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沈阳市养老保险金计算方法
截止2018年,根据《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及《转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20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
以下为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全部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视同年限+折算年限]×1.4%
其中: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退休时上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市指数和÷缴费年限)】÷2
市指数和=∑1n-1[退休前1年本人缴费工资÷退休前1年市职平+退休前2年本人缴费工资÷退休前2年市职平+……退休前(n-1)年本人缴费工资÷退休前(n-1)年市职平],即本人每年缴费工资与当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Ⅱ 沈阳市和平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地址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和平分中心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9号。这里为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商业联销员、推销员等提供养老保险服务。
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包括: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外埠在沈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
(2)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我市居民户籍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3)按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4)在企、事业单位从业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同级人社部门对其原参加工作录用手续认定合格的人员;
(5)职工所在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因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职工长期下岗,企业未能及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不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并与企业签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后,自愿按个体政策接续补缴的人员;
(6)外埠在沈从业人员、在我市各类企业从业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失业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申请,自愿按个体政策接续缴费的人员;
(7)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参加个体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个体从业人员可以前往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9号的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和平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