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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市养老保险缴纳比例

发布时间:2025-06-18 09:17:55

① 2024年江苏省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是多少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保险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焦点。对于即将步入退休生活的人们来说,了解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显得尤为重要。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解析一下2024年江苏省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帮助您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养老生活。

一、2024年江苏省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是多少

根据公布的数据,江苏省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4042元,月均工资为8014元。缴费档次从60%到300%共分为8个不同的档次,供参保人员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而在职员工的缴费比例为8%。每年随着在岗平均工资的变化,缴费基数也会相应地进行调整。

二、2024年江苏省养老保险计算公式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养老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养老金计发基数+养老金计发基数×平均缴费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根据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来计算的;而过渡性养老金则是针对特定历史时期参加工作的人员的一种补偿机制。

三、2024年江苏省养老保险退休能领多少钱

以一位选择60%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为例,假设他累计缴费年限为20年,且没有视同缴费年限。那么,根据2024年江苏省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假设为8613元)和相关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他退休时能够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基础养老金=(8613+8613×60%)÷2×20×1%=1378.08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假设为139)=(8014×60%×8%×12×20)÷139=663元;

因此,该参保人员退休时每月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378.08+663=2041.08元。

总之,养老金的高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平均缴费指数以及当地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等。在地区和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缴费金额越高,退休时所享受的养老金也会越高。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养老保险是一项长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②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多少

江苏省规定的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缴纳16%,个人需要缴纳8%,医疗保险的部分单位缴7%,个人缴2%,失业保险的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承担0.5%的社保费用,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都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

一、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多少?

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8%。

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

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

4、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5、生育保险:单位缴纳1%,个人无需缴纳。

二、江苏省征缴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第九条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登记,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缴费单位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改制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缴费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或者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办结。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就业的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归其本人所有,在其达到城镇职工退休年龄后一次性地领取,并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申报的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实际缴纳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缴费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缴费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鼓励自由职业者等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的,可以采用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和定期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不设置账簿的;

(三)账簿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

(四)拒不提供财务、劳动分配资料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

(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与实际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责任,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不征、少征、漏征;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缴费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江苏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做好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和失业保险缴费清单,反映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保存缴费和支付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安全。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向缴费单位发送一次缴费清单。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互联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为缴费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社会保险征缴比例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江苏省也规定了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当地居民可以通过当地的社保局及时了解社保缴费政策,职工社会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保的缴费标准肯定是有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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