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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

发布时间:2023-05-18 05:23:30

❶ 基本养老金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基本 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自治区弯宏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另我区企业 退休 人员还可按月领取120元的冬季采暖费补贴。 根据以上计算公式,可以看出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与退休时社平工资的高低是计算养老金的重要指标。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埋滑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绝肢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帐户。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体现了社会保险费用共同负担的原则,增加了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职工关心和支持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及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在辽宁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并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帐户能否继承及如何计算继承额?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在职死亡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可以继承。具体为: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一)老有所养。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终其一生,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二)基本生活有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随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三)没有职业差异。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要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就可按同样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有养老待遇。
(四)流动不影响待遇。劳动者在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工作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体帐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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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个人养老金政策最新解读

事关每个人的大事,政策还在推进中,预计先试点在推广。
2022-4-21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该文件正式出台,是党和国家从中央层面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得最新举措,对于普通民众对自己未来养老规划得等多一层得保障。
强烈建议个人加强关注个人所在地得政策发布,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账户》,为个人65岁退休生活再增添一重保障。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野贺法律法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信息量很大,我们挑重点来讲)
一、参与范围: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二、制度模式: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三、缴费水平: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四、税收政策: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五、个人养老金投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六、个人养老金领取: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颂首派银行账户。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七、信息平台: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养老金运行提供信息核验和综合监管支撑,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不断提升信息平台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水平,运用“互联网+”创新服务方式,为参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八、运营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芹大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各参与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解决个人养老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九、组织领导: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广大参加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有关工作落地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同向发力、密切协同,指导地方和有关金融机构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

❹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策

根据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养老保险费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办理参保后即为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生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规模是8%,即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就河南而言,参保人员每月按缴费基数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无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0%计入社会统筹(无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养老启并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因此,发放的个人账户单记载的是缴纳养老保险费悄如迹计入个人账户的记录情况。如橡银果您对您的个人账户单有疑问,可到您参保地社保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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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个人养老金制度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这是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满足民众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人养老金重点简述
根据《意见》,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1、参保人群:参加了社保的人群。【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2、参保模式: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以此为基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学者认为税收优惠会采用EET模式,即在参保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目前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
“9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降为3%。3%相当于是工资范围在5000至8000元的个税税率。”
3、养老金如何投资、运行?
参保人用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投资标的有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金融产品,供个人自主选择。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相关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4、如何领取?
达到社保领取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5、如何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二、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必要性
当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讲起。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的体系,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即城镇、城乡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和商业养老保险。
1)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保”采取现收现付制,即当下在职员工缴钱,经统筹后发给当下退休人群。社保中缴费由个人和企业共同完成。
在制度建立初期,该制度运行良好,但随着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结构恶化,现收现付制的社保基金遭受考验。
根据《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到2028年社保基金将出现当期赤字,为亿元,如果不考虑财政补助,当期结余在2019年就已经是负值。同时社保基金的累计结余也将在2027年达到峰值万亿元,然后开始迅速下降,到2035年耗尽累计结余而不论是财政补助还是延迟退休的政策,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2)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职业年金,仅覆盖5800多万人,主要面向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银行(多为铁路、电网、石油石化、烟草等行业公司),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并且企业负担也较重,发展难度较大。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一枝独大”,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发展缓慢,覆盖面相对较小,而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迟迟没有出台,居民也越来越关注如何充实养老的“钱袋子”,因此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迫在眉睫。
2018年5月起,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已经开始在上海、福建和苏州试点。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同年9月,银保监批复“国民养老保险公司”成立,由工银理财等17家公司共同发起,股东的“全明星”阵容,涵盖了银行、保险、券商三类金融机构的头部公司。与此同时,2021年下半年以来,我国陆续启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等。
我国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也是投资于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因此依赖于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例如,英美资本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其养老金就更多流向收益较高的权益类市场,如美国401K计划中近60%的资产最终投向股票。
此外,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发展壮大本身也需较长时间。如美国在1974年开始实施个人退休计划(IRA),在2004年覆盖其40%的家庭,到了2016年个人养老金规模才占了其退休体系中的最大份额,投资总额达8万亿美金,整个过程长达40年。
总结:
第一支柱基础养老保险目标是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不给财政、企业、个人带来太大压力;
第二支柱覆盖人群少
因此国家大力推动第三支柱养老金,补充养老所需。
三、投资者如何选择和规划?
第三支柱养老金的选择有以下三种:
1)国家推行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优势是可以税延,存的时候有税收优惠,缺点是取得时候有税,且有上限每人每年12000,未来对养老金的补充很有限。
2)国内年金险、增额寿险,收益率普遍在4%左右,优势是避税,可以配套养老社区、养老院服务;劣势是受限于国内投资,不可选择多币种。
3)港澳年金险、分红险产品,收益率在7%左右,优势是避税,可以全球分散投资,保护私财(婚姻内依然是个人财产),产品相对成熟;劣势是无法配套国内的养老社区及养老院。
那么个人在规划养老金的时,需根据家庭财务状况如现有水平的开支,计算得出所需要补充的养老金的缺口,再根据自己的偏好配置符合自己的养老金方案。

