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养老保险 > 全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全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4-16 06:23:46

㈠ 请问谁有《中江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谢谢

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健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三是坚持以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全县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凡具有中江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当从制度实施的当年起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下列农村居民人员不属于本细则实施对象。
1.在校学生、现役军人;
2.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以及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3.已在企业、事业单位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个体从业、并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省、县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予以缴费补贴,基本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1.对选择300元至1000元档次缴费的,在享受基本补贴30元外每档再增加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的补贴;
2.对1、2级残疾人,政府全额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对3、4级残疾人,政府按70%的比例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政府给予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三)集体补助。
多渠道解决参保人员的缴费资金来源问题,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组)民委员会召开村(组)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村(组)集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的各种补助和资助要向计划生育对象、农村军烈属、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倾斜。
(四)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应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能少于15年。其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往前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即:自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起2年内办理补缴费的,政府仍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超过2年再行办理补缴费的,政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其按年缴费年限和补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计息利率计算。
(三)参保人员因严重经济原因、法律诉讼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重新缴费后,其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四)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身份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符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其新农保个人账户由县社保经办机构转移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五)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迁移到本县以外,已不具备在我县继续参保缴费资格时,如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制度,经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如转入地尚未实施新农保制度,其个人账户暂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封存,账户中的储存额继续计息。
(六)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县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七)参保人员当年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县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与缴费档次相应的政府补贴金额同时计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缴费额和政府补贴要分别记账、管理。
五、享受养老金的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年满60周岁的本县农村户籍居民,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待遇领取资格,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从核定资格的次月起按规定为其按月发放养老金待遇。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本县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况的本县农村户籍居民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因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未按规定参保登记缴费的;
2.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出国(境)定居、迁移到本县以外、死亡的;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
4.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已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
5.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享受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三)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达到60周岁年龄时计发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被撤销通缉或在押后被无罪释放,按达到60周岁年龄时计发养老金,享受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四)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每年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验证时间、方式和所需资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验证办法执行)。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将验证情况汇总报(传)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并上报(上传)县社保经办机构,县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继续或停发养老金安排。
六、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及调整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待遇领取资格,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今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计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所得的金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服刑或劳教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其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养老金调整。
(四)领取养老金人员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自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七、基金监督管理
(一)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二)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社保经办机构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专户”,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全县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财政局根据全县新农保基金用款计划,预留2个月用款在基金支出专户留作周转金,按月将上月基金支出额及时划拨到“中江县新农保基金支出专户”,确保农村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全县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五)新农保养老金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和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及违反规定挪用、侵占新农保基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县社保经办机构会同乡镇、村委会在每年6月底以前,在村范围内对本村上一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参保办理程序
(一)农村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理员在收齐本村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的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于当月20日前统一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资格审查。县级有关部门要对参保人员在户口簿、身份证、伤残等级证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予以澄清,新办或补办相关证件。
(二)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造具参保人员花名册上报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县社保经办机构审定的参保人员花名册,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对参保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县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传数据即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
(三)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根据各村上报的参(续)保的各种资料,按年对每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进行计算确认后,制作出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花名册》,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交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各村必须按《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及《缴费标准花名册》督促参保人员按时将应缴保险费存入经办的金融机构。
(四)参保人员应缴保险费实行经办金融机构代扣,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名册,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参保人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交村发给参保人员。
(五)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每月25日前将参(续)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已参保农村居民的变更资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县社保经办机构,并将已开具的新农保费专用收据,准确及时上报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回收。
(六)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在我县参保资格时,应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办理注销、转移手续,村在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后,于当月20日前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注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于当月25日前报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七)参保人员符合新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应在达到领取年龄的前30天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理通知单》,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在每月15日前,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审核后应于当月20日前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社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获得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的次月按月发放养老金,并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发《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证》。
(八)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所需材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通过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和新农保关系注销登记手续。
(九)领取养老金人员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农保个人账户余额清算(退)和新农保养老金注销登记手续。
九、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全县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参加了原农村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下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年满16-59周岁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且未作退费处理的人员,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应待遇;如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老农保关系,由原县老农保经办机构仍按原政策规定将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清退,本人再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参保缴费。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期间,若土地被依法征用并按照城镇人口安置的,按照《德阳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德办发〔2010〕72号)规定办理,同时终止新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再行贯彻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与之有抵触和不一致的,将调整本实施细则内容。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 7月 1日起执行。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县社保局咨询电话:7250107.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万事如意!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㈡ 阜新市社会养老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关于印发阜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阜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根据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启动工作会议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2011年7月1日全面启动我市新农保工作,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5年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二、具体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本人当年缴费额度。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各按10%标准承担;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财政补贴30%,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各按35%标准承担。
