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浅析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思考
浅析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思考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和老龄化的发展,空巢老人现象日益凸现。空巢家庭是新出现的现象和社会问题,已经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相对于城市里的空粱家庭,农村空粱家庭的老人可利用的养老资源更少,养老保障问题更为严重,也更容易被忽视。建立和完善以农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能够促进农村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以下是我整理的浅析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思考,欢迎阅读收藏。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是21世纪中国人口发展的主旋律。当今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它所带来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就是高龄、失能老人养老问题,尤其是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尤为突出。2009年年初,全国老龄办发布的《农村空巢、类空巢家庭老人状况报告》表明,全国农村老年空巢和类空巢家庭共3288万户,占农村老人家庭总户数的48.9%;空巢、类空巢家庭中的老人共4742万人,占全国1. 08亿农村老年总人口的43.9%。
各种迹象表明,空巢家庭将是21世纪我国老人家庭的主要模式,空巢老人们的生活和精神状态巫待社会关注。而农村空巢老人问题已成为新时期农村老龄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农村社会关注的新焦点。如何化解他们的养老困境,已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农村空巢老人面临的问题
农村空巢老人因身体状况、社会的原因,在经济、情感、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这使得他们面临许多亚待解决的困难与问题。
(一)劳动和经济负担较重。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随着城市化以及化进程的加快,而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使农村人口老龄化状况日益严重。2007年12月,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显示,到2006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增加到1. 49亿,占总人口比例11.3%。城市的纯老户(空巢户)为49.7 %,其中,单身孤老户8.5%,夫妻户41.4%,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的占50.3%;农村的纯老户38.3%,其中,单身孤老户9. 6%,夫妻户29.0%,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的占61.7%。所以,农村空巢老人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经济条件、外部环境方面,其所面临困难远远超过了城市空巢老人。虽然,青壮年外出务工的收人高于种地收人,但他们对留守老人的经济支持往往很有限,以至于大部分老人还要靠劳动来维持生计。特别是那些男性老人,不得不重新承担起繁重的农活和家务,他们参加劳动的比例高达80%。同时,外出打工的子女多数也将承包的土地交由父母耕种,这样一来无疑加重了农村空巢老人的劳作负担。本该颐养天年的他们,真可谓苦不堪言。
(二)农村空巢老人的身体状况令人担忧。伴随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机能衰退,健康状况明显下降,患病率也随之上升。据,农村空巢老人的患病率,较城市空巢老人要高出许多,健康状况差的占27.2%,患慢性病的占65.5 %,长年患病的比率高达70%- 80%,很多人还是多病缠身。更严重的是,他们没有退休金和养老,57. 8%的人未享受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尽管很多地方实行了农村医疗合作,空巢老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仍有不少人连补偿起付标准线以下的费用也负担不起。同时,农村老人普遍有“拖”病的心理,他们一方面抱怨医院收费太高,每次病痛发作,吃一些廉价的止痛,隐瞒自己病情不说,宁愿自己受苦,也不愿给儿女找麻烦;另一方面也是出于节俭,舍不得花钱看病,对待小病他们总是一拖再拖,得了大病就干脆不治了。尤其是那些慢性病患者,面临“保了饭碗保不了药丸,保了药丸保不了饭碗”的两难境地,遇上病情突发,家中无人,又会错过治疗时机,导致难以治愈的严重后果。
(三)缺乏幸福感,孤独无助。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的一项表明,目前我国独居老人约1004万人,困难的占52.4%,需要照料但无人照料的占18.4%,经常感到孤独的占53.6%,感到不幸福的占21%,有过自杀念头的占7. 5 %。在独居的和没有配偶的老人中,感到孤寂的比例更高。在,青壮年很多是夫妻双双外出谋生,加剧了农村家庭的空巢化与老人的养老难问题。外出的青壮年把小孩接去一同生活后,留守老人不但在生活上受影响,连起码的精神慰藉也没有了。留守的老人,长期独处,生活意义不明确,和外界接触越来越少,心里话没处叙说,有时间没事可打发,更谈不上享受大家庭的天伦之乐,最容易产生孤独感。加之,农村精神生活单调,“蹲墙根、找树荫、聊聊天、看”成了很多老人的生活轨迹。至于空巢老人,更难有所精神寄托,大多过着“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的寂寥生活。他们迫切需要思想交流、沟通,更需要亲情的慰藉。
(四)隔代导致负担过重。据,不能与父母外出同行的农村儿童比例高达56. 17% ,6一16岁的农村留守儿童人数已达到200()万人。这些孩子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由于不能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帮助,很容易产生各种、心理方面的问题。农村的青壮年大多在外务工维持生活,孙子辈的读书、教育任务也就全部落到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的身上。照顾孙子辈的生活,已经加重了老人的生活压力,而对小孩教育他们感到心理负担更重。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识字不多,无法辅导小孩的学习,担心小孩学习成绩上不去。现在的农村、通讯已有很大改善,电视、网吧到处有,孩子在外的时间一长,又担心他们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加之,又是隔代教育,孙子辈也不好管,很多孩子性格孤僻,时不时还惹祸上身。为此,老人们总觉得管小孩力不从心,教育不好又怕儿女们埋怨。
(五)照料服务供求矛盾突出。目前,我国农村空巢老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占20%,约948万人;;7. 5%的老人需要照料,在他们当中,11. 3%的老人得不到照料,比非空巢老人高8. 4个百分点。空巢老人主要靠配偶照料,占52.3%,国家、集体、养老机构上门服务的仅占2.9%。在广大的农村,老人一直是由家庭提供其养老保障的,而子女外出的结果是老人需要照料时子女的缺位。在留守老人中,无人照料、无配偶照料占了相当高的比重。空巢家庭老人一旦患病,既没有儿女在身边照料起居,也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请保姆来代劳。同时,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能获得相对稳定的经济支持以化解疾病风险和恢复身体健康。当前,孤身老人暴病无助的情况,在各地呈现出日益上升的趋势,贫病交加、悄然离世的悲剧时有发生。在步人老龄化的今天,这些悲剧在给我们敲响警钟:必须切实重视和解决老人养老问题,尤其是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否则,建设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总之,农村空巢老人间题,已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它关系到千家万户。能否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是建设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
二、农村空巢老人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社会的变迁改变了家庭的各种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农村中青年进城务工,造成许多农村老人留守家中无人照顾,这样就导致了空巢家庭的出现。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一方面直接带来了经济发展以及个人收人的提高,客观上有利于增强对老年保障的经济支付能力;另一方面直接改变了单一的生产方式,促使更多的青壮年子女在外寻求发展机会。他们离家的半径在延伸、时间在延长,业缘关系的强化导致家庭关系松弛和血源关系淡化,从而推动代际分居倾向。而农村新建住房的层出不穷,为分居创造了客观条件。
(二)的老龄化和少子女化,使过去几代同堂的情况越来越少。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生育率有了明显的下降趋势,优育观念逐步形成,使农村产生出大批的少子女家庭和独生子女家庭。家庭规模缩小,也使得代际重心发生倾斜,“宠幼厌老”的现象有所抬头。有人预测,到21世纪的三四十年代,城市里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可能有60% 70%与已婚子女不住在一起,而农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可能有30%与已婚子女不住在一起。目前,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生的一代人现在已进入青壮年期,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婚后与父母同居的时间缩短,结婚时、婚后一二年就与父母分家的情况多起来,致使农村现代家庭结构以夫妻关系为主导,婚姻重于血源,更多的复合家庭则分化为空巢家庭与核心家庭。
