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农村老人没有经济来源如何养老
都说养儿能防老,但是现实生活中,不少儿女也有自己的家庭负担。尤其不少农村家庭,子女们为了生计都进城打工,老年人和孩子都留在家中,老龄化不断的加重。那么农村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没有经济来源,怎么生存呢?
1. 靠子女
这是我国农村最普遍的养老方式,小的时候你背着儿女,等你老了以后,子女们就负责赡养你。这也是每个人的义务,也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百善孝为先,这也是子女们孝顺的表现。人老了以后,每个月花不了多少钱,不少老人靠子女每月给生活费也够生活了。
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经济改革有何关系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对解放生专产力、属发展生产力功不可没,基本解决了10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家庭承包经营,使原有的“集体保障”趋于瓦解,农村中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保障成为农民养老保障的重要手段。但发展到今天,农村经济遇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对农村经济进行改革,需要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农村产业结构需要进行战略性调整,农村劳动力从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开放后,我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加上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大批农民离开土地,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全国农村大约有上亿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这为农业现代化建设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这些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了土地保障,在遭受经济风险时,如年老体弱、疾病伤残、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经营不善等等,都会对他们构成重大威胁。单纯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不足以抵御经济风险,需要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保障体制,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改革。
③ 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保是一样吗
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保是不一样的。
1、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社保: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3)农村经济与养老扩展阅读:
一、农村养老保险具有的特征: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文明发展,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二、农村社保具有的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④ 农村养老保险到底怎么交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1、参保范围
具有本地农村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2、所需证件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份。
(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二份。
(3)4张1寸免冠照(60周岁以上人员6张)。
3、办理方法
到所在村街填写《登记表》4份,《户籍表》2份,贴相片,并由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16—59周岁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100—1000)缴费,由村街经办人员开具收据并填写《缴费明细表》。60周岁以上人员不需缴费,填写《待遇申领表》2份,提交存折复印件两份。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广覆盖”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居民纳入到新农保制度之中。“有弹性”就是要适合农村、农民的特点和地区发展差异性,政策和标准具有适当灵活性。“可持续”就是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承受,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新农保基金从以下途径筹集:
(1)个人缴费。当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但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农村经济与养老扩展阅读: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本简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胡晓义表示,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
“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胡晓义介绍,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不过胡晓义强调了即将启动的新农保仍处试点阶段,“新农保政策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⑤ 如何建立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结构的变革,以及小城镇的发展,农村已经初步构筑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体制框架。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民是率先进入市场经济的群体。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农民不论亦工、亦农、亦商都必然要承担市场风险。逐步在农村建立发展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
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农民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有限, 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 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 093 hm2 , 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 , 加之城市化过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农业人口消失的速度, 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显得更是脆弱。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 后,我国农产品还要面临世界低成本农产品的更大冲击,其价格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相应地,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取的收益也就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单纯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经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 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 54人,每个劳动力负担人口(含本人)也由2. 26 人减少到1. 57人,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冲击。对于我国如此众多的农村老人依赖自己不稳定的老年劳动收入来养老,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确实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土地、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径,是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它不仅可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⑥ 我国农村新型养老保险面临哪些问题,如何克服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人群不均匀,农民参保意愿不高
1.新农保的推广力度不足
在近期的一项调查中显示,绝大多数农民对新农保的了解甚少,虽然地方也在通过开会宣讲、办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宣传,但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而言还是起不到预想的效果。在调查中发现,三分之一的农民不清楚新农保的政策,一半以上的农民不会清楚新农保基金的缴纳标准。农民大多是从他人口中获得有关新农保的信息,这就很难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甚至会扭曲新农保的真实性,进而导致农民对新农保的参与意愿低。
2.经济贫困的地区农民参保意愿较低
在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地区,农民生活条件差,特别是西部地区一些居住在大山里的居民,他们缺少经济来源,养家糊口就已经很不容易了,一年100元的养老金对他们而言是个大数目,很难支付得起。尽管在60岁后可以取得国家发给他们的养老补助,但因经济状况差仍不愿参保。但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农民的生活水平相对较高,特别是已经步入小康生活的农民,参保意愿普遍偏高西部地区。
(二)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农民交费困难
新农保政策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承担,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以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根据农村目前的经济情况,参保人大部分选择最低档100元缴费,虽然政府投入金额很大,但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平均到每个农民身上就很少了,再加上部分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滞后,没有什么经济来源,集体补贴就出现空缺,养老金实际上还是靠个人交纳的。
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民愿意参保,经济能力较差的农民就不愿参保,这就出现了“保富不保贫”的现象,这显然是与我国社保制度背道而驰的。这就使得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水平难以得到提高,农村的社会保障也难以达到预想的水平。
(三)新农保服务资源匮乏
一方面,新农保覆盖农村人口较多,工作量也非常大,相关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相对滞后,部分地区网络设施不健全,这对于参保人的信息录入造成很大困扰。另外,个别系统设置与实际运行应用不匹配,这对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很大阻碍。另一方面,我国城乡居民参加新农保主要通过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缴费和领取养老金。但这些银行大都分布在城区,能伸入到农村的只有邮政储蓄和农业银行,且网点很少,还有相当一部分乡镇根本没有专门的支付网点,这对新农保工作的开展也带来了很多不便。
⑦ 一个农户两个城户现在加入农村集体经济行吗会影响城市户的养老保险和医保吗会影响孩子找工作单位吗
投资是改变不了户籍的!
