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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養老金企業拖欠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8-05 08:35:51

⑴ 企業拖欠養老保險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企業拖欠養老保險費用的,職工可以向社保徵收機構舉報,由社保費用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補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⑵ 企業拖欠養老保險金,又不給補繳怎麼辦

及時咨詢當地主管部門。及時補交,國家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有明文規定,但各地執行略有差異。

⑶ 單位欠繳養老保險,我該怎麼辦

欠繳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必須採取措施補繳欠費,確實難以補繳的,經職工本人同意,也應辦理轉移或退休手續。職工退休後,在此之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中的個人欠費部分不再補繳,以後清償欠費時,不再補繳個人應繳納部分,待遇也不再重新計算。
如果該企業確實難以補繳,自己先墊付上,有錢再還,這樣做對你還是有利的。

⑷ 公司拖欠養老保險怎麼起訴

法律分析:當事人因公司拖欠養老保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相當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及其住所。法院在收到當事人遞交的起訴狀後會對案件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法院會對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會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⑸ 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的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做出賠償,並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這將導致企業越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損失越大,成本越高。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經責令仍未補繳等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⑹ 破產企業欠繳職工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破產拖欠職工養老保險金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或對其拖欠養老保險的情況進行起訴,根據法律規定,職工的社保和工資是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清償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倒閉後,企業拖欠的養老保險擁有優先受償權,企業經過破產清算後的資產,應當首先補繳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破產受理前的社保作為破產債權由清算組清算。其中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基本醫療保險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屬於優先清償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⑺ 企業拖欠員工工資和養老保險應該如何解決

如果企業拖欠員工的工資和養老保險,應該輸送到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這兩個部門會協助員工解決這樣的問題。

⑻ 單位拖欠養老金不交怎麼辦

法律分析: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的,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出辭職請求給予補償。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時,故意隱瞞工資總額或者是單位人數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隱匿工資額一倍到三倍之間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繳。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⑼ 公司不補繳養老保險怎麼辦

很多單位為替員工辦理社保,或者是沒有全額替員工辦理社保。員工的社保意識也越來越強,如果單位堅持不補繳社保,員工應該怎麼辦?
如果選擇去仲裁委或者法院強制要求單位補繳社保,他們是不會受理的!

一、幾個基礎知識說明點
1、目前國家已經叫停個人名義的一次性補繳社保。
個人名義也就是靈活就業人員達到退休的時候沒有繳足年份(養老15年,醫療15-20年看各地政策),國家是叫停了一次性補繳。
但是政策的實施還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目前沿海幾個省份都是已經禁止以個人名義補繳,當然也有很多省份暫時還是可以以個人名義繳納的。
有的人會說,我是靈活就業人員,今天退休,我養老與醫療繳費年限不夠怎麼辦?國家禁止的是一次性補繳,但是支持員工繼續按年度繳納,直到達到年限為止。(有點延遲退休的意思,但是需要個人繳納個人與單位部分!)

2、要求補辦社保手續、補繳社保費是沒有時效限制的
要求補繳社保是沒有時效性的,因為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社保是其法定業務,用人單位未辦理社保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國家強制性規定不適用時效制度。
單位為員工辦理社保,單位繳納部分是進入國家統籌賬戶的。單位未繳納社保損壞了國家的社保基金,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同樣沒有時效性限制。

二、要求單位補繳找勞動監管部門與稅務部門,仲裁不受理
1、勞動監管部門與稅務部門
社保的征繳屬於社保部門管理。監督單位依法按時按量繳納社保也是勞動監管部門(一般隸屬於社保)的職責。
大多數省份的社保繳納已經移交給稅務部門,因此稅務部門有同等職責。
因此,監管、催繳社保可以找勞動監管部門與稅務部門。
2、仲裁委員會
為什麼說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補繳社保問題?仲裁的含義在於一個裁定——有糾紛異議才有裁定!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這是很明顯的事實,不存在糾紛與異議,就是單位的錯誤,錯誤明顯不需要仲裁!

⑽ 單位拖欠養老保險怎麼處理

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保險,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給勞動者繳納保險,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就一定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要求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還要補交保險和拖欠保險產生的滯納金。

1、用人單位拖欠員工保險,勞動者可向社保機構反映,社保機構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交拖欠保險。如果用人單位不改正,可對用人單位進行罰款,罰款金額是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金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並對其直接負責人處罰,用人單位還要繳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按日加收,從欠繳日開始算起。勞動者還可單方要求解除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以後用人單位還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要加付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的賠償金。也就是說逾期越久用人單位所要支付的金額越多。

2、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不能到社會保險的相關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用人單位給其民事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如果勞動者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且社保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待遇;勞動者向法院起訴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不賠償而發生爭執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應該受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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