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列入市人事局工资计划管理范围的市直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均纳入保险范围。
上述单位的全民职工、集体职工、聘用制干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城镇临时工,按文件规定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市人事局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针政策、规划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的审核。
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是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和结算等业务,并接受市人事、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检查、监督。第四条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并有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适当积累、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征收,统筹管理使用。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7%和离退休费总额的50%,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总额的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部分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按月一次性划转到市社会保险总公司专项帐户上。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负金额部分和全负金额部分,由单位所在开户银行按照抚银会字[1995]84号文件规定,划拨到市社会保险总公司的专项帐户上。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总额中扣缴。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为保证保险金支付,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离退休人数的增加,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适当调整。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时,应写出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报告,经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缓缴手段,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半年。缓缴期满后,单位和个人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七条每月15日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日期,逾期不缴的单位,人事部门停止审核其单位工资基金,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第八条全额拨款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财政拨款计划;差额拨款单位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按拨款比例列入财政拨款计划。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负部分在税前列支。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专用帐户,专款专储,其存入银行获得的利息及收缴的滞纳金,均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帐下。第十条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单位,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保险费从单位自有资金在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其标准每年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两个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只包括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补充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到职工个人名下,单独建帐,统一存入银行专户,专项存储,并按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个人帐户。职工离退休时,由职工个人领取,在职或离退休后死亡,补充养老保险金未领取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人员离退休、退职后,养老保险金、退职金由社会保险总公司按月及时足额拨付给离退休、退职人员所在单位。原所在单位应及时发给个人。第十二条职工参加保险后,其离退休、退职时的养老保险金、退职金的支付项目为:国家、省、市规定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津贴;丧葬补助费、遗属困难补助费和抚恤费,以及按规定享受的护理费等。
职工离退休、退职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退职金的支付,应保证不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退职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