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养老保险 > 养老金制度改革如何进行

养老金制度改革如何进行

发布时间:2020-12-20 04:12:40

①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该怎么处理

原属企业单位调入形成的缴费年限,和改革之后的缴费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对于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其本人改革前参保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退还范围

(一)改革时(2014年10月1日)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符合以下情形的个人缴费本息原则上一次性退还本人:

1、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

2、改革前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

(二)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其他情况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的,退还其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

(三)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编制身份后,改革时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1)养老金制度改革如何进行扩展阅读

各参保单位应如实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申领单位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申领人员名册表》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申领人员信息表》;

同时查阅申领人员的人事档案,核对申领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段及用工形式,核对信息无误后盖章确认交回社保经办部门。参保单位对其填报及提供的证件、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参保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其申请退费材料须加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公章。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填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并负监管责任,发现有误的,及时纠正。

② 我国的养老金制度为什么需要改革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传统制度阶段;年代中期以后的社会统筹试点及实施阶段;1995年3月以后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阶段。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三个阶段中,真正具有改革意义的是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发布后付诸实施的三项原则规定,其中心内容是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转变。从1997年开始,我国加快了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这一阶段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最快、成效最为明显的时期。近几年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后,各地认真组织落实,基本上实现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统一和规范,实现了新老制度的衔接和平衡过渡。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铁路、电力、邮电、石油等11个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实行属地化管理,理顺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增强了省级统筹功能,对确保养老金发放起到积极作用。(2)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2003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550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70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1646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3860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518万人和252万人。全国企业参保人数为13882万人,比上年增加603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0325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3557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加395万人和208万人。基本上做到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始终把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中心工作,狠抓落实。通过各渠道筹措落实资金、夯实工作基础、建立月报和重点督查制度,基本上做到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失时机地启动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确定了100个城市进行试点,分片召开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座谈会,并派出工作组进行督导,经过努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02年,全国有1434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率达到40%以上。到2003年末,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数达到293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499万人,社会化管理率达到84.5%。(5)建立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养老金调整机制,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水平已从1997年的415元提高到2002年的625元,增长了50%。在历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都注意了向退休早、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部分人员倾斜,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6)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进展顺利。2000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于2001年7月在辽宁省进行试点。试点主要内容是调整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应对老龄化积累部分基金。2001年7月至今,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7)基本养老保险金征缴工作成效显著。200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680亿元,比上年增长16%。其中征缴收入3044亿元,同比增长19.3%;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3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74.3亿元。200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3122亿元,同比增长9.8%。期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207亿元。

但是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提前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给我国尚处于在转型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暴露出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养老保险基金隐性负债负担沉重

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口老龄化的与日俱增,原因之二是转轨成本。转轨成本包括:已经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在新制度中没有履行缴费义务却要享受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已经到中年的职工在新制度建立前没有履行缴费义务但到退休年龄后要享有法定养老金的权利。由此产生了两种人的养老金收支缺口,直接构成养老基金的隐性债务。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政府没有明确承担改革过程中的转轨成本,传统退休养老制度与正在建设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现实责任便无法划清。不同地区间,即指老工业基地与新兴城市,历史负担不平衡,造成各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畸高畸低。如武汉等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达到工资总额的24%以上,而深圳特区的企业只要缴纳工资总额的 6%,高低相差18个百分点。这种不平衡直接恶化了地区之间的竞争环境,同时,老工业基地的历史负担因缺乏消化渠道,自我承担责任只能依靠很高的缴费率,而且还无法满足离退休人员增长所带来的养老金需求增长的需要。因此,一些地区只能运用个人账户基金来弥补缺口,从而使个人账户变成空账户,统账结合的新制度蜕变为空账运行制度。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02年底,国内养老保险金积累的个人空账规模为4800多亿元。如果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通货膨胀控制不力,企业缴费没有大的改善,再加上未来几十年人口的剧增,就会出现支付难问题,更不可能实现满足积累养老基金的目标。

2.立法层次不高,约束力不强,法制建设明显滞后

养老保险实质上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具体的制度安排必然牵涉到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和不同社会群体或利益集团的利益调整。只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才能真正集中体现国家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意志,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发展战略基本形成,但建设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法律依据还是上世纪50年代的《劳动保险条例》,虽然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通知等,但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较强,经常变动,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强制性、权威性和延续性。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体制建设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新的、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的和延续性的《养老保险法》,以明确政府、企业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冲击

