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农村养老项目有哪些
法律分析:农村养老的主要模式有: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农村养老保险养老等。
由于农业大国的现状,有大部分公民属于农业人口,而农村养老又远远薄弱于城市,这使得中国农村养老成了国家、学者和社会大众共同关心的问其中比较主要的三种养老模式为: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照顾。乡村高龄老人,乡村老人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本来就是依托后人和补贴过日子,再要求缴纳新农合显然不够人性。当然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是免交的,现在中部及省普通是80岁开始免缴,东部地区为70岁。还有的经济好一点的地方是村里集体帮助上了一定年纪的老人交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B. 农村养老 农村养老国家有哪些政策
养老服务业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正在以积极健康的态势稳定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体系的建设。那么农村养老山前搭以后国家有啥政策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知识,我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以下知识,有需要的请看下文。C. 国家农村养老政策有哪些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也是我国社会保障措施范畴内的内容,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国家也是很重视我国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尤其是农村户口的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对各项内容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我为大家介绍国家农村养老政策有哪些?D. 在农村养老现状是如何的
一、农村养老现物耐则状
(一)经济负担加重。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讲究“多子多福”,子女多意味着老年人有较多的支持来源,但是现代社会独生子女现象的出现使得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另一方面农村养老金补贴太低,无法给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子女无法提供经济援助,他们的生活就要陷入困境。
(二)大批农村青年劳动力常年外出打工,无法照料家中老人。一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子女常年不在身边,家庭养老也就成了一种泡影。
(三)虽然现在生活和医疗水平的在不断提高,但是在农村医疗水平还是有限,随着年龄增长健康状况开亩扮始恶化,医疗水平跟不上,患病、伤残导致老年人自理能力下降,严重一点的吃穿都有问题,亲属邻里的帮助也是极有限的,有了病痛老年人只能自己扛。
(四)农村老人的传统思想,不愿去养老院,传统的养老院,衣食得不到保障,护理员素质低下,医疗卫生无法满足老年人的需罩棚要,而且认为子女把父母送到养老院是不孝的行为,导致了老年人宁愿在家养老,也不去养老院。
E.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存在哪些现实问题
1.养老服务对象定位不准确
首先,我国群众深受集体主义文化“滋养”,在广大农村地区 60 年代出生的老年人对自己的养老服务需求表达不清,没有通过社会养老的意识。即使社区中有居家养老的机构存在,大都以“自上而下”的形式进行服务,老年人所接收到的养老服务并非是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而是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认为的需求,这使得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效率降低。其次,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当前能够享受到养老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少数的特殊老年群体,而非是绝大多数年纪大、儿女未在身边照顾或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这使得服务对象的范围过窄。
二是家庭养老制度的资源逐渐萎缩。其主要表现为:父辈对财产等资源的控制地位不复存在,他们可用于与子女交换赡养的物质基础非常有限;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加快,农村照顾老人的人力资源短缺;新的养老政策开始实施或新的资源开始进入,但是缺乏驱动力。
F.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有哪些
新型养老模式有“养生养老社区”养老、农村社会互助养老新模式。“养生养老社区”养老:该项目通过会员型养老公寓结合产权型亲子养老产品,依托于全配套设施,实现父母同子女两代居住的生活理念。农村社会互助养老新模式:“互助服务”就是由子女申请、老人自愿入住,衣、蠢差食、医由本人和子女保障。院内老人年轻的照顾年老的,身体好的照顾身体弱的,互相帮助、互相服务,共同生活。
新型养老模式有“养生养老社区”养老、农村社会互助养老新模式。
1、“养生养老社区”养老:随着养老需求不断释放,一些新型养老模式也已带戚皮出现,如养生养仔缓老社区,该项目通过会员型养老公寓结合产权型亲子养老产品,依托于全配套设施,实现父母同子女两代居住的生活理念,打造三代人全龄共生的社区。
2、农村社会互助养老新模式:“互助服务”就是由子女申请、老人自愿入住,衣、食、医由本人和子女保障。院内老人年轻的照顾年老的,身体好的照顾身体弱的,互相帮助、互相服务,共同生活。
G. 你觉得农村老人是怎样养老的
在我国的农村地区,主要有以下几种养老方式:
1、家庭养察判做老
这是我国农村最主要、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冲旁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孝”的集中体现,它具有其它养老方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在短时期内不会被其它养老方式取代,仍然是我们主流养老方式。但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这种传统的养老方式正受家庭规模缩小、人口流动、失地、老龄化等因素的挑战,目前这种养老方式的质量有下降的趋势。
2、集体养老
这是一种在农村很常见的养老方式,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其主要形败衡式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部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但是适合这种养老方式的,只是农村老年人口中很少的一部分人,并不能成为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主要形式。
3、养老保险
随着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增多及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养老保险也是一种好的养老制度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4、储蓄养老