(三)现代价值观念的冲击加剧。在的转型期,现代人的价值观念对传统家庭的冲击很大,有“万事孝为先”的传统受到了挑战。在经济浪潮面前,年轻一代更看重经济关系,家庭成员的地位不再是依靠年龄和经验,而是获取经济资源的能力、对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和关系网络。而所有这些,恰恰是农村空巢老人相对缺乏或日益减少的资源。这就间接促使了家庭成员角色的重新定位,进一步加剧了空巢家庭的产生。现代家庭结构的变化、核心家庭的增多、现代的普及,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农村空巢老人所生存的社会。村庄舆论与压力日趋减弱,农村家庭中老人的家长地位正在消失甚至已经消失。地位的缺失又更加导致处境的恶化,使这些空巢老人“弱上加弱”。
(四)老人长期养成的生活观念难于改变。一些进城务工的年轻人,在城市购买了房子,也乐意把父母接到身边一起“享福”。但城市生活是一种与乡土生活完全不同的生活方式,很多农村老人很难适应城市的生活。城市高层的单元套房、相对淡薄的人际关系,使得一部分老人对久居的农村生活充满怀念。也有的农村老人虽然希望与子女居住在一起,但觉得双方在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方面存在差异,为避免共同居住与子女产生冲突而选择返回农村居住。总之,对于大多数农村老人来说,他们更倾向于选择留在农村。所以,除了那些进城务工尚无多少发展的大量青壮年的父母而外,即便是那些在城里站住了脚的少数青壮年的父母,也一样多半会不得不自守农村的“空巢”。
三、解决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的建议
切实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使他们老有所养,是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根本上说,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的长期协调和配合。
(一)加快推进农村社会养老,逐步实现农村养老的社会化。社会化的养老方式,是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而有效分散风险的制度。目前,农村老人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家庭赡养,而子女的外出务工并不能带来良好的经济援助,这就意味着留守的空巢老人如果单纯依赖家庭养老则有着较大的风险和不可预见性。农村养老保险试推行十几年来,尽管目前还有不少困难,在实际运行中也遇到了挑战,但只要在经验教训、结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加以不断调整和完善,农村的空巢家庭老人就逐渐能从其中受益。
(二)加强农村社区引导,发挥社区为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作用。在农村,邻里交往频繁,人际关系比较亲密,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社区具有较强的凝聚力。社区成员能较好地被动员起来实行养老互助,实现养老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可以在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上发挥巨大的积极作用。例如,为不能(不愿)出门的老人提供钟点工、保洁、送饭、洗澡等日常生活照顾和生活护理方面的服务;建立社区家政服务站,帮助他们进行调适,维护身心健康,摆脱空巢综合症的阴影;可以安排人员为不能自食其力的、身体患病的空巢家庭老人干农活,给他们提供饮食、住宿方面的照料;组织社区卫生服务部门,定期深人空巢家庭内部,进行健康检查,为老人建立健康,有针对性地提供医疗保健护理,定期为老人进行健康、护理、上门巡诊、设立家庭病床,提供、诊断、治疗、锻炼等服务,减少到医院就诊给其生活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可以采取大众传媒手段如广播、报刊杂志或举办娱乐活动等丰富空巢老人的精神生活,以减少他们的孤独感,帮助他们建立健康行为。
(三)重视家庭赡养,弘扬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倡导良好的风尚。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养老模式,今后在仍占主要地位。各级政府要大力倡导敬老养老之风,弘扬传统美德,表彰敬老养老先进,谴责不尽孝道行为。让“家家有老人,人人都要老”的理念深人人心,使子女应承担的赡养和照料老人的义务落到实处。当然,我们强调家庭养老,其主体内涵是子女尽到赡养的义务,而在养老形式上正日趋多元化,不能简单地将“居家养老”看作是家庭养老,或将“敬老院养老”看作是社会养老,因为两者只是养老地点的形式问题,而并没有说明养老的支持来源。在子女格尽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分而不离”也是一种值得重视的家庭养老模式,但要分住的子女“常回家看看”,帮助父母做点家务,沟通情感,照料生活。此外,要在各中、小学中开展孝敬主题教育活动,从小培养孝敬父母以及尊老、敬老传统美德。
(四)提高农村空巢老人的社会适应能力,扩充他们的社交领域,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许多老人没有自己的爱好,不愿意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这只能增加自己的寂寞和孤独感,这对自己的身心健康也没有任何好处,所以晚年培养自己的爱好、丰富自己的生活很重要。空巢家庭老人闲暇寂寞的时间较多,可以鼓励他们从事自己感兴趣的社会活动,增设适合老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还可以大力组织青年人群体和低龄老人群体为高龄老人群体服务以实现互动,这对于保持不同年龄空巢老人的身心健康愉快有着积极作用。
(五)加大投人,制定扶持规划。一是财政要加大对老龄工作经费的投入,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努力为老人安享晚年生活创造条件。二是加大对乡镇、村(组)社区财政支持力度,切实改善工作条件,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大力提高服务质量。三是要进一步提高村(组)社区干部、工作人员待遇,确保各项工作有人做、愿意做,提高工作积极性,激发工作热情。空巢老人家庭问题是一个涉及家庭、社区、社会、政府以及个人多方面的综合性问题,需要家庭、社区、社会、政府以及个人共同的努力。面对迅速发展的老龄化趋势,仅依靠居家养老也是不够的,还应该在积极推广居家养老的基础上,适当发展福利设施,如兴建敬老院、特别护理老人院,开展临终关怀项目,建立老人活动设施,来满足老人的不同需求。此外,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村空巢老人也能享受到良好的照顾和关爱。
(六)建立各类社区民间组织,为农村空巢老人营造温暖的家庭氛围。对农村空巢老人来说,物质生活的困难是一个方面,而精神空虚和孤独感的问题也是值得重视的另一个方面。所以,一方面,要发挥老人协会作用,利用这一平台,组织老人开展邻里互助、互相结对等活动,让一些谈得来、相互信任的老人结成互帮伙伴,彼此交流,增进感情,减少精神空虚和孤独感;同时更应整合社会资源,组织发动青年志愿者,为空巢老人开展联谊帮扶,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的难题,减轻他们的孤独感。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功能,利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可以建立老年聊天茶吧、老年真情关爱热线、老人健康教育基地,对一些社区还未建立老年秧歌队、老年健身公园的应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尽快建立起来,以满足他们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空巢老人安度晚年创造良好的人居。
农村空巢老人是社会中相对脆弱的群体,他们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养老问题,需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才有可能实现他们安享晚年的愿望。笔者认为,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为农村老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赡养环境,农村空巢老人将不再是一个沉重的话题。
四、农村空巢老人产生的背景
1、人口老龄化加剧
人口老龄化趋势是我国近年面临的严峻的社会问题。自21世纪以来,伴随人们经济生活条件的提高与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人均寿命普遍提高,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人口增长呈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格局,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成为主流,联合家庭的数量减少,老年人口比重持续上升。相比之下,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更甚于城市,相关空巢老人群体的养老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未来的“空巢家庭”数量持续增加。
2、城镇化、工业化的不断发展
在当今社会,由于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加快,城乡间经济水平差异不断拉大,城市中二、三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吸引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进行转移。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对于户籍制度的管辖有所放宽,农村人口的流动更加便利,中青年人口更容易在城市驻足,日积月累,形成农村老人留守,子女在城市务工的局面。此外由于城镇在医疗卫生、教育工作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农村人口务工后多选择定居的方式在城市扎根,回流人口较少,两级分化严重,空巢老人数量自然不断增长。
