在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由父母將該房屋贈與給兒子、或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給兒子等情形的,
則該行為無效,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確認該行為無效,之後就可以正常查封和執行的。
另外,如果該房屋是由兒子繼承父母的遺產所得的,則兒子有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父母債務的義務,法院可以查封該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