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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中的逆向选择

发布时间:2020-12-21 09:53:43

❶ 全面二孩对社会保险有何影响

全面二孩对社会保险有何影响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受到社会高度关注。这一政策的实施,必将对我国人口结构产生深远影响。近日,承担“全面二孩”政策对社会保险影响课题的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保研究室副主任董朝晖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了解该政策的短期和长期、正向和负向作用,对于指导社会保险未来工作非常必要。
“全面二孩”政策对生育保险基金压力不会很大
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对于社会保险来说,政策实施后,当前受影响最大的当属生育保险。请您结合近几年我国生育保险的运行情况,谈一下全面放开二孩对基金支出的影响?

董朝晖:近几年,我国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育龄妇女人数从2000年的3.49亿人,下降到2013年的3.09亿人,占人口的比例从27.59%下降到22.70%,出生婴儿数量从2000年的1777万人下降到2013年的1640万人。由此可见,如果计划生育政策再不调整,出生婴儿数量会进一步下降。
“全面二孩” 政策实施后,首先会增加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过去几年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多,基本能够承受 “全面二孩” 政策带来的支出上升。2014年末,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平均足以支付20个月的待遇,尽管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年结余率在下降,但是,2014年当年基金结余率仍达到17.5%。从总体上看,“全面二孩” 政策对生育保险基金压力不会很大。

问:如果生育政策再不调整,社保基金收支会出现什么状况?

董朝晖:人口老龄化对社保基金的威胁是长期的,生育政策不会对人口结构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未来10年内,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将遭遇困境。尤其是在未来20年内,这一问题会更为严重。因此,社保部门应该做好基金预警工作,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基金的平稳运行,通过各种措施保证社保待遇的兑付,维护社会稳定。如果 “全面二孩”政策能够落实好,那么该政策对于基金的正面影响将在20年以后出现。
警惕参保人群对生育保险的“逆向选择”风险
问:2013年我国开始实施 “单独二孩”新政,新政实施以来我国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变动情况是怎样的?

董朝晖:2013年实施 “单独二孩” 政策后,以2014年的数据与2012的数据相比,尽管全国的婴儿出生数量仅增加3%,但生育保险覆盖人群的生育人数却增加了30.5%,而同期生育保险覆盖人数也仅增加10.4%。这说明被生育保险覆盖的人群有更强的生育意愿,或者说有更强生育意愿的人会积极参加生育保险。在这种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的当年结余率有了明显下降, 从2012年的27.9%下降到2014年的17.5%。 因此,生育保险本身要控制好 “逆向选择”的风险。当然,如果把生育保险作为鼓励生育的一项措施, 那么政府应加强对生育保险的投入, 好在生育保险基金规模并不大,仅占社保基金总规模的1.1%, 不会给财政造成太大负担。
对于生育保险来说,参保人的“逆向选择” 风险值得注意。由于生育保险没有实施全民强制参保,所以可能出现有生育意愿的人选择性参保,而没有生育意愿的人不参保,这将导致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大幅度增加,而基金收入增加有限。 例如,2014年,全国生育保险覆盖人口仅增加3.9%,而生育人数增长了19.2%。“全面二孩” 政策实施后,“逆向选择”的风险将会更加突出。

问:您认为地方社保部门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有效避免生育保险“逆向选择”?

董朝晖:加强依法参保,达到应保尽保,是控制 “逆向选择” 风险的主要措施。我国目前生育保险主要覆盖职工人群,应加强参保监督,要求所有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如果以参加基本医保的在职职工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应参保人数,那么,2014年的参保率约为81%,所以,还有提升参保率的空间。
期待“全面二孩”在2035年遏制制度抚养比的下降
问:全面放开二孩,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举措。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来说,直接的好处就是改善制度抚养比。请介绍一下我国近些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的变动情况?

董朝晖:2014年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退休” 人员比已经下降到2.97,也就是说不到3个在职人员要养1个退休人员,而这一比例在2000年是3.30,在1995年是3.90。2010年以后,随着养老保险的扩面,更多的农民工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 这部分人群的年龄结构相对年轻,否则职工养老保险的 “在职/退休” 人员比还会下降更快。由于目前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已经很高,再通过扩面来改善 “在职/退休” 人员比的空间几乎没有了。我们期望“全面二孩” 政策能够在2035年以后遏制“在职/退休” 人员比的下降速度,但是要逆转下降趋势需要更长的时间。

问: “全面二孩”政策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有何意义?

