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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养老保险政策评价

发布时间:2020-12-18 14:20:15

⑴ 广东省佛山市上调多少退休金

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整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7〕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
二、调整对象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发放。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2015年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的,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时,同时按本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发放(以2016年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养老金基数的,不执行本通知)。
三、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调整。
(一)普遍调整。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定额加发55元。
2.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3.2%加发。
(二)倾斜调整。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5年)×1元。
2.2017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7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增加的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3.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五、发放安排及资金来源
(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分别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代发的,由原渠道代调或预调,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再通过社保基金清算。
六、工作要求
调整基本养老金,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全省统一政策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统一执行。各市要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二)确保发放。各市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17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由原渠道代调或预调养老金的,要加强工作指导,按单位逐一落实,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调待资金,确保本单位退休人员能够按时领取增加的养老金。要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参保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登记工作,从基金中支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
(三)加强调度。各市应加强对养老金调整工作的调度,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每周三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上报本地区调整养老金的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调整标准、发放到位情况等。省社保局负责对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总调度。
(四)按时上报。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后,各市及时汇总数据,认真总结分析本地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于2017年8月底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17年7月5日

⑵ 佛山社保转移有哪些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办理条件

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1、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2、参保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且与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提交材料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向原参保地申请开具或提供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经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调动的,须提供商调函。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属镇街社保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并填写申请;

2、社保机构核定申请资料,符合的予以办理转入手续;

3、转入地社保机构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4、待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基金和清单后,转入地社保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接续。

城镇职工(含外来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

办理条件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提交材料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向原参保地申请开具或提供原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经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调动的,须提供商调函。

⑶ 佛山市交满15年社保退休可领多少养老丿

无论那个地方,退来休金计算都需自要许多个人社保数据信息,然后套进规定公式进行计算。没有数据信息算不出退休金。
给你公式自己算,如果你有能耐把文字表达的数据填上数字,你就自己算出来了。
基础养老金=(社平工资x社保平均缴费指数+社平工资)*2x15x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139(男)195(女)
两道公式得出的数相加就是你的基本养老金。
注:社平工资,就是退休时当地当年社平工资。

⑷ 佛山市南海区社保只缴养老保险入学要求


不可以。

目前来说,个人自己缴纳社保只交养老保险不交医保不可以,个人缴纳需要交两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来讲,缴费年限都是通过累计来确定的。

社保缴费流程:

1、委托银行收款

与开户银行签订借记合同、授权书-征缴中心办理银行托收业务。

2、单位自缴

查询当月应交数据-10日前转账至社保费账户-25日前服务大厅打印收据。

3、地税代收

查询当月应交数据-5-8日到地税局打印《税款专用缴款书》缴费。

(4)佛山市养老保险政策评价扩展阅读: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国家没有强制企业为员工购买,但由于合同上有规定,那么该公司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打电话去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投诉。

五险是法规的,单位不缴纳可以到社保局进行仲裁。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⑸ 广东佛山养老保险各年度基数

这个没法具体回答你的
涉及到基数的社保包含了职工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其中职工社保个人缴费基数是当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结合当地本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每个人收入不一样其缴费基数就有差异。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是当事人在当地社保本年度限定范围内自由选择。
所以建议你依据自身参保种类向当地社保机构查询、咨询你本年度缴费基数或者可供选择的范围。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⑹ 佛山社保交费标准

佛山社保交费标准如下图:

(6)佛山市养老保险政策评价扩展阅读:

社保计算保费:

1、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的缴费基数,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2、缴费比例

我国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费率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⑺ 在佛山市己交了35年社保,那么在2019年60岁退休能拿多少养老金

具体数字不好说。因为退休后退休金高低,缴费年限多少只是条件之一,除此之外,还受缴费基数高低等多种条件影响。准确数字只有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经办机构才能给算出来。

⑻ 2017年佛山的底薪是多少社保应该扣多少

2017年佛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2307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712元。

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平均工资=报告期工资总额/报告期平均人数。

2017年佛山社保缴费基数:

1、参保单位: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额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其中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月工资达到60%的,享受个人帐户和住院报销待遇;达到80%的,享受个人帐户、住院报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达到95%以上的,享受个人帐户、普通门诊统筹、住院报销和门诊慢性病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职工养老保险,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根据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8)佛山市养老保险政策评价扩展阅读:

2018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调整后的各险种缴费基数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100元,上限调整为20004元;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635元,上限调整为18177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1720元,上限调整为18177元;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44元,上限调整为18177元。

以上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调整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8自然年度调整方案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佛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

⑼ 佛山养老保险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 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 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 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 定。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 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政府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 行系统管理。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 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 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 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 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 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 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 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 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 基金收益;
(四) 滞纳金;
(五) 地方财政拨款;
(六) 社会捐赠;
(七) 其他收入。
第九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 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 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 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 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 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 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 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 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 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 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 凭社会保险部门工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 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 代扣缴。

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 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 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 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 责任。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 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 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 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 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级以上集 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 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 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 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 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 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所在 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 渡性养老金组成。退休时每月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帐户养老金的标准、养老金的调整以及来源按前条规定 执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 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 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 养老保险关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得领取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 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一 次性老年津贴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标准由实施 细则规定。

第二十条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经离退 休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水平,统一按基础养老金 和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 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 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户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 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供养 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部门按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 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 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 ;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日 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 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 单位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全额征收、全 额拔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在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市(地级及地级 以上的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按养老 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部门上 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 。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或市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 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 的监督组织,由人民政府代表、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 表三方等额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执法与基金管理 、使用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活动方式 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收 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 保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会计、 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 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 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 险缴费情况。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监督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和被保险人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养老金发放等有关情况进行 稽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 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 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规定向 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 营私舞弊的;
(三)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 金的。
拖欠被保险人养老金的,应将拖欠期间的利息连同 本金一起补发。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截留 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上级机关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对单位法定 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部门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欠缴养老保险 费,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其限 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 未如数缴纳者,社会保险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社会 保险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追缴其应参加社会养老保 险之日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一 的滞纳金。逾期仍不执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 扣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 罚款。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养 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 会保险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 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 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 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 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 十五日内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 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 门统一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 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 保险部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市、县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省、 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单位根 据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除特指补充保险的条款外均为 法定基本养老保险条款。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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