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陕西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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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问题或者疑惑,实际上,是对现在正在推广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险”(简称“新农保”)制度政策的误读误解!
鄙人愿意结合陕西省政府出台的“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政策文件,给楼主做个解释,希望有助于楼主正确理解。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注意——
1.新农保基金要为每一个参保的农民建立一个个人账户,计入:
AAA参保农民的个人缴费,具体每一个农民的个人缴费额,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在“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中任选一档。实际上,参保农民还可以自己的经济条件转变情况,不同的年度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收入条件好的年景可以选择高档次标准,收入降低了的年景可以选择低档次的标准。
BBB政府财政补贴,主要是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的各自财政出资补贴每一个缴费的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陕西省目前的试点的补贴标准是——
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对选择3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0元;
4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5元;
500元及其以上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20元。(注:针对残疾人的特别补贴不讨论)
可见,参保农民自己选择的缴费标准越高,政府补贴的也就越高(鼓励参保,鼓励多缴保费)。
CCC集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这样的话,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至少可以计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资金,至于是否有“集体补贴”只能看各自村集体的经济实力了!当然,还有就是账户累积的利息了!
2.养老金待遇
累计参保缴费满15年,到达60周岁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如果参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到达60岁时,或者一次性补缴达到满15年则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或者由新农保基金一次性结算支付给参保农民其个人账户中的缴费额(含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
所以,参保农民要努力实现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最基本条件。
3.个人账户的余额的继承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农民死亡的——不论是年满60岁以后、且享受了领取养老金之后发生死亡的,还是参保以后未满60岁、因而还没有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就发生死亡的,只要其个人账户中仍有余额的(至参保人年龄71岁零7个月的时候,则其个人账户余额即为零),则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的部分,剩余的由参保农民的继承人来继承。不必担心,不会便宜了别人的,不会“打水漂”的。
楼主的问题是“假如说我投保25年我活到60岁死了那钱返还么?假如说我投保25年我直收了1年的钱那岂不是我投的那些钱都打水漂了?”
鄙人的解释是——
不会返还,也不会“打水漂”!而是由参保人的继承人来继承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充其量就是继承了参保人多年来的个人缴费累计额(因为政府补贴的部分予以扣除了)!这不能叫做“返还”,因为参保人已经去世了,无法返还给他本人了。也不会“打水漂”,而是由参保人继承了!权当给继承人(法律上可能就是父母、妻儿老小等,都是自己的至亲)存款了,没有给外人的!“打水漂”的说法,不客观!前人(即参保人)栽树,后人(即继承人)乘凉!或许是这个道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陕西省政府的政策,楼主可以查询官网:
要点节录如下: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市、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出口)。
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纳入省级试点的县(市、区),基础养老金应不低于55元,基础养老金全部由市县财政承担。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试点的县(市、区),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可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加发20元,加发部分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此政策是否实行,由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规定。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试点的县(市、区),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对选择3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0元,400元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15元,500元及其以上缴费的财政补贴增加20元,增加财政补贴部分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
对残疾人补贴。农村残疾人按试点进展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对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可由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或对缴费期超过15年的参保人加发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贰』 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一、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概念
1、新农保:
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简称,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我国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实施的,是雇主、用人单位包括劳动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缴费的;而新农保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是农民自愿参加的,这也是根据农村现阶段实际,由政府加以引导,但是不搞强迫命令。
有弹性”,这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没有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有规定的缴费比例、规定的领取资格、规定的支付标准,总体来讲是没有太大的弹性的。而新农保里有一条原则叫做“有弹性”,比如设计的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进行选择,同时允许地方增设缴费标准,可以向上增设,也可以向下增设,这就是为了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农民收入水平差异相对较大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
二、两者区别
区别一:
制度实施时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区别二:参保条件 新农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参加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区别三:缴费档次 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两类参保人员均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区别四:特殊人群的政府补贴 新农保:
①属于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县级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的50%为其代缴,对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档次标准为其全额缴纳;
②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县人民政府按照缴费最低档次的10%补贴;
③参保人员义务服兵役期间,县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的最低档次全额代缴。城居保:
①属于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参保,由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的50%为其代缴,对享受城镇低保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和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参保,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档次标准为其全额缴纳;
②独生子女户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县人民政府按照缴费最低档次的10%补贴;
③参保人员义务服兵役期间,县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的最低档次全额代缴。 城镇居民取消了两女结扎户参保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所有特殊人群参保均以证件认证为主(若:本人证件遗失的,需到相应部门补办证件),无证件的一律不予认可。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参保和重度残疾人中享受低保的由县民政局提供证明材料。
