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被執行人可以交養老保險嗎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是可以購買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一種,購買社會保險不在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進行的消費項目中。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⑵ 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可以購買養老保險嗎
限制高消費、無法獲得銀行貸款,影響孩子參軍、考公務員、事業單位。但不影響自己購買養老保險。
⑶ 父親欠債成為老賴,父親為兒子買的保險會被法院執行嗎
父親為兒子買的保險不會被法院執行,而且起訴時債權人只能起訴債務人,不能牽連子女。
我國人口巨多,因此每年都會有許多老賴出現。這些人有的是因為做生意失敗從而欠下銀行的錢,有些人則是好吃懶做在網路平台借錢來享受美好的生活,錢花光以後也沒錢還錢,因此逾期被起訴至法院。無論是什麼原因,這些人都會被法院列為老賴,並且更加嚴重者就會成為失信人員,不能使用各類公共交通工具,而且在生活處處受阻,所以說大家還是要按計劃借錢,不要成為逾期者。
⑷ 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可以購買養老保險嗎
法院失信被執行人是可以購買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一種,購買社會保險不在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進行的消費項目中。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4)老賴給孩子買了養老保險怎麼辦擴展閱讀:
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不允許進行的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⑸ 老賴把財產都轉移給了子女,債主遇到這種事情應該怎麼辦
父母名下明明有數百萬元的債務,卻還將財產過戶至兒子名下。
債主不幹了!
法院經審理查明,石某系被告胡某的債權人,確認雙方債權的判決已於2016年生效。
因胡某未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石某申請強制執行,胡某一家的房屋被法院輪候查封並列為可供執行的財產。
2017年小胡起訴要求過戶房屋時,胡某一家人明知有未清償的債務糾紛進入執行程序,仍然將名下財產以贈予的形式轉移給小胡,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松江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經核准產權登記於胡某夫婦及小胡,共有方式登記為共同共有,故上述房屋產權屬於三人共有。
小胡起訴父母的訴訟名為所有權確認糾紛,實為胡某夫婦將屬於其二人的產權份額無償贈與小胡。
而在該案審理過程中,三人均明知胡某有數筆到期債務尚未清償且已進入執行階段,卻未向法庭如實陳述,通過所有權確認一案利用法院判決以期減少胡某的資產逃避執行,致使案件處理結果損害了石某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現石某以胡某合法債權人的名義申請撤銷原所有權確認的判決書,於法有據。
最終法院撤銷判決,將房屋產權恢復至胡某一家三人共同共有。
「老賴」夫妻轉讓房產給兒子無獨有偶,下面這對「老賴」夫妻,欠了別人的錢一直賴著不還,還偷偷把房產轉讓給兒子,自以為能瞞天過海,逃避法院執行。
2009年9月,簡某助因經營不善急需一筆資金周轉,作為親戚的簡某興便爽快的出手相助,至2015年3月,簡某助共向簡某興借款730000元。眼看借條上約定的還款期限已過,簡某助根本沒有任何還錢的意思,甚至拒接簡某興的電話。一怒之下,簡某興將簡某助夫妻二人告上法院。
經過調解,簡某興同意再寬限一些時日。可協議生效後,簡某助夫妻依舊沒有還錢,簡某興只得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豈料,簡某助夫妻倆為了躲避債務,竟偷偷將房產轉讓給了自己剛參加工作兩個月的兒子,並辦好了過戶手續。
得知這一消息後,2016年2月,簡某興向法院申請撤銷簡某助夫妻轉讓房產的行為。隨後,南靖法院依法判處該房產轉讓無效,責令簡某助夫妻10日內恢復房產登記。
很快,案件再次進入執行程序,9月18日,南靖法院執行局法官依法對該處房產進行了查封,並向有關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停辦相關房產登記手續,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⑹ 子女可以為失信父母買泰康養老保險么
可以買,但是被法院發現的話會被執行掉,所以還不如不買,或者還不如先幫你父母還錢。如果你真想買的話,還不如買社保養老險,這個至少在他們開始領退休金前不會被執行,而且即使開始執行,也會預留部分生活款。
⑺ 老賴對社保養老有影響沒有
法律分析:進入老賴黑名單後社保賬戶是不會受影響的,但是在其高消費或經法院判決後凍結資產時會對銀行賬戶有影響。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⑻ 失信人員可以買養老保險嗎
法律分析:法院失信被執行人是可以購買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一種,購買社會保險不在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進行的消費項目中。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⑼ 失信被執行人可以交養老保險嗎
法律分析:老賴有交社保的權利。老賴可以交社保,但額度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對於失信被執行人,國家不會剝奪其工作的權利,而只要有工作,工作單位就要交社保,這是國家的一種強制保險制度;另外,即使沒有工作,也是可以個人交社保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⑽ 進入老賴黑名單後社保賬戶會不會受影響
進入老賴黑名單後社保賬戶是不會受影響的,但是在其高消費或經法院判決後凍結資產時會對銀行賬戶有影響。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10)老賴給孩子買了養老保險怎麼辦擴展閱讀: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