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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代课老师养老金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0-12-20 04:43:03

㈠ 江苏省教育局对离岗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什么最新政策

由于各个地方的政策不同,所以养老的政策也是不一样的

㈡ 代课老师补交养老金的地方是在哪里

本人所在地的医保局 医社保管理中心咨询电话 12333

第一条 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 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 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 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

第九条 在代课期间,用人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社保部门为其进行补缴。教育部门提供补缴名单,社保部门制定标准,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费用总额经上报,由中央及省一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按一定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第十条 对于教龄不足15年的,按实际教龄补偿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累计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选择逐月缴纳或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第十一条 对于教龄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龄补缴。

第十二条 补缴基数为该市(州)2009年度的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 补缴比例为补缴基数的20%。其中财政转移支付12%,个人负担8%。

第十四条 对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开始支领。

第十五条 对于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基本养老金从财政及个人同时补缴完毕之日起的下月开始支领,并一次性补领从法定退休日起至补交完毕当月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支领方式参照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并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第十六条 按月支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离岗代课教师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均乏矗催匪诎睹挫色旦姬1000元/教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按6:4的比例(可根据各省人均GDP差异,设置几个水平)分摊。

第十八条 离岗代课教师重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与社会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补缴的个人账户与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符合《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者,可根据学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应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中有特殊困难的,由各级教育部门调查上报,作为政府救济对象,在社会救助资金中列专项进行重点救助。

第二十一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当地就业部门开展各种类型的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资金从再就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代课教师福利基金,用于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困难补助、死亡抚恤、丧葬等开支,使老弱病残代课教师的生活得到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离岗民办教师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市一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㈢ 离岗代课老师补交养老保险和自由职业者交养老保险退休后工资待遇相同吗

养老金主要按缴费档次和年限来进行核发,本质上差异不大。但事业单位和企业有一定差异,注意。

㈣ 一九八二年离岗有十五年教龄的原民办教师怎样领补贴

最近,经常接到读者有关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政策方面的咨询,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据了解,2012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之后,省教育厅又下发了《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截至目前,我省有关民办教师养老补助方面的政策主要是这两个文件。
按照政策规定的精神,我省各地相关工作应该已经进行得差不多了,但现在还有不少读者询问相关问题,所以有必要再对相关政策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介绍一下。
民办教师是我省教育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上世纪从农村走出来的学生应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音容笑貌记忆犹新。当时,这一特殊群体对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可如今他们大多已经是上了年纪的人了。为了使他们能够共享发展成果,我省专门出台了相关政策。
政策规定的认定依据主要是:1.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3.其他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认定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4.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
那么,如果你曾经是民办教师中的一员,你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养老补助条件呢?请看下面有关政策的具体问答。
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无论认定时间长短,一经认定,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12年10月。
3.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
答: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
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
等,不列入适用对象。
5.问:60年代初下放的教师,后来又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该如何申报?
答:按照《实施意见》,下放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
6.问:曾任原民办教师,后转为城镇户口而没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报吗?
答: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
7.问:原民办教师不满60周岁,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8.问:计划外民办教师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9.问: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龄如何计算?
答: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
10.问: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时间不到一年,有资格申报吗?
答:没有资格申报。《实施意见》规定“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才有资格申报,连续工作不满一年者,不符合申报条件。
11.问: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无物证证明其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认可?对证明人有哪些要求?
答:应进一步补充物证,确实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可。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证明人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
12.问:学前教育的教师有资格申报吗?
答:原则上设在小学的学前教育班级的教师可以申报。
13.问: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
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
答:由组织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
14.问: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由学校派出进修的,进修时间是否计入教龄?
答:若由学校派出进修,进修时间可计入教龄。
15.问:原民办教师因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或签字的,家属是否可以代办代签?
答:可以由亲属代办,签字可由家属代签,但要本人手印。
16.问:原户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现户籍转至我省的原民办教师如何认定?
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
17.问: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如何认定?
答: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18.问:各地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是否有时间要求?
答:认定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
19.问:在身份和教龄认定过程中,如果弄虚作假,对本人和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在进行资格认定审核时,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程序进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审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每个公民都是监督员,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都有权利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㈤ 民师离岗后,交的社保,能跟原来做代课教师期间的工龄对接吗

能,只要资料是你自己的都可以的只要缴了社保,不管哪里参保的,工龄都可以对接的

㈥ 合肥离岗自由职业做代课老师怎么交养老保险和社保

自由职业,可以去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缴纳个体户的社保,缴费金额除了没有失业保险和工伤险,其他社保都差不多的。养老保险是含在社保里的。

㈦ 农村离岗代课教师怎么教养老保险政策

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两张(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内张;城镇居民容户口本原件;《档案委托管理卡》。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比例及金额:
缴费基数:个人所在省份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缴纳比例:按照当年相关规定执行;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纳比例×12四、缴费方式及时限:持《档案委托管理卡》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现金方式缴纳。参保人员应一次性缴纳全年养老保险金,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办理,逾期加收利息,但最迟不得超过12月20日。缴费时间是当年基数出来后每月1—20日。

㈧ 民办教师离岗与退休的区别

【离岗】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领导成员或中层干部),虽然未到法定退休、退职年龄,但又有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离职手续,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现象。离岗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一律不变,仍与原单位保持工作关系,但不占单位的干部职数和编制人数。一种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现象。
退休(retire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生活费。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岗退(休)养一般是指职工在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一般为五年)时,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或因企业按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离岗退养是目前解决企业富余人员过多的一项措施,职工离岗退养并未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而退休是当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

㈨ 离岗代课教师的工龄能和五七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休合并计算吗

工龄与社保缴纳年限是不能混为一谈的,社保缴纳年限,以购买之日起计算,而工龄是以签订劳动合同自之日起计算,而且劳动者出现辞职再就业的,那么工龄也出现计算。

㈩ 《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是哪里发出的这个消息准确吗请回帖

什么 时候 执行呢? 我想知道一个政策抹杀了老人的所有希望,依然记得那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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