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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保险基本条例

发布时间:2020-12-11 09:10:42

⑴ 上海养老保险缴费怎么算的

为什么我个人交了204,但一共才281.单位那部分怎么这么少,到哪里去了?

答:你看到的281不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不显示在劳保网上。281都你自己缴的。

⑵ 上海市民,个人交养老保险,最低基数 已满15年,请问一个月能领到多少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中年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权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通过上面的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多少将直接影响退休后月养老金的多少。假设隶属“中人”行列的市民王先生平均月薪4000元,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10年,假设10年后月平均工资是3000元,那么退休后,他每月能领到多少基本养老金呢?

王先生退休后每月可领到的基本养老金=3000元×15%+4000元×8%×12×10÷120=770元。

你自己算下吧

⑶ 上海市养老保险最低标准是多少

交费比例最低交费基数是当地社平工资的60%,这个就是最低标准。
交费比例:
养老,单位20%左右,个人8%
医保,单位8%左右,个人2%
失业,单位2%左右,个人1%
工伤,单位1%左右,个人补交
生育,单位0.8%左右,个人不交例
没有全国统一的交费比例,具体比各地略有不同,个人全部交费比例最高就是11%
(3)上海养老保险基本条例扩展阅读
1、保障性。保障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2、法定性。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3、互济性。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5、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老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⑷ 上海市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养老金的计算抄方法:
按照规定袭,职工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之后,其养老金计算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是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的储存额,包括本息,除以一个系数,如果是男性除以139、女性除以170,计算出其每个月应该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标准。另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大体上是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和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基数的相互关系确定最终领取待遇的基数,然后缴费满15年,就领这个基数的15%,在此基础上如果多缴费一年就再多领一个百分点。也就是说缴费20年就领20%,缴费30年就领30%。

⑸ 上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以上海市2018年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为例,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上海市自2018年4月1日起,上海市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1396元和4279元。缴费基数为4279-21396元,单位需要缴纳的比例为20%,个人缴纳的比例为8%。

而对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数为4279-21396元。缴纳的比例为个体业主缴付20%,个人(包括业主)缴付8%。灵活就业人员(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全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为4279-21396元,缴纳的比例为28%。

(5)上海养老保险基本条例扩展阅读:

在上海,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主要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共同进行承担。不过,所缴纳的比例会有所不同。其中,在上海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中,公司要占20%,个人只需要缴纳8%。而缴纳费用的缴纳基数会根据上海市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定,每年都会有所调整,每年都会有所不同。

如果职工中间出现断缴,是可以通过续交和补交的方式进行缴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补缴时也是需要按照当前的缴费比例进行缴费。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

⑹ 现在上海市养老保险最低标准是多少

1、按照上海小城镇保险的相关规定,农村户籍征地的,一次性缴费15年,那么你已经符内合镇保退休条件了,容也就是说你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以在镇保办理退休;(你应该是农村户籍征地人员)
2、公司给你交二金,在上海是不可能的,上海实行的是五险统一征缴,失业保险是不可能单独征收的,公积金可以单独交。(你了解错了吧?是不是你征地时给你交的征地就业补贴?交的话你现在应该每月在领取的吧)
3、假设你公司为你交城保了,那么以后你退休时可以进行折算(就是将镇保的缴费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城保缴费年限),如果你符合城保退休条件了,你就到城保办理退休,如果你不符合城保退休条件的,你在城保交的就转回镇保,在镇保办理退休。

⑺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在职人员与单位之间因缴纳养老保险发生争议的,以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单位与养老保事业管理中心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裁决。
第四十四条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单位可以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求核查个人或者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和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以通过银行扣缴,并可处以未缴纳金额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3万元。
第四十六条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日增收应缴纳金额2‰ 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七条 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处以多领、冒领金额1至5倍的罚款。其中,对单位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扰乱养老保险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⑻ 上海个人养老保险每月基本缴多少 急

这个说不一定的,要看年龄而定,每年都可以缴一样的费用。但是年龄越小费用越要贵一点,缴到一定的年龄就有收益了。你可以请教一下专业的保险人事。

⑼ 上海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小城镇保险基金”)、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每年度终了前,由市经办机构按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市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市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市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市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按要求分别汇总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二条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市经办机构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市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市经办机构。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基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等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转移收入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市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小城镇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账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包括按规定由缴费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账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在市招投标委员会认定、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市经办机构收入户除向市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要定期将征集的基金及利息收入缴存市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开户银行将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缴存时,必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市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小城镇保险待遇支出、综合保险待遇支出等。

(二)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之间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三)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四)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小城镇保险基金支出、综合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返回个人储存额和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养老金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各种补贴。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办法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四)返回个人储存额是指职工个人因私出国出境定居、未到达退休年龄死亡或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等,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返回给个人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失业补助金和其他费用。

(一)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补助金。

(五)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职业培训、公共实训、职业介绍、岗位补贴、开业贷款担保贴息等促进就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还可用于其他促进就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一)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等。

(三)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因工致残支出、因工死亡支出。

因工致残支出是指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因工死亡支出是指医疗费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小城镇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待遇支出。

(一)养老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以及家属按规定申领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抚恤金等。

(二)医疗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发生住院、门诊大病时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以及家属按规定申领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综合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工伤、医疗、老年补贴等待遇支出。

(一)工伤待遇支出是指用于外来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经鉴定后参照本市工伤待遇标准支付的费用。

(二)医疗待遇支出是指用于外来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及按规定支付的日常医药费补贴。

(三)老年补贴待遇支出是指用于外来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满一年支付的老年补贴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按险种和支付级次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九条市经办机构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部门并抄送市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市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市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市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三十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地方附加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

第三十一条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三十二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市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市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市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市经办机构征缴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市财政补贴收入等。

根据市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市财政专户。市经办机构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市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市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市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市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从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划入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账户。市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拔凭证记账。

第三十八条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市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九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负责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市经办机构和市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视同货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商市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四十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市经办机构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实物资产

第四十一条基金实物资产是指依据市人大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市政府2002年发布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17号令),由经营困难的单位提供有处置权的资产备案登记后,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期满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裁定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实物资产。

第四十二条实物资产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设账,按法院裁定价格计入。已形成的实物资产应适时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第九章 基金决算

第四十三条每年度终了后,市经办机构应根据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四条市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四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年度决算分别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市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市政府和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有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对有第四十九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社会保障部门,包括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

第五十三条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十四条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的管理,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⑽ 有没有规定上海市劳动法对职工一定缴纳养老保险

单位依法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0、23、33、44、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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