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居民养老和职工养老可以一起合并吗
法律分析:
可以合并。具体衔接办法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上述两项制度衔接将主要惠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人员,他们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而后进城务工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种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他们在家待业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业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衍生问题:
养老金认证几月份开始?
四月开始。(1)省内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如超过6月20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将从7月起暂停发放,待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后再重新发放。(2)省外退休人员可根据各自退休所在市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退休人员,可用以下方法办理:1.对于80周岁或以上的退休人员,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提供街道、居委会或公安部门的健在证明,以及本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协助认证手续。2.对于因疾病、残疾不能亲自前往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可由受托人提供上述的健在证明,以及医疗机构或单位、街道有关本人身体状况的证明办理。
『贰』 城镇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能合并吗
城镇居民交了10年,现在要转城镇职工社保,两者可以合并,分为两种情况,我们假设所有城镇职工退休年龄都为60岁,在我国因为行业不同,工种不同,性别不同,退休的年龄也是不尽相同的。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城镇职工社保的养老退休金肯定是要高于城镇居民养老退休金,如果我们身处城市,小编还是建议大家共克时艰,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坚持缴纳到15年,给自己的晚年留一个经济保障。
『叁』 居民养老和职工养老可以一起合并吗
不可以。居民养老和职工养老是不可以合并的,因为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一个是有偿的,一个是无偿的,职工养老是有偿性质的,是个人和企业共同缴纳的,很大一部分钱到了退休的时候才拿到钱的,但是居民养老它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基本上是无偿的。居民养老保险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全国各地区企业缴费率统一降至16%,职工个人承担8%,个人缴的那8%划入个人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