随着整体收人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传统大家庭文化发生了改变。例如,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平均每户家庭人口为3.44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的3.96人减少了0.52人,比第三次人口普查的4.41人减少了0.97人。在有一个65岁以上老人的家庭中,16%为单身老年户。在有两个老人的家庭中,42%为一对老夫妇单独生活户。传统家庭观念受到挑战的另一个表现是,由于与以往的多子女家庭相比较,独生子女受到父母的更多的娇惯,形成自我中心的性格,成年后承担赡养老人的自然人感大大降低。此外,由于实行了几十年国家通过企业包揽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制度转型的条件下,许多家庭没有养老保险计划,甚至没有意识到对养老进行充分的储蓄。

四、深化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措施

1.弥补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

弥补养老保险基金隐性债务不仅资金需要量大,而且影响深远。实践证明,试图用养老统筹基金偿还历史债务是行不通的,政府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可行的方式包括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发行长期专项债券、财政支出等手段。在弥补隐性债务的基础上,将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逐步做实,达到积累的目标。将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账户基金分开管理,通过不同的组织机构,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别实施,这样既可以明确政府和个人在养老问题上各自承担的责任,同时也避免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挪用。此外还要求个人账户基金采用完全积累制,只有到个人退休时才能使用。

2.不断探索新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和领域

在目前基金规模不大、基金运营管理机制不健全、资本市场不成熟等现实条件下,采取以购买国债为主的政策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必要探索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和领域。允许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据在烟台、上海等地的调查,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率一般在5%左右,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除去管理费用,仍有一定的积累结余。若适当放宽投资领域,可进一步提高盈余率。同时,可以尝试推行投资委托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可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也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与基金管理机构要同投资主管部门及投资机构加强沟通与协作,但也应当保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自主性和独立性,因为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公共后备基金,安全性的维护仍然是最重要的,也是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所在。

3.加强社会养老保险法制化建设

工业化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和改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通常都是以立法机关制定或者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先导,以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为条件,然后才具体组织实施。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已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了100多年,从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趋势来看,加快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步伐显得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和紧迫。当前我国应该尽快颁布《社会养老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改革进一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4.积极推进城镇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全面启动“金保工程”,建立覆盖辖区内各城市全部参保人员和单位的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市域网延伸到业务经办窗口和相关服务机构。完成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设,实现省一市联网和中央一省互联,网上传输养老保险费用监测数据,建成全国网雏形。

5.在制度安排上重视家庭保险的基础作用

养老是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家庭保险不仅符合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而且是中国社会的现实格局。可以通过相关福利政策的实施来维护甚至放大家庭保险的功能,如对家庭养老提供政策优惠乃至补贴等。比如台北市将2002年定为珍爱家庭年,并通过家庭减压政策、家庭健康政策、家庭扩散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来补充和扩大家庭保险的不足,就受到了市民的欢迎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视家庭保险的基础作用,选择适当的家居方式并且进行家庭内部收入转移,使之成为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同时也弥补了我国在较长时期内保险低水平与覆盖面有限的不足。

③ 2019年我国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本省(市、区)政策要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制定本部门贯彻《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部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国家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数,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四)关于“中人”的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经+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经=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样表详见附件),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事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关于规范统一政策标准。各地区要按照《决定》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省级统筹;确实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的,基金可暂不归集到省级,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全省(市、区)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地(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规范各地区试点政策。各地区要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六、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七、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八、逐级做好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和经办管理培训班,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贯彻《决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九、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5年3月日

④ 什么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退休时间

1、具体来说,就是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2015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国发〔2015〕2号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在在实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特别提出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这个办法。

拓展内容:

《通知》对“中人”的待遇如何过渡进行了详细说明。“由于改革前‘中人’的工作年限里没有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上述负责人介绍,为确保“中人”待遇平稳过渡,此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也就是说,新办法计发待遇,当然,包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2024年以后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上述负责人称。

《通知》规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需满15年,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⑤ 如何解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人社部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神

新华网北京1月14日电题:养老保险改革破冰 社会保障更显公平——人社部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精神

