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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監護人

發布時間:2020-12-01 12:12:03

1. 老人是否可以指定監護人

老人的監護人一般是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進行指認,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有法院進行指認。
指定程序:
第一,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法總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從此范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通意見》作了詳細規定;
第三,當事人沒有民法總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 老人的監護人法律是怎麼定的

首先,目前抄的民法通則並沒有對除精神襲病人、痴獃人以外的成年人監護人進行規定。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其次,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進行了規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 子女不贍養老人老人可自行選擇監護人嗎

此外,民法總則第35條還規定,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版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權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有觀點認為,對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完善是民法總則很大的一個亮點,適應了中國老齡化社會發展的要求,有利於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4. 老人有監護人嗎

在我國監護只針對兩種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兩版類人也就是民權法上所說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因為年紀幼小或精神失常,不具備保護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設置監護人代理他們進行民事活動,保護他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這才是設立監護制度的目的所在.
而對於老人,只要不是精神失常的老人,他只是因為身體的衰老而沒有養活自己的能力,與之相應的,民法為其設立的制度就是贍養制度,而不是監護制度.盡管身體老了,可老人的心智只有比年輕人更健全,他不需要別人的監護.

5. 怎樣申請無行為能力老人的監護人

您好: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主要是按親權確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6. 老年人的監護人

理所當然的需要了!!
首先,大部分老年人的身體素質較差,外出時很可能再體力方面需要幫助,譬如說,上下樓梯,對於年輕人是很簡單的事情,但對於老年人則會顯得比較困難!!
其次,老年人通常都患有高血壓等常見病,若在無人陪同的情況下獨自外出,當老年人自身遇到病發時,很難想像其後果的。
作為兒女來講,我們應該抽出時間陪老年人外出,也算是盡一份孝道吧!

7. 老人的監護人只能是一人嗎

當然不是,法律對監護人的人數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具體人數依具體情況而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一、何謂監護

是指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而由特定的公民、組織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管理和保護的制度。

二、對老人實施監護的依據是《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

1、《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委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1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對精神病人不要有誤解,對於老人來說,如果老年病人喪失思維記憶,或因腦梗導致的喪失行為能力,或得了嚴重的老年痴呆等等,均屬於《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3、監護人資格是有法定順序的,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

三、對監護人爭議的解決

《民法通則》第17條明確規定:對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1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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