3、社会风气与个人观念冲击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孝道”观念受到了冲击,农村人口对于老人的赡养观念也在逐渐改变,代际间的交流减少,传统的家长地位受到削弱。有些农村老人为了不给子女添麻烦甚至选择自己主动搬出去居住,形成“空巢老人”的格局,度过独立、自由的晚年。同时,子女外出务工后,与老人间的“代沟”加大,面对面互动和交流的机会少,由于社会流动也导致了子女与父辈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的隔阂,职业工作也由劳作转向不同领域的劳动行为,子女弘扬孝道的观念削弱,受社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影响增大,许多子女不但不主动赡养老人,反而把这种事当作负担,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纵观我国农村空巢老人产生的局面,也分“主动”与“被动”两种情况。“主动”情况是出自老人的个人意愿,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具有一定程度的生活自理能力、且独立收入条件相对较好。“被动”情况下的老人则在收入与居住条件等方面尚存不足。
五、农村空巢老人所面临的养老问题
1、物质经济条件低下
与城镇空巢老人群体相比,农村空巢老人人均年收入与消费水平都相对低下。此外,我国农村空巢老人的合法收入多为个人劳动所得,兼带打零工、编织、拾废品等行为,子女供养比与政府补贴相对占比低,在子女无法赡养的情况下,老人的劳动能力逐渐减弱,收入降低,更存在生活质量下降、病痛缠身等综合问题,个人较早进入其生命周期的下降期,缺乏有效的手段维系个人生活。农村空巢老人经济压力大、劳动强度高,综合自身条件,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面临形势严峻。
2、医疗卫生条件落后
纵然近年来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有所发展,但和城镇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由于长期从事高强度的劳动活动加上其后的影响,农村空巢老人群体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疾病,需要尽快得到有效医治。但是,在乡村地区,医疗设施缺乏、有关人才不足,相关体制不健全,使得农村空巢老人群体在看病方面存在一定难度。现行的农村医疗保障需要不断完善与发展才能满足相关群体的需求。
3、心理慰藉问题
由于文化娱乐条件相对不足,愉快的精神生活对于农村空巢老人群体来说至关重要。我国传统文化中就有“养儿防老”一说,老人们普遍渴望“子孙满堂”的生活,但往往却只能一个人独守空房,与子女间的交流稀少,与邻居间又缺乏沟通,个人心理健康状况不佳,缺少精神寄托,存在很大的压力,也会影响到现实生活。
4、个人生活问题
老人群体在晚年时身体状况不佳,需要细致的照顾。由于个人独自生活,空巢老人群体在面临摔倒、生病等突发情况时的应对能力差,安全隐患突出。并且其人身财产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如面临违法犯罪事故时缺乏有效应对能力,寻求救助方面的手段也较困乏,更缺少文化娱乐项目,精神寄托不足。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的原因多在于城乡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就业岗位的数量与限制致使子女长期务工难以归家,医疗卫生条件较差引发“看病难,治病难”等问题,老年人自我养老意识也薄弱,与子女沟通少,综合下来形成不利局面,也需要政府。个人与社会的多方帮扶,否则不仅不利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影响相关消费水平,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
;❷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现状是怎样的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困境的分析
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组织了较大规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到2000年末,我国约有6172万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占整个农村从业人员的11%,养老基金结余仅195.5亿元,参加者人均不足320元,也仅有几十万人享受了社会养老,所占比率很低。2001年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主管划归劳动保障部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清理、整顿”,陷入停顿不前的困境,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现如今却产生了“政策微效”的现象,即政策结果距离政策预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政策微效”的结果呢?许多研究者大多从经济学的角度或是具体操作层面来寻求制度萎缩的原因,例如:该制度以农民个人交费为主,缺乏互济性;养老保障基金投资渠道单一、运营层次低、银行利率下调等导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缴费水平偏低,大多数农民选择2-4元/月的投保标准,难以满足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领取保险金的年龄缺乏灵活性;该制度保富不保穷,保少不保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混乱,出现了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保险基金的情况等等。笔者试图从社会学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试图探求该项制度停滞不前的深层原因。
(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社会学研究探讨的问题很多,但社会公平一直是核心问题。因此在社会学视野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应该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指导。一切社会政策都是为经济政策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配套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理念只能让位于或偏移于效率优先的理念。因此,面对我国城乡收入的逐渐扩大和当前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边缘化和弱势化的进一步加深,我国政府将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投向了城镇居民。在这种价值理念支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出现了偏差。例如,该制度“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仅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予以税前列支”,集体补助也主要是来自于乡镇企业的资金。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拥有较多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没有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要富裕。在这种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同时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而富裕地区的农民自身有能力缴纳保费的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显然,这条原则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养老需求
形成悖论,未来养老面临困难的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有着较强的养老需求却不能享受到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变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变迁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农村人口出现分化等。这一系列变迁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鉴于此,我国政府积极探索为农民养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我国社会变迁的积极回应,但却又未能很好地适应并促进这一变迁过程。例如,该制度“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一体化原则”与社会变迁事实不相符。现在,农民务工、经商不再仅仅局限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一部分农民已经进入大城市务工、经商并且站稳了脚跟,成为“准城市人”,他们不可能回到其户口所在地办理养老保险。而该养老保险却要求农村各类人员实行一体化原则,势必阻碍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也阻碍了、抑制了部分务工、经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另外,著名的功能主义者帕森斯在其关于社会变迁的理论中强调,文化(一个社会的共同信仰、规范和价值观)是维持社会紧密结合的“胶水”,因为它特别不易发生变化,与社会结构变迁相适应。我国农民应具备“享有社会保障是自己应有的权利”的公民权利意识。然而,“孝文化”和“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农民心中,他们的社会福利价值观迄今为止仍停留在前工业化阶段。在他们看来,国家给予公民的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仁慈之举而不是自己应享有的公民权利,“养儿防老”才是最为可靠的选择。因此,从“养儿防老”到“公民权利”的转变仍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且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农民这个亚文化圈内,存在着对国家政策不信任的现象,这就使得农民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接受缺乏主动性。再加上基层工作人员对该制度认识不足以及工作方法不得当,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抵制现象,有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却拒不参加,有的即便参加了绝大多数农民也只投了最低档次的保费,不能满足其养老需求,从而使一项很好的满足农民养老需求的制度在基层得不到很好的实行。