❻ 个人养老金账户最新规定

中新网11月4日电 据人社部官网消息,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孙哗养老金,等等。
以下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全文: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肢凯悔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 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 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二章 参加流程
第六条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II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历正,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具体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等;
(二)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
(三)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一)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务时,实时核验参加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唯一性,并报送有关信息;
(二)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以及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服务后,定时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将以下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
(一)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三)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推进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服务体验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结果,记录参加人交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别处理转移资金,转移资金中的本年度缴费额度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办理资金账户变更业务期间,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人数、资金积累和领取、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数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加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额度、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类合同等业务资料;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金融机构的名单、业务流程、个人养老金产品条件、监管信息报送等要求,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
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平台有关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日常运营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建议,处理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投诉。
第四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参与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❼ 个人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

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是在传统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面临不可持续发展的财务困境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金制度模式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对世界范围内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1993年中国首次提出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并逐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但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体制使得养老金个人账户出现空账,且空账规模不断扩大。随着城镇基本养老金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以及企业年金和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如何做实城镇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如何有效管理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已成为中国养老金体系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当前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开户、产品投资和领取收益
办理步骤
步骤一:建立个人账户
参加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步骤二:缴费
参加人向资金账户缴费,自然年度内一次性或分次缴费,年缴纳上限12000元。
步骤三:购买产品
参加人可以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比如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等。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产品清单和运营机构。
步骤四:领取收益
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领取个人养老金,由商业银行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后,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
领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定居国外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子女可继承个人账户余额。
法律依据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结果,记录参加人交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别处理转移资金,转移资金中的本年度缴费额度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办理资金账户变更业务期间,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❽ 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 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

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

❾ 个人养老金 政策

个人养老金新政策具体如下:
1、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
2、个人账户养握核猛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55退休为170,50岁为195);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4、调节金:每月300元;但只有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依照规定退休时,才能享受调节金;
5、过渡性养老金;
6、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平均缴费指数*18.5加上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段桥基本养氏巧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❿ 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一、个人交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一)如果您有单位,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计算方式如下: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3元,单位承担8%;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工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生育保险:个人无,单位1%;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是您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如果新入职的,是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今年北京社保最低缴纳基数应该是2089,如果工资不足2089的,按照2089这个基数缴纳。(二)如果您无单位,是个人去社保中心办理社保,个人承担的比例较高,具体如下:缴费基数可根据规定的不同档次(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60%范围)确定,比例一般为养老20%,医疗8%左右,选择的缴费基数高,费用自然也高。二、养老金个人账户领取条件国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取养老金:1、缴费本人死亡;2、已达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0岁;3、缴费本人移民。三、提取养老金所需材料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申请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并且只能退养老,医疗保险。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支取程序1、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境)定居后,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一次性支取,其支取金额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办理一次性支付的参保人员所在单位须向公司社保部门提供:①用人单位填写的《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情况表》并加盖公章;②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出国(境)定居证明复印件;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④继承人(领取人)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其中:继承人申请须有请求的事项、原因。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须注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与继承人的关系等,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公司社保部门携带以上资料到陕西省社保局办理完审批手续后,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上的支取金额汇到参保人员用人单位财务,由用人单位发放给继承人(领取人)。2、已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有余额的,也可以继承。

法律客观:

1、社保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用以记录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和个人帐户储存情况,是计算缴费年限和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2、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办理养老保险的承办机构应当为每个劳动者设立个人养老腊州保险账户,并核发个人《养老保险交费证》,详细记录交纳养老保险费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事项和数据。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在达到一定年龄后、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提取的养老保险金。按照规定,个人养老早森保险账户中应当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部分。而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费记人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部分的标准,由各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拟定,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执行。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时个人账户中储存的资金要全部支付给个人。而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养老保险费的记入,分别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轮睁蔽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劳动者年老时的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有两种形式介一种是按月支付劳动者年老时的养老金。这种方式适用于长期生活在农村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另外袱种是将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方式。这种友式适合于在外务工的农民,在按月支付养老金时,应当按照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交费额与单位交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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