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按50%(15元)标准承担,随经济增长和地方财力状况,可适当提高政府的补贴标准。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当地最低档缴费标准参保,由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8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此部分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也享受30元政府缴费补贴;如此部分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则不能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政策,政府代缴的保险费应记入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部分,参保人死亡不能继承。
(三)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首次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准日为2011年7月1日),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以前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阜蒙县、彰武县(以下简称两县)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市级财政补贴下拨至县级财政基金专户。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以下简称五区,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新农保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各区级财政补贴上划至市级财政基金专户。随着新农保工作不断扩大和全面推开,待条件成熟后直接实行市级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相关制度衔接
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原领取待遇仍按原办法执行。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三、经办管理和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综合业务指导等工作,其所属的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两县五区开展新农保经办工作。
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农保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两县农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区在区人社局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对所辖乡(镇)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审核;录入新农保业务信息、制发卡证,开展参保、征收、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统计报表,各项业务信息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人员,村配备代办员,负责经办农保业务。
市农保局受市政府委托,对五区新农保进行基金管理和基金核算,具体负责参保登记管理(参保人员登记复核、生成新农保信息)、保险费征收管理(划款、复核到账、记清个人账户)、待遇审核与支付(待遇领取资格审批、制作发放明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审批通过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数据上传、信息上报等业务。
各级经办部门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折),方便参保人持卡(折)缴费和领取待遇。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健全基金、稽核和信息披露等内控制度。
两县新农保经办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五区经常性费用由专职经办人员所辖地同级财级承担,一次性投入所需工作经费按照业务工作量由区财政分担。各级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四、实施步骤
为积极推动新农保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5月15日—6月30日)
1.宣传发动。5月下旬召开全市新农保工作启动动员大会,部署全市新农保工作。各新闻媒体、有关部门、县(区)、乡(镇)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新农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为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业务培训。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开展县(区)、乡(镇)、村三级新农保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政策、掌握业务经办流程,为新农保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3.调查摸底。由各县(区)对农村居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摸准参保对象的基本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进行重点登记,审核无误后在新农保工作启动之前上报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1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1.2011年底,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70%,缴费率100%,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100%,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
2.2012年底,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85%,缴费率达到100%,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100%,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
3.2013年底,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95%,缴费率达到95%,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100%,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
4.2014年底,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100%,缴费率达到100%,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100%,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1—6月)
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乡(镇)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召开新农保工作总结大会,总结成绩、交流经验,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人社局、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残联、市审计局、市文广新局、阜新日报社、市农信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人社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牵头制定好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支付进行管理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预算和拨付工作,同时要保证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公安、计生部门负责做好户籍、人口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工作;民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提供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并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新农保经办机构搭建和人员编制调配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残联组织负责做好农村重度残疾人员中生活困难人员的审定工作。
(二)广泛宣传,增强参保意识
新农保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建立长效宣传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积极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将宣传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做到家喻户晓,营造声势,引导广大农民积极主动参保。
(三)强化服务,提升工作水平
要规范新农保业务程序,运用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个人账户等基础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农保管理“金保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新农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做好做实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四)严格考核,狠抓督促检查
各县(区)、乡(镇)是新农保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重点,市政府要把各县(区)、部门承担的新农保工作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新农保目标任务,将参保率、缴费率、补贴资金到位率、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等工作目标细化分解,对所辖乡(镇)也要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确保新农保参保扩面、基金征收、待遇发放等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市政府督查室将定期不定期地对两县五区新农保工作进行督查,对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和工作进度延缓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㈢ 厦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省政府闽政〔1988〕69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对退休养老实行强制保险。在我市的中央、省、市、县(区)属的国营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内联”企业的我市全民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的全民职工(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均按本办法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原则上都要实行社会保险。第三条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由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社保公司)经办和管理。第二章退休养老保险的方式第四条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险,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形式:
1.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保险办法。即由企业按规定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费用统筹基金,社保公司按纳入统筹项目和标准,拨付退休费用。
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参照固定职工保险方式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保险办法。
2.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公司按企业和职工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
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参照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保险方式,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3.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向社保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社保公司按实际缴纳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待遇。第三章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退休费用统筹基金、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保险费(以下统称退休养老保险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和储存积累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第六条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来源,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其缴纳标准:
1.企业缴纳职工退休养老金标准,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统一缴纳:商业、粮食经营性企业和外贸、供销系统企业按25%缴纳;工业(含商业、粮食系统生产性企业)、交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按17%缴纳。
2.劳动合同制职工、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和临时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社保公司可将2%换算成绝对金额收缴。第七条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对承包、租赁等难于计算工资总额的企业,社保公司可参照同行业工资总额的水平核定。第八条企业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公司统一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用同城专项委托收款的办法,免签合同,以优先顺序扣款,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金”专户。逾期缴纳者,每日征收未交部分3‰的滞纳金。
职工本人应缴纳的退休养老金,由企业在发工资时按月代扣,并集中缴入所在地的社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养老金专户。第九条退休养老金,企业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列支;加罚的滞纳金一律从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列支。第十条凡新纳入我市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先缴纳一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金作为周转金。第十一条对新参加退休养老保险的企业,由于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而影响企业承包基数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承包基数。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第四章退休养老金的支付第十二条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企业在报请劳动或人事部门审批前,应先经社保公司审查认可。已办理退休的职工,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本规定的养老待遇。凡到外地区(含港澳和国外)定居者,需由当地政府半年一次提供生存证明。离退休职工去世时,企业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社保公司,社保公司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并从次月起停支养老保险费用。第十三条固定职工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退休后,按下列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支付退休养老保险费用:
1.退休费或离休工资或退职生活费;
2.生活补贴费;
3.退休补助费;
4.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5.主要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
6.粮油价格补贴;
7.特区生活补贴;
8.离休干部特需经费;
9.死亡丧葬补助费;
10.易地安家费;
11.一次性抚恤费。
上列退休养老保险费用可由社保公司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个人,或社保公司委托有关单位发给个人。
未列入统筹保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等仍由职工的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

