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04年離休老幹部死亡喪葬費是怎麼規定的
從1990年我國工資制度改革後,喪葬費、撫恤金和遺屬補貼分為機關事業和企業兩條線。
(1)機關事業喪葬費和撫恤金。
按照國家民優[1986]6號文件規定「離休退休的機關工作人員因工犧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十個月標准工資,但不得超過3000元,喪葬費為250元。」喪葬費主要用於死者的服裝、被褥、骨灰盒、火化等費用。黑人聯字[1988]23號規定「喪葬費由原來的250元增加到500元,此款由殘者工作單位和家屬共同掌握使用,結余部分歸家屬,超過部門由家屬負擔」。黑民優[1992]120號文件規定「病故按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計發,取消不得超過分3000元的規定」。黑人聯字[1994]39號規定「今後凡國家規定增加的離退休費,均計入一次性撫恤金」。黑人聯字[1995]13號規定「喪葬費由500元增加到800元」,黑人聯字[1998]10號文件規定「喪葬費提高到1200元」。
(2)企業喪葬費和撫恤金。
1990年前企業離休幹部喪葬費、撫恤金和遺屬補貼與機關事業是統一標准,於1993年3月20日省勞動廳、財政廳、省總工會聯合下發了黑勞險字[1993]34號文件,規定企業幹部職工死亡「喪葬費為500元,撫恤金因工死亡為2000元,因病死亡的為1000元」。黑勞險字[1994]90號文件對企業遺屬補貼做了調整,但喪葬費和撫恤金仍保持原來水平,前面談到拉於企業事業差距問題,在2000年離休幹部企業與機關事業在離休費上基本拉平,喪葬費、撫恤金方面至今仍存在較大的差距,在此談到這個問題是因為有如下三個方面原因。一是近幾年來乃至今後一段時間是老幹部病故的高峰期,每位老幹部病故後按政策規定處理他們的喪葬費、撫恤金是我們必須面對的現實。二是全省企業與機關事業拉平差距後,很多老幹部造成誤解,認為他們從此執行機關事業標准,因此在處理他們的後事時一方面是必須按政策規定辦事,另一方面必然需要做一些解釋工作。三是伴隨著事業單位改革,一部分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單位,但這些單位的老幹部是在原來事業單位性質時離退休。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破產、轉制、拍賣、租賃企業離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精神,省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等六部委下發了黑老乾聯字[1998]4號文件。其中第9條規定"由機關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性質單位的離休幹部,其離休費仍按原標准執行,原來享受的待遇不變,「對這一問題廳字[1999]33號《關於提高企業離休人員離休費水平的通知》通知中第五條已明確規定」,2000年以後,企業離休人員參照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標准調整離休費,不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辦法」。因此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後,老幹部保留原事業單位離休費標准,以後再調整工資,仍繼續執行機關事業工資標准,由勞動部門審批,在他們病故後仍執行機關事業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
(3)遺屬補貼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遺屬按照黑人聯字[1995]3號文件規定,遺屬居住地在鄉鎮的,每人每月65元,居住在縣城的每人每月70元,居住在哈爾濱、齊齊哈爾市的每人每月80元,居住其他地市的每人每月75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加發10元,紅軍遺屬加發15元,孤身一人的再加發10元。黑人聯字[1998]10號文件規定「遺屬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凡享受遺屬補助的今後隨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對紅軍和抗戰時期參加革命的副廳級離休幹部遺屬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增加10%」。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各地市、各地區標准不是統一的,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每人每月140元。
企業老幹部遺屬按照黑勞險字[1993] 34 號文件規定一般遺屬居住在鄉鎮每人每月50元,居住在縣城每人每月55元,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雞西、雙鴨山、鶴崗、伊春、七台河、大慶市每人每月60元,居住在哈市、齊市、黑河市、大興安嶺、孫吳縣、嘉蔭縣每人每月65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加發10元,紅軍遺屬加發10元。為了適應經濟發展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2000年9月27日總局轉發了黑勞社發[2000]24號文件《關於調整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的通知》,通知規定原65元標準的增加到105元,原50元的增加到90元。紅軍遺屬加發20元,抗戰以後參加工作的遺屬加發10元,鰥寡孤獨遺屬救濟費低於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