记者董峻、徐博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一个重大举措。如何看待这次带有根本性、制度性的改革?对此,记者14日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改革养老“双轨制”时机成熟、势在必行

这位负责人说,国务院决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改革条件逐渐成熟、社会共识逐渐凝聚的结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用人和工资分配的充分自主权。在这一背景下,再延续企业自管职工退休的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平等竞争的需要,也无法为广大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迫在眉睫。

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统筹互济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后来,这一制度又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到2014年底,已覆盖城镇3.38亿职工和退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而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相对滞缓,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这是形成“双轨制”的历史原因。

这位负责人表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区和行业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先后有28个省区市开展了局部试点,全国约2100万人参加。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部分科研院所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相继启动“事业转企业”改革。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这些改革取得了一些局部经验,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奠定统筹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这位负责人表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实践,也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多人;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空白”。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6年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同时,这一举措也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的制度保证。

不仅如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近年来社会热议的焦点矛盾之一。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此外,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不久前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询问时提到,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如何理解它的含义?

这位负责人说,“一个统一”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在此基础上,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并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五个同步”是: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他表示,“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新闻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1/14/c_1113996924.htm

⑥ 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⑦ 已经连续几年缴纳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如何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养老保险制抄度改革之前的工作袭年限视同缴纳年限
2,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养老保险缴纳年限
3,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试点地区实际缴费年限仍然有效,累计入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中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⑧ 2019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新消息目前养老保险如何实现全国统筹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导读]:社保制度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但问题依旧存在。实现养老金的全国统筹是公众一直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实现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呢?根据最新消息,全国统筹最快在五年内可以实现。那么,这个过程到底有多曲折呢?
【摘要】社保制度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但问题依旧存在。实现养老金的全国统筹是公众一直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实现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呢?根据最新消息,全国统筹最快在五年内可以实现。那么,这个过程到底有多曲折呢?
养老金最快5年全国统筹单位不足额缴费可强执
京华时报讯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社保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在回答记者关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时间表的问题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不是一步到位,要逐步完善。据透露,经人社部及有关部门评估,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在这个基础上会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胡晓义说,关于全国统筹的规定,在此次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一章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恰好今天全文发布了,里面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我理解,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个时间表。”
据介绍,到去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但出台方案不等于实施到位,人社部和有关部门一直在对省级统筹做评估。胡晓义表示,这个方案涉及各方利益,也会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⑨ 养老金改革对个人账户将如何处理

自从28年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尝试引入个人账户以后,关于个人账户的争议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这些年来,个人账户“存”还是“废”、“做大”还是“做小”、“做实”还是“做空”的争议并未因中央文件的屡次拍板定案而消弭。相反,种种分歧仍或明或暗地存在于理论和实践层面中。

2013年11月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为“完善个人账户”后,业内在完善个人账户的路径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争议的核心是个人账户是否要转为名义账户以及是否需要扩大个人账户。

第一财经记者从多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经过两年多的激烈争议之后,个人账户的改革路径逐步明朗:个人账户不再做实,将8%的个人账户作为个人权益记录的方向正在赢得更多共识。但业内人士预计,完善个人账户的方案要待十九大之后才能确定。

郑功成认为,简单地将完全私有化的个人账户引入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弱化了公共养老金的互助共济功能,也直接损害了这个制度的可靠性、可持续性,还造成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分割,并使完全个人账户化的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没法得到健康发展。

李珍认为,实行名义账户意味着对个人账户进行“做空”,空账迈不过的一个坎是如何计息。

名义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根本不同在于,储户是真金白银拿给银行,银行实现投资收益之后给储蓄利息,而名义账户中是没有钱的,个人交的钱已经拿出给退休人员发养老金了。

“计息低则账户持有人受损,计息高则下一代受损。”李珍说,改革之后,如果还像以前一样按一年期银行利率计息的话,参保人是受损的,并且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低下;而如果计入较高利息,那么很快会积累大量的负债。

李珍认为,与社会统筹不同,个人账户上的负债是硬约束的,未来不可能通过计算公式的调整减少养老金的支出,这意味着届时在职一代的负担会更重,会拖累中国经济的发展。

因此,李珍建议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社会养老保险中分离出来,让参保人建立自愿性储蓄养老制度,会减少因政府干预产生的扭曲。同时,个人账户的分离还需要其他参量改革来配合,否则制度的收支平衡就会出问题。