㈣ 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简称参保人。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资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工作。

市民政部门、残联做好特困群体参保资助、身份认证和待遇申领等协助工作。市民政殡葬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参保人当月死亡数据信息。

市公安机关负责定期提供参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户籍变动信息及做好其他协助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补助;

(三)政府补贴;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

(六)其他收入。

第八条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

(一)参保人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七档: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养老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如经济许可,也可选择按季或年的方式缴纳。

(二)集体经济组织每月补助标准分七档: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30元,第五档40元,第六档50元,第七档60元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

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经济能力,选择其中一档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无经济能力的可以不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三)政府根据以下情况给予补贴:

1、根据参保人个人缴费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给予对应补贴:第一档15元,第二档35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70元,第六档75元,第七档80元。

2、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档次,每月按如下标准给予对应补贴: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25元,第五档30元,第六档35元,第七档40元。

3、政府补贴累计不超过每人21600元。

4、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政府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四)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可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缴费,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情况,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的标准今后可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对于2010年11月后征地的,征地主体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下同),按本办法第五档缴费标准、将参保人个人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支付参保人按本办法参保的个人缴费费用。

征地主体应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按本办法参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应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可用于缴纳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本办法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领、资格确认(含生存认证)等手续;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二条参保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参保资格的,退回其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部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对于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其养老金,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养老金。

构成骗保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以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第十六条年满60周岁,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一)2012年8月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可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选择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养老金。

(二)2012年8月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至年满60周岁。参保人在参保期间可选择按不高于201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趸缴从2012年8月至其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三)2012年8月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应按月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对于2012年8月至本办法实施当月未参保缴费的年限,参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补缴完毕,逾期不再补缴。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月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

逐月缴费至65周岁仍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八条参保人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政府补贴未达到21600元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继续缴费的,政府继续给予补贴。因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不能继续缴费的,可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

2012年8月至本办法实施当月领取养老金的,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不超过原缴费时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差额。养老金从一次性缴费资金到账次月起重新核定发放,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变。

第十九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金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金。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参保人死亡后,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向遗属发放丧葬抚恤费。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如果被无罪释放或在法院判决前被释放的,可以趸缴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养老金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金。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经领取养老金的,继续按本办法享受。

(二)原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一次性缴纳了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对应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可继续按照每月47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2、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根据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可继续按照每月225元的缴费标准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每月470元的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3、原已符合免予缴费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继续免予缴费,按照每月47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4、参保人也可在2015年12月前,选择按不高于201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计发养老金,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回给参保人。参保人选择按本办法参保后,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十三条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缴费的本市城镇女性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条件:

(一)2012年8月年满54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6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二)2012年8月年满53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7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三)2012年8月年满52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8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四)2012年8月年满51周岁,按规定缴费至年满59周岁,可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养老金的调整和丧葬抚恤费的支出。

地方统筹准备金由市人民政府按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含政府补贴)的5%建立,并在当年4月底前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财政专户。当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额达到上一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20%时,当年可不再注入资金。

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统筹准备金并入本办法的地方统筹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本市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申请社会救济或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时,其按本办法第一档缴费对应的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本市城镇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如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低于以下标准的,按对应标准补足,所需资金从地方统筹准备金中支出:

(一)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400元;

(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35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300元;

(四)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养老金标准为250元。

第二十六条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地方统筹准备金所需的资金,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负担,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执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社〔2013〕4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6月底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资格确认,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参保人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或有其他不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情形的,应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符合领取资格者,再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食品类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情况,测算确定基础养老金的具体调整额,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未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三十条曾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办法从其规定。

(二)按本办法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已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再办理衔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叠缴费的时段不能重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按本办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经本人申请,也可保留并继续计息。政府补贴部分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个人账户基金及地方统筹准备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原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并入本办法的基金。

第三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如有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同时废止。

(4)全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2019年12月31日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221元;对于继续按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在其原来养老金基础上每月加发10元。

二、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增加的资金,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㈤ 2021年甘肃退休养老金上调政策

法律分析:甘肃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今年起,最低标准提至每人每月113元。我省从2009年12月开始分批次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7月同步开展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全国率先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于2012年7月实现了制度全覆盖。截至2020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388.18万人,其中,养老待遇领取人数318.83万人,月人均养老金123.14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20年底,全省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最低标准为108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93元,省级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5元。为确保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承诺的“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民实事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省政府专门制定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每人每月15元基础上增加5元,加上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93元后,使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13元。

法律依据:《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实施方案》为全面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承诺的为民实事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每人每月15元基础上增加5元,使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13元。

二、实施范围 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条件的人员。

三、资金安排 省财政安排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1.95亿元。

四、实施步骤 2021年5月底前省级财政将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位,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调整和补发工作。

五、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六、有关要求(一)省人社厅负责业务信息系统参数调整工作,指导市县人社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配套资金,并督促市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要求,将补贴资金及时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三)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协调和督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协议服务金融机构,确保在6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㈥ 滕州市居民养老保险

"滕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入全国新农保试点县为契机,充分借鉴前期试点镇(街)的成功经验,在全市范围内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让全市人民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
凡具有滕州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实施步骤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具体分为前期准备、宣传发动、参保发放、档案整理、检查总结五个阶段。"(摘自滕州信息港链接:)
另附网络文库资料,链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㈦ 2022农村60岁养老新政策

现在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则明文规定男、女均为60周岁退休。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此次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一、新政策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
1、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上调
农村老人的基础养老金之前已经有过调整,预计明年还会再次上调15元左右,具体的上调幅度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最低生活标准而定,部分地区已经调整至180元每月。
2、农村老人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
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进行调整,调整为12个,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的原则,养老保险档次从100元到2000元不等,总而言之就是农民缴纳的越多,60周岁后领到的养老金就越多,农民朋友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决定缴纳金额。值得提醒的是,农村养老保险要求最低累计缴纳15年,所以按照时间推算,越早缴纳越好,必须在45周岁以前进行缴纳。
3、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金政策继续
之前有小道消息声称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政策将会结束,但是政策导向农民一次性缴纳养老金的政策将会继续,只是此项政策个别地方还尚未实行,具体要向当地咨询。一次性缴纳政策也是多缴多拿的原则,以农民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为基准,另外男性必须在45周岁以上,女性必须在40岁以上才可以补缴,补缴年限不超过10年。一次性补缴10w元左右,60周岁后每月可领取1300元左右的养老金。
二、退休都需要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的户口;
3、人事档案;
4、登记照片一张;
5、属独生子女家庭的,还须持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上须加盖所属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公章)。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㈧ 长春市养老保险从哪年开始施行

不管那年开始交社保的都按1995年开使计算,1995年之前交的都不算数了。

㈨ 养老金调整方案

法律分析:一、调整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兼顾公平与激励,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兼顾公平与激励,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9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提前退休行为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阅读全文

与全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老年大学政治建校 浏览:783
70岁大爷广场舞 浏览:193
北湖路养老院 浏览:625
老人家身体好是年轻人的什么好 浏览:967
退休金每年几月份年审 浏览:507
河北省退休后职称影响退休金吗 浏览:631
上海徐汇老年大学徐汇分校 浏览:604
世界长寿带在北纬多少度 浏览:733
中国残疾人退休年龄政策研究 浏览:424
逗比人生怎样活到80岁 浏览:351
新沂农民养老金每月多少钱 浏览:201
河北省招聘老年公寓销售代表 浏览:494
发到退休年龄 浏览:442
老年人掉泪是什么原因 浏览:241
中老年人膝盖病变怎么治 浏览:932
白城那个敬老院用人 浏览:166
老人一到伏天就喘怎么办 浏览:214
滨湖区敬老院 浏览:281
老年人大型团体活动 浏览:624
烟台市80岁高龄补贴标准 浏览: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