从以上社会学角度的分析不难看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价值理念的偏移和制度未能很好地适应和促进中国社会的变迁,这就造成了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和农民对其接受缺乏主动性,从而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以往曾经反复讨论过的问题:中国农村现阶段到底要不要搞社会养老保险?如果要搞是继续现行的制度还是寻求其它的办法?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从社会道义和社会现状出发都必须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刚刚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发挥,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因此,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要分类实施,针对不同的人群建立不同类型的保障。对于这一点,不会有不同的看法。关键是如何分类实施,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类人群。
(一)分类实施的对策建议
1、为纯农业人口(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2、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是一个流动不定、庞大而且复杂的群体。有的农民工已在城市生活了较长时间并且有了稳定的工作和住所;而有的农民工则是初到城市或在不同的城市间流动。可见,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但鉴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客观上已经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因各种生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平等意识的觉醒而提出相应的社会保障诉求,应该从现在起开始启动建立这项制度,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对于已经在城市生活较长时间(5年及5年以上)、就业稳定的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考虑到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对企业吸纳农民工积极性的影响,在实行此项养老保险时,应该允许企业根据农民工的工作年限进行缴费。工作年限短、缴纳费用低,工作年限长、缴纳费用高,但企业缴费费率(含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最高不得高于20%,个人缴费不得超过8%。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原则。
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务工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他们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建设,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交费达到一定年限后获得养老保险金。
(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
除了学者和专家提出的通过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和部分国有资产的部分收益进行融资外,我们还要注意到另外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就是把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转化为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但是,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之后,只能得到政府和用地单位支付的数额不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据有关资料,目前在城市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征地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是:农民得5-10%,集体得25-30%,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人民日报》披露,一些西部地区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如果把这仅有的补偿转化为养老保障基金是不现实的,对于建立养老保障基金也是杯水车薪。因此,国家在今后应该提高征地补偿,从其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障基金。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仅仅把这笔资金用来为失地农民建立保障基金。如果认为谁的土地被征用谁得益的话,这样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平。因此,征用土地的补偿应该为全体农民甚至全体城乡人民分享。
(三)要使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顺利实施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尽快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2.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认识。各级政府要认识到经济发展是手段,人的生存发展才是最终目的,因此不能仅仅把经济工作当作政府工作的全部。要改变观念和提高认识,把农村社会保障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使农民能主动接受。3.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如果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4.继续倡导和推行家庭养老。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需要二个过程,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仍需要家庭养老继续发挥作用,为农民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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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农村老人养老面临的主要问题
1. 老年人的供养问题主要受子女经济状况的直接影响,这种供养缺乏稳定性且风险较大。由于老年人自身收入有限,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依赖子女的经济支持。如果子女的收入有限,他们能够支持父母的经济数量也会减少,这直接影响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了人口结构的变化,这使得子女在养老方面的经济负担加重。在实行计划生育之前,一个家庭有多个子女,他们可以共同承担养老的责任,相互之间提供帮助。然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中的子女数量减少,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四二一”家庭结构也日益普遍。子女不仅要承担父母的生活和医疗费用,还要承担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这使得他们的负担非常重。
3. 年轻一代道德水平的下降和责任感的减弱对家庭养老构成了威胁。如果子女缺乏孝心,不承担养老责任,就像我镇辖区内的张某,他的三个兄弟相互推卸养老责任,相互攀比,不履行养老义务,不赡养老人。当父母生病时,没有人照顾他们,这需要社会提供底线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同时,法律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
❹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七五”计划提出,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通过试点,逐步推行。1991年6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组织了较大规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该方案主要的特点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有能力的情况下给农民一些补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实行完全个人帐户储备积累的保险模式,按个人立户记帐建档,个人帐户利息分段计息,参保农民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时(一般为60周岁),根据个人账户基金积累的总金额和平均分摊年限计算给付标准,按月发放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此项职能由民政部主管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文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清理、整顿,要求“停止接受新业务、不再扩大工作范围。对经济欠发达、农保基础工作较弱、没形成规模的地区,停止农保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做好清退善后工作;对于尚未开展的地区不再开展农保工作”。当前农村养老保险陷入停顿不前的困境,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到2005年底,全国共有1800多个县不同程度开展此项工作,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00多亿元,有200多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2006年末芜湖市农业人口1573493人,参保人员109720人,参保率6.97%,领取养老金人数505人。从资料反映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小参保率低、享受社会养老人数极少,难以起到对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功能。
