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河南省养老保险调动
跟随个人转移,需要个人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转移大致需要以下材料:
转出:调动函、转出单位的信息、转移申请表、养老金账户明细;
转入:转移申请表、对方账号、账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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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河南养老保险怎么申请
河南养老保险的申请及转移接续办法如下:
一、申请养老保险
在河南省申请养老保险,通常是在就业单位进行参保登记时一并办理的。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获取详细信息。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跨省流动就业:
省内流动就业:
三、特殊情况处理
四、注意事项
C. 洛阳养老保险转移在哪办理
洛阳养老保险转移可以在以下两个地点办理:
注意事项: 在前往办理之前,建议联系相关部门确认服务时间,以免白跑一趟。 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原参保地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以及近期免冠照片等相关文件,以便顺利办理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被询问关于工作经历、个人收入状况等信息,以便确定转移金额。 如遇疑问或困难,可以直接联系上述任意一个办公室,或拨打咨询电话65277896寻求帮助。
D. 外地办理的社会保险怎样转入郑州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后,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后,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非河南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河南省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此外,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资金转移按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的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包括1998年1月1日之后的全部储存额,以及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所在地的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其待遇领取地应为河南省的,区别情况确定其具体待遇领取地。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对于参保人员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时,应先向其欠费的社保经办机构补齐单位和个人全部欠费。确实难以补缴的,经参保人员同意,也应及时办理省内转移手续,但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