⑧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会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而增加吗
肯定会。
现在新农保刚开始标准,还很低,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保费收专入的不断增加,未来肯属定会增加保险金。新农保是国家社会保障的一部分,长期规划是要和城镇社保持平的。但是要相当长的路走,原来两元化的社会造成了农村保障的缺失,而庞大的农村人口要解决也非易事。如果你今年30岁,你就放心吧!在你60岁的时候你就能拿到和城镇养老体系一样的退休金了。
⑨ 农村养老保险补贴是多少
2017农村老人补贴政策
财政部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财社〔2014〕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老龄办: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严峻,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已超过2亿,其中失能老年人口数达到3700多万。虽然近几年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还缺乏制度性保障。为此,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明确提出,“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同时要求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现就贯彻落实35号文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全国性系统工程,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35号文件,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
(二)目标任务。
总的要求是,通过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达到五个目标: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将35号文件提出的“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要求细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有效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二是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三是有效缓解部分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减轻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负担,帮助他们提高支付能力。四是更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理念。通过中央层面出台统一制度和要求,指导地方规范、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倡导公共财政公平与效率的理念,正确引导舆论。五是推动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力争“十二五”末,全国范围内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内涵丰富、衔接紧密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服务类型日益丰富,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政策。同时,根据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分类指导,制定具体可行、有针对性的补贴方案,注重提高补贴政策的实效。
(二)统一要求,分散决策。各地要按照35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出台有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保障措施等。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财力状况自主决定。
(三)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各地在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时,要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既要考虑这部分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又要做好新出台的补贴政策与其他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补贴政策要公平、公开、透明。主动按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补贴内容
(一)补贴范围。
补贴人员范围为经济因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清晰界定人员范围,明确补贴发放对象。其中: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经济困难的失能等老年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
(二)补贴内容。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上述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解决。
(三)补贴标准。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自主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统一的省级补贴标准;没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补贴方式。
原则上按月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现金、代金券。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自定。但无论选择何种发放方式,都应做到及时、透明、便捷。
(五)经费保障。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应准确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抓好各项落实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补贴政策的及时出台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要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建立和完善养
老服务评估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抓实。
(二)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已经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补助政策,强化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带动作用。各地要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转变政府服务供给方式。要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社区卫生、机构养老以及网络信息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同时,加强对养老和护理人员的培养(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形成与老龄化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化养老护理队伍。
(五)推进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地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3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服务评估。在服务评估中,要注重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通过建立服务评估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养老服务方便可及、价格合理,更好地满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⑩ 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完善
1、因地制宜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
即应该立足于中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自我保障层次:家庭保障,体现为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反哺”;个人储蓄,以青壮年时的个人储蓄养老;土地保障还可以发挥其有益补充作用。政府负责层次:财政与政策支持;集体保障层次,传统的或新型的经济组织给予补助。
3、区别对待原则。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的管理。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应该灵活对待,能够纳入到城镇中参加养老保险的尽量纳入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提前与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衔接;不能纳入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4、循序渐进原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资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集体和国家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第三,逐渐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四,现阶段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今后慢慢过渡到完全的以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 1、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归根结底是“钱”的问题,资金短缺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瓶颈。所以要好好规划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运作。
(1)资金的筹集渠道
基金的筹集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
个人交纳是主要部分。现在农民的经济收入不宽裕,要保证每次资金的交纳,必须提高农民的供款能力。一部分农民的收入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比如进城打工,增加收入;自主成立合作经济组织等。合作经济组织正要逐步成为农村经济生活中富有生命力的主体,农民增收创业的新起点,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点。如果个人的经济确实存在困难,农村信用社可以贷款给这些农民来提高投保能力,从而落实个人交纳的部分。
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主要针对乡镇企业,集体提供的补助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其次国家可以从财政中拨款,给予农村一定的补偿;对于农业各税应该予以减免,减轻农民的负担与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难度。另外,还可以发行农村养老保险特种国债。但是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隐性债务”问题也需要解决,因此要与此协调,所以,国家的支持更多表现为政策支持。
(2)交纳养老保险金时的灵活掌握
考虑到农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实行高中低多档次。由于农民收入的灵活性多样性,很难进行考核和计量,而且农民收入是以年为时间单位的,要到年底才进行结算,档次的划分不与农民的个人收入挂钩,而是以农民的人均年纯收入为基数,并根据其变化加以调整,以保证养老保险费用分担的均衡和养老金的保障能力。
(3)基金的运行与保值增值
现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是很高,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说是吸引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现实,不仅形成了过度分散管理带来的不合理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只是储蓄的形式,但是现在国家为了拉动内需,不断的下调利率,利率已经低于物价的上涨指数,实际上基金得不到增值反而是贬值,最终使养老保险基金“缩水”。基金由地市级统一管理,应该是更为合理的安排,建立合理的保险基金运行机制。
2、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构各主体应负的责任
国家的经济政策,随着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社会化,适应于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责任分担机制逐渐开始形成:主要是个人的积累账户,由集体和国家补助的部分构成统筹基金,统一进行地市级统筹。
(1)国家的责任。国家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构中必须担负的责任有三:一是政策责任。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建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财政责任。该项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保证每一个农民基本生存的必然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动其实行。三是法律责任。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立法,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加强这项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对农村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进作用。
(2)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也应该负责。农民先前的劳动大部分都积累到了集体财产中。现在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方表现形式不同。深圳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采用股份合作公司形式,设立股份合作公司。而经济还不是很发达的地区仍然是传统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1979年以后,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经济呈现急剧衰落的趋势,农户收入中来自集体经济的份额大幅下降。在集体经济基础比较雄厚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比较多。
(3)个人从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积累个人账户,以备养老。 现阶段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以是否有城镇户口为划分依据,“以这种眼光看待农村社会问题的观点,显然违背一个基本常识,即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乡差别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发展趋势,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