二、现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农保基金筹集渠道狭窄,制度规定的筹资模式难以完全落实。该制度下农保基金筹资“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对乡镇企业支付的养老保险资金予以税前列支”,集体补助也主要是来自于乡镇企业的资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拥有较多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没有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要富裕,在这种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农民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同时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而富裕地区的农民自身有能力缴纳保费的同时又能得到集体补助和国家财政支持。显然,这种筹资模式使得未来农村养老面临困难的欠发达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民,有着较强的养老需求却不能享受到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从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贫”的不公平现象。
2、基金增值方式单一。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农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实际上,限于人才和资金因素,县级农保经办机构的选择只有一个,那就是存银行,运营层次低,加之银行利率下调等导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农保基金升值空间有限,收益对基金运营支撑能力较弱。同时把农保资金存入银行,需要面对两大潜在的风险:一是银行本身存在的风险。二是银行资金运作衍生的问题。
3、提取管理费服务费不合理,使得有限的养老基金更为捉襟见肘。根据1992年民政部制度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事业管理机构可从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按当年收取保险费总额的3%提取”。当前的农保基金来源主要靠农民个人缴纳,集体、国家投入很少,增值空间有限,从中还要负担经办机构经费,势必造成基金的资金紧张,将来给付面临压力。
4、个人账户产权不明晰,农民缺乏选择权。 个人养老账户属于农民个人所有,是农保制度所明确的。参保农民应对自己名下的账户资产理论上拥有绝对控制权和投资选择权,如自主转移,选择投资策略和内容等。但实际的情况是,参保农民对账户资产的控制权极为有限。除个别特殊情况(如死亡等)外,在达到规定年龄之前,参保农民只有缴费的义务,并无实质的控制权力,也没有投资选择权。参保农民对其名下的账户资金只是“名义”上的拥有使得这种个人账户资产的“虚置”。现行的完全积累型的制度模式,其最大的收益群体是年轻人,而年轻人的收益时间是几十年以后。也就是说,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农民个人账户上的资金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这对生活本不富裕的参保农民来说,是很难接受的,也会大大挫伤他们参保的积极性。
5、养老保险金给付水平过低,功能发挥水平有限。按照规定,农民缴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月缴纳2元、4元、6元……20元等十个档次缴费,也可一次性趸缴,由于缴费水平编低,难以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从芜湖市2006年末,县、区领取养老金资料反映:领取养老金人数505人,月领取金额最低为0.7元,人均月领取养老金金额为33.26元,参保人员到期领取的养老金也就相当于本人当年存款和利息。而目前芜湖市各县、区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元—156元,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参保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发挥的作用较低,保障水平有限,起不到养老保险功能。
三、对策及建议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6]1号”《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投入。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前我国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在加快。农村传统的土地保障和家庭养老的功能在弱化,一是土地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降低;二是家庭小型化,农村年轻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和老龄一代间经济联系减少,家庭的经济资源也不再掌握在老一代手中,致使农村家庭养老的实际能力在弱化,有相当多的农村老人生活在相对贫困之中,广大农民群众迫切希望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建立一种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的,保障方式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制度法制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比较健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针对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出台新的农保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社会政策和政府实施的农民养老计划,既不是商业保险,也不是农民负担,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要加大财政投入,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筹资模式,取消从养老保险缴费中计提管理费。国家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二是制定并试行适合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乡镇企业职工可以试行个人账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养老保险办法,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双方负担。不具备加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工和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可以参照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三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范围,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和抵交。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他们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社会保障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宣传农村社保的政策,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使农民真正意识到社会保险是养老的可靠的保障,从而自觉、积极参保。
五是建立通道,方便农民流动续保。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多,也有相当部分农民工进城后需要返回农村就业,为方便农民在农村与城镇之间的流动就业,当务之急应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之间的通道,使参加养老保险与就业同步。
❺ 怎么防范农村留守老人的生活安全风险
尽最大可能防范农村, 留守老人的生活安全风险。
黄胜伟还表示,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地方进一步健全相关政策、完善相关的制度,使广大留守老年人都能得到家庭的赡养和社会的关爱,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❻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整个人口的60%以上,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存在许多问题,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开始,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发展目标,开始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第二阶段是1991年国务院决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并于1992年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相关工作。第三阶段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继颁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将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逐步从民政部门并入劳动保障部门。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并不成功,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法律保障