“如果改革之初只是将国家和企业包办的养老保障改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引入个人账户,再在这个制度基础上推进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那么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会顺利得多。”郑功成说。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个人账户之后,学界提出了多种完善个人账户的方案,诸多方案中,从统账结合走向统账分离被认为是一条根本解决之道,即将第一支柱中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分离,转向第二或第三支柱,让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

然而,统账分离需要对现行制度动“大手术”,尚难以成为完善个人账户的现实选项,养老保险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⑩ 如何完善我国养老保险

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在过去20年中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不具备解决国民养老问题的整体方案。首先,现行政府养老金加企业年金制度方案尚处于制度建设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甚至在试点地区也仅取得初步性进展;其次,现行方案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势必受到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的考验;第三,现行方案的覆盖面还不够宽,面向农村人口(特别是非农业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尚未启动。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正在处于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转向为全社会和谐发展服务的初期,但类似于美国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制度安排在中国尚未出现,表现在国家相关政府机构的行动缺乏统一法规协调,全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还未得到全面统筹考虑,养老保障的各个部分还需要进一步整合。 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传统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暂时解决了国有企业养老金支付危机问题; 第二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构建(1993?2000),试图解决代际间的公平问题; 第三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2000年以后),初步确立了多支柱养老体系。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被归纳为以下5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的共识。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政府在进行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城镇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劳动者,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补充养老保险是其中的一个层次。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自愿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运行。 国城镇养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一般属于个人行为,通常不列在社会养老保险计算范围内。 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要研究和解决中国当前养老保险体制变革中存在的问题,应以科学发展观的新视野,从中国和世界养老制度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着眼,准确把握其发展的时代特点和重要历史使命: 首先,现行制度应尽快调整代际公平性问题。目前基本养老金由于存在虚账、非公企业抵制、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还不能完全发挥其基本养老保障的作用,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堪忧。 现行政府养老金加企业年金制度方案尚处于制度建设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甚至在试点地区也仅取得初步性进展。根据2003年初国务院在相关会议上的精神,这一试点将在多个省份推开,个别省份将沿用辽宁省试点方式。而辽宁省试点方式能够取得一定成功的关键点之一,是由中央政府承担了相当比例的资金,注入到基本养老金(第一支柱),做实第一支柱,为发展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提供了公平性基础。国务院要求沿海发达省份则自行解决资金缺口。但实际上,这一方案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没有回答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一些研究指出,目前国包括养老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已经高达1万亿至3万亿元。同时,社会保险覆盖面过于狭窄,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到劳动力人口的15%,而世界各类公共养老金计划覆盖的平均水平约为30%。另外,从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的项目来看,中国一些地区缴费总额已达到工资总额的30%左右,这个比例明显高于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缴费水平(当然,这没有计入非工资性收入)。较高的缴费率影响了企业的人工成本和盈利水平,这导致很多企业以各种方式逃避参保。而为了维持收支平衡,政府就不得不进一步提高缴费率,于是有更多的企业选择逃避缴费。 因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中央政府重要的总调节基金,将在未来发挥重大作用。现在,其运作的重要环节都已经确立了基本模式,有的已有法律规范(如资金来源、投资范围及比例限制、投资方式、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

阅读全文

与养老金制度改革如何进行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封闭抗体检查正常是什么 浏览:653
重庆退休工资排行 浏览:966
小时候父母不在家干过哪些事 浏览:778
深圳免费老年大学有哪些手续 浏览:990
为什么爱狗人不爱父母 浏览:837
重阳节老人节胡扯 浏览:848
老年人男性尿尿有血 浏览:873
植物重阳节 浏览:138
安徽2018年养老保险个人 浏览:872
辽宁过渡养老金从什么时间算起 浏览:676
女土夏季长款40久50岁 浏览:547
河南省18年退休人员工资上调 浏览:81
老人家去世脖子有些歪 浏览:412
老人去商店贷款怎么办 浏览:761
退休年龄职工被辞退 浏览:183
养生音乐是什么 浏览:281
老年人经常又拉又吐怎么回事 浏览:234
如何做到离婚不让父母知道 浏览:320
养生的人可以吃什么零食 浏览:472
阜阳市老年大学在哪里 浏览: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