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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4-04-28 01:33:15

㈠ 自主择业干部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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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限问题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军龄是不计算在内的。即:不是象公务员一样,工龄即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从转业当年当月算起,如果你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话!因此很多战友在择业后会问要不要让企业交养老保险,答案是必须交呀!
2与退役金的关系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养老保险与退役金合并问题。[2001]国转联8号文件已经非常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社会养老保险是从缴纳之日起算,并纳入社会养保险统筹,并没有与退役金合并或混为一谈。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既领取退役金,60岁以后,又可以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如果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话)!两者同时兼有,这是[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精髓所在,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因为:自主择业退役金永远也不可能赶得上公务员的退休工资!地方政府也不可能完全去补这一块,这就是广州自主择业军官的诉求所在!因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都应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对自己对社会对政府都有好处。

㈡ 自主择业军官应聘到国家单位上班,单位买养老保险吗

1、原确定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能否再改为自主择业方式进行安置?

答:国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因此,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一经确定移交地方接收安置后,不能再改为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的最后期限如何确定?逾期不报到如何处理?

答:地方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市、州军转安置部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地方按有关规定退档,部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因离队报到时还未到年底,仍要在部队领几个月工资,因此后勤部门不同意马上开具《人员供给介绍信》,而提出到年底再开,这样做行不行?

答: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13部门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中指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本人离队时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及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发退役金”。

这里已明确要求是在“本人离队时”填制《人员供给介绍信》。如果到了年底再开具,地方就没有时间进行退役金的核定,地方财政也无法对相应项目进行财政预算,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也不能及时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报医疗保险计划、住房补贴计划和办理相关手续,而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待遇的落实。

4、办理身份证为什么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办理?

答:因为从转业翌年的元月起,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待遇、住房补贴待遇都由地方承担,而办理相关手续必须要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加之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因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办理完入户手续后,必须以加急快件的方式办理身份证,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才能尽早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有关手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待遇的时间才不会受影响。

5、安置后,如户口和居住地迁到了外省市,安置管理的关系可不可以转到外地?

答:不能。按现行规定,安置地只有一个,不能调整。同理,即使在我省范围内,各地、市接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也不能跨地区调整安置地。

6、确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有关截止时间和二次入伍的军龄如何计算?

答:计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现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二次入伍的干部,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计算为军龄。收归军队的人武部干部,属于转业复员的,其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军龄。

7、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时间,是否包括累加计算的时间?

答:包括。

8、入伍前在普通高校学习的时间能否计算军龄?

答:普通高校毕业入伍的转业干部,在确定自主择业条件和计发退役金问题上,其在普通高校学习的时间,可比照对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的规定办理,其它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如何计算和发放的?

答:退役金的计算公式和计算项目请参阅本站“政策法规”栏目。

经人事部与财政部协商决定,全国统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为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建设银行)设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军转干部个人帐户,具体工作流程是:由各市州军转部门收集、采集数据,并作必要审查后,报省军转部门审查、审核,确认无误,送省财政部门作必要审核后从中央财政所拨专项款项中划拨给省级建行,由建行生出发放数据,再分解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户口所在地建行,并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设立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卡直接在银行领取退役金。

10、如何知道个人领取的退役金数额?

答:对于首次核定的退役金,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在计算完后将通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前来确认,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报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定。核定数即为首次应领的退役金数额。

此后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进行调整时,以每人相应的职务等级退役金标准和可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之积计增发,增发部分和原领取的退役金之和即为新标准下的应领退役金数额。

11、为什么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计发差额补贴?我省是否发放差额补贴?

答:这主要是考虑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消费水平高,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如不发给相应的地区补贴,其实际生活水平将受到影响。因此,对到这些地方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当地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发给差额补贴是合理的,有利于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

考虑到我省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退休金水平不高,我省现在未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计发差额补贴,同时也无其他项目的补贴。

12、军龄工资是按什么时间计算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是否还增加计算军龄或者工龄?

答:军龄工资按虚年,即按年头计算。军龄增发按周年计算。军龄计算截止到干部转业离队的当年,今后不再增加计算年限。

1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地方授予的荣誉称号(如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三八红旗手等)是否可以算增发退役金的条件?

答:仅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地方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目前没有作为增发退役金的条件。

14、公务员、军队现役干部增发工资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是不是也同时增发?

答:《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上述规定中没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增加退役金与地方公务员和军队现役干部增加工资一定同步的含义。因此,只有在国家有关部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作出调整的决定后,才能实施调整增发的工作。

15、近几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增加过退役金吗?一般能增加多少?

答:近几年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每年都已调整增发了退役金。增发基数按职级分:正团(含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以下各职务同)46元、副团40元、正营34元、副营30元。用本人享受的退役金比例乘以相应职级的基数,就是本人实际可得到的增发退役金。

16、公务员年终增发一个月工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是否也增发一个月?