这种养老方式只有少部分的农村老年人采用,他们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一些农村居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他们认为只有钱财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需要时用。
拓展资料:
养老制度的变化:
改革开放前
改革开放之前,城镇家庭的养老功能强大,家庭和单位合力使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资源得到很好的发挥,尽管资源有限,但各尽其力。在农村,政府和集体合力为“五保”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而其他农村居民只有靠家庭,有时需要求助亲戚和邻里来照顾。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特征在养老服务领域也表现得淋漓尽致。
改革开放后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介入,“单位人”演变为“社会人”,企业办社会的现象消失了,单位的福利待遇越来越少了。很多企业在转轨后,职工已经完全失去了享受单位福利待遇的机会,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迄今为止,依靠单位提供各种养老服务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取而代之的是由社区和企业以及各种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
综上所述,随着人口、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动,原有的养老服务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为适应时代要求,重构养老服务体系、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H. 农村居家养老建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与机构养老相比,社区居家养老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养老模式,同时也是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最大短板。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是 “十三五” 期间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重中之重,对于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提升社会养老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20XX年灶行,山东社会科学院人口学研究所对山东省东、 中、 西部的48个社区及1200名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项问卷调查, 调研组认为,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存在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供需错位。老年群体作为异质性群体,存在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目前,老年人对体育娱乐、上门看病、文化学习和助餐等服务的需求和利用率较高,需求比分别为56.1%、 54.1%、 47.3%和39.7%。随着年龄增加,老年人对上门看病和助餐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对体育娱乐和学习活动方面的需求不断减少;
男性对于上门看病服务需求最高 (61.5%),而女性则对体育娱乐活动的需求最高(53.3%)。但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大清务在供给数量、质量或结构上较为趋同,多以提供日常生活服务为主,缺少专业化的医疗保健和精神文化服务。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医养资源结合不够。随着老年人身体机能的下降、患病几率的增加,他们对自身健康更为关注,对医疗和日常保健的需求也更为迫切,但目前医养结合不足导致老年人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其主要表现有:一是对医养结合重视不足,78.5%的老年人有1种及以上慢性病,主要是心脑血管疾病和运动系统疾病, 但是只有68.3%的老年人建立了社区健康档案;
二是缺少专业人才,目前有九成以上的社区缺乏医疗健康服务人员,包括全科医生和专业护理员;
三是基层医疗机构缺乏执行力度,只能为老年人开展定期体检、举办健康讲座等常规服务,上门看病、康复护理、心理咨询、应急救助等专业性较强的服务无法提供;
四是老年人健康意识相对薄弱,社区健康管理滞后,缺乏正确合理的健康行为和生活习惯引导。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扶持力度不足。虽然近年来政府增加了扶持支持政策,但养老服务政策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老年人基本保障水平仍有待提升,目前山东省老年人主要收入来源为退休金(或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863元,城市平均水平为2377元,农村平均水平仅为1343元,购买服务的能力相对不足;
二是城乡和地区差异明显,农村地区发展明显滞后于城市地区,东部地区所享受的各项补贴要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
三是服务设施不足,虽然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的数量增速明显,但由于运行机制障碍和政府补贴不足导致作用发挥受限;
四是信息平台建设滞后,目前只有10.4%的社区拥有养老服务平台,难以实现老年人需求和养老服务资源的无缝对接。
(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足。目前,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仍存在一些体制和政策障碍:一是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政策有待完善;
二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及配套法规不健全;
三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管薄弱。此外,社区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服务机构以及社区之间的关系松散,联动性不强。
(一)释放需求,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利用率。一是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位,社区居家养老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的核心与重点,居家养老是基础,社区养老是依托;
二是加大服务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主要媒体,传播社区居家养老的政策信息及服务内容,以提高公众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知晓度和重要性认识;