董朝晖:20年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出生的人口将进入劳动力市场,这将改善劳动人口结构,因此,将对职工医保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产生有利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分析显示, “全面二孩” 政策只能缓解老龄化对职工医保和养老保险的威胁,而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 据测算,2025年以后,职工医保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将难以依靠自身收支来维持平衡,即使 “全面二孩” 政策能够显著改善人口结构,也要等到2035年以后才能显示出对社保基金的正面效应,况且这一正面效应也难以在短期内消除基金赤字。从改善人口结构的角度来看,“全面二孩” 政策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生育率仍值得担忧,2013年实施 “单独二孩”政策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出生婴儿数仅比2012年增加49万人,约增加3%。
综合以上分析, “全面二孩” 政策是改善我国人口结构的必然之举,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短期内不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从长期来看仍然有利于改善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全面二孩” 政策应尽快宣传好,落实好。
钟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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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生育保险费率将动态调整
本报讯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制定出台《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据悉,今后各地生育保险基金出现当期赤字,可上调费率,运行有结余可下调费率,动态调整。
记者了解到,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去年10月我省实施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将缴费比例调整为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
此次《意见》要求,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且全市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赤字)不足15个月时,可上调生育保险费率;当基金运行当期结余,且全市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支出)时,可下调生育保险费率。当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时,各设区的市应报告,启动费率调整程序。拟上调费率时,其测算的基金当期结余率(全市当期结余/全市当期收入)原则上不高于3%。
《意见》还规定,各地要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规范待遇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的待遇,切实保障职工生育保险的合法权益。要加大付费方式改革力度,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要依规定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❷ 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市场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说明了什么

其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我们大家都有的,所谓存在风险也是必然,这个问题也解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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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9-09-27
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590万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城乡老年居民,都可以领到由财政支付的每月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这得益于我省今年全面启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老百姓形象地称之为“人人享有退休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该如何参保?养老金待遇如何?能不能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同时参保?就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了分析解答。

哪些人能参保?如何参保?

政策规定,凡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参保后养老金待遇如何?

政策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了参保人的个人缴费外,还包括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收入。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在缴费补贴上,政府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给予适当鼓励;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为了让参保人享受到真正的实惠,我省要求,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对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目前省里确定的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为了体现长缴多得原则,省里制定了缴费年限养老金政策。缴费年限养老金与参保人缴费年限长短挂钩,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含11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此外,制度实施后,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该负责人举了个例子:在不计利息、且现行基础养老金金额及政府补贴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如参保人今年45岁,年缴费100元,连续缴费15年,到60岁时,每月能领取养老金104元。按浙江省平均预期寿命78岁计算,个人缴费总额为:100×15=1500元;得到养老金总待遇为:104×12×18+1200(丧葬费)=23664元。

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足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与其他养老保障如何衔接?

政策规定,对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原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因就业关系发生变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双向转换,但不能同时享受。

