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犯人進看守所前體檢,會不會體檢艾滋病
會有健康檢查,但是沒有明確是艾滋病。在進入看守所之前,通常需要進行體檢。在通常的看守所里通常有體檢設備和醫生,沒有必要去醫院檢查。
除了身體檢查外,體檢還有三個主要目標:一是檢查傳染病,檢查身體傷害;二是檢查身體是否隨時帶有任何違禁品;三是X光檢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2、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3、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1)法院送看守所前體檢是什麼流程擴展閱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條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鑒定。
2、與健康檢查有關的問題
(1)健康檢查的具體要素:血壓,血常規,心電圖,超聲B(肝,膽,腎),胸部X線。
(2)健康檢查程序和程序:當治療單位將嫌疑人或被告帶到市立醫院進行檢查時,帶有他的羈押證明,逮捕證明或判決書副本案件處理組的警察單位和「醫務人員體檢表」將免費從市立醫院收費站領取「衛報醫療檢查卡」,然後開車囚犯在市立醫院急診室進行咨詢。過敏史,家族史等。
(3)健康檢查結論:為了減少病例處理單位的工作量,檢查結果將由市拘留中心和醫院的體檢服務機構收集,不需要業務處理單元。
Ⅱ 進看守所前五項體檢是什麼
一、進看守所前五項體檢是什麼
1、進看守所前五項體檢,血壓、體溫、心電圖、既往病史、外傷。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犯在被看守所收押前,一般會進行體檢的,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等的,不予收押。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九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區別是什麼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區別如下:
1、被看押的人違反的法律不一樣。拘留所關押的一般是觸犯了行政方面的規定的人;看守所關押的大多是觸犯刑法的人,如經歷過犯罪的人、犯罪嫌疑人,還有就是刑期不滿一年的人。
2、拘留所關押的人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而受到拘留,或者是法院決定應該進行司法拘留的對象;看守所關押的人是根據法律規定被逮捕的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刑期或是剩餘刑期一年以下的罪犯。
3、看守所的監管活動都由當地檢察院監督進行,管理的依據是根據刑事方面的規定來進行;拘留所的監管活動沒有法律規定由哪個部門監督,所依據的是治安管理方面的條例來進行。
4、看守所是刑事方面違法的關押場所,並且是為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設立的,它具有的是保障性質的羈押場所;但拘留所是對行政性質的處罰所針對的,是一個處罰的地方,所以它具有懲罰的關押場所。
Ⅲ 進看守所需要體檢嗎。
進看守所之前,需要體檢的,但是一般正規看守所里都有體檢設備和醫生,不用去醫院查。體檢除了表面看看是不是正常處,主要有三個目的,一是查有沒有傳染病,二是查身上有沒有傷,三是通過X光查體內有沒有夾帶違禁品。
一、犯罪嫌疑人進看守所前的體檢費誰出
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各地公安機關保障。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公安部《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三十一條規定,人犯在看守所犯病的,應當由看守所進行治療,需要到醫院之類的,費用由國家劃撥的給養費中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人犯給養費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衛生醫療、日用品、取暖、降溫、押解、學習以及其他必需開支的項目的費用。對違法者的口糧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價格情況商定。第三十一條對患病的人,應當及時治療。罪犯服葯的,獄警應當在場。發現患有傳染病的,應當立即隔離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住院治療;辦案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拘留時體檢是自費嗎
行政拘留的體檢費是要自己出的,除非進入強制戒毒所,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才免費。派出所無權決定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三、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發現被拘留人身體有傷或者情況異常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拘留所詳細登記傷情或者異常情況,並由送拘人員和被拘留人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