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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17 03:03:22

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拿多少

退休后每月能领七八百元左右。这个数目是按照你缴纳的社保基数和现行规定作为参照而算的。但是社保基数会在未来的社会里会根据人们的生活水平有所调整,因此领到的退休金也就不一样。现在全国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计算公式: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储蓄额÷计发月数(139个月)。这部分主要取决于缴费年限,缴得越多,储蓄额越多。2、基础养老金=(社会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工资自己的工资/社平工资*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所以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拓展资料:如果社保缴纳了15年,正好在今年退休,则缴纳费用在1万-10万之间,退休金在1000-2000左右,占当地社平工资的20%-30%。如果是从今年开始缴纳社保,缴满15年后在2033年正好退休,缴纳养老保险将高达30-50万,每月能领取4000-6000的养老金,随着通货膨胀,养老金也占当地社平工资的20%-30%。

灵活就业人员也就是没有单位的自由参保人,交满15年后退休的,可以每月领取退休金800多元,有单位的同等交满15年退休,每月可领取1600元左右,如果无单位的自由参保人想要能领更多的退休金,就要"延长缴费年限"。

拿重庆来举例,重庆市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的2021年城镇就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是5666元。最低交费基数3399.6元。重庆市对灵活就业人员是特别照顾的,按照20%的比例缴费,而重庆企业是按照8%+19%进行交费的,2021年最低基数是679.92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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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一、明确答案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规定明确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基金管理等内容。


二、详细解释


1. 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这些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2. 缴费标准:企业与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的缴费比例根据政策规定执行,而职工个人的缴费则基于其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


3. 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养老金的计发与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相关。


4. 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基金监督管理的机制和责任主体。


三、重点内容的简单介绍


规定中的重点内容包括个人账户管理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等。个人账户管理制度确保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得到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则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待遇水平;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则解决了职工在不同工作单位或地区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这些重点内容的实施,为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撑。


总的来说,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实施,为江苏省企业职工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Ⅲ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基金全省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政策全省统一制定,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编制,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运行。第四条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支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主体责任,并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对确保本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工作责任,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财政监督;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省税务机关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管理;设区的市、县(市)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规范和指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具体经办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第七条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征缴管理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依照国家和本省其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九条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

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就业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的新增、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第十条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档次划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确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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