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南通启东市的社保怎么查询
1、如果你不清楚你的社会保障帐户号码,你可以把你的身份证带到南通启东市社保中心的业务处理大厅。
2、查看您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络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会保障资讯查询”窗口输入身份证及密码(密码为社会保障号码或身份证出生日期)。您可以查询您的保险信息。
3、电话咨询电话“12333”,综合劳动保障服务,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触摸屏查询社会保险机构在各区营业厅如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查询。
(1)南通养老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系统扩展阅读:
南通启东市社保办理须知:
1、新参加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请将上述信息直接带到服务厅养老金、失业、工伤基金中心柜台填写“社会保险保险单位登记表”、“社会保险缴费个人登记表”,在办理保险手续后加盖公章。服务承诺:业务申报服务承诺。
2、个人缴费前往审核柜台打印缴费核定单和结算计划后,到县工商银行办理缴费。
3、单位缴费持以上资料前往审核柜台打印《单位缴费审核明细单》和《社会保险基金划缴凭证》由县工商(农业)银行划拨。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服务承诺 。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时办理,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续保服务承诺 。
4、参保人应于每月21日前在银行托收帐户内存足当月应缴社保费,以防托收失败。如连续三个月托收不成功,社保机构应为其停止参保,若重新参保必须再次申报。
(1)南通养老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系统扩展阅读来源:凤凰网-社保怎么查?怎样查询你账户里的钱和社保缴纳情况?
❷ 南通人社如何调取养老保险明细 看完你就知道了
南通人社是一款由南通市人社局开发的线上服务平台,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的人社服务。如果你想知道如何查看养老保险明细,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首先,你需要打开南通人社这款应用软件。一旦打开,你会看到应用的首页。首页通常会提供各种服务入口,包括养老保险查询等。
接下来,找到并点击“养老金发放”选项。这里,你可以查看到详细的养老金发放记录。这些记录通常包括发放时间、金额等关键信息。
此外,南通人社还提供了其他多种服务,如社保查询、医保查询等,这些服务同样可以帮助你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社保权益。
以上就是如何通过南通人社软件查询养老保险明细的详细步骤。按照上述指引操作,你就可以轻松查看到你的养老保险明细了。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信息安全,请定期更新你的软件版本,并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如果你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联系南通市人社局的客服团队寻求帮助。
❸ 南通五险一金查询与缴纳比例是什么
一、五险一金如何查询 1、网上查询 您可以通过登录自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五险一金查询。您可以再搜索引擎输入上面的网站名称点击搜索,来找到以上网站的入口。在网上办事板块,您可以找到您想查询的五险一金查询入口。” 2、电话查询 市 养老保险 中心统一查询电话12333(加自己所在市电话区号),同时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 养老金 补缴(补交)、 退休金 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3、柜台咨询 您也可以通过持本人 身份证 或 社保 卡号直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上门查询。 4、 社保查询可以在所在地的不同地区的下属区级劳动和保障部门进行查询,您可以电话咨询当地社保局的电话再进行查询。及时补充保障。 5、 根据自己的需求结合已有社保,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附:合众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将是对未来生活的双重保障。 二、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是什么? 1、养老个人交纳8% 2、医疗个人交纳2% 3、失业个人交纳0.5% 工伤 和生育部分个人不用交纳。 3000的 工资 :养老240元,医疗60元,医疗15元,合计:240+60+15=315元 一金的比例一般是10%,3000工资就是300元 3000工资扣费:315+300=615元。 三、缴纳五险一金有什么要求 1、当前应重点将哪些单位和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已全部参加养老保险,2003年初河北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意见》,重点将国有企业劳务工、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并做好中断养老保险关系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 2、 参加养老保险的 法规 依据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社会保险 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等法律法规。 3、企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是怎样一个业务程序?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社保机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核定应缴数额→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社保机构根据保险费到帐情况记录个人账户→社保机构每年打印个人账户清单发给企业和职工。 四、五险一金如何办理登记 (一)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 营业执照 、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个体劳动者必须出示身份证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填报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表册。 那么,在 南通五险一金查询 与缴纳比例的介绍中,需要了解的是,五险一金的查询可通过南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查询,也可以电话查询和柜台咨询。而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则是养老个人缴纳8%,医疗个人交纳2%等,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
❹ 江苏南通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
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即以个人生育、流(引)产、宫外孕手术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70%为计发标准。其中:
l、妊娠3个月以下(含宫外孕)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
3、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和顺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
4、难产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生育、流(引)产、宫外孕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1、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不超过200元;
2、妊娠3—7个月流(引)产的不超过1300元;
3、7个月以上引产的不超过1800元;
4、顺产的不超过2000元;
5、难产接生的不超过2500元
6、宫外孕的不超过2650元;
7、难产剖宫产的不超过2900元。
三、在产假期间,因分娩引起的产后出血、产褥感染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第二条4、5、7项规定限额以上的部分,凭病情证明、出院小结(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相关票据,按70%核报。
四、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暂定为150元。
五、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在职职工待遇的50%享受。
六、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月起至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的,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给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参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
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取出)皮下埋植、输卵(精)管绝育(复通)发生的手术费用和常规检查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支。另再报支药费40元。
八、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的患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因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核报。
九、上述各项费用由单位经办人在费用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应给予一次性支付。
十、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
南通市区2008年度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2008年6月30日前南通市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享受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人员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幅度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之和。我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13元,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6.1%,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5.1%,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6.1%×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5.1%×30%)。
三、调整时间:上述调整对象从2008年7月1日起享受新待遇,所需经费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养老保险: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第十二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一)本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二)本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
医疗保险:
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8%时费率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2%的费率缴纳。
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关系的其他城镇劳动者,由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报经办机构审核确定。
(一)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按其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当年就业或外地调入的职工,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工资。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可以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按本单位当期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核定;计算口径与职工缴费基数相—致。
(三)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关系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城镇个体私营经营的业主和其从业人员,经批准参保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按月征缴。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核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其中在职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征收机构可以委托单位开户银行直接办理托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按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度退休养老金总额的2%左右,逐年为其个人医疗帐户补充适当的启动资金。补充的启动资金,所在单位应于每年1月按上半年末实有退休人员一次性申报缴纳。
第十三条逐步完善缴费积累机制,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确定职工在职期间的最低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暂定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最低年限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其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其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暂停期间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其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单位和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补记缴费年限,但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处置资产时,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提取足额的医疗保险补偿费,缴经办机构管理。提取标准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的合计费合计算确定;提取年限:退休人员不低于10年,在职职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人员分流和资产清算情况核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为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适当补充的启动资金),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定额(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在各单位预算资金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在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或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再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所需费用在按规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帐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其中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计入本人医疗帐户。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个人缴存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之和。其中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制字(1990)1号文《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上)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南通市[含六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6%--24%(单位、个人各8%--12%)。
根据通政办发[2003]255号文件精神,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机关、事业单位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为14%。企业及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新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元(通房改【1998】41号《关于调整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的通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