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蚂孝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闷衫稿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建塌纳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实际,确定按季度、按月缴费方式。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计算的年缴费额。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按上述最低标准补贴所需资金,粤东西北地区12市,惠州、肇庆及江门恩平、台山、开平由省、市、县各级财政按1∶1∶1比例分担;珠三角其他地区由市、县级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最低标准。
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具体代缴和补贴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第九条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三条 除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有关情况外,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对中断缴费期间进行补缴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七条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九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省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调整方案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按照以下区域分档,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其中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支出责任。
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包括: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韶关市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河源市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梅州市兴宁市、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梅江区,惠州市惠东县,汕尾市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城区,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潮州市饶平县,揭阳市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
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市,以及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
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65%支出责任。包括:惠州市及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肇庆市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以及江门市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
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除中央资金外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包括:广州、深圳(由中央直接补助)、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市,以及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负担,具体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通过定期进行内部数据比对,以及与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健康、法院等单位进行数据共享、信息比对,推动人脸识别等自主认证方式,确认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状态,并做好相应信息标识。对通过信息比对发现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对待核实人员,应通过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对认证信息逐一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的数据记录。经核实符合领取资格条件的,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含相应年度的调整提高部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村(居)委员会定期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等其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时,应通过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核实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参保人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应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还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已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未领取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未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第三十条 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和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组织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政策宣传、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和管理的财政监督,以及审核基金预决算草案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全省相关居民户籍基本信息、户口迁移、注销信息的核查服务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服刑人员入监服刑、假释、保外就医、刑满释放信息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医学死亡信息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特困人员身份审核确定以及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有关信息等工作。残联负责提供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有关信息等工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等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及时将公民相关信息传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注重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缴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
第四十五条 建立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缴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者违反规定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
(三)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养老保险费的;
(四)未按规定支付或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的;
(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的;
(七)不依法履行基金追回责任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参保人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错误审核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重新认定和审核;造成少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予补发;造成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予以追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同时废止。
❷ 扬州是个穷地方还是富地方...
是个不错的地方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扬州,地处江苏中部,长江下游北岸,江淮平原南端。扬州城区至今已有近 2500 年的建城史。现辖广陵、维扬区、邗江 3 个区,江都、高邮、仪征 3 个市和宝应县。全市共有 87 个乡镇, 11 个街道办事处。全市总面积 6634 平方公里,市区总面积 988.81 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 453.61 万,其中市区人口 112.52 万人。现辖区域在东经 119 度 01 分(仪征市移居、青山一线)至 119 度 54 分、北岸 31 度 56 分至 33 度 25 分(宝应县西安丰、泾河一线)之间。南部濒临长江,北与淮安、盐城接攘,东和盐城、泰州毗联,西与天长(安徽省)、南京、淮安交界。境内有长江岸线 80.5 公里,沿岸有仪征、邗江、江都;京杭大运河纵穿腹地,全长 143.3 公里,由北向南沟通白马、宝应、高邮、邵伯 4 湖,汇入长江。扬州市城区位于长江与京杭运河交汇处,东经 119 度 26 分、北纬 32 度 24 分。
