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养老保险 > 江苏省养老保险文件

江苏省养老保险文件

发布时间:2025-06-29 13:16:08

1. 苏人社发(2025)38号

苏人社发(2025)38号是一份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政策文件。以下是对该文件可能包含内容的简要分析和推测(请注意,具体细节应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1. 政策背景与目的

    • 该文件可能旨在进一步完善江苏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体系。
    • 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以促进就业、保障民生、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2. 主要政策内容

    • 就业促进:可能包括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政策措施,以及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的相关规定。
    • 社会保障:可能涉及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增强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 劳动关系:可能包括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如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等。
    • 人才发展:可能提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包括引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技能人才等。
  3. 实施措施与保障

    • 文件可能明确各项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 提出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执行力。
    • 建立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4. 其他

    • 文件还可能包含对以往政策的调整、补充或完善,以及针对特定行业、地区或群体的特殊政策措施。
    • 强调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取得预期效果。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基于文件编号的推测性分析,具体政策内容应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2. 江苏老人高龄补贴标准

江苏省高龄津贴标准根据年龄划分,80 - 89周岁老人每月50元;90 - 99周岁老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月300元,不过南京、苏州等市将10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津贴提高至500元。

政策依据为《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2年修订)。除高龄津贴外,在养老保障方面,江苏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也有针对高龄老人的上浮政策。2025年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245元/月,其中80 - 89周岁上浮10%,90周岁及以上上浮20%,政策依据是《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政规〔2024〕1号)。此外,江苏还建立了养老服务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分别给予每月100元和60元以上补贴。具体申领流程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或「苏服办」APP查询,且部分市县有更高标准的补充政策,政策可能动态调整,应以最新文件为准。

3. 江苏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2月1日,江苏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出台了《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其中明确了可补缴的11种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1991年12月31日前为按当地规定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社会统筹费。

2、1991年12月31日前,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3、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个人可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4、除第3项规定企业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预知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原企业所有制、县/区属以上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和从1996年1月1日开始补缴。

5、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

6、临时工后专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

7、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可从2004年2月1日起补缴。

8、乡镇企业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可从2006年3月1日补缴。如果是国家统配或城镇待业人员被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若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缴费年限不足,可从1992年1月1日开始在原工作地补缴。

9、有雇工的个体商业户,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补缴。没有雇工的话,可从参加养老保险之月起开始补缴。

10、没有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录为正式工,在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轮换的工作时间,可以补缴。

11、附加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其他可以补缴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阅读全文

与江苏省养老保险文件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九月初九是重阳节有什么的风俗 浏览:359
养老保险怎么买理赔多少 浏览:112
20l6退休涨工资 浏览:24
小孩与老人一起出海是大约多少岁 浏览:618
退休金哪个城市最高 浏览:389
70岁穿小香风 浏览:334
湖州老年痴呆护理 浏览:247
乌鲁木齐养老金多少钱 浏览:841
央视新闻2015年新的退休年龄规定 浏览:811
父母五十岁离婚了怎么养老 浏览:901
学生父母代缴的医保怎么查 浏览:583
养老保险接续卡时效 浏览:542
丰都养老院多少钱 浏览:578
宝宝第一次体检都需要检查什么 浏览:287
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有哪些 浏览:123
中山过渡养老金1年多少钱 浏览:367
老人家早晨起床脸肿是怎么回事 浏览:300
关于孝顺的视频故事 浏览:524
保利哪个小区适合养老 浏览:31
重阳节法治宣传 浏览: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