三、两者合并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分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四种类型。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正式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之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使参保居民得到更多实实在在的实惠。
1、增加个人缴费档次。
原新农保与城居保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现在保留原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新增加了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个档次,共计14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家庭经济条件自主选择,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缴费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的选择。
2、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新政策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法定受益人可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3、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新政策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规定参保人死亡后,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基础养老金标准的4个月,即400元,这在原新农保与城居保政策中是没有的。新政策建立这项制度不介体现了人文关怀,还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缩小了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对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这是因为新农保和城居保两种制度极为类似,又是先后设立,同时城居保制度的参保人数很少,有些省份在2011年城居保起步之初直接就将两种保险制度合二为一。所以非常有必要合二为一,其合并意义如下:
(1)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确保全民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
(2)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
(3)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 意义四:有利于节约政府资源,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但两者意义是一样的。它们都是为了缓解养老压力,增加养老保障,以及利于维护国家管理,社会稳定
『叁』 农村的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
农村的养老保险可以补交。
农村养老保险确实允许补交,适用于那些在规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如果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可以补缴至满十五年,然后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此外,对于失地农民,无论是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还是职工养老保险,都可以申请补缴。至于新农合和农村养老保险,两者都可以补交,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仅需补交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用。
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
1、缴费年限:规定了参保人员需缴纳养老保险的最低年限;
2、缴费基数:决定缴费金额的基础,通常与参保人员的收入水平挂钩;
3、缴费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个人和单位需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
4、缴费方式:包括按月缴费、一次性补缴等多种方式;
5、缴费渠道:参保人员可以通过银行、社保局等多种渠道进行缴费。
综上所述,农村的养老保险可以补交,适用于未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补缴至满十五年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失地农民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都可以申请补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仅需补交当年的费用。补缴可以提高老年时期的经济保障,办理手续时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局。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肆』 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09 年 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
部分地区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起全覆盖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转变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正确认知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从制度层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着为其他地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综合部分省(市)的制度发展历程及政策内容,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制度发展超前,整合度高
从制度发展进程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均是在国务院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之前就已经在探索实施“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对正在实施的政策进行调整,最终出台了与国家指导方针相一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应保尽保,坚持广覆盖原则
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以维护起点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
3、普惠性和保险性相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养老保障权益的承担,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同。
4、结合实际,制度设计弹性化
弹性化的制度设计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各地均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对缴费、财政补贴、待遇调整机制等实行差别化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在居民自愿参保前提下制度的广覆盖,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识正确的有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伍』 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合并实施,和新农保是一样的,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还有一类养老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主要是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含农村户口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文对安徽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支持、筹资机制、覆盖范围、待遇水平等方面进行探究,指出安徽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为安徽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对其他地区农村养老保养制度的发展提供相关经验。
关键词: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试点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养老保障问题逐渐被大家所关注,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率为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了2.9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了1.91%。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以及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不断完善,生育率一直维持在比较低的水平,而人口老龄化的进程却在逐步加快。从总体来看,在2011年~2020年中会快速发展,2021年~2040年中会不断向上攀升,而在2040年到2060年中将会一直保持高位运行。因此,进一步加快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是当务之急。
1安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当前研究背景
1.1安徽农村人口老龄化情况从数据可以看出,安徽省目前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十分严峻。首先,人口老龄增长速度迅猛,在第六次人口普查当中,安徽省65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605.7万人,占全省人口数量的10.18%,与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较,增长了2.73%。其次,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要远远高于城市的水平,在2005年,农村人口在全省人口中所占比例为66.5%,而农村老龄人口却占全省老龄人口的76.5%。最后,随着生活物质需求的增长,农村劳动力在不断转移,使得农村老龄人口的比例也在不断地上升。根据2006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安徽省跨乡镇超过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数量占户籍人口已经超过20.9%,绝对量达到1300多万人。因此,可以看出,安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十分严峻。