三是平衡各地区间的经济差异,提高老年人整体收入保障水平,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消费意愿,扩大服务购买力,通过建立资金补贴方式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老年人潜在服务需求向显性需求转换。
(二)提高质量,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性。
一是服务对象精准化,滚辩前通过建立老年人动态评估机制,对老年人信息进行个性化追踪,为实现服务分类精准供给提供有效支撑;
二是服务内容标准化,通过对养老服务内容重新定位,明确日常生活服务、医疗健康服务和精神文化类服务等三大类服务的不同责任主体;
三是服务组织专业化,将医疗健康类服务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范围是当务之急,通过大力培育专业化的组织和企业, 实现专业人做专业事;
四是服务平台智能化,基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需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化服务平台在资源整合、服务转介、标准化评估方面的功能,引进智能居家养老服务技术手段,以普惠性为目的,切实为老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三)完善制度建设, 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长效发展。一是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制度,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和部门职责,通过增加保障收入与健全服务体系两方面,对社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
二是建立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制定出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具体标准,并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是加快服务设施建设,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嵌入型小型养老机构的发展;
四是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探索建立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支持以及相应的财政津贴等家庭养老政策。
(四)加快人才培养, 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待遇。一是政府出台养老人才激励政策,培养服务人员的为老服务职业理念和职业道德;
二是建立服务人员资质认证体系和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专业人员的职业规划和引领;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社会组织、公益团体、志愿服务和专业社工的力量,逐步实现社区志愿服务规范化和常态化;
四是明确服务标准,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规范化考核指标。
(五)改革创新,激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活力。一是政府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和增强政策优惠导向,通过市场化机制使养老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是树立大社区、大整合、大服务的理念,以社区服务覆盖养老服务,真正发挥社区在资源整合、服务生产与转介中的功能作用;
三是对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的功能进行提升,推行 “政府搭建平台、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志愿者参与”的运营机制。
(六)扩大社区参与,增强老年人的自身价值。一是进一步引导老年人树立自力更生、老有所为理念,增强通过自身努力提高生活和生命质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
二是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开发老年人力资源,重点帮助有意愿且身体状况允许的贫困老年人和其他老年人接受岗位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三是鼓励引导老年人参加基层老年协会、老年志愿者组织等基层社会组织,让他们在社区治理创新中充分发挥自身特长,服务社区。
I. 中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针对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了它对部分农民提供的经济保障。然而,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农民并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人员的分化,要求我们对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新的思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最佳选择尊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效率低下的农村自然经济正逐步被高效率的新经济形式所替代。农民观念在发生变化,农村家庭规模逐渐变小,农村老龄化趋势逐渐加剧,家庭赡养的功能在逐渐退化,睁卖家庭养老也逐渐成为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作为完全由政府补助的国民福利方案,尽管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则,具有极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但由于资金来源单一,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而根本不可能被发展中国家采用。而“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也决定了市场自身无法产生一个理想的社会养老模式。其一,个人短视行为。一些人在做经济决策时,不太重视未来消费的效用。其二,谨慎防备。由于政府长期以来被假定负有保证老年人和弱势群体最低生活水平的某种责任,因而造成个人道德危机。其三,市场不能提供一个为照顾终生低收入的人而设计的养老保险计划。其四,市场无法解决个体在其为养老做准备时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个准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和社会效益。对于政府而言,无论农民做出什么选择,政府提供养老保险补助所获得的效用都会比不提供补助所获得的效用大;对于农民而言,如果政府不提供补助,则没有缴款的积极性。由此,由政府补助,农民缴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就成为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的最佳制度选择。