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鹤壁养老保险个人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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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要到鹤壁行政服务中内心或者到浚县劳动局问容一下才知道,不是系统内的人是不知道具体的数字的,最好是自己去问一下,具体哪个窗口和怎样做到了自己打听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Ⅱ 河南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有哪些
河南省的新农保试点覆盖了多个县(市、区),首批试点的21个县(市、区)包括:开封市的通许县,洛阳市的偃师市,平顶山市的鲁山县,安阳市的内黄县,鹤壁市的淇县,新乡市的辉县市,焦作市的修武县,濮阳市的清丰县,许昌市的长葛市,漯河市的郾城区,三门峡市的卢氏县,南阳市的社旗县,商丘市的虞城县,信阳市的罗山县,周口市的扶沟县,驻马店市的平舆县,郑州市的荥阳市,济源市,南阳市的淅川县,商丘市的梁园区,南阳市的西峡县。
第二批新农保试点的22个县(市、区)则包括:登封市、中牟县、灵宝市、栾川县、沁阳市、新乡县、封丘县、浚县、安阳县、濮阳县、兰考县、商丘市的睢阳区、许昌县、漯河市的召陵区、宝丰县、郏县、南召县、方城县、潢川县、新县、项城市、泌阳县。这些县(市、区)的试点为河南省的新农保政策提供了广泛的实践经验。
新农保试点的开展,标志着河南省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通过这些试点县(市、区)的积极探索,河南省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为后续的政策调整和完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这些试点也体现了河南省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以及对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承诺。
新农保试点不仅关注养老保险,还包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措施。通过试点,河南省力求构建一个全面、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障服务。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河南省的新农保政策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通过试点县(市、区)的经验分享和政策调整,河南省的新农保体系逐渐变得更加成熟和有效。这为河南省乃至全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未来,河南省将继续深化新农保试点,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通过持续的努力,河南省有望建立起一个更加完善、更具包容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坚实的安全网。
Ⅲ 浚县生二胎都哪些优惠条件
符合国家和和河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当事人可以享有相应的补贴和奖励,以及社会保障。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一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