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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2023-03-22 20:38:39

㈠ 2022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

2022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
一、参保人员范围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职工(企业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2021年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即9400元。参保居民按选定缴费标准足额缴费后,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三、参保缴费补贴
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当年缴费额400元以下的补贴标准为40元;当年缴费额400元(含)至600元(不含)的补贴标准为60元;当年缴费额600元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80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加大资助。补助、资助与个人缴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缴费标准的上限。
四、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征缴期为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五、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采用银行预存代扣、个人自主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缴费、到龄一次性补缴、政府代缴等征缴模式。
(一)银行预存代扣
参保人首次采取银行预存代扣方式缴费,需前往当地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点或者办税服务大厅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同时选定缴费档次。税务机关依据相应的时间批量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应提前预存足额费款)。
参保人如需取消银行预存代扣缴费方式,需前往当地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点或者办税服务大厅取消委托扣款协议。
(二)个人自主缴费
参保人采取个人自主缴费,可通过海南省农信社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部分商业银行手机银行和APP、部分银行柜面等渠道自主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以根据本人实际进行多次自主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多次实际缴费总额。
(三)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缴费
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在受理集体补助时,应留存村(居)民委员会盖章同意的集体补助申请,申请应注明经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名单。在受理社会资助时,应留存经济组织盖章或个人签字的社会资助申请,申请应注明资助标准及资助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核定的应缴费额传递至税务部门,缴费单位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客户端(代收)等渠道进行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四)到龄一次性补缴
到龄一次性补缴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即可通过海南省农信社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部分商业银行手机银行和APP、部分银行柜面等渠道进行缴费。
(五)政府代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于3月底前完成政府代缴人员的集中确认和标识,此后依相关部门数据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传输给税务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政府代缴、财政补贴,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直接转入财政专户。税务部门对政府代缴人员不进行集中批扣,政府代缴人员可通过海南省农信社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部分商业银行手机银行和APP、部分银行柜面等渠道进行多次自主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月领取多少

每个月至少120元。
缴费每增一年,基础养老金月增2元。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20元。居民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按缴费年限15年,月基础养老金120元,每年200元最低档次缴费,个人缴纳总额为3000元,财政补贴总额为900元,测算月养老金标准为154.38元。按缴费年限15年、月基础养老金120元,每年2000元最高档次缴费,个人缴纳总额为30000元,财政补贴总额为1500元,测算月养老金标准为397.69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养老金查询方法:
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个人帐户对帐单每年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对帐单发到每一个参保人员手中,通过个人账户对账单查看缴费和帐户记录情况。
养老金领取计算: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2、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
3、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今后随国家政策调整)+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个人账户总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和个人资助+上述金额产生的利息;计算系数=139(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系数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㈢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如下
一、参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仅适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斗和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缴纳方式一:到农商行签订双方代扣协议,委托银行代扣;缴纳方式二:通过微信、支付宝、黔龙云APP线上缴纳;缴纳方式三:持身份证原件,到驼宝山西秀区政务大厅二楼区税务局,或农商行柜台缴纳。
四、养老金待遇: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一经核实,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为9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参保人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1元,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负担。即:基础养老金=98+(N-15)(其中N为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
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自到龄的次月开始,每月多发2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区)三级财政按7:1:2分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符合区人民政府殡葬改革政策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五、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应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且不能补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渣罩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如销闹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哪年开始交的

2011年7月1日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18号文件,是从2011年开始的,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政策宣传不到孝码判位、保障水平偏低、激励性不强、制度转移衔接问题缺少具体规定、基金保值增值形势严峻等问题,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障标准、完善激励机制设计及转移衔接的制度规定、扩大基金投资渠道,以期制度能够顺利推广,并有效实现其预定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巧改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模颤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㈤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什么意思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chéng xiāng jū mín shè huì yǎng lǎo bǎo xiǎn)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加剧转型,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愈加明显,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养老保障问题备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实现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的目标,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2009 年 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部分地区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起全覆盖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转变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正确认知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从制度层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着为其他地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二建立必要性
1.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13.26%,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8.87%。与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 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2.93 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1.91 个百分点。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人口学家预测,2010- 2049 年,我国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2049 年将达到 22%,2055 年将达到 25%。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大。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婚育观念的变化,导致我国独生子女增多,人均寿命增长,家庭结构出现“4- 2- 1”甚至“8- 4- 2- 1”现象,不可避免地削弱了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城乡居民越来越需要通过制度化安排,解决其老年生活保障问题。
促进制度公平
基本社会养老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多年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1997 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总体架构和主要思路,并在后期的发展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从制度上覆盖到所有的正式职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在总结自 1991 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 2003 年以后部分地区“新农保”经验的基础上,2009 年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制度架构、筹资方式、资金管理等重要内容,真正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步入正轨,目标是2009 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 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 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至此,从制度覆盖面上讲,仅有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还未被纳入到制度保障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促进了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
同时,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2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努力扩大国内需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也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近期看,拉动经济增长,必须积极地提升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把扩大消费作为经济工作的着力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调节功能。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被纳入到制度化的保障体系中,减少了由于对未来经济保障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压力,有利于稳定其消费预期,促进储蓄向投资和消费转变,从而改善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质量,对整体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形成强大而持久的拉动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㈥ 什么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禅简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
三、部分地区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起全覆盖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使得社会养老耐哗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
四、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转变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正确认知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从制度层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着为其他地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第三条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章第四条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贺亩裤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节选)
第六条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方便快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包括互联网网上经办服务、自助服务和人工经办服务。互联网网上服务应进行实名验证。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社保机构应当主动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税务等部门共享数据,定期与以上部门的数据系统以及全民参保库等信息库进行数据比对(以下简称数据比对)。凡是能通过数据比对掌握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未规定由城乡居民提供的材料,社保机构不得要求城乡居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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