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现已退休,无法补交.如何要求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1)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② 单位没按规定交养老保险已超过两年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不管是否超过2年期限,劳动者都有权要求补缴。
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且发现时已超过2年,这种情形如何处理?能否补缴?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关于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
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实践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常根据此规定,对于超过2年期限的违法行为不再处理。劳动者也常常以为由于超过2年期限,自己的社保没有办法再补缴。实际上,社会保险费的责令缴纳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2年期限)并非同一概念,并不适用两年期限。
友兆稿二、关于补缴社保不受2年时效限制的规定。
(一)《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没有规定社保补缴受时效限制。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好孝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可见,《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不仅没有规定社保补缴受时效限制,且明确规定了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逾期不缴纳的,还要加收滞纳金。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明确社保补缴不受时效限制。
该文件明确答复:“关于追缴时限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猜誉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三、实践中,对于超过2年诉讼时效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人社劳动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查处具有法定的2年期限,但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没有期限规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
而且,社会保险欠缴的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只要社会保险费存在未缴纳的期间,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相关部门进行追溯就不受时效限制。因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没有终了,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没有超过两年的时限限制。
因此,劳动者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无论是否超过2年期限,都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③ 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的,需要补缴滞纳金,并可能面临一系列强制措施。
一、补缴滞纳金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将被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种经济制裁,旨在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经办机构发出补缴通知
当用人单位存在欠费情况时,经办机构将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缴欠费。这是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欠费行为的一种正式提醒和督促。
三、强制措施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补缴欠费,经办机构将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查询存款账户:经办机构有权向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情况。
- 行政划拨:经办机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划拨,要求用人单位以特定方式补缴欠费。
- 提供担保:用人单位可能需要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以确保后续能够按时补缴欠费。
- 财产保全措施:经办机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或利息。
四、不得免收滞纳金
非经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缴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免收滞纳金。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