扬州全市共有 49 个民族,汉族占总数的 99.57% 。少数民族中,回族人口最多,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 65% 。高邮市菱塘回族乡是江苏省唯一的少数民族乡。
扬州既是风景秀丽的风景城,又是人文荟萃的文化城、历史悠久的博物城。这里有中国最古老的运河,汉隋帝王的陵墓,唐宋古城遗址,明清私家园林,众多的人文景观,秀丽的自然风光,丰富的旅游资源,多少年来吸引了大量的中外游客。
1998 年,扬州荣膺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中国最著名的湖上园林瘦西湖和千年古刹大明寺是中国 4A 级风景区(点);何园、个园、唐城遗址、高邮盂城驿、普哈丁墓、龙虬庄古人类遗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著名的瘦西湖乾隆水上游览线是国家旅游局向海内外推出的国家级旅游线;扬州的穆斯林旅游产品正日渐成为我国穆斯林旅游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4 年,扬州获得“全国最佳人居环境奖”称号。多年来,扬州市利用名城优势和景观特色,在“古、文、水、绿、秀”上做文章,成功地开发了一大批旅游“新品、名品、精品”,并进一步开发和完善了瘦西湖乾隆水上游览线、高邮湖渔家乐休闲游、仪征生态旅游等民俗观光系列产品,此外,汪氏小苑、汉广陵王墓博物馆二号墓、高旻寺、普哈丁墓园、市区古运河风光带、隋炀帝陵、玉器厂工艺美术景区、西郊森林公园、仪征登月湖旅游度假区、江都龙川广场等一批旅游新景点也正式对外开放。
扬州是国务院 1982 年首批公布的 24 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人文景观丰富,名胜古迹众多,古典园林兼具“南秀北雄”艺术风格。全市现有各类旅行社 50 家,星级饭店 36 家。从 2000 年开始扬州每年定期举办“烟花三月”旅游节和“二分明月”文化节,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2003 年接待境外游客 12.8 万人次,创汇 5200 万美元;接待国内游客 725 万人次,旅游收入 62.3 亿元。
经济概况
2006年是“十一五”发展的开局之年。我们在中共扬州市委的领导下,依靠和带领全市人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两个率先”和“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的目标,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在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上迈出新步伐,全面完成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实现了“十一五”时期的良好开局。
1.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
全年地区生产总值突破千亿元,达1100亿元,同比增长15.2%,人均地区生产总值24000元。财政总收入158亿元,增长35%,其中,一般预算收入63亿元,增长27.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33亿元,增长30.1%。
工业经济提速增效。牢固确立“工业强则扬州强”的观念,“双创”和“三重”工作深入开展。规模以上工业实现总产值1892亿元,增长31.4%;实现增加值500亿元、销售1806亿元、利税155亿元,分别增长21.3%、32.3%和51%。亏损企业数、亏损总额全面下降。八大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77.8%。规模以上和亿元以上企业数分别比上年增加207个和91个。全年完成工业投入361亿元,增长43.3%。实施亿元以上项目105个,比上年增加44个。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值408亿元,增长39.6%。创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43家、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149个。新增中国驰名商标1个、中国名牌产品5个、国家免检产品12个。全市建筑企业完成施工总产值550亿元、增加值120亿元,分别增长25.5%和24.8%。荣获“鲁班奖”6个。
农业农村经济平稳增长。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实现农业增加值94亿元,增长5.1%。粮食丰产丰收,总产达245万吨。新增高效农业面积19.3万亩、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基地65万亩、“三品”品牌92个。“菜篮子工程”建设取得新成效。扬州鹅、高邮鸭、邵伯鸡获国家级品种认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势头良好。建成全面小康村120个。新、改建农村公路680多公里,行政村等级公路通达率100%。南水北调三阳河潼河宝应站等一批重点水利工程和灌区改造工程相继建成,战胜了里下河地区严重雨涝灾害。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力度加大,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农业科研、综合开发、粮食流通、农机、气象等工作又有新进展。
服务业加快发展。强化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和机制创新,服务业发展跃上新平台。实现增加值385亿元,增长15.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56亿元,增长16%。扬州石化、公铁水、港口等重点物流园区规划通过评审,石化物流园区码头、仓储等项目开工建设。全市港口货物吞吐量5014万吨,增长8.2%。信息服务业实现销售收入41亿元,增长15%。传统特色商贸业持续发展,6家企业获“中华老字号”称号,“扬州师傅”品牌建设得到加强。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展顺利。全年接待境内外游客1346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32亿元,分别增长18.4%和25.9%。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全年开发投资83.4亿元,商品房销售面积385万平方米,分别增长14.1%和10.6%。年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分别比年初增加133亿元和84亿元。中介、会展和社区服务业等行业发展势头良好。
2.沿江沿河加快开发,对外开放取得成效。
基础设施建设强势推进。沿江高等级公路全面建成通车,扬州二电厂二期扩建工程3号机组并网发电,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更加完善。编制了沿河开发总体规划。安大公路三垛以南段贯通,先导段建成通车。各开发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步伐加快。“八区二园”注册外资实际到账和外贸出口分别占全市的81.9%和84.2%。新增省级开发区3个。扬州出口加工区顺利通过国家验收,正式封关运行。
招商引资力度加大。成功举办2006“烟花三月”国际经贸旅游节,赴欧美、日韩、东南亚和港台、京深沪杭等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推介活动,有效拓展了客商源、信息源、项目源。围绕项目落地和投产达效,加强配套服务、跟踪督查,提高招商项目成功率。全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7.61亿美元,增长44.7%。新批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75个。新增民资注册资本215亿元,增长30%。实现外贸出口23.6亿美元,增长23.9%,其中机电产品出口占48%。完成外经营业额1.25亿美元,增长20%。
县域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全市县域经济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67亿元;完成财政收入85.7亿元,增长28.3%。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县域三次产业比例由2005年的13.4:56.2:30.4调整为11.7:58.1:30.2。特色产业集聚效应初步显现,已逐步形成石油化工、汽车及零部件、船舶制造、电工电器、服装加工等主导产业,产值占全市规模工业产值的比重达70%。
3.城乡建设步伐加快,人居环境显著改善。
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取得新突破。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着手编制扬州市“一体两翼”概念性城市总体规划,完成了广陵新城(河东分区)、东南分区等5个分区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等专项规划,编制了开发区中心片区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了13个乡镇和76个村庄建设规划。加大城市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市区完成城市建设投资72亿元。建成开发路、解放南路、黄金坝北路、三湾大桥等工程,开工建设文昌大桥、渡江南路延伸工程,完成古运河五台山大桥至徐凝门桥段环境整治和景观提升工程。古城保护深入推进,修复卢氏盐商住宅,建成康山文化园一期工程。翻建40条街巷。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新城西区建设步伐加快。新建各类绿地127万平方米。实施天然气置换工程,6万户居民用上天然气。新建垃圾中转场5座。新建、改造公厕18座。新增公交车105辆、公交线路7条。建成数字化城管新平台,首创全国中等城市数字化城管新模式。
节约型社会和生态市建设力度加大。制定出台了《加快发展节约型城市的意见》和《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2006-2010)》。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完成县乡河道疏浚、村庄河塘整治和村庄绿化等年度任务,全市创成3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市区完成汤汪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各县(市)都建成了污水处理厂,仪征、江都建成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垃圾填埋场。市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通过国家级评审。我市被确定为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市。132家清洁生产试点企业通过审核。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顿专项行动,以及南水北调东线源头、重点化工企业等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治工作。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8%,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3.8%和3.2%。
