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本人重慶雲陽縣,自己繳納16年社保,按最低60%,個人賬戶結余約5.5萬,2021年退休能領多少錢
因為繳費的基數不一樣,地區也不一樣,所以退休的金額也不一樣。估計七百元左右。
㈡ 重慶各區縣退休金一樣嗎
不一樣。
根據查詢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得知,重慶各區縣退休金不一樣。重慶市退休工資可以分為三個檔次,第一檔是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退休金為每月680元。第二檔: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萬盛區、長壽區、江律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雙橋區、綦江縣、潼南縣、銅梁縣、大足縣、榮昌縣、璧山縣,退休金為每月560元。第三檔: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退休金為每月520元。
㈢ 2022年重慶退休老人養老金調整標准
重慶市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
按照兩部《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和兩部批復建議,經重慶市同意,現就我市2022年調整退休槐液運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企業退休人員。
1.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2.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3.按照相關法規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並在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和城鎮超齡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離休幹部、我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等不執行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方法及標准
(一)定額調整。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埋行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其中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低於15年的,統一按15年進行調整。
2.退休人員以本人2021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0.45%。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三)適當傾斜。
1.符合本通告調整范圍第(一)項第1、2目相關法規的企業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相關法規傾斜調整:
(1)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對我國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區、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下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對200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超過20年的,每超過1年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4)對企業退休轉幹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2021年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2.符合本通告調整范圍相關法規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相關法規傾斜調整:
(1)對我國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對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對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5周歲及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對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8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85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9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3.企業退休人員增發高齡人員養老金繼續按原相關法規執行。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相關法規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鉛梁;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相關法規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其他
各區縣(自治縣)社保經辦機構按本通告確切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審核,送市社保局匯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各區縣(自治縣)社保經辦機構按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㈣ 重慶養老金調整細則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國家要求各地以本省市2021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為高限確定調整比例和水平。
重慶市調整辦法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制定,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具體為:
一、調整范圍
符合條件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屬於重慶市2022年調整范圍。
(一)企業退休人員。
1.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2.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3.按照《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等有關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並在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和城鎮超齡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離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等不執行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及標准
分為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
(一)定額調整
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即符合調整范圍的所有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其中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低於15年的,統一按15年進行調整。
2.退休人員以本人2021年12月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每人每月增加0.45%。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三)傾斜調整
1.符合本通知調整范圍第(一)項第1、2目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1)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區、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下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對200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超過20年的,每超過1年每月增加2元,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4)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2021年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2.符合本通知調整范圍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1)對國務院批準的艱苦邊遠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對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對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5周歲及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對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8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85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22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9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3.企業退休人員增發高齡人員養老金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㈤ 雲陽農村社保繳費標准
重慶市雲陽縣(南溪鎮)的社保是否能一次性繳清需要分情況,如下所示:
一、職工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又不足15年的。
渝人社發[2013]67號文件規定: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保並繳費,且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及以上,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後辦退休。從2011年7月1日起發養老金。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報參保並繳費,但在2011年7月1日及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滿5年時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從完清繳費的次月起發養老金。
(3)2011年7月1日及以後申報參保繳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時辦退休,從批准退休之月起發養老金。
二、離開重慶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人員參加養老保險:
渝人社發【2013】19號」文件規定下列人員,其離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可以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因自動離職,被開除、被判刑而離開本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的正式在編人員;重慶市城鎮各類企業因被開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動離職,被開除、被判刑而離開城鎮企業的原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在部隊服役期間,被開除軍籍人員。
三、涉及戶籍制度改革中相關人員社會保障問題:
渝人社發[2010]182號文件規定,涉及戶籍制度改革中相關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間不規范建設用地的失地農民、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間水利水電用地的失地農民以及2010年8月1日以後成戶轉戶口的退宅基地人員,其養老保險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中原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規定執行。區別在2010年8月1日以後成戶轉戶口並退宅基地的人員參加養老保險不享受政府補貼。
(2)其它社會保障問題,與城鎮人員一樣同等執行現行相關社會保障政策規定。
四、成戶轉為城鎮居民並退出宅基地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條件、待遇支付的時間和標准:
參加退地農轉城人員養老保險的條件,按照渝人社發【2010】182號文件規定:
一是整戶轉非,即在2010年8月1日的戶籍人口成戶全部轉非;
二是退出農村的宅基地,即將其宅基賣給縣國土房管局,並交易成功的。
繳費標准:
(1)老齡人員:領取補償費之月(雲陽縣目前按申報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一,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一年,增加1300元,一次性繳納;
(2)領取補償費之月(雲陽縣目前按申報之月),女年滿40周歲不足55周歲、男年滿50周歲不足60周歲的人員,一次性繳納4.1萬元社保費,然後可以續繳到退休年齡;
(3)領取補償費之月(雲陽縣目前按申報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一年、……),然後,續繳至最低15年以上。這些都是繳費標准,如果以後的繳費基數作了調整,再申報的參保人員繳費,以調整後的為准。如果還沒到領取保險金的年齡就死亡的,將個人一次性繳繳納的保費退還給法定繼承人。
待遇支付的時間:社保所正式受理其參保申報之月,男年滿60周歲及以上、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如能及時完清繳費的,待遇支付的起始時間為2012年11月份;其餘人員按規定繳納了養老保險費之後,待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辦理退休並開始領取養老待遇。
待遇支付的標准:70周歲以內的人員每月領500元;70至75周歲的每月領550元;75至80周歲的每月領600元;80周歲以上的每月領700元(這些都不含今後有可能調高的部份)。如果已領待遇,但領取的時間不長就死亡的,其個人一次性繳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後的余額後,一次性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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