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1.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每个月领取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标准必内须在最低标准水平之上,调容整之后养老保险金仍然不在最低水平的要补足到最低标准水平。
2.退休人员涨工资2015年按照规定养老保险丧葬抚恤费发放情形也发生了变化,即原来60岁之后领了养老金后死亡的,才发放;现在是没满60岁参保人缴费期间死亡的,也可发放。
3.但是也要提醒正在缴纳的企业员工,之前年轻时不缴费,快退休了一次性补缴,之后就不允许了,养老保险一旦出现中断现象会影响将来养老金的领取,中断的时间越长亏损的养老金越大。退休人员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后,不管以后公司效益还是家庭收入多少,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也都够了之后都能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这样使晚年生活真正做到高枕无忧。
2. 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目前还没有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任何信息,我看涨是必须的!耐心等待、静候佳音。
3. 2015年安徽省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多少
全省调整办法一致,今年,合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继续实行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具体为:普遍调整养老金分为两部分:一是体现公平,每人每月增加95元。二是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尾数不满1年的按1年增加,鼓励多缴多得。
如果是上述方案,再结合2014年全省退休工人的平均退休金水平(1800元以上),就是工作40年的退休工人,也涨不到10%。
4. 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我是2012年退休的机关事业人员,退休前是高级技工,社保缴费年限41年零三个月,这次养老金调整金额是多少
5. 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新政策出台了
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新政策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6. 人社部5号与2015年企业退休上调基本养老金有何关系
人社部发[2015]5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版基本养老保险基权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
同样,2015年1月,国家人社部宣布,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预计将有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人社部同时公布,到2014年底,经过10年连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由2004年的月均647元提高到目前的2000多元。
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是相同之处。不同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起步晚,起点低,缴费少,所以其调整幅度低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7. 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再提高包括15年退休人员吗
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再提高一般不包括15年退休人员。
以新疆为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包括按104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和五·七工退休人员。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不参与养老金调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不参与本次养老金调整。
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增资
每人每月在2014年末的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40元。
(二)工龄增资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5元,缴费年限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三)比例增资
每人每月按退休人员2014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发(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对象和标准
(一)高龄增资
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满70岁不满80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对2015年1月1日之后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对2015年1月1日之后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280元。
(二)艰苦边远地区增资
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分为三个档次,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30元,三至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40元,五至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乌鲁木齐市属于二类地区。
(三)军转干部增资
退休人员中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如果还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每月2534元),按平均水平计发。
8. 2015年机关人员退休养老金的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本文由 “知道161”收集整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161.com/)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养老金 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上调http://www.161.com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为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