1.2近年来安徽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进进程安徽农村养老保险自2000年8月由民政部门划入为劳动保障部门以后,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主题下,稳扎稳打,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2005年,安徽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且,要求全省在3年的时间内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制度实施的力度。目前,在全省内已经基本实际施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
1.3试点工作的一系列成效(1)在粮食主产区上实行“粮食换保障”,以农民现金收入低下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对农民进行直接的补贴,采取“国家补一点,农民交一点”的办法来筹集养老保险资金,为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辟了新的思路和方式。由于粮食购销按照市场化运作,农民更加自愿地采取“粮补资金换保障”的方式。以前卖粮难的问题得到了解决。(2)农村计划生育对象养老保险普遍建立,凡是在试点地区,都出台了为独生子女和两女户缴纳养老保险的规定,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与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起到了相互促进的作用。(3)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取得一定进展,首先在观念上树立了养老保险的意识。其次,还为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劳动力在经济上奠定了参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因此,不少人纷纷回原籍参加农保,积累养老资金,甚至部分农民工还将在外参保的保险费转移回家乡。
2安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2.1制度上的不完善(1)较低的保障水平起点,安徽省《实施意见》规定试点县、市新农保制度的参保人可获得省级以及试点地区财政补贴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500元五个档次,试点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上,实行多缴费的奖励办法,实行多缴多受益,以100元为基础缴费,当满15年缴费年限,每多交一年加1%的基础养老金,最高不超过10%,500元以上不再奖励,即每一个档次增加5元,最高不超过20元。(2)财政投入过低,使得工业不能反哺农业,对农村支持力度不够,不仅影响农民对此的积极性,也压制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提升。(3)过低的缴费水平和形同虚设的补助,一方面由于农民自身文化水平和观念的限制;另一面由于收入水平较低,使得缴费水平一直受到抑制。同时,从操作层面上来看,缺乏集体补助运行机制,农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完全变成了政府补贴、个人缴费的一种模式。
2.2机构平台的不健全(1)就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安徽省部分市、区、乡镇、村的农保机构平台都已建立,但却不够健全。由于人员数量的不足,综合素质偏低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导致人员流失现象较为严重。随着新农保的逐渐覆盖,以前的人员素质已经很难适应城乡发展的要求,普遍存在年龄过大、业务水平低下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缺乏的现象,使得新农保的健康稳步发展得不到有效保障。(2)信息系统的建设较为缓慢,新农保作为我国的一项国策,需要在试点期间的操作实施办法保持高度一致,而软件系统也是如此。由于国家、省级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的滞后性,为了应付考核,前期各自主张,使得系统的建设很不统一,由此造成了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信息系统的分布建设导致大量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浪费,也给之后工作的转移和交接带来麻烦。
2.3运行环境中存在较多阻碍(1)农民意识的薄弱,由于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传统养老观念的根深蒂固,认识水平较低,在缺乏完善的宣传工作前提下,认识上的滞后性导致了行动上的滞后。(2)政府过大的财政压力,新农保于2009年12月正式启动,中央财政预拨款8135万元,省、县的配套资金为1.08亿元。2010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7.9亿元,省、县配套资金达到了2.18亿元。省级预算覆盖率由原来的26%迅速增长至60%,并已于2012年全面覆盖。在此期间,随着覆盖面积的不断扩大、参保率的不断提升和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不断增多,相关配套资金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增长。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和为保障其他政策的落实,使得收支矛盾日益突出,财政压力也随之加大。(3)农村经济基础较为薄弱,2010年安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5285元,在全国中仅列第18位,与全国的5919元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收入的限制,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收入又存在不确定性,养老保障问题依旧突出,重要原因就在于经济基础的薄弱。
3安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完善的建议及对策
3.1强化政府所担当的责任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持社会公平、公正的基础要求。当社会经济得到发展,国家不断壮大之后,使得农民与城市市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现如今,党中央“十三五”规划的提出,要求农业现代化取得明显进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使得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而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前,安徽的“十三五”规划也需要紧跟中央的步伐。但是,目前安徽的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在全国都处于中下游行列。推动经济发展,不仅要努力实现农民的增收,还要深度挖掘农村消费的潜力。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则会给农民带来很多的后顾之忧,也限制了农村消费需求的增长。因此,主要从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认清农村养老保险建设的重大意义,转变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观念,从而改变做法。通过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来提升养老保障水平,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共赢。
3.2提高政府补贴的水平《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对于政府在财政投入的方面却没有做明确的要求,《指导意见》规定国家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但对财政如何支持缺乏具体的规定,对中央、地方财政预算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导致新农保的投入过大。由于国情的原因,政府传统的意识和照模板设计的考核机制,造成财政支出偏向于GDP发展的方向,故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投入依旧不足。作为一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需要发挥其主导地位,成为制度供给主体。而相关数据也表明,我国国情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只有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才能够使其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首先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逐步地降低个人缴费比例,可以通过将农业抽取的大量利润以保金的方式返还给农民,同时建立相关基金,缩小每个地区中的补贴差异。其次,对财政、金融、税收体制进行改革,改变原有的模式,通过对财政收入的增加以达到对财政支出结构的改变,优先考虑各项民生问题。最后,增强预算编制,保障执行的透明度和力度,降低成本,以保证资金用到刀刃上。
3.3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管在当前国情下,农民所能够接受的知识教育很有限,很多农民对新农保没有很清楚的认识。因此,加强农民对参与新农保的积极性是当务之急,努力提高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使他们能够理解并支持,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除此之外,更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管制度和基金的稽核制度,规范各部门的操作行为,并随时披露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公开透明。
4结语
作为我国的一个农业大省,安徽的城乡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地区间的经济水平差异巨大,随之带来的即是农民收入水平的不均衡。而安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由于地方政府投入不均也逐渐成为一个多层次的体系。本文则是通过分析安徽省经济社会的特点,并根据相关数据以及目前大背景下国家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得出安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实施以及运行环境等各个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通过加强政府担当、完善和建立相关机制,以及提高政府的补贴水平来为该项保障制度出谋划策,以达到缩小农村地区差异,进而缩小城乡养老保障水平的差异。这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不仅仅需要政府的扶持、领导和推动,更需要每一位农民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