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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5-08-15 19:20:31

养老保险滞纳金可以减免吗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滞纳金是否可以减免,必须根据本地社保政策制定。如果可以减免,社保机构会下发通知。

此外,还有一种法律规定的可以不用缴纳滞纳金的方式,那就是向社保部门提出暂缓缴纳企业负担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批准同意的话可以不缴纳滞纳金。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所以,养老保险缴纳应当按时缴纳,如果没有按时缴纳,又没有向社保部门申请延缓缴纳并提供担保,一律是要征收滞纳金的。

⑵ 国家对浙江哪些企业免收半年养老金

  1. 小微企业。
  2. 是2~6月份,共计5个月。不是半年。
  3. 只减免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还继续缴纳。

⑶ 企业养老保险滞纳金如何收取

企业养老保险滞纳金的收取方式如下

  1. 滞纳金收取标准

    2011年7月1日以前: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011年7月1日以后:从应缴月的下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例如,如果2017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未按时缴纳,且未在2018年2月1日前缴清,则欠费部分将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加收滞纳金。

  2. 特殊情况下的滞纳金处理

    调整缴费基数:当年调整缴费基数时,如果缴费工资申报时间不在初次缴费月,调增后应补缴的部分列入调增经办时单位下期应缴。视下期缴费情况随其加收或不加收滞纳金,下期之前的月份不加收滞纳金。

    经批准缓缴:对于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但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未清缴的,从期满后开始加收滞纳金。

免收滞纳金的情况

总结:企业养老保险滞纳金的收取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旨在确保养老保险费的及时缴纳。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增加,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特殊情况下,如调整缴费基数或经批准缓缴,滞纳金的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同时,对于困难企业,也存在免收滞纳金的可能。

⑷ 襄阳免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襄阳市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扩大就业,襄阳市将实施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介绍,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24%缴纳,其中企业缴纳16%,职工个人缴纳8%。此次免征的部分是企业应缴的16%。
经测算,襄阳市全部免征单位缴费部分市本级大约6.4亿元,县市区大约5.6亿元,总计约12亿元,可惠及21344家单位。
一、免征对象
此次免征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缴费人员。
二、免征期限
免征期限从2020年2月至6月,一共5个月。
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受疫情影响的参保单位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减免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襄阳市人社部门提醒
襄阳市人社部门提醒,已经核定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已经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
此外,参保单位减免、延期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退一缴一”的方式单独打单处理。

⑸ 疫情期间养老保险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范围,包括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减免的社保费范围是: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6月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免),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4月上述三个险种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无需申请即可享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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