经过全体市民的共同努力,我市以在古城保护和人居环境改善方面的突出成绩,荣获2006年度中国唯一的“联合国人居奖”。
4.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
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市直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整合重组金茂化工医药集团、亚星汽车集团、工艺美术集团和工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基本完成市直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取得进展,完成市燃气总公司合资合作和企业改制。顺利完成联环药业、扬农化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
农村综合改革稳步推进。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继续减轻农民负担。贯彻落实“一免三补”等政策,共兑现补贴资金1.56亿元。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发展。深化乡镇农技服务体系改革,逐步完善农经“一站式”窗口服务。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规范化建设,村务公开继续扩大。
财税、金融和投融资体制等改革不断深化。实施依法治税和社会综合治税,进一步加强税收精细化征管。启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定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代建制管理办法。成立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5.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全市组织实施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418项。落实省级以上火炬、星火计划项目103项。宝胜科创、三星电梯等12家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扬州汽车及零部件特色产业基地获得科技部批准。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步伐加快,一批信息化项目建成投入使用。与中科院合作共建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心。与南京大学签订了市校全面合作协议。人才要素有效集聚,全年引进各类人才9500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
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保持100%,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87.6%。素质教育进一步推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农村办学条件继续改善。新创建9所星级高中、16所省示范初中和省实验小学,扬州中学西区校建成招生。大力发展中高等职业教育,当年招生4.4万人。扬子津科教园区全面投入使用。
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持续发展。制定了《扬州文化博览城建设规划纲要》,新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扬剧等7个项目被列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增“中国工艺美术大师”3名,新评“扬州市工艺美术大师”47名。有线电视入户率达73.5%,有线电视数字化改造工作有序推进。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基本建立。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分别达78%和40%。新增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3万户。完成了苏北医院医技楼和市妇幼保健院一期工程建设。全市33个乡镇561个村建成体育健身工程。参加省第十六届运动会,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均获第7名。承办了国际田联竞走挑战赛、鉴真国际马拉松赛等赛事。高邮、仪征、广陵被命名为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示范市(区)。宝应被评为全国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县。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和统计、档案、方志等工作取得新成绩。我市社会发展总水平列全省第五位。
6. 关注民生工作不断加强,人民生活继续改善。
统筹城乡就业取得积极进展。鼓励全民创业,全市新发展私营企业8077家、个体工商户27627户。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措施,全年采集就业岗位13.1万个,净增就业7.4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培训下岗失业人员4.7万人、农村劳动力7.9万人,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8.4万人。
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扩面续保10.8万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两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农村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稳步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66.4万人。基本解决了破产困难企业7.8万人的医保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91%。市区“慈济”医院、“慈济”窗口共为7万人次减免医药费610万元。2.7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城乡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应保尽保,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47.2%。灾民生活保障、残疾人帮扶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新一轮帮扶经济薄弱村和贫困户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
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45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813元,分别增长13.8%和11.5%。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城郊又有6个乡镇、30万居民享受区域集中供水。市区建成3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262户低收入家庭领到购房补贴,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健全。
7. 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深入。
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积极推进“城市文明建设行动计划”,广泛开展“八荣八耻”教育、“百万市民学礼仪”和窗口行业、服务部门共铸诚信等活动,评选了百名好市民和十佳新人新事,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关心下一代、老龄工作取得新进展。双拥、国防教育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工作得到加强,国防(军事)园区启动建设。
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入。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社会各界意见。认真落实市人大的决议、决定,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294件、市政协提案374件,解决落实率进一步提高。加强社区建设和村民自治。实施“五五”普法,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逐步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扬州”、“法治扬州”建设深入推进。重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控制指标全面下降。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民族、宗教工作取得新进步。
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直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市级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集中办理。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开展了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政府公开电话和“寄语市长”回复率、办结率稳步提高。市区为民办实事事项基本完成。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
❸ 连州旅游业如何发展连州发展前景
❹ 大集体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退休
由于各地大集体安置政策有差异,所以退休政策不尽一致。但是,符合“直通车”政策的,可以直接办理退休;符合4050政策的,可以按照4050政策参加社保,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
目前,仍然在参保而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大集体失业人员,在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原从事特殊工种且特殊工种经历满10年的大集体人员,可以提供本人档案,提前五年办理退休。
(4)龙川养老金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