从整体发展过程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乏法律性规定,大多是以政策、通知、会议决定等形式进行制度落实,缺乏稳定性和持续发展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出台的地方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专项制拍清度,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向专项化方向发展。如广东省颁布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还专门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订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管理体制存在漏洞
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芹如很高,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使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出现了很多漏洞,如由于财务统计制度的滞后性和专业金融财务人员的匮乏,无法通过财务信息了解农保基金运营的真实状况,无法对基金运营进行有效监控。此外,不少地区的农保统计工作甚至从一开始就没有固定的组织人员、工作流程,从来就没有月、季、年的报表,导致相当一部分基础数据严重失真,无法通过统计数字制定准确的年度工作计划,也无法对以往的基金运营成果进行有效总结、考核。
(三嫌贺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对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农保资金现有的保值增值渠道亟待拓宽
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许多贫困村民无法投保,而少数村、乡干部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利用公款为自己投保,养老保险成了这些人为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强制保险。筹集的养老保险金不能专款专用,少数地方以种种借口,擅自挪作他用,引起风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必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基金的管理级别太低,不能使基金有效地保值增值。按照现行制度设计,农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保险基金增值范围太小。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是导致养老保险现状的根本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提出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战略思想,在工业化的驱动下,相关制度体系逐步建立,政府通过户口迁移,粮油供应,劳动和社会福利、教育等一系列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1)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我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始于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它是我国二元社会结构得以形成和强化的制度保证,也成为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一大障碍,这种以农村和城市身份为标志的城乡分割户籍制度,使农村人口不能自由地向城市迁移,它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与市场经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原则相背,二元户籍制度直接造成并维持了城乡居民之间过大的收入和消费差距;(2)政策主导的城市部门过度吸取农村剩余:在工业化过程中农业部门为工业部门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建国后照搬苏联模式建设社会主义,实施工业化尤其是重工业优先发展,实行“挖工补农”的战略。1953年开始实行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人为实行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以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村吸收资金支持工业和城市发展,造成农村的贫困和城乡经济的进一步拉大。
(二)农村经济落后是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现状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所以,由于农业产业的弱势,在刚刚实行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发展经济的时候,国家就制定了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政策。国家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总量达11.594亿元。经济的发展也需要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即是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太多,地区发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国家进行干预,规定政策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较为贫困的地区,政策的倾向对于农村的发展极为不利。
(三)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无法可依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农村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一,没有法律约束力,基层无法操作,农民无法可依,参保积极性也就大打折扣。
(四)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门,有的已经划归劳动保障部门管理,造成工作脱节,管理混乱。手续繁琐,领取不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断断续续的,缴费不定时也不定额,每到符合退休条件需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要进城确认身份、年龄、缴费、时间等,农民费时费力费钱;而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还得进城领取养老金。这些,参保人员意见很大,从而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思考
(一)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原则。即使在城镇化发达地区,二元结构依然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痼疾,城乡分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之一。50年来,城乡居民之间的种种不公平福利政策和障碍待遇,使注重人本社会的中国已处于尴尬境地。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扭转中国失衡的城乡居民福利制度的机会。
2因地制宜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即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自我保障层次:家庭保障,体现为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反哺”;个人储蓄,以青壮年时的个人储蓄养老;土地保障还可以发挥其有益补充作用。政府负责层次:财政与政策支持;集体保障层次,传统的或新型的经济组织给予补助。逐渐从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保障模式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的保障模式。
4循序渐进原则。第一,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资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今后,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集体和国家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第三,逐渐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衔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第四,现阶段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等保障制度相结合,今后慢慢过渡到完全的以社会养老保险解决养老问题。
(二)具体制度建议
1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1)法律地位亟待确立。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一种政府行为,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目前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将离开土地,需要进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农村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应当从法律上明确,不仅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也可以搞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有条件而又自愿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