制度实施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并领取保障金、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如被征地农民本人有要求,可将其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不允许“逆向选择”。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❹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 概述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权益保险对象的权益有: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3)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编辑本段]农村养老保险的交费方式由于大多数农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十分灵活,大体分为发下三种:一是定期交费。在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采用这种方式。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二是不定期交费。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三是一次性交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一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农村养老保险的保证期农村养老保险的保证期是指对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编辑本段]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期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期是指参加保险的农民或乡镇企业职工,在参加保险后,开始向社会保险管理或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至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段。这个概念即是一个时段上的划分,也是义务与权利的界定线。按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保险对象60周岁为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期,即保险对象到达60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那么,在领取期之前的时期,即为养老保险的缴费期。如何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随着体制转型、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农村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农民养老日益需要向社会养老模式转变。然而在转型期,关于我国应当建立怎样的养老保险模式,理论界研究还不够深刻。全国各地经过十几年的试点和推广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运行结果不尽如人意,暴露出现有农保制度的致命缺陷。现行农保制度亟待创新优化。
好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应当能有效完成其预期目标,具体来说应有如下特点:(1)体现中国农村特殊的制度环境。应结合中国农保制度环境对国际模式进行创新性借鉴。比如,要考虑中国农民“未富先老”特征、经济渐进转轨、市场化和“二元”经济背景,要考虑中国农村养老的价值取向和路径依赖规律。
(2)要具有过渡性、衔接性。城市化、市场化,意味着人员流动增强、身份变换频繁,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具有较强的包容性,适应于人员等各种要素的变动。同时,新制度应当有利于新老模式的平滑过渡。
(3)既体现公平,又体现效率。“城乡剪刀差”的客观存在要求“城市反哺农村”机制的建立。政府的补贴和兜底机制正体现了社会性、福利性和公平性。好的制度安排也应当体现个体差异,发挥激励功能。
(4)既体现自愿性,也体现强制性。中国区域发展差异大,个人缴费能力和缴费意愿各异,应实行富有弹性的农保制度。农保制度的避险功能、大数法则、老龄化问题迫在眉睫,必须强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5)“输血机制”和“造血机制”并举。“输血机制”是一种被动、事后、依赖性机制,“造血机制”则是一种主动、事前、自主性机制。可以通过投资机制、融资机制安排,在预防未来消费风险的同时,提高当前收入能力。
(6)节约甄别成本,取得尽力参保效应。农民收入非常难测试和监督,甄别成本很高,易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新型制度应当避免监督和测试环节,而应激发参保者尽力参保的积极性,尽量让其自愿参保。
(7)具备安全性、增值性特征。新型农保制度要有助于避免管理低效、资金被非法挪用、增值乏力的可能性。
要具备以上特点,新型农保制度应当是一个既有前瞻性、又兼顾现实性的,政府-市场合作型的制度。为此,新型农保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做出特别安排。
第一,供资制度安排。坚持“三方供资”原则,基本账户个人供资额设计最低额度标准,所有账户实施配套激励供资机制安排,基本账户采用兜底机制。同时,构建“融资性供资机制”,允许以账户本身的现金流为担保进行结构融资,以增加当期保费,抓住机会投资增值。
第二,账户结构安排。重点通过“基本账户”启动农村社保制度的建立,这一账户由国家兜底,具有强制性。重点通过“机动账户”来体现个人之间经济实力差异和参保意愿的差异,通过政府配资的激励机制,调动潜在参保者的意愿和经济能力。将重点通过“调整账户”实现风险准备、统筹调节机制,通过在投资前提取 “投资保险金”、“通货膨胀准备金”、“个体差异调配金”,实现制度的弹性调节机制和共济功能。这种账户体系安排的重要特征在于既体现了制度推行的强制性,又体现了自愿性。
第三,账户功能的创新性安排。传统的账户主要是完成保费的收缴和保金的发放,主要发挥的是“消费性”功能,比较被动。新型农保制度进行账户创新,引入资产社会政策理念和金融功能,赋予新型农保制度以“投资性功能”和“融资性功能”。资产社会政策鼓励参保者进行个人资产积累,增强个人增加收入的能力。 “投资性功能”是指农保制度的基金化趋势,使参保者的缴费行为进化为投资于基金的行为,通过专家理财,实现投保人(基金投资人)保费的价值增值。同时,这种投资性也包括来自于“保险基金”制度下的投资和资产运用功能,以区别于一般性社会保险的“储蓄功能”。“融资性功能”主要强调参保人利用参保账户获得的除保险功能、投资以外的融资功能,只要有“机动账户”,就可以得到生产性融资。这一点,新疆的“呼图壁”保费缴纳证的质押融资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
第四,账户载体安排。信息卡是三大账户的物质载体,提供缴费、支取、记录、转账、管理、信息查询等一系列功能。它有如下特征:一是标准化和统一性。全国民众人手一卡,规格可以和银联卡相同,每一种卡的内容项目相同。二是惟一性。与身份证挂钩,无法伪造。三是流动性和便携性。卡随人走。四是自主性。持卡人可以对卡中账户的多少以及类别进行自我管理。五是规范性和透明性。监督机构、管理机构、操作机构、个人可借此了解其他主体对自己账户的管理情况。读卡设施的普及建设将会有利于减少人力物力,有利于监督效率的提高。
第五,监管、管理和操作功能的分工整合。以省为单位和统一管理级别,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取消省级以下农保部门的管理运营权,但保留其对农保事务的操作权,比如宣传、在银行延伸不到的落后地区收缴费等。中央建立“中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隶属于“中国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各省级机构进行监管。各省委员会对农保基金进行自主投资和委托招标投资,自主投资部分仅限于风险小、收益相对确定、投资技术要求简单的投资项目上。农保基金的委托人可以利用现有组织资源,让网络庞大、触角延伸较长、业务与农村联系紧密的农业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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