答:目前没有这方面规定。

17、对在飞行、舰艇上工作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时间如何计算?

答:从事飞机、舰艇和到边远艰苦地区开始工作之时算起。地方审核时,依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档案记录和部队政治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确定。

1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境外学习、工作或出境定居后,其退役金是否停发?

答:此类人员不属于〔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的退役金停发范围,目前不停发,今后若有进一步的规定,按规定办理。

19、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增发退役金的军龄是如何计算的?

答:服现役每满12个月算1年。

20、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在地方单位工作的时间,是否可以与服役年限合并作为增加退役金的依据?

答:不能。

21、人武部干部移交地方期间荣立的三等功,可否按中发〔2001〕3号文件精神增发退役金?

答: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期间连续计算为军龄的,可作为增发退役金的依据。

22、哪些情况会减发或停发退役金?

答:被财政拨款的单位正式录用后,将停发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其退役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

23、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又辞职或被解聘的人员,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上述人员“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也就是说,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并享受相应待遇只有一次选择机会。从上述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后,不再恢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与地方同等情况人员一样对待。

2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如何管理?

答:我省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安置地人事部门按属地分别管理档案的办法,对档案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依据有利于退役金发放和就业的原则,原则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应放在军转部门管理,以便核准、调整退役金,帮助办理有关事务和推荐就业。具体内容请参阅本站“政策法规”栏目。

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的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答:我省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应编入所在街道、乡镇的党组织,并由其进行管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要定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2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27、我省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保持联系有什么要求?

答:我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与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

这样要求的目的,一是便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核查和掌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必要情况。二是便于核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情况。三是有利于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之间的就业、创业信息交流。四是便于军转安置工作部门改进管理服务。

具体地讲,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将通信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户籍所属的街道和派出所等情况提供给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一旦发生变化,也要及时告知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凡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的材料,必须本人亲自前来办理(身患疾病不能行动者可用委托书形式委托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但本人必须事先通过电话等向军转安置工作部门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本人在每年的12月底前,应主动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登记。按省军转安置工作部门的要求,不履行手续的,暂缓发放下一年的退役金。

28、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待政策?

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统一编制,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后,同当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各市、县根据省下达的计划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号)规定执行。条件审查由各市军转办负责。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县(市、区)安置,档案由县(市、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转和保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后,由市军转办将安置落户地点和报到县(市、区)上报省军转办,统一由省军转办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持有关介绍信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体检患有严重疾病,影响生活自理的,应及时退回原部队。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根据房改政策需要解决住房的,当地政府有经济适用住房或周转房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允许其优先购买或租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将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交入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市、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当地的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有关做法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其个人按规定比例以退役金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提供代扣数额,代发银行负责在退役金中代扣,并交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保后,按当地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一并划入,日常医疗管理由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当地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从录用聘用之月起由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尚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市、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暂由其本人保存,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再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日常医疗管理由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享受相应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到地方就业后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六、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掌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动态,对未就业者,要主动给他们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为他们作好就业指导。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安置地政府及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免税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管理的权限审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每一位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学习,也可以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一起参加培训。各级军转、人事部门负责帮助提供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补助费,除中央有关部门拨款外,省财政配套补助标准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套补助标准相同(宁波市转业干部由宁波市财政安排)。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为: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革命烈士和因公死亡的界定,按当地国家机关公务员申报程序和手续报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手续,子女的转学、入学等事宜按照浙委〔2001〕15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团组织活动,按其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关系挂靠的,由挂靠单位负责。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十二、自主择业人员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适当安排,各地人事、军转部门专款专用。

十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是贯彻党中央有关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措施得力、密切配合,把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好、服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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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军人自主择业后在地方上交养老保险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军人伤亡保险
第三章退役养老保险
第四章退役医疗保险
第五章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六章军人保险基金
第七章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第四条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军人保险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军人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军人伤亡保险
第七条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第八条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九条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退役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第十四条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八条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养老办法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退役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第二十一条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五条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第六章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各项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军人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军人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资金构成。
第三十二条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纳入年度国防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军队的预算管理制度,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军人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军人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军人保险基金,保证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军人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支出标准。
第七章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军人保险经办管理制度。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军人保险金。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十九条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保险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其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以及享受军人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送达本人。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十条军人保险信息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统一建设。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军人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二条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军人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四十三条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军队单位和军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机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转移接续军人保险关系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缴、上缴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的;
(三)不按照规定给付军人保险金的;
(四)篡改或者丢失个人缴费记录等军人保险档案资料的;
(五)泄露军队单位和军人的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划拨、存储军人保险基金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军人保险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贪污、侵占、挪用军人保险基金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责令限期退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十条本法关于军人保险权益和义务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险基金管理,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资金管理体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㈣ 农村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养老保险怎么办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你应该是按免除部队服役的12年后
再缴纳3年就算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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