(2)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有两种模式设计:其一是在《社会养老保险法》中单列一章;其二是专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应当结合国家目前正在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专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第一,总则部分。对立法的依据和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进行详细的规定,立法的目的要着重把农村社会养老上升到“保障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权”的高度。第二,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坚持农村社会人员的养老保障的一体化,投保年龄按取得劳动收入的时间起算,一般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但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纳入其中。第三,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中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养老金的确定、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的继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第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解散,周转资金的计息,基金的运营原则、增值收益:监督管理、管理费用,税收优惠;第五,争议的处理及法律责任中应当包括争议裁决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缴、漏缴、少缴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3)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使其上法律体系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出全国通行的行政法规。同时根据《社会保障法》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彩票管理办法》等
2合理规划养老资金的筹集与运作
(1)资金的筹集以及各主体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应负的责任。基金的筹集现阶段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财政与政策支持。个人从自己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积累个人账户,以备养老。集体补助中所指的集体主要是传统地域性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组织和乡镇集体企业,但现在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集体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农民自愿联合创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已基本萌芽并呈良好发展态势,所以集体补助部分的作用在逐步改革的过程中将逐步淡化。乡镇企业向股份合作制的转轨已大面积展开,对原来乡镇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有一定的改善,为乡镇企业的创收提供了更好的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也应该负责。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主要针对乡镇企业,集体提供的补助部分可以税前列支,其次国家可以从财政中拨款,给予农村一定的补偿;对于农业各税应该予以减免,减轻农民的负担与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难度,另外,还可以发行农村养老保险特种国债。但是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隐性债务”问题也需要解决,因此要与此协调。
国家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建构中必须担负的责任有三:一是政策责任。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建立该项制度的根本前提。二是财政责任。该项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保证每一个农民基本生存的必然举措,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动其实行。三是法律责任。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立法,就是要通过法律规范和调整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加强这项立法工作非常重要,对农村以及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进作用。
(2)健全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保障基金的运行与保值增值的渠道。现在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是很高,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可以说是吸引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现实,不仅形成了过度分散管理带来的不合理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只是储蓄的形式或购买国家债券,增值的效果很差。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养老金可以用于投资股票,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见,把农村养老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是一条不可忽视的保值增值途径,因此,必须修改《证券法》,为农村养老资金的人市营造规范,安全的投资氛围。
(3)加强农村养老资金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刑法》第273规定“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并没有把农村养老资金列在其保护的范围之内,因此,必须修改该条款,使得农村养老资金能在《刑法》刑法的保护下得到最优化的使用。
3在管理体制方面
(1)基本政策要稳定。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交纳资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的保险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这些政策总体上看是合乎实际情况的,应当继续坚持,并逐渐完善。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早提出按商业保险运行,但商业保险公司因成本高、保费难征集而失去积极性。
(2)改变观念,理顺管理制度,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政策,而不是经济政策,是社会保险而不是商业保险,因此不应该走纯粹的商业化路子。在观念层面,国家应确立以社会性和公平性为原则的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在行动层面,在该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应真正承担起国家保障的社会责任,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应通过制度的完善明确规定集体和国家对农民养老保险的投入最低限额,并落到实处,从而确立以国家、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养老基金筹集模式,这是制度建立的关键所在。
(3)加强土地保障。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也是目前农民所拥有的最可靠的保障资源,因此,在我国的一些保障项目在农村不能充分的实施和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加强土地的保障作用。首先,提高农用征地的补偿水平。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基准是“按原来用途的收益”进行补偿。也就是以原耕地上的农作物的收益为标准。以现在的农产品价值计算,这种补偿是很少的。要提高农地征用补偿水平,必须切实从农民自身利益出发,采用按市价补偿的新原则,并改革转让机制。使农民参与到转让土地的价格谈判,充分行使自身权利,发挥自主性。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特殊社保。被征地农民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照顾,将他们纳入保障范围,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将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农民建立社会保险,政府给与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国家信用确保失地农民享有养老保障。这种思路是目前较具操作性的农村社会养老的过渡办法,符合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
