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庆个人养老保险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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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一般缴纳比例内为容20%(各地政策不一),个人缴纳比例为8%。
2、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比例就相当于原单位缴纳+个人缴纳比例之和。
举例说明:上海城保通过单位缴纳社保,单位缴纳22%,个人缴纳8%,而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就为30%。
Ⅱ 2019年重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9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626元/年( 5469元/月) 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专为1 6407元、下属限为3282元 注: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不包含在内。
2019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626元/年( 5469元/月) 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 6407元、下限为3282元 注: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不包含在内。
Ⅲ 重庆市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不是40%-100%,是60-100%,截至2018年,重庆市养老保险缴费如下:
缴费基数:在重庆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100%间,有五个档次供自选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选定的缴费基数的20%;
变更次年缴费基数,应于当年9月至12月申报,每年只能变更一次。
(3)重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扩展阅读:
个人身份参保的条件: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1、不论有无重庆户籍;
2、不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
个人身份参保的材料: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等相关资料;
重庆户籍的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局或镇街社保所办理;
非重庆户籍的按就近就便原则,在常住地区县社保局或镇街社保所办理;
参保后,通过约定的银行账户,按选定的个人参保档次,每月定时扣缴养老保险费。
Ⅳ 重庆市养老保险缴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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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的缴费基数是以上年度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重庆市2010年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还未公布,所以现在缴费暂时以2009年工资为标准,2009年重庆市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是30965元。个人缴费可以在40%—100%之间任意选择(基数),缴费比例为20%。因此选择基数的40%缴费应缴纳30965*40%*20%=206.5;选择100%基数缴费应缴纳30965*100%*20%=517元。等2010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会调整
Ⅳ 2016年重庆市社保缴费新规定,重庆市社保缴费基数以及比例怎么算
2016年6月8日,渝人社发〔2016〕108号文件公布2015年社平工资标准(文件原文点此),根据文件,调整后2015年社平工资5175元/月,2016年社会保险根据此实行下限为3105元。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5523元、下限为3105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5175元、下限为3105元。
(5)重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扩展阅读:
以社保中的养老金为例,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1、企业在职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新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Ⅵ 重庆市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是多少
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近年变化较大,最新的政策详见如下通知: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渝人社〔2014〕233号)文件精神,现就2015年缴费基数调整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上一年度月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从2015年1月起由区社保险局统一调整为60%。
三、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从即日起,区社会保险局开始受理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业务。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保险局
2014年11月28日
Ⅶ 重庆养老保险个人交缴费,100%档,每月516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按头一年政府公布的社平工资的20%作为缴费基数,除以12为单月缴费额,可以在60%到300%之间选择,不选择则系统自动默认为100%。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般则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一般来说,职工缴费工资如果高于所在省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工资所在省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
Ⅷ 2017年重庆养老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2017年重庆养老金缴纳比例: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2017年重庆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每人每月80元。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8)重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扩展阅读:
重庆市养老金领取条件:参保缴费的青年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规定如下:中年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补足到15年;对没有选择补足到15年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Ⅸ 重庆公司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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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重庆养老金缴纳比例: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
拓展阅读——2017年重庆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每人每月80元
一、重庆市养老金领取条件
1.参保缴费的青年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1)中年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补足到15年;对没有选择补足到15年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中年人员在开展试点之年未参保缴费或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允许一次性补足到15年,只能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重庆市养老金领取标准调整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39个月。
三、重庆市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调整
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
Ⅹ 重庆市企业个人社保企业应该缴纳的比例是多少
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1、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2、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3、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4、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5、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
6、公积金:个人3.5%,单位3.5%。
(10)重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扩展阅读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