政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祥做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由于大多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因而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仅是一种农村个人强制储蓄型养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这也是为什么多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未能展开的重要原因。从发达国家开展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看,尽管农民在总人口中只是占极少数,但政府并没有忽视少数人的“三农”问题,农民享有较高的政治、社会地位。与城市相比,农民收入水平低,是世界普遍现象,为缩小城乡差距,工业化国家通过大量补贴方式,鼓励农民参加公共年金制度。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说财政实力有限,但农民本身人均收入也低,在低收入水平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财政补贴也相应很低。实际上,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和省级财力逐年增强,有能力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补贴)的办法,可以参照加拿大的农民年金制度,采用缴费确定性模式。缴费确定性模式,是指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年金缴费标准,然后按这个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农民个人和政府两部分供款),并完全或部分地存入农民的个人账户;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退休时,以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金额(本金加上经营利息)作为养老金,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分期按年或月领取。这种模式通常可表述为“以收定支”。加拿大农民年金制度是1991年根据净收入稳定账户(NISA)建立起来的。该账户包含两个部分:基金1和基金2。基金1是参加者的存款账户;基金2是联邦与省政府匹配的补助及两个基金存款所获利息。参加者允许在基金1里存款的上限是其近5年农产品平均销售净收入(最高不超过15万加元)的20%。一旦参加者存入了一定款项,NISA的管理者就通知联邦和省两级政府按农民存入的数额,将等额的钱存入该农民的基金账户2中(联邦与省政府各出50%)。农民的储蓄和政府给予的配套补贴是退休年金发放的基础。在我国,政府目前没有对等存入补助的能力,但只要每月对参加悉宴逗养老保险缴费的农民对应存入其帐户2元钱,就可极大调动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应按“低水平、广覆盖,个人缴款、政府(或企业)补助,区域性集体补充”的原则进行设计。所谓低水平,指的是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农民到达法定年龄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应以当地基本生活需求标准为宜。所谓广覆盖,体现在没有城镇户口的各类人员均可参保。所谓个人缴款,政府(或企业)补助,是指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除个人缴款外,政府应相应补贴农民个人帐户。对于农民工,则由个人缴款和企业补助相结合。区域性集体补充是指对于比较富裕的农村地区,可由集体为农民建立一定的统筹补充养老金。制订这种目标模式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财政实力的不雄厚,农民收入的低水平和土地保障的局限性。二是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保证公平,政府(或企业)给予补助;又提高效率,坚持以个人帐户为主的储蓄积累模式。三是立足国情,考虑城乡差别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规律,逐步将二元养老保险方案统一于城乡一体化的全国统一养老保险方案。加快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实施政策和资金支持。规范政府与农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从单一的农村居民供款变为政府(或企业)和农村居民合理分担的供款结构,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机制实现动态均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基金的建立,确保政府对农民补贴的资金来源。资金来源首先可考虑对农产品消费者(城镇居民或企业)征收农产品消费税(该税种必须是价外税,否则容易通过农业生产资料或日常消费品等转嫁给农民,达不到设计的预期效果)。其次,因地制宜,在取消农业税后向农民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税,充实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第三,调整地方财政支出,适当返还农业税和合理分配城镇土地使用税,强化地方财政责任。第四,由聘用农村劳动力的城镇工业企业、三资企业、服务企业等经济单位缴纳一定的人力资源使用费。最后,调动乡镇企业的积极性,为社区社会发展作贡献。建立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确保农民在进行角色(农民到农民工)转换时,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顺利转移。对非城镇户口的人员依托当地信用社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当地农村的,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由政府进行补贴。按时或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每月补贴2元,存入其个人帐户。不缴纳者则不补贴。外出打工者,则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其工作所在地,其政府补贴政策自动取消,由其工作所在的企业进行补贴。企业补贴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按适当比例注入其个人帐户。未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其工作所在地的,则得不到企业的补贴。若因工作单位变动或回家务农,则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的工作所在地或回农村,执行上述相应的政策。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应做单独考虑。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简称“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50岁至60岁的妇女、又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资金筹集主要源于失地农民的土地征用款,个人无需额外缴费。通过家庭储蓄和从事较轻的农业劳动,鼓励自我保障。将农村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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