(4)继续发挥家庭在养老问题上的重要作用。赡养和孝敬父母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赡养老人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虽然,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赡养老人仍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同时,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收入上的提高也为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基础。此外,家庭养老还可以避免西方国家那种由于过度推进社会保障而带来的家庭危机,从而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促进农村社会进步。
4制度改革的目标
现阶段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以是否有城镇户口为划分依据,如此对待农村社会问题,显然违背一个基本常识,因为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消除城乡差别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发展趋势,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结果。
总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艰难的工程,需要政府的大力的扶持,也需要农民自身的努力,我国在几十年的探索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也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相关政策,这些制度中有很多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基于有限的经济发展条件,还不能在农村顺利地实施。但是我们应该在了解现实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加强立法和制度准备,使这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学习和借鉴各地区的成功经验,做好准备工作,一切从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出发,深入基层切实做好信息的调研,进行可行性分析,着眼于现实,本着为农民作实事的精神,避免人力和资源的浪费。同时,我们也要帮助农民转变思想,努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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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概述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农村养老保险对象的权益保险对象的权益有: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3)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4)投保人招工、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编辑本段]农村养老保险的交费方式由于大多数农民的收入不固定,因此,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十分灵活,大体分为发下三种:一是定期交费。在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和人群采用这种方式。如乡镇企业可按月、按季交纳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其交费额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数额交纳。二是不定期交费。多数地区因收入不稳定而采取的方式。丰年多交,欠年少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可不交。三是一次性交费。多数是岁数偏大的农民,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将保费一次交足,一直到60岁以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农村养老保险的保证期农村养老保险的保证期是指对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编辑本段]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期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期是指参加保险的农民或乡镇企业职工,在参加保险后,开始向社会保险管理或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至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段。这个概念即是一个时段上的划分,也是义务与权利的界定线。按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保险对象60周岁为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期,即保险对象到达60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那么,在领取期之前的时期,即为养老保险的缴费期。如何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随着体制转型、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农村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农民养老日益需要向社会养老模式转变。然而在转型期,关于我国应当建立怎样的养老保险模式,理论界研究还不够深刻。全国各地经过十几年的试点和推广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运行结果不尽如人意,暴露出现有农保制度的致命缺陷。现行农保制度亟待创新优化。
好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应当能有效完成其预期目标,具体来说应有如下特点:(1)体现中国农村特殊的制度环境。应结合中国农保制度环境对国际模式进行创新性借鉴。比如,要考虑中国农民“未富先老”特征、经济渐进转轨、市场化和“二元”经济背景,要考虑中国农村养老的价值取向和路径依赖规律。
(2)要具有过渡性、衔接性。城市化、市场化,意味着人员流动增强、身份变换频繁,养老保险制度也应具有较强的包容性,适应于人员等各种要素的变动。同时,新制度应当有利于新老模式的平滑过渡。
(3)既体现公平,又体现效率。“城乡剪刀差”的客观存在要求“城市反哺农村”机制的建立。政府的补贴和兜底机制正体现了社会性、福利性和公平性。好的制度安排也应当体现个体差异,发挥激励功能。
(4)既体现自愿性,也体现强制性。中国区域发展差异大,个人缴费能力和缴费意愿各异,应实行富有弹性的农保制度。农保制度的避险功能、大数法则、老龄化问题迫在眉睫,必须强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5)“输血机制”和“造血机制”并举。“输血机制”是一种被动、事后、依赖性机制,“造血机制”则是一种主动、事前、自主性机制。可以通过投资机制、融资机制安排,在预防未来消费风险的同时,提高当前收入能力。
(6)节约甄别成本,取得尽力参保效应。农民收入非常难测试和监督,甄别成本很高,易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新型制度应当避免监督和测试环节,而应激发参保者尽力参保的积极性,尽量让其自愿参保。
(7)具备安全性、增值性特征。新型农保制度要有助于避免管理低效、资金被非法挪用、增值乏力的可能性。
要具备以上特点,新型农保制度应当是一个既有前瞻性、又兼顾现实性的,政府-市场合作型的制度。为此,新型农保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做出特别安排。
第一,供资制度安排。坚持“三方供资”原则,基本账户个人供资额设计最低额度标准,所有账户实施配套激励供资机制安排,基本账户采用兜底机制。同时,构建“融资性供资机制”,允许以账户本身的现金流为担保进行结构融资,以增加当期保费,抓住机会投资增值。
第二,账户结构安排。重点通过“基本账户”启动农村社保制度的建立,这一账户由国家兜底,具有强制性。重点通过“机动账户”来体现个人之间经济实力差异和参保意愿的差异,通过政府配资的激励机制,调动潜在参保者的意愿和经济能力。将重点通过“调整账户”实现风险准备、统筹调节机制,通过在投资前提取“投资保险金”、“通货膨胀准备金”、“个体差异调配金”,实现制度的弹性调节机制和共济功能。这种账户体系安排的重要特征在于既体现了制度推行的强制性,又体现了自愿性。
第三,账户功能的创新性安排。传统的账户主要是完成保费的收缴和保金的发放,主要发挥的是“消费性”功能,比较被动。新型农保制度进行账户创新,引入资产社会政策理念和金融功能,赋予新型农保制度以“投资性功能”和“融资性功能”。资产社会政策鼓励参保者进行个人资产积累,增强个人增加收入的能力。“投资性功能”是指农保制度的基金化趋势,使参保者的缴费行为进化为投资于基金的行为,通过专家理财,实现投保人(基金投资人)保费的价值增值。同时,这种投资性也包括来自于“保险基金”制度下的投资和资产运用功能,以区别于一般性社会保险的“储蓄功能”。“融资性功能”主要强调参保人利用参保账户获得的除保险功能、投资以外的融资功能,只要有“机动账户”,就可以得到生产性融资。这一点,新疆的“呼图壁”保费缴纳证的质押融资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
第四,账户载体安排。信息卡是三大账户的物质载体,提供缴费、支取、记录、转账、管理、信息查询等一系列功能。它有如下特征:一是标准化和统一性。全国民众人手一卡,规格可以和银联卡相同,每一种卡的内容项目相同。二是惟一性。与身份证挂钩,无法伪造。三是流动性和便携性。卡随人走。四是自主性。持卡人可以对卡中账户的多少以及类别进行自我管理。五是规范性和透明性。监督机构、管理机构、操作机构、个人可借此了解其他主体对自己账户的管理情况。读卡设施的普及建设将会有利于减少人力物力,有利于监督效率的提高。
第五,监管、管理和操作功能的分工整合。以省为单位和统一管理级别,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取消省级以下农保部门的管理运营权,但保留其对农保事务的操作权,比如宣传、在银行延伸不到的落后地区收缴费等。中央建立“中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隶属于“中国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各省级机构进行监管。各省委员会对农保基金进行自主投资和委托招标投资,自主投资部分仅限于风险小、收益相对确定、投资技术要求简单的投资项目上。农保基金的委托人可以利用现有组织资源,让网络庞大、触角延伸较长、业务与农村联系紧密的农业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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